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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摊均衡容忍度的数学模型与理性掌控

2011-12-13王普德

上海城市管理 2011年2期
关键词:市容容忍度商贩

王普德

导读:再强势的城管不可能“赶尽杀绝”小商小贩,再弱势的“商贩”也不能让他们“放任自流”。一个城市的城管和商贩之间应有个互容度,政府就是要在城管超强管理的“过度”和不作为的“欠度”中找到“适度”,即市容秩序的均衡容忍度。为此,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计了《市民对小商小贩看法调查问卷》与《小商小贩调查问卷》。通过现场问卷调查,他们认为,小商小贩是伴随城市发展长期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政府应加以管理,但管理不仅要依法,而且还要“合情合理”。

影响城市市容秩序的因素多种多样,其中尤以小商小贩经营为重。因此,执法与被执法的“一边倒”问题,也就逐步演化成了“城管”与“商贩”之间的严重对立问题。从本质上看,作为“城管”的行政主体与作为“商贩”的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不对等关系,内化为行政权力的严重失衡。对此,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方面,再强势的城管不可能“赶尽杀绝”小商小贩;另一方面,再弱势的“商贩”也不能“放任自流”。

一个城市的城管和商贩之间应有个互容度,政府就是要在城管要么超强管理的“过度”和要么不作为的“欠度”中找到“适度”,即市容秩序的均衡容忍度。为此,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计了《市民对小商小贩看法调查问卷》与《小商小贩调查问卷》,各印制了100份,其中50份委托专业人员现场调查,另50份由笔者直接与受访对象面对面交流,问卷调查围绕所在城市一、二环路向两边辐射,涉足六个区。通过现场问卷调查,我们认为,小商小贩是伴随城市发展长期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政府应加以管理,但管理不仅要依法,而且还要合情合理。

一、小商小贩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长期性

(一)小商小贩经营群体的“巨量性”、经营成本的“低廉性”、经营方式的“灵活性”、生活状态的“自由性”,是决定小商小贩问题呈现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长期性的内在原因

随着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在城市空间大化趋势规律的作用下,城镇、城市必然呈现出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大到特大的趋势。在此进程中,一方面,城市近郊的农民被迅速市民化,浩浩荡荡的农民大军进入城市,其原有的谋生方式不得不因失去土地而被替代,他们受限于知识、能力等因素,出现了就业上的分化,一部分被城市的现代工业、商服业等行业所吸附;另一部分,也是绝大部分被城市的现代工业、商服业等行业所排斥,不得不从事城市中的底端就业门类。因此,小商小贩便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应运而生了。现场问卷调查受访的小商小贩中失地农民占78%,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占12%,城市下岗工人、大专毕业生等占10%。以笔者所在城市中心城区为例,若平均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每天存在的小商小贩50个,全市每天小商小贩的总量应在4000人以上,其中3000人系失地后的农民。

小商小贩经营成本低廉,经营收益不菲。他们一般是购买一辆人力三轮车、一台电子秤(或者一根杆秤)、一把遮阳雨伞,三件总价值在300元以内,然后到相应的批发市场去批发商品,游走在大街小巷就是开张营业。三大件“机器设备”可用5年以上,以每月经营25天计,平均每天折旧或转移成本仅为0.2元,而批发的商品一般是“买一卖二”,甚至是“买一卖三”,也就是说销售价是购买价的2、3倍,个别行业是暴利,如烧烤、鲜花等售价是购价的4、5倍,因此经营利润诱人。从调查情况看,月净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6%,1000-1500元占32%,1500元以上的占48%,3000元以上的占14%。如此低廉的经营成本和丰厚的经营利润吸引着一大批经营户。

小商小贩经营方式灵活,生活状态自由。小商小贩系游走式经营,他们有的有固定的摊区,有的全市流动,但他们都会根据市民的生活、工作变化而规律性地变换具体经营点位,同时会与城管“玩游戏”,你一来,我就走,你一走,我就来。“边走变卖”和“坐卖”成为他们的经营方式。高兴就上街,不高兴就不出门。上下班可早可晚,没有上班族那样受制于时间的约束,生活状态极其自由。

(二)小商小贩引致市民消费群体的“类聚性”、消费需求的“层次性”、消费方式的“便捷性”、消费效用的“即时性”,是决定小商小贩问题呈现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长期性的外在原因

需求产生供给,供给引致需求。小商小贩会针对不同的消费对象而经营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会刺激不同的消费群体。如学校周边贩卖熟食品,医院外围贩卖水果,高档小区楼下贩卖鲜花,农迁小区附近销售新鲜蔬菜。调查显示,市民中90%以上购买小商小贩的商品图的是“方便、快捷”,“看见就买,买来就吃”成为普遍动机,也有部分是看价格低就买。如购买“烧烤”的,多以学生和少男少女为最,他们图的就是“即买即食”,原因是“看见了就想吃”。农迁小区的居民愿意买街边菜摊的蔬菜,图的是“价格比农贸市场里的低”和新鲜。成年人多愿购买路边卖的书报、鲜花、腌卤制品,他们说“下班回家路上顺便买,方便、省事”。

因此,“有买就有卖,有卖就有买”成为市民消费产生“需求”和小商小贩制造“供给”的互因。现阶段,小商小贩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是普遍现象。沿海有,内地也有;小城市有,大城市也有;中国有,外国也有。

二、在“执法”与“被执法”中寻找市容秩序均衡容忍度

“医生有看不好的病,警察有破不了的案,检察院有抓不出来的贪污犯”,城管难道还能“赶尽杀绝”小商小贩?这是调查中市民的说法,不无道理。但小商小贩也应有个适度的问题,过多,则泛滥成灾,会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市容景观、市容环卫,甚至产生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干扰市民的日常生活、生产、学习秩序。而“赶尽杀绝”小商小贩,则意味着让相当一部分人失去工作,这又涉及民生问题。

从“城管”和“商贩”这对矛盾看,“城管”希望“商贩”越来越少,而“商贩”希望“城管”少管、不管他们。如果用数学函数表示,如图1,“城管”希望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T),通过其行使行政管理执法权来减少“商贩”数量(Q),或对城市市容秩序的影响越来越小。

反之,如图2,“商贩”则希望“城管”越来越少,少管、不管他们,商贩越来越旺。

如何使“城管”和“商贩”达到既对立又统一的稳定状态,实现“管理”与“被管理”的平衡?如图3所示,上述两条曲线的交叉点即是平衡点。

城市市容秩序的“管理”和“被管理”或者说“执法”与“被执法”的过程就是不断寻求交叉点的过程,从而达到市容秩序的均衡容忍度。

体现管理的执法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一个城市如没有“城管”,那么,当前尚未进入小商小贩现实行列的“潜在商贩”会因为不付出“被执法成本”而迅速显现化,从其他行业转入“小商小贩”队伍。如此一来,城市市容秩序就会紊乱,就会令城市出现难以预料的脏乱差问题,从而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

现场调查,86%的商贩和94%的市民都认为一个城市离不开“城管”,也离不开“商贩”,但“城管”在管理“小商小贩”的同时,也要适度容忍“小商小贩”。

三、构建与控制城市市容秩序均衡容忍度的策略方法

从城市发展史来看,广义上的城市管理与城市诞生发展是同步的,人们通常所谓的“城管”是狭义的,是政府专门从事城市市容秩序管理的行政行为,又特指执法队伍。它的产生和发展滞后于其赖以依存的那个城市(城镇)的发展。一般情况下,城市(城镇)政府是城市市容市貌秩序出现较大问题的情况下才组建“城管”队伍。而甫一诞生的“城管”便在政府的“重壓”下,信奉“矫枉过正”,往往“重拳治乱”、“猛冲猛打”,常常发生“暴力执法”或“以暴制暴”的问题,“城管打人”、“人打城管”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但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发展,这种不文明的执法现象会有所改善,进而走向和谐。图4用数学函数表示城市发展刚性曲线和“城管”执法刚性曲线关系。

当前的城市管理正处在两条曲线的交叉点(E)之前,两条曲线在E点前所成图形的面积越大,城管执法问题出得就越多,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

因此,政府“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市容秩序执法上应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念,借鉴古蜀李冰父子“深掏滩、低做堰”的治水方法,采取“淘疏”与“堰堵”相结合的措施,以达到市容秩序的均衡容忍度。积极探索“定时段、定区域、定业态、定人员、定经营方式”的“五定”模式,规范疏导小商小贩的经营行为,以达到以小商小贩为主要影响因素的城市日常市容秩序在數量上、时段上、区域上、业态上的均衡容忍度。

(一)经营数量上的均衡容忍度

小商小贩经营数量上的均衡容忍度由“分散经营”均衡容忍度和“集中经营”均衡容忍度构成。

市民和商贩认为一条500米长的街道一侧可允许的小商小贩数量,见表1:

由此可见,商贩和市民看法既有统一,也有背离。统一的区间是2~3个,背离的区间是“一头一尾”,商贩认为应该在3个以上的占52%,而市民中仅有12%;而市民认为不超过1个点的占24%,而商贩认为不能一个没有。

因此,分散经营的小商小贩数量,一般而言,一条500米长的街道一侧小商小贩可允许2~3个存在,两侧共可设置4~6个,或者说,一条街道每250米可允许1~2个小商小贩摆摊设点。

如将小商小贩集中在某个区段经营,其数量问题,市民和商贩均认为不该限制,只要不突破那个集中经营区的最大合理容量。同时,他们认为一个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至少应有一个集中经营点,经营点的规模至少容纳50个左右小商小贩经营。

(二)经营时段上的均衡容忍度

市民和商贩都认为,不论是分散经营还是集中经营,其经营时段应避开早、中、晚上下班高峰期,避免同车辆、行人争夺道路资源,夜间经营不宜超过晚上7点,不能深夜经营,更不能通宵经营,否则产生噪音等问题将影响市民,特别是影响学生夜间休息。因此,城管执法人员对小商小贩的执法应该坚持“管好两段、控制三点”的原则,即管好头一天深夜,翌日凌晨两个时段,控制早、中、晚三个上下班高峰时点,其余时段可适度放宽。

(三)经营地段上的均衡容忍度

分散经营或集中经营,应受城市区域限制。换言之,不是城市的任何区域都可以摆摊设点。表2为市民和商贩对经营区域的问卷统计。

从中不难看出,市民认为小商小贩不能在城市“任何地方”和“主街干道”上摆摊设点,商贩中高达87%的认为可摆在“背街小巷”和“小广场游园”。由此,“城管”执法,对分散在“主街干道”上的小商小贩必须及时清理,对在“背街小巷”或“小广场游园”一带的可适度放宽。同时,政府设置的“集中经营点”也应尽量布置在“背街小巷”内。

(四)经营业态上的均衡容忍度

小商小贩经营对象和范围一般是蔬菜、水果等原生农产品,烧烤、烟卤、面食、盒饭等初加工现场制作品,小百货、书籍音像制品等二手商品。在现场调查访谈中,“市民”对经营范围和对象有明确的趋同观点。即出于现场初加工制作食品的卫生、质量等因素考虑,90%以上的市民反对小商小贩分散经营烧烤、烟卤肉、盒饭等,强烈要求“城管”对现有校园周边的这类小商小贩“坚决严格执法”、“全部收缴”,以免影响孩子身体健康。对集中经营的,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必须介入管理,如政府部门不介入管理,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就应取缔。

在此问题上,小商小贩的态度不完全一致,意见离散性较大,访问中发现不同业态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时间和区域环节上都为自己说话。

因此,“城管”部门在小商贩经营业态的问题上,应宽容原生农产品和非现场制作食品经营行为,对现场烧烤、盒饭、烟卤制品等应给予限制。在当前政府工商、食品卫生、环保等部门尚难以介入规范化管理前,能取缔的坚决取缔,或者责令其进店办证经营或转向经营。

(五)业主籍源上的均衡容忍度

小商小贩解决了大量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一人摆摊养活三人。调查显示,有95%以上的为一人供养2人以上,也就是说一个小商小贩可解决一家3口以上的生活问题。我们不得不承认小商小贩问题也涉及民生问题。“消灭”小商小贩,就意味着大量生活困难家庭人员无业可就,失去生活来源。同时,如前所述,对一个不断发展的城市而言,小商小贩群体在数量规模上也应是有限度的。

如何控制数量规模呢?这就存在一个“本土”容纳和“异域”容纳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实现小商小贩经营利润最大化,除了他们自身追求经营成本最小化外,政府还应引导其实现“管理成本”最小化。一个商贩在不同的城市,由于其生活基础的远近,他们在居住、家庭生活、子女入学入托、老人照顾、亲缘关系、交通费用等方面会付出不同的成本,“异域就业”比“本土就业”多付出的管理成本可能就要耗去辛苦一年的所得。城市政府应坚持“本土”容纳原则,优先允许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小商小贩经营。如全国各地皆能如此,则小商小贩的经营利润能实现最大化,城市政府的管理也能实现最优。

责任编辑:王 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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