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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纠纷

2011-12-29杨晓林

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1年2期

  [案情回顾]
  大陆居民吕某(女)与台湾居民凌某(男)于2003年1月在大陆某市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后双方感情不和,吕某携子返回大陆。
  凌某于2008年4月向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吕某委托台湾当地律师应诉。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09年4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子女由吕某抚养;凌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至子女成年为止,按月支付抚养费新台币8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吕某于2009年8月向大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该民事判决书之判决内容。该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台湾法院判决。
  [律师点评]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特别之处在法律程序上,涉台离婚诉讼与大陆离婚诉讼有所不同。
  
  一、对于立案的要求。
  
  此类涉台婚姻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1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pxxUcrW18I6L5ZDnhIdcLbf10A39zVNdHhXb4WSJQ84=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两地起诉时,如经济条件允许,最好委托律师代理,但是在大陆起诉的话。应委托当地的律师代理。
  
  二、大陆与台湾对彼此的民事判决的认可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5月22日和2009年3月3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还包括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
  大陆居民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需要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应特别注意的是,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三、在涉台离婚案件中需要另外注意的事项: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2.需要办理认可的台湾法院判决书应在台湾地区进行公证,并在境内受案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后再提交法院。
  3.在涉台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方已在当地法院起诉,而另—方也在当地法院起诉的情况。以本案为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吕某完全可以不去台湾应诉,而有权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只是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主要财产在哪里、孩子现在何方并由谁抚养、离婚诉讼目的是争取财产还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等不同因素,两地法院经常会存有不同判决、尺度不同的差异,当事人可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在哪里起诉对己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