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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法律心理学课程教学及法大研究

2011-12-24刘兆敏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1年3期
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心理学

刘兆敏

单学科的视野有其必然的局限性,这当然也包括心理学。“走出心理学, 我们才会意识到我们的有关解释如何受学科性质的局限。” 这是《国际心理学手册》的一句至理名言①鲍利克, 罗森茨维格:《国际心理学手册(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66页。。皮亚杰在 1979年《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中也写道:“心理学在科学体系中占有一个关键性的位置, 它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其中的每一门科学,反过来又以不同方式阐明着每一门科学。”随着心理学学科的日臻发展,对心理问题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渐渐成为一种共识。①邱国:“犯罪心理学的跨学科视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24-27页。而法律作为整个社会中最具普遍性与渗透性的力量,她在产生到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关注的主体——人,也正是心理学的研究和应用对象。就算不同司法制度下的法律千差万别,但人类的行为和心理过程的规律却是十分相似的。所以,心理学对法律的介入是当代法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 也是以研究人及其行为为主旨的心理科学的使命。②马皑:“法律心理学基本理论问题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7期,第51-59页。

本文将从心理学和法学的融合过程中法律心理学的诞生说起,简要介绍欧美大学的法律心理学专业教育状况,并与国内的法律心理学发展概况进行比较。基于中国政法大学在国内法律心理学的学科优势和如何保持优势的考虑,对社会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学生的心理学和法学学习状况进行问卷调查。通过调查结果和对现有条件的分析,试对应用心理学如何加大与法学相联系的课程教学方面提供建议。

一、欧美法律心理学的发展和教学概况

法学和心理学对共同关注对象的探讨,必然会使两个学科间存在许多交汇。被誉为刑法学鼻祖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早在 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就详细谈到了证人的可信程度、讯问与口供等问题,其中涉及到许多心理学的内容;1876年,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将犯罪人的个性纳入到犯罪研究的视野中,吸引人们去关注心理学与法律两个学科的结合;1908年,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闵斯特贝格出版的《在证人席上》主张将心理学应用于法学之中,认为心理学者可以研究记忆的扭曲、证言准确性、供述的受暗示性、催眠在询问中的应用、犯罪侦查与犯罪预防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心理学家对心理学法学主题的思考范围,开辟了法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学科领域,也标志着法律心理学的创立。法律心理学中研究得最多、成果最丰富的就是对犯罪动因和决策、犯罪心理矫正和犯罪预防等犯罪心理学方面的探讨。此外,法律心理学的研究主题还包括法庭心理、人际和家庭暴力、审问、供述和欺骗探测、陪审团裁决、精神病与法律、以及证人证言心理等。

从学科历史和发展状况来看,法律心理学研究和教育的主力军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而且,两次世界大战使许多从事法律心理学方面的欧洲专家移居北美,促进了美国的法律心理学的长足发展并在当前仍处于最优势的地位。虽然法律心理学早在 1908年就正式诞生了,但直到 1969年,美国才成立了法律心理学协会(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并在 1984年法律心理协会被吸纳为美国心理学协会第41分会。另外,1977年创办的心理学与法学协会主刊《法律与人类行为》(law and human behavior) 等以一系列措施的施行和推进才使法律心理学运动逐渐走向组织化与制度化。

大学教育的开展也是法律心理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法律心理学组织化和制度化的确立,为特定社会需求和问题服务的法律心理学专业及其大学本科课程教育的开展也得到了迅速推进。美国在 1974年内布拉斯加大学就开设了第一个心理学和法学课程的双修学位,目前美国大约有 20 个法学与心理学的本科课程,且至少有 7 种心理学与法学的双修学位。同时,一些法学院也会吸纳心理学研究者进行课程教学和相关研究。例如,在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1995年对全国排名前 25 名的大学中,开设一门与法律心理学相关课程的大学就占 60%,而且有 15%的心理系开设了 2 门以上的课程。另外,几乎所有的心理系虽然没有开设心理学和法律的专题课程,但大多会开设应用社会心理学课程,其中都会涉及到犯罪、法律、法律政策、公平等内容。①Solomon F.F., Edith G., Valerie H., Michael T.N., Mark A.S., Lawrence S.W.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egal Psychology,Law and Human Behavior, 1999 ,23(1):137-153在德国,也有将近 20%的大学心理学系开设正规的法律心理学课程,根据 Helmut Kury 在 1988-1991年的调查表明,心理学系平均有 26%的学生参加法律心理学方面的课程训练;平均有 3.5%的大学生论文和博士论文是法律心理学方面的;法律心理学方面的实践训练大体也占学生们所有实践训练的3.5%。②吴宗宪:“欧洲大陆法律心理学述评”,《心理学报》,1996年,28(1):第104-109页。③Kury H.Law and psychology in Europe: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perspectives.Unpublished paper

从以上列出的十多年的数据来看,欧美国家的大学中开设与法律心理学相关的课程还是相当乐观的。笔者对美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分会的网页中的本科生培养方案进行的分析发现,开设法律心理学本科生主干课程的学校就有19 所(包括同一学校的不同校区),若加上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则更多。④http://www.ap-ls.org/education/SyllabiUndergrad.php

二、国内法律心理学的发展和教学概况

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法律心理学在中国是一个舶来品,但作为中国心理学会分会之一的法制心理学分会也早在 1983年就已成立,并一直挂靠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研究和教学也在中国政法大学及其他高校中得到了积极推进。近 30年来,法学和心理学两个学科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法律和心理学的交叉融合,使法律心理学的学科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过程,相关学者在犯罪心理和法律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逐步得到社会尤其是司法界的肯定和赞同。

为了解国内法律心理学的课程开设和教学情况,笔者对国内 33 所院校的心理学本科生培养方案进行了调研,这些院校包括参加教育部学位中心 2009年心理学学科评估的23 所高校(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郑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医科大学、浙江理工大学和中国地质大学)和其他 10 所具有心理学博士学位授予点的高校(清华大学、西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在所有院校开设的心理学主干课程中,只有中国政法大学应用心理系(主干课: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主干课:犯罪心理学、警察心理学、犯罪心理测试)开设的本科生课程与法律或犯罪心理学相关;而在选修课的安排上,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之外,也只有三所学校对法律和心理学交叉的内容有所涉猎(包括南京师范大学的犯罪心理学,武汉大学的司法心理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的法律心理学),而且,还有部分院校在培养方案中列入了相关选修课程,但实际上并没有开设。由此可知,目前国内高校开设的与法律心理学相关的课程,无论与十多年前欧美大学的调查数据,还是与当前美国大学中的本科生课程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同时,这也预示了在国内法律心理学教育中存在的广阔发展空间。

三、中国政法大学应用心理系学生的专业学习调研及相关教学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在全国的法律和心理学交叉研究领域内,无论从实体机构还是课程设置都处于领头羊的位置,但同样也面临着发展和提高的困境。就本科教学而言,如何培养学生掌握扎实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并把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运用到相应的法律实践中去,如何为当前的法制社会培养需要的、合格的法律和心理学兼备人才,首先就需要对我们的专业学生实际学习和需求方面进行调研,并从中找到需要调整的地方。基于此,笔者对法大以法科为主导的现实环境下社会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 1-4年级的本科生进行了调研。通过集体问卷施测,主要就对学生的专业学习和法学学习状况、对未来的就业打算和目前心理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建议等内容进行测查。调查共回收有效数据 107 份,各班级的学生分布、学生专业学习和法学学习的部分情况如表 1 所示。

表1.学生基本学习状况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在填写高考志愿时普遍选择了法大的优势学科,即法学。在就读心理学专业之前,大部分的学生表示对心理学不了解(83.2%),但在就读后表示对心理学很有兴趣的占总人数的41.1%(表 1),说明心理学专业的兴趣被部分地培养起来。当问及“在法大,你认为心理学与法学的关系”时,有 71.1%的学生表示,需要把心理学和法学研究的内容结合起来,心理学要寻找与法学的交叉点进行跨学科探讨,并运用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和知识服务于法学研究或司法实践。

正如西班牙学者加瑞多和雷登多所指出的,法律心理学家应当接受良好的训练,心理学者除了熟悉自己的专业,知道在各种情况下使用最合适的研究方式和方法外,还应精通法律,了解自己为之工作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并与其他专业人员密切合作。调查结果也证实和支持了这一观点。多数学生表示除了对心理学的专业学习外,还要对法学知识进行补充。例如,在问及“在日常学习中对心理学和法学专业学习的努力程度”时,有 67.1%的学生表示把心理学作为主要的学习科目,可以适当补充法学知识;有 30.8%的人希望心理学和法学都能学好;有 7.4%的人表示把法学作为主要的学习内容。而且,目前(或打算)辅修法学或申请法学双学位学生就占到了 51.4%。

另外,随着当前社会环境下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问题的日益显现,更多的学生会在就读期间就开始谋划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努力实现自己设立的目标。笔者调查了学生“对日后的工作和学习打算”。结果显示,大部分的学生还依然会选择与心理学相关的学习和工作机会,39.3%的人计划继续进行心理学学习和实践,25.2%的人试图选择心理学和法学相结合的学习或工作机会。

根据 Solomon的观点,心理学专业及其法律心理学专业教育的发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学生的兴趣,教学单位中的教师和教学资源、其他专业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提供的支持。①Solomon F.F., Edith G., Valerie H., Michael T.N., Mark A.S., Lawrence S.W.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egal Psychology,Law and Human Behavior, 1999 ,23(1):137-153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虽然心理学专业学生中有相当多的人对心理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一结果令人欣慰,但笔者也注意到仍有少数的学生对心理学不感兴趣(3.7%),而且还有相当多的学生对心理学的兴趣一般(54.2%)。那么,如何使心理学专业本科生保持对心理学的兴趣并发展那些对心理学兴趣一般的学生就成为教育者需要反思和改进的任务。这除了与教学单位中的教师和相应的教学资源有关联外,还离不开其他专业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支持。这从对学生的调查中也可以得到印证。笔者在问卷中设计的开放式问题询问学生“现有的心理学专业课课程安排或教学应该在哪些方面加以改进”,总结起来,学生的反馈内容主要涉及两点:(1)在整体教学中,应增加实践的机会,多安排实验课和社会实践或实地研究的机会,体现应用心理学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这一点是学生中反映最多的问题;(2)应利用我校的学科优势和特长,鼓励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的相互交流,多在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等领域内进行学科学习和问题探讨。

这些反馈从本质上就体现了一个主要问题,即应体现心理学的应用性和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而缺乏实践,缺乏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也是当前从事心理学教育的学者普遍反映的在心理学专业教学中的主要问题。①高立群, 彭聃龄:“21世纪心理学走向和人才培养的调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5期,第49-56页。其实,教育部在 1998年增设应用心理学专业的初衷时就强调应研究如何将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到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当时提出的应用心理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在教育、工程设计部门、工商企业、医疗、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从事教学、管理、咨询与治疗、技术开发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离这一目标还有距离。

如何提高应用心理学专业本科生的实际问题解决能力?应该提供哪些针对性强的实践活动?作为以法律学科为特色的中国政法大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第一,作为心理学专业的师生,在保证心理学研究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需要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寻找应用心理学专业可能的接触各类实际法律问题的学习和科研机会。这当然更需要校内法学专业教育者和科研人员的接纳与支持;第二,在课程设置上,可以设置案例分析课,教师选取以往和当前发生的重要法律事件,从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层面,跟学生在分析探讨案例的过程中,探讨某一特定人物的心理发展历程、变化特点,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等内容,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在教师安排上,可以采取“心理学专业教师与法律专业教师”共同上一门课的方式,请不同专业的教师从各自视角针对同一主题或事件与学生一起讨论分享,从而达到相互共融、增强交流的目的。相信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满足学生的部分需求,进而促进中国政法大学应用心理学方向的持续发展。

作者名录

1.王利明,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100872/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胡弘弘,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43007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一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王丹丹,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43007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一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刘瑛,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5.陈荣飞,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401120/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宝圣路。

6.肖敏,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讲师,610500/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

7.田士永,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8.胡静,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9.刘兆敏,女,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0.杨飞,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11.张丽英, 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2.尚宽,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3.齐湘泉,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4.姚广宜,女,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5.程朝阳, 男,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264005/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2号。

16.和洪,男,河南省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450053/郑州市农业路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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