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2011-12-29冯雅楠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8期
摘要:文章基于个人所得税的涵义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制度、征收管理、社会体系和经济环境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实施策略,以完善其征收和管理,真正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收入分配
一、引言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一般包括税务登记、税务咨询、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稽核、税务诉讼、处罚、行政复议等内容。由公司等支付方支付时,先将应纳税款扣除,再将剩余的部分支付给纳税人。自行申报一般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等有关规定,在申报日期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项法定手续。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分类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有失公平和效率。我国自从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征纳方法。但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对不同的纳税人按照不同的扣除和税率计征,年终不汇算清缴,易导致综合收入高但来源分散的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低于来源集中但总收入不高的纳税人,难以体现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功能。第二,分项税制采取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算清缴,容易引发偷税和避税行为。
2、设计的税率档次过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第一,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级距高达9级,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同时引发分解所得数额、变换所得形式以套用低利率的动机。第二,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
(二)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归属不当。税收征管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法规定。税收收益权是指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税款后,由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对税收收入进行支配的权利。第一,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公平分配的职能应主要属于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征管权、收益权归属地方,显然不利于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第二,个人所得税是国际税收涉及的主要税MsyqyPSsqUaF3JG/Xm7AW/OwjJuNh+RKy/IcrYLflkk=种,归地方征管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处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流动性大,税收来源在地区间纵横交错,将它划归地方,不仅会增加地方征管的难度,而且会造成税源流失和地区间的税负不公平、征管权划分不当。
2、征管力量不足且征管手段单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主要是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来实施,但是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税务机关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机关的管理方式。征管机构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征管环节过多,流程不畅,工作缺乏激励机制,基层税务机关人手少都是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二,税务干部素质良莠不齐,缺少税务专业性强、计算机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第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未得到贯彻落实。
(三)社会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1、社会配套体系尚未建立导致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由于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加上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未建立,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税务机关监控难度极大。另外,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层纳税意识还很淡薄。
2、尚未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我国个税征管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致使法律威慑力不强。配套措施不健全,缺乏一整套控制个人收入和财产的制度,不能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收入财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四)经济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1、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我国商品劳务交换中仍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这给税源监控带来极大的困难。再加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率差,造成税源大量流失,而税务机关对此还缺乏有效的稽查手段。
2、个人所得的渠道和方式不规范。个人收入形式多样化和不规范是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乏力的重要原因。在社会经济制度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我国个人所得的渠道多样化和方式不规范化,这使得本来就具有较高税收征管要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难度大大增加。由于个人收入来源多渠道、不规范,税源无法监控带来的难以确定调节对象的问题,致使税收流失相当严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实施策略
(一)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1、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现阶段,根据国情宜首先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在目前的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对纳税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分别按比例税率实行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净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对纳税人已缴纳的税额做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
2、适当降低税率并简化税率档次。第一,降低税率。大量研究表明,高税率虽然有利于缩小贫富收入差距,但也会削弱激励机制,使纳税人放弃部分工作而降低劳动效率;高税率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也可能形成障碍,当税负成为一种沉重的、不可回避的成本时,纳税人的劳动、投资或储蓄等活动都会因税负而扭曲。第二,简化税率档次。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设计我国税率,既要调节高收入阶层收入,又要对中低收入阶层不过多征税,同时要简化税率,便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纳税人纳税,可以考虑设计适当的起始税率,来保障低收入劳动所得。
(二)科学合理地设计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1、充实征管力量以完善征管手段。建立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首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内部建设,明确各内部征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理顺征管各环节,优化征管流程;其次,明确征管各个岗位职责,建立岗责体系、考评奖惩体系、能级管理办法、竞争上岗办法、廉洁自律办法等,积极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干部人事制度。
2、加强执法刚性并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建议在《征管法》中对税收征管中可能出现违法情况进行详细的列举,提高对偷逃税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以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成本,从而提高纳税人自觉守法程度。严肃法律尊严,通告偷逃税案件。对于偷逃税行为,除按照新《征管法》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全社会进行通告,认真贯彻“有案必查、查办结果公开”的原则,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营造依法纳税、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
1、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首先是税务机关要拓宽思路,把对纳税意识的培育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这样才能最终避免重蹈高投入、低产出的误区,才能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税法宣传是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增强税收法制观念。
2、建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税务部门应当必须狠抓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为自行申报人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以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税务部门应当要求各单位在代扣个税时必须给予完整的计算凭证,并设立服务电话及在税务机关窗口接受代扣个税的查询质疑。最好是做到,对于没有计算凭条的纳税人可以拒绝代扣。
(四)严格规范纳税渠道与申报主体
1、确立以家庭和个人为对象的纳税申报主体。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申报主体的方式。在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申报主体呈多样化,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家庭,甚至有夫妇分别申报等方式,但比较多的是以家庭为纳税申报的主体或单位。从取得收入的角度看,以个人申报与以家庭申报两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但从税收调控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对家庭征税的影响则更为广泛。
2、建立双向申报制度。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一般都实行双向申报。从分类制向混合制发展,广泛实行双向申报是必备的基础性工作。所谓双向申报,一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二是指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的申报。纳税人既应在取得单项收入时申报,也应在年终时汇总申报。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雇主所在单位的申报的收入情况作比较,可以从两组不同来源的数据核对中比较确切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J].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