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组织的发展条件及政府的角色
2011-12-29邢军峰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8期
摘要:在中国大陆,合作经济的发展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文章详细分析了合作组织发展所要求的外部条件及内部条件,并为政府推动合作组织良性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同一性是合作组织的本质,只有具备同一性才是合作组织,政府政策也只有保护好同一性才能推动合作组织发展。
关键词:合作组织;同一性;政策扶持
一、引言
在中国大陆,合作组织的发展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2003年改革文件在名称上“农村信用社”取代传统称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这可能不是无意中的简称。2008年7月,银监会分管农村金融的副主席蒋定之赴浙江、宁夏等地调研时明确指出,农信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市场化的原则和股份制的改革方向。至此,合作制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被正式否定。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社区合作组织开展地有声有色。农村金融体系内合会、摇会、标会等合作形式(组织),屡禁不止。
相同的经济基础和制度环境,差别如此之大的原因为:一是认为中国没有一种合作制机构真正成功过,这和法规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有最直接的关系(谢平,2001;曾康霖,2001)。二是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组织演变的分析,重点在于制度建设和政府作用(苑鹏,2001;国鲁来,2001、2006)。三是通过某专业合作组织个案进行调查分析(黄祖辉等,2002;马卫,2008)。这些研究都不乏真知灼见,但是这些研究多侧重于某一方面,或者忽略了合作组织存在的基本条件的研究。
二、合作组织发展的外部条件
第一,商品化程度。产业革命结束后,以蒸汽机为动力的大机器工业逐渐成为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形式。生产的日益商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同时也逐渐淘汰小生产者并迫使他们破产失业。城市中以小规模生产为特征的个体经济,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大量存在的一家一户的小生产面临两大问题:如何生存;如何发展。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两种崭新的组织载体产生了,即股份公司和合作社。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而把一个个小资本变成大资本,使小规模生产走向更大规模的生产变成现实。而合作社主要表现为广大劳动者通过集资入股的方式互助合作共谋生产和生活的全面发展。劳动者通过合作社实现了规模经营和管理,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规模生产效益,提高了自己的市场势力。商品化程度越高,这样的压力越大,那么对合作组织的渴望越强烈。
第二,产品特性因素。商品化的发展产生的也仅仅是压力,仅有压力是不够的,还应该考虑到对应的产品特性。这里的产品特性因素主要是指合作组织进行生产、交易或服务的“那一种”产品的生产技术特性和交易特性。就生产技术特性而言: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资本要求(如投资额高低、机械化操作的可能性等)的高低对合作组织有显著影响。其次,许多产品(尤其是农产品)的季节性和易损性的特征,造成了某些资产的特殊性和在交易中对时间和季节的特殊依赖性,进而也容易在这些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诱致合作要求。此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也有显著影响。就市场交易特性而言:某产品供求特性是影响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此外,交易频率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交易频率意味着交易中的经济规模,交易频率越高,合作组织的必要性越强。
第三,产业集中度。产业集中度是指某产品的生产、交易或服务在空间或地域上具有的产业集聚程度。对于弱小生产者来说,任何基于市场目标的合作行为,都受到既定区域内生产群体或集群的限制,同时又必将提高该区域的产业集中度。同时,这种生产集群因素不仅取决于集群中成员的数量,还取决于单个成员的“规模”。事实上,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实质上是对成员独自面对市场时的交易行为的替代过程,是对单个成员市场势力的质的改进。而这种市场势力的质的改进必定是以量的扩张为条件。这就是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是产生于一些农业专业化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的缘故。合作组织在形成之初通常是不太可能跨区域的,多为封闭性运作。因此,合作组织的区域跨度较小的现状是可以理解的。
第四,文化传统条件。作为非正式制度,文化常常以一种知识、惯例、习俗等方式出现,影响着文化环境中人(或组织)的认识,调节着他们之间或与外部交往中的行为关系。文化传统决定着人们潜在的合作意识,因此也影响着合作的形式和进程。一般来说,合作组织比较容易在两类地区兴起:一是具有比较深厚的合作组织传统的地区,因为这类地区不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能有效节约制度创建成本和发展成本。二是区域文化多元,且单元文化中的商品经济成份和内在凝聚力较强的地区,浙江省很多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都属于此类情况。
三、合作组织发展的内部条件
第一,发起人的素质。合作组织是由它的成员自愿联合组成的为满足他们共同的需求服务的自助经济组织。它立足于相互的自助,即自助基础上的互助,互助支持下的自助(唐宗焜,2007)。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依靠联合的力量,自力更生,改善生活促进发展,推动社会进步。认识合作组织本质的过程,其实融合于制定章程的过程,章程的制定应体现而不应违背合作本质。组织成员——尤其是关键成员(如发起人、大股东等)的素质至关重要。这些关键成员无论在最初的制度订立还是日常的管理决策中都拥有着突出的影响力。因此,这些关键成员的素质、水平、甚至个性就直接影响到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在发起人的带领下,他们经过实践检验,经验总结,逐渐认识到合作组织的本质,从而制定出对应的章程,并依照章程维护组织的运转。可以说,没有合作企业家就不会有合作组织。
第二,如何维护组织运转。合作组织如何运转以体现合作本质?对此的回答即同一性。合作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组织内部的同一性,即合作组织的财产所有者和惠顾者(业务伙伴或顾客)同一,可以完全重合(张晓山,2004;苑鹏,2006)。同一性是确保“公平”能够由公共物品转化为合作组织集体物品的必要条件,也是合作组织得以与营利企业和公益企业划清界线的必要条件。如果二者出现错位,并且错位达到一定程度,则合作组织或者演化为营利企业,或者演化为公益企业。所以,任一朝向的同一性错位都将导致合作组织性质的改变。
第三,如何退出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对公平与公正的追求,决定了其如下组织特点: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入股;民主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的矛盾突出,成本过高而且效率低下;管理者只能以普通成员的身份参与剩余分配,经济激励不足,而且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这无疑增加了监督成本。因此,合作组织制度的内部实施成本较高,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组织。不过,合作组织的组织效率只是手段,增进社员利益才是目的。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成本收益比,任一主体会对在组织内外获得的公平和效率进行权衡,决定是否进出。社会环境和成员自身条件的改变导致成员合作组织收益需求的变化。关键成员(大股东)为追求效率可能更倾向于退出,因此合作组织有着内在不稳定性,要么解散,要么转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资合公司。
四、合作组织发展中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介入的依据。在许多国家,政府都对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了积极的扶持政策。其依据主要是:一是合作组织功能的发挥是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合作组织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健康发展的组织。对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给予政策支持,是政府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费用较低而且效果较为显著的办法。二是合作组织在成员的范围内实现公平,保护和增进成员利益。公平是公共产品,其供给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应当向社会提供的产品。那么,政府就有必要将合作组织与营利企业区别对待,对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特殊支持,以消除它们与营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
第二,政府如何介入。首先,正确认识和理解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这是制订恰当的支持政策和支持措施的必要前提。失缺对合作组织性质和功能的准确判断,可能会产生两种偏差:一是把它和须借助外力才能生存和发展的慈善组织混淆,希望通过诸如免税、贷款或技术支持等物质激励手段来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结果往往失败。这些物质激励手段并非不需要,而是忽视了自助是合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二是把它和政府职能机构混淆,成为承担政府的某些特殊职能的实体,对其发展寄予过高的期望。这些定位的偏差反而不利于合作组织发展。因此,所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应该不改变其性质和组织原则为出发点,才能促进合作组织的正常发展。其次,对于所支持的对象应该有所甄别,坚决淘汰虚假合作组织,只有那些按照合作组织的基本规定建立和运作的合作组织才应该得到政府的特殊支持。虚假合作组织不以增进成员的利益作为组织目的,而是为了逃避某些立法条款或以合作组织的幌子捞取好处等。假如政府的物质激励过度,就会存在道德危险,合作组织成员可能在加入之前就已经放弃了自助的动机,导致形式上的合作组织出现;还可能出现逆向选择,诱使一些营利企业投机取巧,利用合作组织的幌子捞取好处。对于虚假合作社,不但要拒绝援助,还应坚决取缔,以净化市场环境。再次,对于合作组织的政策倾斜应该以无害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扶持不应该以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发展为代价。这有赖于正确认识和理解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功能,并坚决淘汰虚假合作组织。任一方面的偏离,不仅对于真正的合作社不公平,对于其他的营利企业也不公平。最后,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中小经济体尤其是农民的发展更需要合作组织以抬升市场地位,改善经济发展方式,同时还能减轻政府负担。政府有责任培育良好的合作土壤和宽松的合作环境,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知识和成员的民主参与能力,收集、传达市场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