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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综合治税对县级财政收入贡献的研究

2011-12-29孙长举王磊陈萱源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8期

  摘要: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创新的综合治税方式。江苏省通过开展采集各类涉税信息、补办税务登记证、建立“先税后证”等制度、信息比对等治税活动,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具体分析江苏省三个样本县的综合治税情况,得出实践社会综合治税有助于提高县级财政收入的结论。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综合治税活动对县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提出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的法律制度、提高社会综合治税管理主体的信息处理能力、规范社会综合治税的监督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社会综合治税;新增税源;财政收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税收征管新问题、新矛盾越来越突出,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要从根本上堵塞零散税收的漏洞,仅仅依靠地税部门的力量已难以解决。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以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问题,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
  江苏省徐州市自实施综合治税以来,主要开展了以下综合治税项目:采集各类涉税信息;补办税务登记证;建立“先税后证”等制度;信息比对;其他形式。在实施过程中,睢宁县、新沂县和邳州县严格按照市级指令,广泛开展综合治税活动,取得相对突出的成绩,所以本研究选取睢宁县、新沂县和邳州县三县作为样本进行比较分析。
  一、社会综合治税对样本县财政收入贡献的时间纵向比较
  通过搜集相关数据并整理,得到睢宁县、新沂县和邳州县三个样本县在实践综合治税近三年来的新增的税收收入(见表1)。
  对睢宁县、新沂县和邳州县三县近三年来新增的税收收入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睢宁县、新沂县和邳州县三县在实践综合治税活动以来,从2008-2010年每一年的税收收入都得到很大幅度的增长。其中,睢宁县和新沂县两县在2010年对2009年的税收增长幅度远超过2009年对2008年的税收增长幅度。邳州县在2010年对2009年的税收增长幅度不及2009年对2008年的税收增长幅度,追究其背后的原因是2009年邳州县在实践社会综合治税的力度上高于睢宁县和新沂县两县的实践力度,所以该县在2009年对2008年的税收增长幅度比较大,实践活动的平稳使该县2010年对2009年的税收增长幅度相对有所降低。随着睢宁县和新沂县两县在2010年综合治税实践力度的加大,带来两县2010年对2009年的税收增长幅度的较大变化。
  二、样本县实践社会综合治税项目财源增加分析
  (一)睢宁县实践社会综合治税项目财源增加分析
  根据表2所整理的睢宁县近三年来实践社会综合治税项目税源及财源增加情况,比较睢宁县近三年来各治税项目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增加比率,可以得出建立“先税后证”等制度新增税源、通过信息比对新增税源、通过其他新增财源分别占新增税源财源总收入的47%、24%、29%,其中建立“先税后证”等制度新增税源所贡献的财政收入增加比例最高,该项治税项目收效特别显著。
  (二)新沂县实践社会综合治税项目财源增加分析
  根据表3所整理的新沂县近三年来实践社会综合治税项目税源及财源增加情况,比较新沂县近三年来各治税项目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增加比率,可以得出建立“先税后证”等制度新增税源、通过信息比对新增税源、通过其他新增财源分别占新增税源财源总收入的30%、66%、4%,其中通过信息比对新增税源所贡献的财政收入增加比例最高,该项治税项目收效极为显著。
  (三)邳州县实践社会综合治税项目财源增加分析
  根据表4所整理的新沂县近三年来实践社会综合治税项目税源及财源增加情况,比较新沂县近三年来各治税项目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增加比率,可以得出建立“先税后证”等制度新增税源、通过信息比对新增税源、通过其他新增财源分别占新增税源财源总收入的52%、25%、23%,其中建立“先税后证”等制度新增税源所贡献的财政收入增加比例最高,该项治税项目的实践效果显著。
  三、实践社会综合治税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与比较,可以得出社会综合治税将有助于提高县级财政收入的结论。基于此,本文提出实践社会综合治税活动的几点建议,以进一步提高社会综合治税对县级财政收入的贡献,同时也为社会综合治税活动在我国的实践推广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考。
  (一)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的法律制度
  为改变目前我国社会综合治税在法律上的“瓶颈”,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社会综合治税的具体操作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社会综合治税涉及各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协助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社会综合治税的实施条件、流程、争议处理规则、程序及协助费用来源,规定协助部门不作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等,在提高社会综合治税的框架下,税源监控多部门协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便于税务部门及协助部门在操作时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二)提高社会综合治税管理主体的信息处理能力
  税务部门要跟同单位和行业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创建有效的信息采集形式,如通过信息采集平台,与工商、银行、海关等信息化水平较高的部门联网,实现了交换和共享;通过税务部门派员派驻或跟踪几个部门,及时收集了有关涉税信息,通过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审查审批,在项目实施的最初环节实现了信息交换。
  (三)增强社会综合治税管理主体的技术支持
  建设一个实现工商、财政、税务、国库、海关、商业银行、交易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系统,进一步增强了涉税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提高了税务部门捕捉信息的水平。
  (四)规范社会综合治税的监督机制
  为确保社会综合治税的落实到位,应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制度,建立一个全面的监督机制,政府要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建立公开公示的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将需要开展的工作,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在平台上予以公开,各部门都能通过平台查询工作要求,获取相关数据,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排名,以促进各部门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以确保社会综合治税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孙长举,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王磊,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陈萱源,河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