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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职业发展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

2011-12-25杨飞

中国新时代 2011年4期
关键词:职业培训义务劳动者

文 · 杨飞

员工的职业发展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

文 · 杨飞

关于企业的传统观念认为,作为一个营利性的组织,企业的唯一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即为股东最大限度地盈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然而,企业仅仅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期间,美国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哈佛法学院的多德教授提出,企业是一个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盈利功能的社会组织,企业对员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负有社会责任,这些社会责任即使未必见诸法律而为法定义务,也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此后,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逐渐在世界流行,从而修正了关于企业的传统观念。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为股东创造最大化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如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由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故以“企业社会责任”来概括企业对其所负的义务和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观念,强调企业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关注,强调企业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就是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核心,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劳工标准,即履行法律义务。在企业的诸多义务中,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强迫劳动、禁止歧视、维护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权利和劳动报酬权利等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得到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高度重视,而企业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促进员工职业发展的社会责任则较少受到社会关注,相关立法也不够健全,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职业发展,是指员工通过获取工作所需知识、技能而在职业上取得进步。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职业发展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的知识、技能的发展性培训、教育等活动,在我国可以统称为“职业培训”,即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从而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列为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一般简称为“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或“职业培训权”。规定该权利的目的在于: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得到职业发展。职业培训权的内容广泛,主要有: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参加规定的各种技能职业培训,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对于按规定必须安排一定工作时间从事学习的,企业应当积极安排。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企业应当支付。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进行专门培训。

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包含有重大的社会利益。生产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劳动者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特别是现代化生产,设备构造越来越复杂,工艺越来越先进,分工越来越精细,对劳动者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而劳动者掌握一定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必须通过学习和实践活动才能获得。因此,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对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都是生产发展的必要一环。可以说,科技的发展,经济的振兴,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从根本上都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职业培训不仅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直接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服务,而且也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个人素质,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对更好地实现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职业培训能够间接地为劳动者带来各种利益,因为职业培训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扩大择业领域,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并可以减少职业伤害。从劳动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对劳动者充分实现劳动权,更好地实现劳动报酬权,获得更为充分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都具有更为显著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下,法律把职业培训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深层次的理由植根于“社会公正”和“体面劳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将组织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在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局局长提交报告《体面的劳动》,将体面劳动确定为国际劳工组织当前的主要目标。所谓体面劳动,是指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型的工作机会。为此,社会不仅要创造就业岗位,而且要创造质量可以让人接受的就业岗位。因此,职业培训成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了重要的价值。

为保证员工实现职业培训权利、促使企业履行职业培训义务,各国通常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是直接规定企业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要求企业提取职业训练经费或缴纳训练费用,违者给予法律上的处罚。二是在职业培训设备及经费上给予补助或税收上的优惠,并通过认证方式,由合格的培训机构代为培训企业所需要的劳动者。

在我国,职业培训是企业对职工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表明,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我国职工培训经费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门款项,只能用于对企业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不能挪作他用。

但目前的现实是,我国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难以实现,企业不履行职业培训义务、挪用职工培训经费得现象比较普遍。以经济发达的广州为例,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广州仍有不少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培训经费,提取的企业中也只有35%左右用于技能人才的培训。不少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愿意提取职工培训经费,致使职工的接受培训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老总出国一趟,几万元的花销就算到培训经费里,职工的培训却没有经费。

为实现员工的职业培训权利,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职业培训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企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此外,可以考虑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建立职工培训经费的滞纳金制度和职工培训经费统筹制度,以强化企业不履行职业培训义务的法律责任。

从企业的观点来看,企业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员工职业发展能降低员工流动带来的成本,鼓舞士气,提高劳动生产率,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的发展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也是有帮助的。因此,企业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员工职业发展不仅是承担社会责任,从根本上来说也是对股东的利益负责。在强调人权、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现代社会,企业如果对公众呈现一个唯利是图的“经济人”形象,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不能仅仅把职业培训和员工职业发展看作是法律义务,而应将其也作为道德义务。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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