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教学方式的创新研究
2011-12-24胡弘弘王丹丹
胡弘弘 王丹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决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自 2009年开始面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生,一改法律硕士只招收非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做法。对于这一新增学位类型,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其培养都缺乏必要的认识。通过对这一专业学生的调查发现,表示对本专业很了解的只占 4.83%,有 53.51%的学生了解较少,更有 8.98%的学生一点也不了解(图一),通过对导师的调查发现,也有 20.00%的导师了解较少(图二),这对于法律硕士(法学)这一新增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是极为不利的。本文拟对关系到教学目标、教学任务实现与否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现有的法学教学方式,探索适合法律硕士(法学)专业自己的教学方式,以求在教学方式方面完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培养模式。到目前为止,第一届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第一个学年的教学培养已经结束,在教学方式上各招生院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沿用或套用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及法学本科培养中的一些做法,在教学方式上尚未体现出这一新增专业的特色。
您了解从2009年开始设置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吗?(单选)1.很了解 2.比较了解 3.不太了解 4.完全不了解
一、教学方式概述
(一)教学方式的内涵
教学方式是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采取的基本行为和教学活动在整体结构上表现出来的特征,是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法、手段以及体现的风格的总称。①郭炜煜、安江英:“高校教学方式创新策略分析”,《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4年第02期。由此定义可见,教学方式与教学任务的完成、教学目标的实现有重大的联系。教师开展教学活动之前,必须先选取教学方式。当然教学是双向的互动的,有教、有学,虽然选择权在教师,但缺乏学生的参与,教学活动也无法进行下去。同样地,对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培养方面,教学方式的明确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生课程教学是‘教’与‘学’两大主体围绕着知识传授和吸收知识、能力培养而展开的双边教学活动 …… 教学方式就犹如‘游天下奇山险景’,谁能不畏艰辛、独僻蹊径,游山得法,谁就能不畏浮云遮望眼而饱览天下秀色。”①蒋小兰:“论法学类研究生教学方式的改革”,《现代法学》1996年第06期。
(二)教学方式与相关概念
与教学方式密切相关的概念有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模式等。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教学方法不同于教学方式,但与教学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教学方式是构成教学方法的细节,是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的技术。一方面,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由一系列的教学方式组成,可以分解为多种教学方式;另一方面,教学方法是一连串有目的的活动,能独立完成某项教学任务,而教学方式只被运用于教学方法中,并为促成教学方法所要完成的教学任务服务,其本身不能完成一项教学任务。教学手段指运用教学辅助工具进行课堂教学的一种方法,可以是视听,也可以是实践活动,现在以多媒体为多。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作为结构框架,突出了教学模式从宏观上把握教学活动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的关系和功能;作为活动程序则突出了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如探究式教学模式、发现式教学模式等。
在实践与理论中,教学方式与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模式这些概念呈现不同程度的混同,如多媒体教学方式、实践性教学方式②曲烁:“实践性法学教学方式的尝试——以民事诉讼技能的训练为例”,《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等提法,将多媒体这种现代教学手段作为一种教学方式,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现代教学改革中关于教学模式的一种新提法,提出实践性教学方式就容易造成逻辑上的混乱。理论中最常见的是教学方式与教学方法的混同,例如法律诊所式教学,有时被当作一种教学方式,①金龙:“当前高校教学方式改革研究现状的分析与思考——兼谈当前我国教学方式改革的出路”,《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03期。有时又被归为一种教学方法。②胡建:“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高教研究》2009年第03期。因为教育学理论中,首先,关于教学方法、教学方式等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分类的根据也是多种多样,理论中常常出现不同标准的教学方式或教学方法被归为一类;其次,我国法学高校中的执教者并未进行教育学的系统学习,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教育理论知之甚少,这都造成教学方式研究中的困难,而且这又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教育学理论的继续完善与发展,也需要教师自身增强关于教育理论的知识储备。
二、目前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教学方式
随着教育理论发展到现阶段,教学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目前法学教育中的教学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方式
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方式主要指教师课堂理论讲授方式,即老师讲学生听、老师写学生记。这也是目前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主要教学方式,在教学方式中占 83.43%,比例很大(图三)。这种教学方式一般都在教室课堂上运用,教师通常系统讲授理论知识,从概念、分类、性质、特点到意义等问题,附带性地联系一下现状、评价其优劣、以及如何完善等,大部分都只是进行理论介绍,一般不联系实际。
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方式长期存在于我国的教学领域,对学生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功效。通过教师的课堂讲解,学生理解理论更容易、更准确,对知识之间的把握更系统、更全面。熟练掌握理论知识才能更好地运用理论去分析实践、指导实践,这使传统课堂理论教学自身蕴含着巨大的适应性和优越性。但另一方面,随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的发展,传统课堂理论教学存在很大弊端。课上学生几乎不用太动脑筋,或者教师讲授与书本上内容相对应,或者大多为书本知识的补充,这时只需听或埋下头奋笔疾书记录老师的讲述或板书即可,这种方式一节课四五十分钟下来,内容极其庞杂,学生往往手酸脖子疼,笔记有十多页。①关于多媒体的方式,我们倾向将之认识为教学手段而非教学方式,它更多地被作为传统知识讲授的新媒介,代替黑板、粉笔以及教案,甚至虽然比传统方式信息量更大,但本质上仍属于传统教学方式。所以将是否用多媒体教学作为教师教学方式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未必科学。在这种教学方式情境中,学生只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没有发挥主动性的余地,教师讲解完毕,真正被学生吸收转化为自身能力的寥寥。而且此种方式呆板,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更容易产生消极情绪,教学效果无法令人满意。
目前您学校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有下列哪些上课形式?(可多选)
1.教师课堂教学 2.诊所式教学
3.实践教学或实训 4.学生报告老师点评
5.其他
图三
(二)案事例分析方式
案例分析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 19世纪70年代最先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它将普通法看作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把案例看作是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原则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认为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而法律的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判例汇编。①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法学评论》2000年第06期。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的所谓案例法并非真正的案例法,这里称作案事例分析方式。一般是教师在课堂中讲授完理论知识后,举一个案例或者事例并设置一两个问题让学生思考,学生的思维主要局限于提出的问题范围,且这些问题多是一些对错是非题,没有思维发散的余地,最后教师会给定答案。这种理论讲授中穿插案例或事例主要是对理论知识进行巩固,而且所选案例的经典性不充分,有时甚至需要编造案例,这种教学方式并非是案例分析方法,它实际上是对传统课堂理论教学的补充,使学生在假想的案例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从而巩固对理论的掌握。而在实际中学生运用这些知识时就会发现,现实的情况永远比课堂上的案例复杂。严格来说,这种方式更多地是一种举例方式而非案例分析。
(三)影视教学方式
现代教学方式是随着微型计算机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和普及以及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的出现,多媒体教学手段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教学中。法学教育的实践性需要对学生进行实践操作方面的教育,在课程学习中尤其是程序法教学中,教师会提供一些审判实例(如庭审现场、今日说法等)给学生观看,或是放映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美国电影(如永不妥协、幸福中转站等),以使学生对我国以及外国的一些法律知识、程序有所了解。
这种教学方式往往非常受学生欢迎。影视教学过程很放松,学生出勤率高,观赏得都很认真,观后印象深刻,对影片中法律问题在心里会产生一定触动。可以说潜移默化地对学生法律理念以及法律思维的形成有重要作用。但是,有时由于部分学生带着娱乐放松的心态,关注的更多的是剧情而非其中所体现的法律知识。若影片播放后教师对影片中的法律内容不加评析,则其原本的教学效果就难以达到。
(四)形式上的模拟法庭方式
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是指,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经过整理后发给学生,让学生分别以检察官、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对刑事、民事、经济或者行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①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4年第02期。模拟法庭方式,应该是对案件审判过程的再现,但又不是机械地重复。学生经历了整个诉讼的过程,对法律程序有了更深刻的感受,通过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相互探讨和辩论,既掌握了审判的流程,对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有了初步体验,又加深了对法律条文、知识的理解,理论上有了提高。这是应然状态下模拟法庭方式对法律人才培养所达到的效果。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模拟法庭。我国设置法学专业的院校一般都投入大量财力、物力组建了模拟法庭,但建成之后闲置率高,通常仅作为学校的硬件设施应对考察体系或指标。即使有些学校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其效果也非常不理想。我们曾观摩了某所大学的一次模拟法庭,老师先是发给学生一些打印的庭审记录,作了一些简单的案件说明,然后是安排各个角色(如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等)说哪些话、做哪些行为(如提交证据或申请证人出庭等)之类,感觉很像话剧剧本。分好角色后个人熟悉自己的内容(主要是要说的话),之后教师组织大家到模拟法庭,按照手中的“剧本”行事,有些学生记下了自己的台词,有些甚至在低着头念“剧本”,整个过程下来有些同学甚至连法官席都没看,光顾着念了。这样的模拟法庭效果可想而知。
三、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特色教学方式
我国法学教育目前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培养法律通识型人才;第二种是法学硕士、博士教育,主要培养法学理论型、科研型人才(是就当前的普遍认识现状而言);第三种是传统法硕教育,主要培养复合型人才;第四种就是新增的法律硕士(法学)教育,培养的应是高层次、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图四、图五),相应地,他们各自的教学方式都应该具备自己的特色。
您认为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人才定位是______(单选)
1.法学教学、科研型人才
2.兼顾法律职业的事业人才
3.高层次、专业化、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
4.其他:
图四
图五
目前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课程基本上由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的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担任。在实际教学中大多数未将这一新专业与传统的法学硕士和传统的法律硕士做具体区分,有时仅仅是将过去的教学方式简单地嫁接过来,再加上各院校对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视力度不够,更重要的是目前没有针对这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本身的培养政策方面的规定,教学主体(教师、学生)都没有明确的教与学的方式。
我们认为教学方式的探索是建立在对教学对象的了解上,既要了解他们的过去又要了解他们的未来。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学生一般具有四年法学本科背景,①说法律硕士(法学)一般具有四年法学本科背景,是因为在 2009年、2010年调剂过来的原本报考法学硕士的学生有的并不具备,有的可能只是本科学历,而有的则可能是同等学力。与传统法律硕士相比法学理论基础较强,对于法学各部门的内容有基本了解(不排除少数学生功底很好)。法律硕士(法学)的未来,从国家设置这一专业学位的目的来看,主要还是为了满足社会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其定位应该是高层次、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所以我们认为,法律硕士(法学)的教学方式应该与该类人才培养目的及职业定位相符合。
(一)多样化课堂理论教学方式
1.保留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方式但作适当限制
在问卷调查中发现,导师对于理论教学的重要性大部分是持肯定态度的(图五),理由大多是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对实践的重要指导作用。也有一些导师认为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在理论知识、实践能力方面都比较差。虽然在现代教学方式改革中,对传统教学方式的批评此起彼伏①廖金龙:“当前高校教学方式改革研究现状的分析与思考——兼谈当前我国教学方式改革的出路”,《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03期。,一味批评传统教学方式“填鸭式”、“满堂灌”。但只有牢固掌握理论,将理论知识内化为一种行动指南,才能够很好地指导实践工作。如果理论功底太浅、知识陈旧,就难以适应发展着的社会,更处理不好临时出现的实际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审判的过程是法官不断进行自由心证和充分利用法律进行判断的过程’,没有高深的法律知识,法律实施的效果难以保证。”②卜红梅:“中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载山东省法学会主编:《教育法学:比较与省思 ——现代法学教育论坛文集》,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1年出版。虽然对传统教学方式持批评态度者众多,但其在教学中的长期统治地位以及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再结合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高层次性和专业性定位,其对法学理论水平的要求较传统法律硕士要高,所以可以保留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方式。
您认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时间分配上什么样的比例最合适?(单选)
1.6:4 2.5:5 3.4:6 4.其他您认为合适的比例______:
但同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一般都具有法学本科背景,对法学的14 门核心课以及相关课程都有相当程度的熟悉,已经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体系,传统课堂讲授方式对于基本理论和体系的讲授对这一专业学生来说必要性不大,但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图六)。问卷结果显示,有 58%的学生认为教师的课堂讲授对本科内容的重复较多,对此非常不感兴趣。这种教学内容对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的提高显然效果不大,因此对教师采用传统课堂理论讲授方式应当进行适当限制。教师自身也应避免单一使用这种方式,即使采用也应注意知识内容当是在本科基础上的深入。
对于现在的上课内容,您感觉______(单选)①此百分比是针对所选项与总人数的比例,但是有的问卷没有勾选此项,因此就出现0.12%的第4 项。
1.在本科基础上更为深入,很感兴趣
2.对本科内容的重复较多,不感兴趣
3.其他
2.鼓励采用专题讨论的课堂教学方式
德国大学根据研究与教学相结合的理念创立了一种教学方式,叫“习明纳”(seminar),也有人译作“研讨班”、“研讨会”。①别敦荣:“大学教学方法创新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9年第04期。主要是教师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去学习、去研究,然后带着研究的结果在教师的组织下讨论,师生一起交流看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类似的课堂讨论课,通常是以专题形式进行,教师提前把问题布置下去,定下讨论时间,然后学生在课下针对问题看书、查资料,获得与这个专题相关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及前沿理论,对所搜集的资料中各种学说进行归纳、总结以及个人的评价后得出自己的看法(支持、批判或提出自己的新见解)。但这种方式在我国高校中使用的频率较低,一方面是许多学生不适应,习惯由老师大量讲解,对这种方式不重视,参与积极性不高,课下对问题准备得不认真,上课更是不发言;另一方面是这种方式较耗费时间,一堂课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参与讨论,如果发言质量不高,则容易让没有发言的学生感到课程时间的浪费。
针对目前专题讨论教学方式中的弊端,我们可积极探讨对其的完善,不必因噎废食。如教师可以将学生进行分组,在课下先以组为单位讨论,并且需要对讨论过程进行记录后交给教师阅览,小组课下讨论后选出小组代表在课堂上进行发言,当然并不仅限于小组代表,其他有不同意见的同学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一来,既保证所有同学切实参与讨论,又使发言人数得到相应控制。另外还要注意一个问题,专题讨论中容易出现各说各话,相互之间难以出现争执点,无法深入讨论或者辩论,无法实现讨论课的应有作用。此时就需要教师对讨论的方向进行引导,同时教师也需要在讨论课前即对问题讨论的方向有一定把握,对小组课下讨论的记录也应予以检查,学生讨论完后,教师还应就学生表现进行点评。
专题讨论方式中,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学目标的确定、教学过程的设计都是以学生为中心,因此这种教学方式中学生更主动、更独立、更有效地进行学习。在资料收集阶段,学生浏览大量的资料,对教师布置的专题内容无论是其基本理论和体系还是研究现状、理论前沿等方面,都有助于学生法律理论知识面的拓宽,对本科所掌握的法学知识进行了一次拓展和深化;在资料筛选阶段,学生对所搜集资料进行辨别,选取与专题更相关、自己觉得更有价值的内容,将这些内容纳入这个专题的体系中,这个过程就是对学生的归纳能力以及法律逻辑能力的锻炼;学生在浏览了大量资料、分析关于专题内容的各种学说、评价各自的优缺点的基础上,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或同意某个观点或者提出自己的观点,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这有利于学生发散思维以及法律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担任的是指导者、组织者、帮助者的角色,教师的作用在于为学生创造一种有利于独立学习和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并且整个学习过程也是开放的、自由的和相对宽松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识,而且也必须具备高深的法律原理、专业性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理念,这样才能真正成为高层次、专业化法律人才。
专题讨论这种教学方式也是用来提高学生法律理论素养的方式,是对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方式的创新。教师在课堂传授理论知识,可将专题讨论方式与传统教学方式相结合,但这里有主次之分,应以专题讨论方式为主,以传统课堂讲授方式为补充,改变以传统方式为主、专题讨论为补充的现状。
(二)审判再现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
“模拟法庭”一词自 20世纪30年代起开始出现在我国法学作品中,是由对美国法学院中通常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翻译而来。这里的审判再现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是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实践能力所需要的一种方式,在以往的学习过程中,通过实践知识的学习以及影视教学方式或到法院旁听等形式对法庭审判的基本环节及步骤有了基本了解,然后教师组织学生分配案例中的角色,模拟法庭现场,按照审判环节将案件审判过程再现。需注意的是,这种再现不是机械的重复,也不是像前文提到的形式上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中的走过场,这种方式中学生要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尤其是在庭审阶段,除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这些主要环节上的规定,对其他方面不做过多的设定,更不准备“剧本”,对立双方在私底下不能进行讨论或“彩排”,以求模拟过程中更自然、真实地再现审判。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发散思维的能力,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相互探讨和辩论。通过这种方式,学生经历了整个诉讼的过程,对法律程序有了更深刻的感受,对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非常好的效果。
这种方式对于教师,有一项比较关键的前提性工作,即案例的选取。“所选取的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真实的案例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该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①陈露:“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教学改革的理性思考”,《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年11月。典型案例的来源一般有如下几种渠道:指导教师办理的典型案件、媒体披露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指导教师或者学生编写的虚拟典型案例。②吴西彬:“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教育评论》2007年第01期。
实行这种教学方式,需要具备一些条件:
1.物质条件
设立独立的模拟法庭,若将普通教室作为模拟法庭的场所,则无法营造出与真实法庭相同的氛围,而在模拟法庭中,学生能感受到法庭的威严,有助于学生树立法律人意识、尽快进入角色,从而使模拟更逼真。模拟法庭的设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审判桌椅、书记员席、原告席、被告席、旁听席等,还有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
2.教师素质条件
模拟法庭应当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工作。模拟法庭指导教师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尤其是实践操作能力要求比较高。而高校中具有这种能力的教师比例还不高,从事理论研究的教师相对较多。解决的方法是实行兼职教师聘用制度。学校可以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经验丰富、技能过硬、品行良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作为兼职教师,对模拟法庭教学进行指导和评价,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中心 2010年4月举行法律硕士研讨会,专门为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放聘请书,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
另外,学校可以将“模拟法庭”设置成一门实践课程,①吴西彬:“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教育评论》2007年第01期。对其具体形式规范化、统一化,并由指导教师进行评价打分,与学生的成绩考核挂钩,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以往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泛形式化,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其主体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显得比较被动,这种再现审判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激发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学习兴趣和培养创新性思维能力,更重要的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校园内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学生将来出校门进行社会实践以及从事实务工作打下基础,这正是法律硕士(法学)专业人才从事实务的职业定位所要求的。
(三)多元化的社会实践教学方式
实践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社会实践一般要求学生走入社会,通常法学学生会在学业即将结束的半年中进行实习,一般都是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实际上除了实习方式,还可以采用学校安排教师指导、组织学生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方式进行社会实践的锻炼。
1.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的社会实践方式
学生进入实务部门通过接触各种法律实务问题,能够体验、了解各种法律职业工作的特点、流程,对法律硕士(法学)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有直接的效果。但是目前进入这些部门进行实习所反映的效果却十分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规模扩大,导致实习生人数激增,实习组织、安排有困难。“从1999年高校扩招开始到 2006年,全国在校大学生人数已经增长了两倍以上。招生规模的扩大,必然导致法学院(系)实习生规模的扩大,从而导致法学院(系)的定点实习基地远远不能满足实习的需求”。②刘安宁:“试论我国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实习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11月。
第二,实习时间安排的不合理,实习名不副实。“但在这些部门实习对于真正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却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时间短。在短暂的实习期间内,学生没有更多的机会培养司法实践方面的能力;二是流于形式。无论是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学生,甚至是一些教师对于毕业实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如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往往只是从事一些与办案无直接关系的装订卷宗、整理文字资料等工作,工作也常常敷衍了事。”①陈露:“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教学改革的理性思考”,《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年第11期。另外实习时间与学生求职的时间存在冲突,部分学生想方设法逃避实习以赢取寻找就业的时间。
2.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社会实践方式
进入实务部门的实践方式可以直观地了解司法程序的进行和法律实务的操作,对人才的职业能力锻炼有很大作用。但因为我国的大环境,传统的进入实务部门的实践方式存在诸多问题,所以我们要寻求其他的社会实践方式。如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社会实践方式。这种方式对于法律硕士(法学)学生较为可行:
第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的自身特点。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具有法学本科背景,且经过研究生考试以及攻读硕士学位阶段的学习,其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相对于本科更高,从事实务有理论和实践基础。另外,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人才定位即高层次、专业化、实务型法律人才,调查结果显示(图七),53.51%的学生对自己的职业选择就是从事法律职业,所以进行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社会实践对其职业能力提高和职业素质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
研究生毕业后,您准备_____(单选)
1.考博 2.从事法律职业 3.可以是其他职业 4.不确定
第二,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法律事务越来越多,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十分突出的供需矛盾。由于法律援助人才供给不足,我国约有 3/4 应援助的案件未得到援助,①段正坤:“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上的讲话”,《法援大观》2003年01月。再加上我国法律援助是法定义务,虽然有补贴,但数额非常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常常需要律师自己掏腰包。这些都成为困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因素。“我国现行法律援助的运作方式,自 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十多年摸索和总结,选择了多元化的法律援助运作模式。所谓多元化模式,指的是以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主,以高等院校大学生志愿者和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的维权组织为辅,共同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两部分人员在社会的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分别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为困难公民提供法律帮助。”②李琼:“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在高校法律素质教育中的应用”,《教育与职业》2008年12月。让高校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缓解社会压力,降低诉讼成本,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能更好地维护经济困难涉诉人的利益。
第三,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缓解了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在援助中,接触社会弱势群体,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通过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锻炼了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一个案件从接待到取证、开庭、案卷整理归档,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多门社会科学知识,通过法律援助可以综合地培养学生运用各种法律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乃至社交知识的能力。”①刘振红:“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研究报告”,《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03月。
目前我国关于学生法律援助还无法律上的规定,但高校组织法律援助已经有多年经验,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 2000年5月,“截止到2001年11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接待来访者 2500 余人,回复电话、信件 500 余次,成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60 余件,曾创下我国民间法律援助单个案例索赔之最”②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讨”,《行政与法》2005年04月。,学生可以加入到法律援助中心,在教师的组织带领下从事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活动。可以在周末或节假日在闹市区设一个法律咨询点,为来往路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这些资源通常比较宝贵,因为在学校里是无法接触到真实而又复杂的案例的。
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需要学生具备较高的理论素质及专业水平,同时也需要学校或社会法律援助部门提供必要的费用或协助,更少不了老师的组织,可以说条件要求比较高,但其所起到的实际作用也是最大、最有效的。
四、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培养中教学方式价值取向
静态的教学方式需要在现实中灵活运用,而这种运用离不开价值取向。法律硕士(法学)的教学方式是与其人才定位、培养目标或任务有密切联系的。“21世纪,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实施 ‘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资源准备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还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①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11月。(图八、图九)这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人才定位——高层次、专业化、实务型职业人才——不谋而合,即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是符合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以从事实务为其教育理念和职业导向的。
您个人认为目前社会中更缺少下列哪一类法律人才?(单选)
1.法学教学、科研型人才
2.兼顾法律职业的事业人才
3.高层次、专业化、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
4.其他______
图八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是新兴专业,其人才定位是高层次、专业化、实务型法律人才,其教育理念和职业导向是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实务人才,学生培养完成后具有高级职业素质,能从事法律事务、解决法律纠纷,推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因而教学过程中对于职业素质的培养应放在首位,主要表现为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我国的现状是重理论、轻实践,理论与实践相分离,所以教学中应多运用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锻炼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便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律硕士(法学)的教学方式在不同科目的教学上,应允许结合学科各自特点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式。过分强调某一种教学方式,致使现实教学中教学方式机械单一、僵化死板,又会直接导致学生学习方式的机械、刻板和单一,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那种在一门课程的教学活动中从头至尾只运用一种教学方式(尤其是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效果已为许多学者所批判,①廖金龙:“当前高校教学方式改革研究现状的分析与思考——兼谈当前我国教学方式改革的出路”,《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而那种单纯追求教学方式的多样性或一味批评传统教学方式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并没有一种万能的教学方式能符合一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要求,而为了单纯追求教学方式多样性,多种教学方式掺杂运用,不利于教学内容的延续性和系统性,也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所以教学中必须结合本学科特点,理论性强的就多选教授理论的专题讨论方式或教授讲授方式,如法理学;实践性强的就多选用模拟法庭等实践方式。在教学活动中要坚持多元化,结合学科特点,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增强教学趣味性,活跃课堂气氛。同时要解放学生,赋予学生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保障学生学习的独立性。
在现代教学方式的改革和演进过程中,教学方式正呈现多元化趋势,但是无论怎样变化和发展,教学一定是双向的、互动的。学生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教师和学生同样处于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如何推动法律硕士(法学)学生自由的、全面的、独立的发展,也呼唤着我们不断总结、不断思索更多适合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方式。
作者名录
1.王利明,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100872/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胡弘弘,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43007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一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王丹丹,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43007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一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刘瑛,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5.陈荣飞,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401120/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宝圣路。
6.肖敏,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讲师,610500/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
7.田士永,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8.胡静,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9.刘兆敏,女,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0.杨飞,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11.张丽英, 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2.尚宽,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3.齐湘泉,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4.姚广宜,女,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5.程朝阳, 男,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264005/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2号。
16.和洪,男,河南省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450053/郑州市农业路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