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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古代新闻检查制度的探究与思考

2011-12-28余智

青年文学家 2011年16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言论制度

余智

摘 要:中国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对言论和出版的控制与控制十分苛细。对言论与出版物实行限禁是历代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中央集权和专制控制的重要方面,言禁方面在此不赘述。笔者仅从新闻出版的角度,考察中国古代新闻检查制度以及联系现实思考新闻自由的必要性。

关键词:新闻检查制度定本制度新闻自由

[中图分类号]:G21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6-0177-01

一、中国古代新闻检查制度的考察

新闻检查是各国专制政府控制报业的重要手段,是政府机构对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内容所进行的检查以预防危险的或反政府的内容。宋代定本制度的出现,使中国古代有了最早的新闻检查的雏形。

(一)宋代定本制度的出现

从中国历史上看,新闻检查这一控制形式最早出现于宋代。因为“定本制”是仅针对邸报的审稿制度,对“定本制”是中国最早的新闻检查制度这一观点,学界仍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定本制”的出现,使中国有了最早的新闻检查制度的雏形,“定本制”在形式上接近于现代的新闻检查制度。

宋代邸报有一套完整的审稿制度,而且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历经变革。宋朝制度规定,各地官员的奏章及申禀文书均通过进奏院转递,同时要经皇帝审批。再由进奏院判定该奏疏是否应在邸报中抄发,这就是当时所谓的“判报”。

据《文献通考》记载,约在宋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皇帝下诏,要进奏院将所供报状,每五日一次,抄送枢密院,由枢密院最后批准决定是否向各地抄报,称为“定本”制度。进奏院向地方发布的官报,即以“定本”为准,不得擅自增减1。后持续了整整七十年。定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加强了当时统治者对邸报对控制,迫使进奏官们只能按照当局允许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报活动,使邸报能够更好地贯彻皇帝和重臣的意图。

(二)元明清新闻检查制度的传承

元朝由于统治者是蒙古贵族,不习汉文,所以不存在由中枢部门统一发布的汉文官方报纸,定本制也因此取消。故由于没有官报发布制度,新闻检查制度就无法形成。

到了明朝时期,宋朝的传报制度得以恢复。明朝严厉控制抄传这一环节,没有无判报等环节和“定本”制度,大权集中于皇帝。 2这导致许多章奏不能发抄,广大依靠邸报获知朝政和国家大事的官员们耳目闭塞,信息不灵。由此可见,明朝的新闻检查制度与宋朝一脉相承,都对邸报予以严格的控制,其目的都是为了强化中央专制统治。

明朝的官报形式在清朝前期得到了延续。为加强皇帝的专权,清代封建官报的发行方式经由通政使司(收受臣僚题奏)、六科(负责谕旨和章奏的发抄)、提塘(官报的抄传发行)等三个环节。中央通过对人员的任命,进而对奏章的审阅工作加以控制。此外,官报的抄发内容等相关事项都由皇帝作最后决定。由此看出,清朝前期有一套严密的新闻检查制度,它渗透在报纸抄写传送的每一个环节。

清朝初期,无专门控制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大清律例》中刑律“盗贼”类的“造妖书妖言”一条是清政府用来处理有关报纸案件以及迫害民间出版物和办报人的主要法律依据3。

清末,清政府在推行“新政”的进程中,首次制定颁布了五个近代意义上的新闻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9条、《报馆暂行条规》10条)、《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清末報律表面上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言论出版自由,而实际上是清政府用来控制报馆、保证其变法政策得到贯彻和推行的工具。在这些报律的背后,新闻检查制度依然存在。如作为我国近代第一部新闻出版法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对报刊的注册、审批、出版等都作出严格的规定。如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印刷物及新闻记载均须向所在地巡警衙门呈请,报交京师印刷总局注册等4。其他四个报律以此为典范,在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方面均有详细规定。

由此可见,清末颁布的几个报律表现出对言论、出版自由的控制逐步强化的趋势。

二、思考当今我国的新闻检查制度

考察中国古代的出版禁令和新闻检查,除了以历史的角度,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出发来看待其作用以外,从新闻专业主义视角更应看到其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无论是言禁还是“定本制”,无论哪个朝代的何种新闻检查,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新闻自由的原则。反观我国当今时代的新闻检查,无论称为“审查制度”还是“检查制度”,我们都不得不承认新闻出版的自由是受到了限制的。

我国对现行新闻检查制度的表述是“出版自由和事后审查制度”“在实行事后审查制度的同时,继续实行出版计划和选题计划的申报备案制度”,虽然已不像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实行严厉的言论和出版控制,但不得否认我国在新闻自由的实现上和新闻检查实际操作中,亦存在明显的缺失。

对意图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思想和出版物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处分是合乎公众和国家利益的,诸如我国政府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宣传册进行封查、对意图分裂国家的藏“独”电台的屏蔽等等。但是实际情况确实,这种审查的范围往往严重的扩大化,审查的边界趋近模糊,有时则成为维护党派团体甚至是个人利益的监察武器。检察机关非但处于无监控的状况之下,有时还成为了某些官员封锁消息、统一口径的合法工具。

另一方面,主旋律、宣传思想和新闻价值排位的设置往往限定媒体的宣传重点和方向,进而间接限制了让民众对公共议题的获知,使得追逐网络信源、街谈巷议成为对信息获取饥渴的人们抢占信息先机的仅有途径,这不仅是对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禁锢,也是对民众的不信任。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是这种信息检查罅隙里深处的信息,往往会激起公众探讨的热情,进而口口相传,事件也就在不断地言论大漠中变得面目全非。

当年清朝的邸报、京报曾经一度辉煌,为朝野人士所倚重,但没多久便逐渐趋于没落,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官方对这类报纸控制过严,不能满足社会上日益增长的信息方面的需求。我们应该从此类事实中看到,政府对新闻自由干涉过多,会阻碍到报业的发展,也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使公众与政府不能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这不仅不利于营造一个平等自由、开放民主的社会舆论环境,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们不希望看到新闻检查成为新闻自由的绊脚石,代替新闻检查制度的应是让公民自身的自律、社会监督和新闻法治的建设,有法律的权威取代监察机关、行政检察官的威严。我们期望看到一个政府与公众良性循环意见反馈机制;是政府为自己也为人民开辟一条出版与表达真正自由的道路——政府敢于直视异见,通过真诚沟通、虚心反馈,人民敢言、乐言的自由表达与出版的真实社会。

注释:

1.《中国历史上的报刊检查制度》,何萍,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年,第24卷第五期。

2.《中国古代新闻检查制度综述》,刘琰,马征,东南传播,2009(3)。

3.《中国报学史》,戈公振,三联书店,1955。

4.《清末报律与言论、出版自由》,春杨,理论法学,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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