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2011-12-09熊六虎汪令艳朱开萍王晓惠郭玉凤龚万明
熊六虎 汪令艳 朱开萍 王晓惠 郭玉凤 龚万明
湖北省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十堰 442000
浅谈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熊六虎 汪令艳 朱开萍 王晓惠 郭玉凤 龚万明
湖北省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十堰 442000
熊六虎,男,1969年生,本科,中级兽医师。
动物产品质量关乎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强化对动物产品的管理,能更好地规范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着力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衍生物。本文就制定市场准入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阐述以下几点。
1 动物产品准入工作的实施机构
动物产品的准入工作应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管。动物卫生监管执法工作不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它不仅具备行政执法的共性—强制性,更兼具专业知识的特性—技术性。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来实施,有其他部门无法比拟的优点,如实施过程中要体现产品监测、检疫、抽检等行政措施的技术特征,且在推行市场准入过程中要建立几个制度,即“入市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考察备案制度”、“动物产品采购加工制度”、“动物产品入市电子信息管理制度”、“隔离待检制度”及“临时管制制度”等。
2 入市动物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1 生产或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经过所在地市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并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定点屠宰的企业还必须获得当地政府颁发的定点屠宰证书,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检疫、检测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检疫、监测程序要遵循国家的规定。
2)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车间的设计和工艺流程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出场的动物产品要持有合法的检疫手续和违禁投入品的检测手续。
3)动物产品的包装、监测、消毒、检疫、检验、抽残及抽毒等动物卫生强制措施要符合输入地的标准。
4)以包装方式出厂的动物产品,包装必须透明,最小包装外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检疫标志,绿色、有机的动物产品要加贴相关认证标记,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可降解。
5)非常温保存的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时要具有必要的冷藏设施。
6)实行信息管理,能及时、准确上报产品信息;2年内没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案例。
7)动物产品出厂时要具有本企业的品牌和商标。
2.2 经销企业或代理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法定资质营业执照等;二是具有特定的动物产品保存、运输设施;三是通过有效地动物卫生条件审核;四是具有一定的资金规模和具备相关动物卫生知识的人员;五是具有生产企业的经销代理文件;六是能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3 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措施
1)外埠动物产品要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必须取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外埠动物、动物产品入市准许证》和《入市产品核准明细单》,经销企业或代理商凭《入市动物、动物产品核准明细单》到指定报验地点报验。
2)报验动物产品依批次报验、抽检、测毒。须持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以及违禁药物检测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生产、加工、流通领域的准入动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动物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准,要相对封闭并由工商、动物卫生监督及商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4)外埠动物产品加工、运输、经销、批发等环节,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批发、交易企业还需建立销售信息库。外埠动物产品报验大厅或动物报验点应当科学管理、高效服务,建立报验信息数据档案并回收票证,这些都是市场准入工作的关键。
4 市场准入管理预警机制
市场准入制度是新生事物,相关的处罚依据不是很完善,但是任何行政管理措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法规支撑,实施起来都比较困难。只有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才能科学运用、稳定推进、有序管理。主要内容有以下2点。
4.1 初次警告
①虽然已经准入,检疫手续也齐全,但到输入地后未完善报验换证手续就进入交易环节的;②在日常抽检过程中,初次发现未合格产品,并且没有流入消费环节的;③经营交易活动档案登记不规范的。
对于以上几种在市场准入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较轻微,也没有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进行初次警告。
4.2 社会预警
①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准入,擅自将未经报验的动物产品入市的;②对于同一品牌的动物产品在3个月内连续3次抽检、监测不合格的;③输出地、生产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④对动物卫生监督发出的整改措施初次警告不予落实的;⑤拒不建立动物产品经营、加工档案或建立虚假档案信息的;⑥境外输入的动物产品被农业部临时管制的;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
对以上几种在入市动物产品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明显、社会影响较大的行为可进行社会警告。主要通过媒体曝光、行政立案、禁止入市等行政手段来实现。
2011-04-26
(责任编辑: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