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刍议

2011-12-24马雅玲

理论导刊 2011年8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监事会公司法

马雅玲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西安710068)

完善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刍议

马雅玲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西安710068)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针对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表现,应从明晰责权机制,健全董事会制度、深化监事会职能、完善经理层运作机制及推行职工参与制度等方面完善之。

《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003年,温家宝总理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时也指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不仅有助于公司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改善业绩,而且也是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关键因素。研究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健康有序的公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重要性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其核心制度就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的核心内容是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及其权力分布。公司权力结构配置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根据权力制衡的思想,现代公司要设立相互制衡的组织机构,其目的是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形成一套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其作用主要是通过设计科学的公司治理机构,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的机制以保证企业经营者管理指挥的顺利进行。从目前国内外公司发展态势来看,加强内部治理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重中之重。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组织结构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在设置组织机构时,除应以公司法律规范为依据外,对于法律只做原则性规定的部分,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公司章程和相关企业规章制度里做出具体约定,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新近发生的“国美事件”,既暴露了国美公司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的问题,也反映了企业在治理方面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给社会上大部分的公司敲了警钟:公司治理是企业的根本,公司治理机制是企业有序高效运转的关键和保障。

曾任世界银行行长的沃尔芬森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主要是:第一,从公司本身发展来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既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壮大,又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而吸引更多的资本投资,且有助于强化公司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职权和责任,提高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并有助于提高公司在商业交易中的竞争优势,稳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否则,会导致公司内部治理混乱。第二,从融资角度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内国际资本所必需的。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能够增强国内国际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更多更稳定的资金来源。世界著名的麦肯锡公司曾发表了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在他们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结构、绩效与该公司财务绩效和指标一样重要,且有将近一半的欧洲投资者和61%的美国投资者,决定停止或减少对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公司投资。80%多的投资者认为对于治理结构好的企业,他们愿意出更高价钱。如对英国的公司,同样的股票,盈利和财务状况,但治理结构好的公司,投资者愿意以高出18%的价格购买其股票。对于意大利公司来说,治理结构好的公司股票的溢价是22%,而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是27%。可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吸引投资者,从而增加企业的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增长。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我国公司结构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即公司内部机构的分权制衡机制。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董事会未能起到核心作用。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在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权利,并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治理中起核心作用,它对经理层作出的决定进行管理,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并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其现存问题有:(1)董事会职权不明。这个问题在国美电器公司表现得比较突出。当初,大股东黄光裕为己之便,赋予了董事局主席之大权,如:董事会可以任命董事等。陈晓就任后,自己任命董事,在大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引进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来稀释大股东的股份等。由于国美公司董事会存在决策权和执行权不分、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不明及各自定位不准等弊端,使公司内部走向分崩离析。(2)董事会的产生不规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未能较好地运转。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未能发挥其核心作用,甚至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产生。而且往往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有重合,董事会被经理层领导控制,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运作。(3)董事选聘程序及责任不明确。董事会成员应该最大限度反映全体股东意志,并通过反映股东意志来代表股东的利益。在实践中,往往内部董事、控股股东推荐董事比例过高,董事会名义上代表公司,实际上代表控股股东、大股东的利益。(4)在董事的任职资格方面,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没做规定。目前有许多股份公司的董事并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利益与董事个人利益缺乏内在利害一致性。因此,他们很难真正履行忠实的善良管理者的义务。

第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到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其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享有既监督公司财务,又监督公司业务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股东对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的常设、必设机构。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监事会难以履行监督职责。名义上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与董事会是平行的,执掌监督大权,但很多情况下其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有的监事会成员是退居二线应付公事、混日子的人,有的监事身为兼职,唯董事会或董事长之命是从。这样,监事会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2)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因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而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了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监察权,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权,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请求纠正权以及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对这些法定职权如何有效行使,因法律并未规定充分的保障手段而削弱了监事会应有的职能。(3)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监事会监察权的行使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的财务,为此,监事会往往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审计师等参与具体工作并支付合理费用。由于公司法对这些费用承担与支出未做规定,因此,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该笔费用,使监事会的监察活动难以进行。

第三,忽视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在股东本位的公司理念下形成的公司体制中,公司利润的创造者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尽管我国公司法从维护职工权益、强化职工民主管理权及民主监督权出发,规定了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但在实际中由公司或工会出面提名选举的职工监事,要么是内部行政隶属关系,要么是雇用关系。立法对职工监事因行使监察权可能受到利益侵害未给予任何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毫无现实意义。

我国法律这些传统的设计,无论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还是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演进方向都不相适应。公司治理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司的发展,这充分表明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必须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应该有清晰的责权机制。公司应依据公司法重新架构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即:股东定位于出资人、监督人,职业经理人定位于受托人、经营人。还应借鉴美国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要有保护创业股东的条款,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在此制度下,管理者就很难与创业投资者进行对抗。

第二,健全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制度。(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经理人员能真正凭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受聘于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成员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2)强化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对企业投资方案进行严格审议后才能决定是否投资,如果董事会的决议导致决策失误,董事会要负决策失误的责任。同时应建立一种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即总经理的地位、荣誉与企业成败密切相关,也与董事长及全体董事的前途、名誉紧密相连,这样董事会才会真正感到压力,从而对选择总经理高度负责。(3)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董事应当具备本公司经营的专门知识和经验。董事人选最好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财产和教育方面的专家。(4)公司立法应对董事资格股份条件作出规定。规定董事自被选任时起一定时间内,个人必须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此规定,一方面可从经济利益方面强化董事对公司的关注力;另一方面也可将资格股作为担任董事的质押品,如出现董事违反应尽责任与义务时,可将其资格股作为对公司的直接赔偿。这样,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关,董事才能真正忠实地履行管理者的义务。

第三,进一步完善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1)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并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根据公司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同时,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对业绩突出的经营者的奖励不封顶,对不能按期完成业绩指标的,应相应扣减其报酬或所拥有的股份。(2)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培育和建立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聘任制。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加强经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1)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应忠实而公正地履行职责,不但要认真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还应监督、纠正董事和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2)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同时,对监事会由于工作需要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公司法应做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监事会的监察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推行职工参与现代公司治理的制度。职工是公司的重要利害关系人,他们不仅对公司有长期的人力投入,而且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为了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应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1)应大力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委派的代表,通过股东大会进入公司组织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维护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2)建立保障职工参与的相关配套制度,使职工真正起到参与公司管理的作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应借鉴德国和日本,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把公司员工放到重要位置,力争实现民主管理,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没有完善治理结构的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难以生存,也不可能走得很远。基于我国现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规范和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加速中国企业现代化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1]国美之争的启示:讲规则的商战[N].华商报,2010-09-29.

[2]王卫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J].施工企业管理,2000,(3).

[3]沈寅.谈国美内战:公司治理必须告别家族式[N].人民日报,2010-08-20.

[4]宁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来由及案例启示[J].中国烟草,2008,(1).

[5]刘俊海.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度改革的法学思考[J].中国法学,2000,(2).

[6]仲继银.进步还是阻碍:国美之争的公司治理含义[J].商务周刊,2010,(11).

[7]叶林.中国公司法[M].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

[8]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M].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

F279.9

A

1002-7408(2011)08-0099-03

马雅玲(1965-),女,陕西蓝田人,硕士,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张亚茹]

猜你喜欢

公司法人监事会公司法
面对冲突与碰撞,董秘该如何履职?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学会监事会召开2018年度监事会会议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
改革监事会工作体制 提高国企监督有效性
卷首语:《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应该联动进行
公司法人本质属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