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变迁与保护
——基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
2011-12-08李朝开李红武
徐 梅,李朝开,李红武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变迁与保护
——基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
徐 梅,李朝开,李红武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新中国建立以来,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变迁,这种变迁与我国生态法制建设进程及少数民族生态法文化演变历程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为保护和建设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看,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并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认真发掘少数民族法文化中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合理成分并加以创造性转换,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扶贫的力度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法文化;变迁
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现状与变迁,不仅是生态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人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从法律人类学视角看,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不仅深受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直接影响,而且深受少数民族法文化的重要影响。长期以来,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多样性守护着少数民族聚居区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多样性。
云南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全省整个地势从西北向东南倾斜,江河顺着地势,成扇形分别向东、东南、南流去。总的来说,云南是一个多山的省份,但由于盆地、河谷、丘陵,低山、中山、高山、山原、高原相间分布,各类地貌之间条件差异很大,类型多样复杂[1]。这片西南山地,在云南特有的15个少数民族的生存史中,给予了他们最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用以果腹的动植物,建造房屋所用的木材以及滋润万物的山涧泉水,都令云南特有民族的祖先对所处的自然环境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依赖,并逐渐形成了朴素的家园观念,对这里的动物、山水、森林等形成了一种敬畏的思想。
一、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现状与变迁概述
为求较深入阐述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现状与变迁,本课题选取影响云南生态环境最重要的四个生态因子,即森林、湖泊、水土、外来引种作物,并辅以典型案例加以说明。
(一)森林资源的现状与变迁
森林在云南生态环境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其它生态因子如土壤、气候、生物的变化。云南是中国的重点林区、重要林业基地和森林工业基地,森林资源多集中分布在滇西北、滇西南地区,这些地区同时也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较为集中的地方,民族文化多样,生物环境多样,树种资源繁多,素有“植物王国”、“天然花园”、“民族文化基因库”等称誉,
有关资料表明,云南解放初期的森林覆盖率为48%左右。建国初期,森林保护没有受到应有关注。“大跃进”年代,森林被大量砍伐,不少林地变成了光山秃岭。1951-1963年,开展了第一次全省性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覆盖率为22.57%。“文化大革命”中,全省森林资源遭到极大破坏,乱砍滥伐此伏彼起。1973-1975年的第二次全省性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覆盖率为24.91%。1978-1980年,云南省对全省森林资源进行了第三次清查,森林覆盖率为24.0%。1987-1988年,云南省开展第四次全省性森林资源清查。此次清查称云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一次复查。至2002年共开展了四次连续清查复查,2002年森林覆盖率为 39.24% 。[2](P123)
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分为两个阶段,1992年以前消耗量大于生长量,森林资源赤字,1997年后,生长量大于消耗量,是蓄积量净增阶段。森林资源承担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巨大消耗,据2002年“连清”监测,云南省年总采伐消耗4231万立方米,其中,烧材2505万立方米,占59.2%;农民自用材1151万立方米,占27.2%;商品材575万立方米,占13.6%。这说明,林业为农村近900万户,3600多万农民,解决了每日生活面临的“柴、米、油、盐”中的首位,稳定了农村,解了农村之困。当然也反映出云南农村经济水平低,森林资源还处于低价值的薪材利用阶段。
(二)湖泊现状与变迁
云南湖泊及其流域生态环境的变迁可看作是云南整个生态环境变迁的一个缩影。20世纪50年代初1平方公里以上面积的湖泊有50余个,目前仅存30余个,自然老化使部分湖泊消亡外,而对湖泊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的负面影响显著。
以洱海为例,20世纪70年代,由于洱海流域水电站的建设,洱海水位大幅度下降并长期处于低水位运行,打破了洱海的自然生态平衡,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水质变差和富营养化升级,从1985年的洱海水质的贫中营养级到90年代后的中营养水平,各项水质项目的监测值均呈上升趋势,说明洱海水质正由中营养级向中富营养级转变,并曾于1996年和2003年两次暴发大面积蓝藻,水质一度降到Ⅳ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三)水土流失现状与演变
水土流失是云南面临的头号生态环境问题。据1956年的统计,云南省水土流失面积为2.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5%。70年代后,水土流失面积增加较为迅速。1976-1984年,三级以上水土流失面积从2.28万平方公里增加到2.81万平方公里,以年均2.66%的递增率加大。[3](P386)又据《应用遥感技术调查云南省土壤侵蚀报告》,1988年至今云南省土壤侵蚀 (水土流失)占总面积的38.19%,面积达14.64万平方公里。目前,云南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14.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面积的 37% 。[4](P379)
大片的水土流失,造成土地退化、耕地锐减和生态恶化,威胁粮食安全、生态和饮水安全,直接危及云南各族人民的生存和发展。2001年以来,云南省共有12个县 (区)被列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采取“封、管、建、调”等措施,人工治理与自然恢复、点上治理与面上修复相结合的方法,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以点带面,促进大面积防治水土流失。近年来,云南省坚持生态立省,大力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计划》,突出抓好碧水、青山、蓝天、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积极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治理、小流域综合整治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持之以恒地开展造林绿化工作,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防护体系,有力遏制了全省人为水土流失,保护了珍贵的水土资源,改善了生态、环境和群众生存发展状况,保障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外来经济作物引种试种和开发概况
云南边疆热区,毗邻东南亚诸国,自古民间友好往来就曾引进不少热带经济作物品种。西双版纳橄榄坝的椰子,大勐龙的儿茶早在19世纪中后期就已引入。20世纪以来,引种年代有较可靠记载的如:依兰香1910年引到勐腊,小粒咖啡1914年自缅甸引到瑞丽,象牙芒果1914年从泰国引到景谷,海岛棉1919年引到开远,金鸡纳1933年从印度尼西亚爪哇引到河口,油棕1941年引到屏边腊哈地。[5](P390)这些名贵热带经济作物都生长良好,但解放前仅零星散植。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54年中央确定云南热带作物试验和开发方针后,云南农垦科研生产部门在建立天然橡胶生产基地的同时,积极引种试验其他热带经济作物。据统计,至今总共从国内外引入热带经济作物近1000种,经过适应性试种、驯化和丰产栽培试验研究,大多数都能成活生长,极大地丰富了云南热带经济作物品种资源。但与此同时,外来经济作物引种对当地生态环境甚至生态文化带来很大影响。
以橡胶为例,50年代初,国家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保证国防及工业建设的迫切需要,建立橡胶生产基地。西双版纳因此成为中国第二个天然橡胶生产基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国内外市场对橡胶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在橡胶种植业所带来的丰厚经济收入的驱动下,西双版纳许多村寨的村民纷纷砍掉林木等树种,种上橡胶树,甚至将稻田也改成了胶林,致使全州橡胶种植面积一直保持着持续扩大的势头。
橡胶种胶业的大规模发展,给西双版纳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片原始森林被毁灭。随着橡胶种植业的发展,“砍林种胶”使这些地方的原始森林景观已荡然无存,至2002年,西双版纳州橡胶种植总面积已达210多万亩,这意味着至少有210万亩原始森林被毁灭。二是水土流失加剧。据有关学者对西双版纳土壤的不同利用方式与水土流失关系的20年间的观测研究,得出如下结果:纯橡胶林的水流失和土壤流失分别是原生热带雨林的3倍和53倍,仅好于刀耕火种地而次于多种经济林混林地。三是气候发生不利变化。由于毁林种胶的大规模发展,西双版纳的气候发生了不利变化。表现为气温逐年增高、相对温度降低、雾日雾量减少,雾罩时间缩短。整个气候呈现出向干暖型方向变化的趋势,使不少生物在干季逐渐失去雾露的恩泽,春旱更为突出。四是天然水资源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降雨量明显减少且越来越不均匀,许多地方或者长期不下雨,或者一旦下雨就是单点暴雨,极易造成局部洪涝灾害。五是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西双版纳橡胶林大多是在毁坏天然林的代价上种植的,未栽种橡胶之前,这些天然林里生长着各种各样的树木和藤蔓植物,常年生活着众多的鸟类和许多小动物。如今,这些遮天蔽日的天然林为单一的橡胶林所取代,带来的却是“山青水不绿,绿林鸟不飞”的单一景观。综上所述,由于橡胶这一外来物种和国家战略物资在西双版纳的引种成功和大规模扩展,已使西双版纳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即从原来适宜稻作农耕和稻作文化发展的生态环境,逐渐向适宜橡胶生长和橡胶文化发展的生态环境演变,逐步从稻作文化的自然环境演变为橡胶文化的后自然环境。
二、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变迁成因分析
60年来,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总体上是恶化了,大体上经历了从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破坏性开发、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变迁过程。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理念的逐步提高,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日益受到重视,工作力度逐渐加大,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新生态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分析云南生态环境变迁的成因,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人为因素。
(一)从自然因素看
一是独特的地形地貌易引发水土流失。云南山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4%,崇山峻岭,山高谷深,山地一旦失去植被保护,极易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酿成多样化生态性灾害。二是独特的气候特点易引发山地灾害。云南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雨季主要集中在6~9月,大量集中的降水,在土壤表面有效覆盖少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泥石流或滑坡等各种山地灾害。三是云南生态系统脆弱,破坏易、恢复难。独特的地质地貌和复杂的气候条件,决定了云南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如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土地和资源的利用稍有不当,将造成对生态系统难以逆转的破坏,轻则造成植被破坏和产生水土流失,重则发生泥石流或滑坡,使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打破。
(二)从人为因素看
一是贫困和落后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认为“贫困是生态及其他灾难的根源”。贫困是云南的基本省情之一,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区。贫困是导致云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长期以来,处于边远山区的各族人民,迫于生存压力,无奈做出诸多违背生态规律的行为,毁林开荒,刀耕火种,广种薄收,无限度地向自然界索取生产生活资料,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付出惨重代价。二是人口增长过快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云南民族地区人口增长较快。从1982年、1990年和2000年我国三次人口普查情况看,1982年少数民族人口为1032万人、1990年为1234万人、2000年为1522万人,在短短不到20年时间里,全省少数民族人口净增了490万人。[6](P18)从生态学角度看,人口问题归根到底是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问题。人口的增加,导致对土地的垦殖过度,土地贫瘠程度加深;对能源资源的需求增加,森林受到潜在威胁;对居住建房材料及用地的需求增加,造成环境污染等。三是资源开发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对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不科学的交通建设活动等。四是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成文法长期缺失、习惯法遭到破坏带来的影响。长期以来,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境况;而一些行之有效的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习惯法,如宗教信仰、图腾崇拜、习惯禁忌等,一度被视为封建糟粕而遭受冲击和破坏,致使一些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应有制裁,导致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从法律人类学视角得出的几点结论
基于上述对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现状与变迁描述及成因分析,从法律人类学视角可以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国家制定法及其实施在协调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仍存在不少缺失
一是在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结构方面,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增加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整个法律政策体系中的比重,逐步建立健全了具有中国特色并同国际接轨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以云南省森林资源保护为例,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及《西南区大森林收归国有实施办法》、《西南区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的公布实施,初步划定了山林权属,确立了林业生产的公有制经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试行草案)》的公布,结束了林业无法可依的历史。至198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颁布实施,1987年9月,云南省颁布了《施行森林法及其实行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至此,云南林业逐步走上依法治林的轨道。
二是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方面,成立了农业、林业、土地、矿产、水利、环保、水土保持等众多专门机构,不断加大了资源保护和环境执法力度。以环境保护为例,新中国成立至1972年的很长一段时期,环境保护事业处于孕育和萌发时期,没有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不仅是世界环境保护的里程碑,也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转折点。特别是197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的规定,设立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省环境保护局成为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2009年,改局为厅。各级、各类环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为全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三是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方面,自从1997年刑法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有关刑事制裁条款后,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了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云南省地方法院依照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判决了众多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开始改变长期以来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仅以行政处罚了事的做法,使对环境犯罪惩治过轻的积弊造成的一些地方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态势初步得到遏制,在国内外引起较大的反响。如,2009年4月,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阳宗海水污染事件公开审理,就是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一个很好的警示。
四是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进程是一个逐步建立健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国家制定法的某种缺失。首先是对生态环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到深的过程。云南少数民族大多依山傍水聚居,长期以来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过去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和较少的人口规模下,人类的开发能力尚不足以构成对自然界的极大伤害,因此在云南民族地区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认识里有着“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观念。受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造成了对生态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观念的缺失,而这种观念上的缺失又造成了云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策上的一度缺失。其次是生态环境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历史经验表明,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相对于人与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总是有具有滞后性。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当时工业极不发达,工业污染和其他公害并未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危害,因此,环境保护并未列入国家工作的议程。在当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也无专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大多是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合理使用所做的规定,缺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文化大革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我国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使中国政府认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直接促成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开始。相对于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立法,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更是远远滞后。再次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等国家制定法的实施上也存在某种缺失。有法不依的现象屡禁不止,执法不严的问题不时发生。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有关林业法规政策被践踏,各级政府和林业管理部门受冲击,工作瘫痪,各种林业规章制度被废除,毁林开荒有增无减,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二)少数民族生态法文化在协调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中发挥了一定补充作用
一是历史上云南各少数民族自发形成的原始朴素的生态文化观,为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一定贡献。云南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居民祖祖辈辈在因地制宜、积极适应和改造环境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例如,傣族的生态观认为“有了森林才有水,有了水才有田,有了田才有人”,在这种传统绿色文化的支配下,傣族村寨出现了藤类保护林地、水稻农业、人工薪炭林、庭院经济生态系统等优秀的土地利用传统。又如,哈尼族在山顶种植大片“神树林”涵养水源,选择避风的山腰建寨,周围种植大片竹林,山腰以下层层开发梯田,形成了既保持水土,又适度开发利用土地的有序生态平衡。
二是在国家制定法出现缺失的情况下,少数民族习惯法发挥了一定的填补作用。在信仰习俗方面,云南各民族中有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动植物崇拜、图腾崇拜、鬼神崇拜及祖先崇拜。例如,在西双版纳傣族聚居区,几乎每个村寨都有自己的龙山或风水林,都有祭龙树的传统。据调查,西双版纳傣族村寨的神山、龙山就有400多处,总面积达3-5万亩。又如,布朗族村寨都有大小不一的神山,是布朗族人民埋葬祖先的地方,任何人不得私自破坏、砍伐神山上的树木,甚至连枯木也不可以拿取。云南其他各世居民族也都有类似的有关保护森林和动物的禁忌,这些禁忌虽然是来源于原始宗教信仰,但是实实在在地起到了保护森林和部分动物的作用,特别是在国家制定法出现缺失的情况下。如,“大跃进”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森林普遍遭到破坏,而各处风水林、龙山林和神山林却得到较好保存,成为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例证。
三是少数民族生态法文化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受到各方面冲击,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甚至流失的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少数民族的生态法文化面临新的挑战和危机。例如,西双版纳由于人口压力,刀耕火种的传统文化逐渐丢失,使传统的土地利用强度加大和休歇期缩短,进一步造成毁林开荒。这种人为活动使热带雨林和其它植被遭到巨大的破坏,并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又如,西双版纳某布朗族村寨利用宗教思想,维系良好的龙山森林,然而由于一些年轻人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在抛弃宗教迷信的同时也抛弃了传统的龙山文化,出现了在龙山里偷伐木材的现象。在一些地区,风水林和龙山林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7](P48)
四是少数民族生态法文化的破坏流失,会影响到生态环境的保护。这种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良性的影响。如毁林开荒,这种原始的生产方式至今仍存在于为数不少的少数民族中,这种行为往往导致砍伐森林、放火烧荒。根据国家《刑法》,这属于犯罪行为,但民族习惯 (法)却视为正当合理行为。其二是恶性的影响。如对动物的保护,在解放前傣族和布朗族族民都视大象为神物,不敢猎捕,但是一部著名的电影《捕象记》在西双版纳拍摄后,人们亲眼看着大象被猎杀,之后不再认为大象是不可伤害的神物,从此开始了猎杀大象的历史。从现实情况看,少数民族生态法文化弱化流失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恶性的影响。历史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人与自然长期和谐共处、相亲相近。事实证明,少数民族生态法文化自有其深度的合理性,如任其受冲击破坏甚至流失丢失,将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估量的憾事。
四、关于结论的几点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人类学视角得出的结论,课题研究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并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直接关系到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整体状况。云南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在贯彻和落实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从1992年至今颁布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的暂行规定》、《云南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云南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对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地区和个人为追逐局部的眼前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有的地方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至今相当严重,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完善法制配套措施,构建与之吻合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如,云南正在探索的国家公园建设模式,待时机成熟时,应制定《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规范国家公园的建设与开发。还应尽快为一些特殊生态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新领域立法,如为云南三江并流区域立法及开展环境领域的立法。同时,应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依法治理生态环境。
(二)认真发掘民族法文化中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合理成分并加以创造性转换
云南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保护生态、珍惜资源的合理因素,应对其进行认真发掘和弘扬,把丢失的生态法文化传统寻找回来,以实现生态环境的重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弘扬少数民族法文化传统最好的方式是促进少数民族法文化传统与现代法制建设的相互融合,尤其在有关生态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应充分体现少数民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观。同时,由于少数民族法文化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状态下形成的,具有原始朴素的特性,因此需要加以创造性转换,以适应现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如,西双版纳的哈尼族有一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丧葬习俗——人死后要用桂花树制成棺木埋葬。全州的哈尼族大多保留了这一习俗,因此对桂花树的需求很大,形成了对森林保护的威胁。在曼纳览——哈尼族寨子里,族民们沿袭了这一传统。针对这一情况,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当地大力倡导种植桂花树,并帮助该寨引进树种,得到村民的积极响应,于1999年在集体林地和自留山种植的400多株桂花树皆已成活。[8](P170)这一举措既保护了民族传统文化,又保护了森林,还绿化了荒山,可谓一举三得。
(三)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扶贫的力度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都是一些特殊生态区域,各世居民族为这些特殊生态区域的环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面临着如何摆脱贫困的重大现实问题。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问题和贫困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的问题,核心是发展方式的问题。应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扶贫的力度,帮助这些地区的居民摆脱贫困。譬如可对林区群众生产生活用电和用煤进行优惠补贴;在林区建设薪炭林基地,大力推行沼气、太阳灶等新型清洁能源建设项目,减轻对森林资源的压力,改善林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尽快建立健全各种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做出的生态贡献给予补偿,从根本上为确保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安全提供保障。
[1]云网.云南地理环境介绍 [EB/OL].http//www.yunnan.cn/166/2004/02/150@89341.htm.访问时间:2010-10.
[2]云南省地方志编篡委员会.云南省志 (卷三十六):林业志[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
[3]云南省地方志编篡委员会.云南省志 (卷三十八):水利志[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
[4]云南省地方志编篡委员会.云南省志 (卷六十七):环境保护志[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
[5]《云南省情》编委会.云南省情[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
[6]胡阳全.云南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7]李曼碧,夏峰,龚震,陀正阳.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与生态环境保护[J].云南环境科学,2003, (12).[5]
[8]张晓辉,王启梁.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个案研究[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7).
[9]郭家骥.发展的反思——澜沧江流域少数民族变迁的人类学研究[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
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eco-environment of the minority groups in Yunnan,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eco-legislation of China and the changes of eco-culture of the minority groups.In order to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co-environment of the minority groups in Yunnan,the paper propo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anthology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the eco-legislation in the minority areas and its popularization,to bring the positive element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minority groups into full play,to strengthen the poverty-eradication measures and to establish some complementary eco-mechanism.
Key words:minority area;eco-environment;legal culture;change
(责任编辑 王东昕)
The Eco-environmental Changes and Protection in the Minority Areas of Yunnan:A Perspective of Legal Anthropology
XU Mei,LI Chao-kai,LI Hong-wu
(School of Law,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Kunming 650031,China)
F468
A
1672-867X(2011)02-0031-06
2010-12-23
徐梅 (1975-),女,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朝开 (1970-),男 (彝族),云南民族大学后勤集团副教授。
2008年度云南省社科规划课题“云南少数民族法文化与生态建设研究”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