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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规范问题的法哲学意义

2011-12-29周静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1期

  文章简略回顾了“是”、“应当”、“事实”和“价值”等观念在学术史上的演变以及它们同规范观念之间的联系,并针对规范的性质问题作了初步讨论。一是关于二元框架。“是”和“应当”的分野,或者说“事实”和“价值”的分野。主要是现代问题。传统形而上学是“是”的学问,并不刻意做出上述区分。休谟和康德之后,“应当”分化了出来。相应地,“是”的意义在不断紧缩;于是,“价值”问题出现了,“事实”问题出现了。至此,法哲学开始溶人了一种新的思维模式,有了新的参照系,这便是所谓二元框架。二是关于“规范”问题。规范调整行为。针对事实,以事实为对象和内容。仅有“应当”或“价值”一面。规范无从成立。规范同时关涉所有上述观念,并可能具有实体意义。三是关于“法或法律”问题。有些法学派侧重于从事实角度定位,如社会学法学等:有些侧重于从价值角度,如自然法学等:有的侧重于从历史动因或表现形式角度。即渊源角度。如历史法学等,当然,还有侧重于从规范角度的,如分析法学等。如何完整地、全面地、准确地理解“法或法律”,是今后很长时间内的一个大课题。四是关于“法学”问题。“法理学”的范围并不十分清楚,内容也不十分固定。上世纪以来。“比较法”题材、“法社会学”题材和“立法学”题材也陆续加入其中。目前,“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已经成为常规分支学科。从加强学科体系建设、完善学科内容来讲,法理学日后的努力方向之一可以说是有效回应上述所有分支学科的要求,形成“法或法律”的事实理论、规范理论、渊源理论和价值理论,形成包括“法或法律”和“法学”本身在内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把它们集于一身。溶于一炉。实现再度统一和综合。
  (摘自《法学评论》2011年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