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探讨
2011-12-29兰君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8期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从事会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文章对当前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中存在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状况,认定会计法律责任的难点,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履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法律责任;会计责任;履行
一、当前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中存在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情况
第一,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在会计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责任:一是账簿的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二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三是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在会计的法律责任方面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刑事责任处罚,从而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很少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第二,这种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会计法律法规作为一种经济法律,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其性质是一种衡平法,应当把对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平衡作为首要功能。同时市场经济的性质也要求强调市场主体的自治性,这就要求以民事责任的追究为主。同时我国的行政裁判权又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现实中往往造成重复处罚,因此不宜作为会计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罚方式。这种弱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现状也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机制。会计从业者违法行为的动机一般离不开“利益”二字,而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使会计违法行为主体的不正当得利返还给受害者,使其被侵犯的财产权得到赔偿,这就提高了利益受损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积极性,通过对违法者的有效惩罚和对受损者的利益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平。
二、认定会计法律责任的几个难点
第一,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因素。影响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因素除了这个单位内部有关人员,往往还有单位外部有关部门和人员,特别是上级部门的授意、指使、强令,使下级部门、单位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相当普遍。现实中,下级单位的负责人的上岗、升迁等往往与上级单位负责人息息相关,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常常陷入难言的困境,其违法要求,有时用语言,甚至用暗示表示,很难获得直接有力的法律证据,如果要追究具体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形成与各责任人之间互相推诿,使会计法律责任无法具体。因此,会计法规怎样就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因素作出相应的约束规定,明确法律责任,以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是会计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第二,网络会计快速发展,会计法律制度滞后。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会计电算化的普及,现有的经济法规不适应网络会计的发展,法律制度的滞后性表现在缺少使计算机确保自身安全、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现在很多单位和个人都使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业务是以编码印签作为安全支付保证,而传统的支付方式是以传统的印签作为安全付款保证,《票据法》仅对传统的印签作了明确具体规定,所以一旦出了问题,银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还存在问题。对客户而言,使用网上银行得到的原始凭证又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回单,在财务处理时,特别在进行销项税金抵扣时能否得到财务等监管部门的认可,所以这些都会制约网络会计日后的发展。在立法方面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存在规定过于简单化的问题,应结合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吸收国外管理软件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开发技术,深刻分析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对传统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的影响和冲击,确定新的会计模式。
第三,如何细化和落实会计法律责任。任何违背会计诚信的行为,目的都是获得非法的利益,如果《会计法》不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只有笼统的责任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那么法律执行起来,就会大打折扣,降低了会计造假者的社会风险和成本,以此为样本,后来的造假者还会层出不穷。如考察《会计法》中关于会计信息失真责任的规定,会发现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内容不具体,法律责任规定的可操作性差,尤其是执行惩罚主体的规定,形同虚设。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者怎样承担会计法律责任,如何处分、处罚,在法律与法规的规定上都很模糊。现行《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等)都是会计责任人,形成层层制约的会计责任体系,但是具体会计法律责任如何确定?会计法律责任如何免除?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有的人甚至认为一旦出现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首先负责,一般会计人员不用再承担会计法律责任了,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解,其实修订后的《会计法》加强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但并未否认或减轻会计人员的责任,不依法办事,也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履行
新《会计法》突出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以如何切实履行新《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规避因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是每个单位责任人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一,单位负责人必须履行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如果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当然对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
第二,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一是单位负责人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对完善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树立起依法公正处理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的信念,不但认真学习《会计法》,而且在工作实践中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二是依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确保其真实、完整。认真组织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人员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全面,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才能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风险。三是重视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坚持品质、业务双高的用人标准。四是配合外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的有关部门如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就必须积极配合这种外部会计监督工作的执行,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接受社会审计监督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五是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才能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从而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如内部牵制制度,起到彼此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作用;重要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核制度把虚假的会计信息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