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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混淆为法律规范,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2011-12-25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风云 2011年3期
关键词:探亲假权威性问候

葛珊南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道德规范混淆为法律规范,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葛珊南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得有西方的法学家说过“孬法不如无法”。凡是不具有操作性的法条,人们一般不会在实践中运用,该法律就沦为一种装饰,其权威性必然大大下降。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既然这样,“常回家看看”入法,又有什么法律意义呢?结果就是,立法不但无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反倒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比如法律条文规定子女应“问候老人”,怎么定义“问候”?打一个电话叫不叫“问候”?怎么证明这个电话打了或没打?“常回家看看”如何界定?再比如子女工作、居住地点离老人定居地100公里和1000公里之间有没有法定时限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法律是不能让亲情回归的。老人需要的是精神层面的沟通,让老人感到子女是需要他们的,这比什么都重要。一旦走上法庭,法律就会伤害亲情,冷冰冰的法律往往会让暖融融的亲情蒙上一层寒冰。而要进行弥补,则任重而道远。

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一种良知。判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是变味的亲情,甚至是敌对与仇视,最终适得其反。

因为“常回家看看”这个诉讼标的是一种行为。如果不履行,你不能强制拘留,就像探视权一样。即使法院做出子女应该看望问候父母的判决“执行难”无法避免。总不能把子女绑到父母面前去吧。一旦真的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抓”回来让父母看看,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好心情,继而难以创造出温馨的环境与倾心的交流,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打击。如此反而会加重原告的精神负担,造成精神痛苦。如果子女因为工作关系不能及时回家看望老人,是应追究其本人的责任,还是追究其从业单位的责任?

很多身在外地的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并非孝心的失丧,而是权利的缺失,是劳动者的休息权不能得到保障。法律规定,在外地工作的未婚子女每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带薪探亲假,已婚子女每四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带薪探亲假,试问现在有几个人享受到这一权益?

一旦“常回家看看”入法,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任何人的权益都需要立法保障,这个原则精神没有错。但法律不是儿戏,把注定要成为一纸空文的原则写进法律,于权益保障无补,于法律威严有害。这样的立法态度本身就是不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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