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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民主科学

2011-12-24

检察风云 2011年7期
关键词:立法者草案宪法

秉持民主科学

历史,由人民共同书写;立法,需人民共同参与。

彻底告别“朕即法律”的专制,奋力开辟“问法于民”、民主立法的人民共和国“铸法之路”,这是新中国第一批立法者的历史任命——

曾经参加过1954年宪法起草辅助工作的许崇德,见证了这部根本大法诞生的全过程。当年的一件“小事”,让年逾八旬的老人记忆犹新——

1954年6月,宪法草案公布,交付全民讨论。当时中国南方发生百年一遇的水灾,许多地方的人们在江堤上一边抗洪,一边抽时间讨论宪法草案,并用防水油纸把讨论记录包好,准备送往北京。“公路被冲坏了,铁路也不通,最后为了赶时间就用飞机送。用飞机送材料,在当时是非常不简单的事情!”许崇德回忆说:“一捆捆用桐油纸包着的讨论记录送到我们手中,大家都非常感动。”

历时3月之久,1.5亿人参加讨论,提出意见138万条……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首开全民参与、民主立法的时代风气,永远载入了中国立法史册。

充分听取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共和国第一代立法者开创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得到继承、弘扬。

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80%左右的成年公民参加讨论,仅贵州省就有46000多名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参加了2200多次座谈会。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共计近百处。

1988年1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社会各界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吸收。

同年11月,行政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较多修改和补充。

1988年4月,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历时5个月;次年2月公布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历时8个月。仅第一次就作了100多处修改……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询各方意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一批重要法律在吸纳全社会意见基础上先后出台。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秉承开门立法的优良传统,更加广泛的基层群众以极大热情,有序参与到立法工作当中——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立法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2005年8月,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到1万多条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经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署名孙东的视障患者用盲文写成的信:“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我全文阅读了法律草案,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现致信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希望予以重视。”

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公布40天里,收到各方意见11500多条。这封信就是其中的一件。2007年3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创造了一部法律草案审议8次才获通过的历史纪录。这部法律制定的过程,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光辉典范……

民主立法,继承共和国成立之初形成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弘扬——“人民”二字格外神圣——

54宪法,全国共有1.5亿人参加这部根本大法的讨论;82宪法4个月时间数亿人参加讨论;2001年1月,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收到群众来信3000多封;2008年4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人们提出意见1万多条;2008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布,各界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突破7万条;而最受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更是吸引近8万多人讨论,收到意见超过19万条……

社会在进步,民意表达方式不断创新,“民主”的精神闪耀其间——

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立法者共将10部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

新期待,新举措。面对人民群众希望更加广泛参与立法工作的强烈愿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2008年4月,委员长会议作出决定:此后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全文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一决定,标志着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从“特例”进入“常态”,把“问法于民”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这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进展。”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信春鹰亲历了多项法律的立法过程。

“对立法机关来说,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是让社会大众参与到重大立法问题的讨论中来,广集民意,立法者才能最大限度地吸收各方意见。”信春鹰认为,“征求公众意见,目的是集思广益。我们仔细分析每一份意见,进行归类研究,查找问题的焦点,确定法律规范的指向。”

进入新的世纪,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成常态。人们或提笔写信,或上网提交,向立法机关表达看法。从召开座谈会到公开征求意见,从立法听证会到立法论证会,从通过网络征集意见到主动查阅博客文章和网络跟帖了解观点……

民主立法发动群众广纳民意;科学立法实现从数量到质量的跨越——

健全立法程序,既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保障,其本身也是民主的重要载体。

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立法者在抓紧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始终孜孜以求,努力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程序。

审议是立法最重要的环节。20世纪80年代初以前,法律一般是一审通过。1983年3月,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一条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上引起激烈争论,导致草案未能在当次会议上交付表决。

这一“意外事件”成了中国立法者完善审议程序的契机——

开始于198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起草步伐加快。1987年,常委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不仅明确了法律草案的具体审议程序,还原则建立了“两审制”的立法制度。

199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此后审议法律草案一般实行三审制;2年后通过的立法法把立法工作本身纳入法制化轨道,正式确立了法律草案“三审制”。

表决,是立法过程中最后,无疑也是最重要的程序——

1990年3月19日,人民大会堂。一个全新的装置——电子表决器在人民大会堂“落户”。当天,2600名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按下表决器,80秒后,表决结果就呈现在主席台两侧的荧屏上。

从鼓掌表决、举手表决到写票表决、电子表决——表决方式的重大演进,使我国法律案表决程序更加规范,更有利于代表表达自己的真实态度。21年来,在庄严的最高立法殿堂,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次次按下表决器,一部部重要的法律宣告诞生……

2000年3月,立法法通过。共和国终于有了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道路更加宽广、更有保障。

科学立法,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锻造得更加完善——

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允许法律法规之间“滞后”、“越权”、“打架”。2009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直面法律体系中的“硬伤”,“打包清理”了《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已基本不适用或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67件,其中废止8件,修改59件、141条。

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对691件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7件行政法规和172个法规条款等一批“古董法规法条”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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