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受贿者不赦”
2011-12-23陈鲁民
文/陈鲁民
“官吏受贿者不赦”
文/陈鲁民
古时,在大狱中苦苦煎熬的囚犯,特别盼望皇帝家能发生什么特大喜事,比如老太后满六十、七十大寿,多年不育的皇后喜得皇子等,每逢此时,皇上不免“龙颜大悦”,一高兴,就要“大赦天下”,囚犯们就有可能重见天日。但这种赦免并非“浩荡皇恩泽及万物”,而是其他罪犯都能赦,就是不赦贪官。
唐朝国力最强,好事最稠,大赦也最多。贞观四年,唐太宗下令大赦,包括死罪在内一律赦免,但规定“官吏枉法贪财者不在赦例”。开元二十年,唐玄宗下令大赦,同样规定“犯赃贿不予赦免”。宋太祖在位16年中两次大赦,也规定“官吏受贿者不赦”。与宋朝同时存在的金王朝,世宗完颜雍,也曾颁布有关条例,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恒串通中央六部及府、州、县的一些官员作弊,侵吞官粮2400万石,全国各地卷入此案官吏多达数万人。案发之后,朱元璋大为震怒,将涉及案件的数万之众全部处死,并昭告天下:“朕召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明史》卷69)以后数代皇帝也曾多次下达赦令,但均强调贪官不能赦免。
历朝历代都不赦贪官,固有前后沿袭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历代统治者都有一个共识,即贪官的危害性比任何一种罪犯都大,因此,谁都能赦免,就是贪官不能赦免。即以今日的法律制度而言,虽然不搞“大赦天下”了,但仍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前释放等“优惠”政策。如果说“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旧时“歧视”贪官的做法不可盲目照搬,贪官也有权享受“优惠”,但无论如何,对贪官重于其他罪犯的危害性,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因此,对贪官“法内施恩”时比如减刑、假释等要慎之又慎。
譬如说,贪官与小偷比,小偷偷1000元,失主损失就是1000元,而贪官受贿1000元,就可能造成国家成百上千倍的损失。湛江特大走私案中的海关关长曹某,受贿只有200多万元,可因他带来的海关洞开,就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多达上百亿元。厦门走私大案中所有贪官受贿总额不到两个亿,可是他们造成的关税流失多达300多亿。据经济学家胡鞍钢匡算,腐败每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就有一万亿元之巨,毫无疑问,贪官要是成了气候,就会亡党亡国。这样的贪官不是比小偷更可恶百倍千倍,又岂能赦免?
贪官与伤害罪犯比,一般情况下,一个罪犯不过伤害一个人,而四川綦江副县长林某因受贿10万元,弄权渎职,造成彩虹桥塌事件,一下子就死了几十人,谁的“杀伤力”更大,结果不是很清楚吗?
贪官与卖假货的奸商比,奸商骗人钱财,所得有限,又极易被人识破,贪官卖官鬻爵,不仅自己中饱私囊,还养出一批新赃官,四处祸害百姓,败坏政府名声。江西广丰有卖官书记,广西合浦有卖官专员,安徽阜阳有卖官市长,其治下一片乌烟瘴气,民不聊生,怨声载道,其危害不是比奸商要大得多吗?
当然,这决不是有心为小偷、伤害犯、奸商们开脱,他们是什么罪就依法判什么刑,要坚决打击。这样比较,无非只是想强调,贪官造孽,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能量和影响,对国家对社会对民众的危害比一般刑事罪犯要大得多,因而对他们更不能心慈手软,不能被他们伪善的鳄鱼眼泪所迷惑,不能以党纪代替刑法,不能“一个官帽顶几年刑”,使其重罪轻判或蒙混过关。封建社会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尚且能坚决不赦贪官,以儆效尤。我们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伟业,建设法制国家,更应制定出严厉可行的法律条令,严惩贪官,除恶务尽,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