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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苛刻捐款”的价值所在

2011-12-24娜拉,林萧,刘春彦

检察风云 2011年7期
关键词:捐款人曹德旺管理费

“最苛刻捐款”的价值所在

近日,“史上最苛刻捐款”,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这无疑是对现行捐款体制的一次挑战。众说纷纭中,所体现的亮点和价值又有哪些?

做好事还需把事做好

娜拉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硕士生导师

曹德旺的捐款之所以被称为是“最苛刻的捐款”,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募基金会通常都是由政府主办,并代表政府。捐赠者的善款通常都要被收取10%左右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并已经形成了共识。曹德旺不但挑战了政府基金会的权威性,将10%的管理费降至3%,还提出了监督基金会的条款、设立了惩罚机制,这无疑撼动了公募基金的权威性。

事实上,从基金会的性质来看,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并不是政府组织。在法律上,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盈余不能用于分红。因此,基金会的资金剩余不能像企业那样将利润进行分成,也不能变相作为工作人员的收入,其行政经费和人员工资被限制在经费的10%以内。但是,并不能因为基金会是从事公益事业,为民做好事的机构,就能确认捐款人所捐的善款则一定能够做到有效、合理的使用,不被滥用、贪污和浪费。因此,建立基金会的问责机制,使基金会得到良好的治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常来说,由于基金会是被委托机构,也就是说捐款人委托基金会来运营管理其善款,完成其公益使命。同时,正是因为基金会从事的是公益性使命,法律赋予它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因此,被赋予权力的基金会就应该有义务向相关关系者负责。也就是说基金会业务的执行就应该受到各个方面相关主体的制约,形成多方的问责机制。如政府用法律和制度作为契约来约束基金会的合法性;捐款人要求了解善款的使用情况;志愿者要求自身提供服务的价值得以体现等。作为基金会执行机构的理事会应该代表各方问责主体来治理机构,使之有效、合理、公正和透明。

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募基金会是由政府设立,长期以来公募基金会代表政府,因此,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多以执行政府的政策为主,鲜为关注其他问责主体:如捐款人、志愿者、受助人、公众以及其他合作主体。似乎形成了一种印象,那就是公募基金会一定是代表民众的利益,公募基金会所做的一定都是好事。但是,事实上由于没有形成良好的问责机制,法律不完善,这些年公募基金会饱受非议。暂且不说基金会自身的一些丑闻让民众质疑,基金会下拨的善款被层层盘剥、浪费、也使得民众踊跃捐款的积极性深深受到了挫伤。

曹德旺附带条件的捐款则是捐款人行使问责权利的开始。虽然,曹德旺似乎挑战了基金会的权威性,可却不能不发人深省。因为,此次事件的关键不在于管理费是3%还是10%,而是透露了隐藏在其背后的公募基金会公信力的危机。

众所周知,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关系者:政府、捐款人、志愿者、公众和其他合作者,对于基金会来说,捐赠人的善款是他们生存的根本。可以看出曹德旺设立的惩罚机制,目的是要督促公募基金会合理、有效地使用善款,这也折射出另一个道理,那就是公募基金会不但要做好事,而且还要把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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