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主要议题
2011-12-29汤维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1期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主要讨论和解决诉权与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社会参与权与审判权、调解权与审判权以及执行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权力配置所环绕的轴心是审判权,其基本的思路乃是对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诉权和审判权是诉讼中的一对矛盾范畴。它们之间既有统一性的关系,也有对立性或冲突性的关系。就其统一性关系而言,诉权和审判权共同服务于民事纠纷的化解,二者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各有机能。从不同的角度。以相异的内容,致力于纠纷解决的共同目标。就其对立性关系而言,诉权和审判权是对诉讼权利资源的共享和分配。关系到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的大小分割。二者之间形成了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通过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调整,将构建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诉讼体制,这是对审判权的第一次削权。以陪审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参与权的有效强化乃是对审判权的第二次削权。将执行权从大一统的审判权中分离而出,乃是对审判权的第三次削权。将调解权与审判权分离开来运转,防止以模糊的调解权掩盖清晰的审判权,乃是对审判权的第四次削权。最后,将审判权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轨道,则可以视为是对审判权的第五次,也是最终一次削权。
(摘自《法学》2011年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