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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族宗教信仰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2011-12-08黄彩文

关键词:布朗族宗教信仰民族

黄彩文,李 杰

(1.云南民族大学民族文化学院,云南昆明650031;2.云南民族大学纪委办公室,云南昆明650031)

布朗族宗教信仰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黄彩文1,李 杰2

(1.云南民族大学民族文化学院,云南昆明650031;2.云南民族大学纪委办公室,云南昆明650031)

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往往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布在西双版纳、普洱、临沧和保山等地山区或半山区的布朗族,既是我国的人口较少民族,也是云南的特有民族和跨境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宗教信仰形态丰富多样,原始宗教、南传上座部佛教、基督教和汉传佛教并存。总的来说,布朗族宗教文化中所包含的核心价值观与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是协调一致的,但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宗教信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宗教信仰与义务教育的关系、宗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关系以及宗教信仰与周边及境外少数民族的关系,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另一方面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布朗族宗教信仰中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伦理道德精神和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云南、和谐边疆服务。

布朗族;宗教信仰;和谐社会;宗教渗透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是一种以信仰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的庞大组织和社会实体,常常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往往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宗教信仰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可回避的因素,尤其是在多民族、多宗教信仰并存的边疆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中显得更加重要。

布朗族是我国的人口较少民族之一,也是云南的特有民族和跨境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普洱、临沧、保山等州市的边疆山区或半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其信仰宗教形态丰富多样,主要信仰原始宗教、南传上座部佛教、基督教和汉传佛教。信仰特点是:宗教经典多借助傣族文字记载、宗教信仰多受周边少数民族影响、同一地区存在不同的宗教形态以及不同地区信仰相同宗教等等。

原始宗教信仰在布朗族地区较为普遍,几乎每个布朗族村寨都有进行祭祀的场所。凡遇逢年过节或家运不顺等诸多不吉之事时,布朗族都要举行宗教仪式,问卜于各路神仙,祈求神灵神保佑家庭和睦幸福。在布朗族信仰的原始宗教中,各地信仰崇拜的对象种类各不相同,双江布朗族原始宗教信仰有送火神、祭鬼田、祭寨神、祭竜神、叫魂及叫谷魂等;勐海布朗族原始宗教信仰主要有祭竜洞、祭天地、祭寨心、祭寨门、祭祖等;施甸布朗族原始宗教信仰主要有祭山神、祭水神、祭刀、祭五谷、祭麦地、祭树神、祭祖等;云县布朗族原始宗教信仰主要有祭山神、祭猎神等。

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的布朗族主要分布在勐海、双江、永德、澜沧等地。南传上座部佛教起源于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5世纪的古印度。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南传上座部佛教进入云南后首先传播到了傣族地区,然后再传入受傣族土司统治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勐海、双江等地的布朗族历史上曾长期受到傣族土司的统治,南传上座部佛教也因此传入布朗族地区,并对布朗族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今很多地区的布朗族在泼水节、关门节、开门节期间都要举行与傣族相同的宗教仪式活动。

信仰汉传佛教的布朗族主要分布在施甸县木老元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木老元布朗族信仰汉传佛教的氛围十分浓厚,“文革”以后,汉传佛教信仰逐渐淡化,村民只是作为居家信众到寺庙中拜佛,大年初二或者家里遇到不顺时,便会到远离村寨30多公里之遥的位于县城边的戒月庵烧香拜佛,祈求佛祖保佑家庭和睦平安,来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信仰基督教的布朗族主要分布在与佤族、哈尼族杂居的澜沧县文东乡旧苦寨和墨江县景星乡挖么一带。澜沧县由美国牧师永伟里及其子永亨乐、永文生从缅甸景栋传入;墨江县基督教由美国传教士巴士德、贝开文、德国韦照熙夫妇、丹麦韩茂珍等人传入。基督教传教士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后,建立学校、医院、以及活动中心,有时赠送物资,历史上“给生活在短缺社会中的布朗族”[1](P53)带来了“西洋”文化以及一些物质上的满足,并与布朗族文化发生碰撞,使这些地区的布朗族文化生活发生了变迁。

人类学者普遍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体现民族特征的文化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影响,布朗族的传统宗教信仰也发生了巨大的变迁。

首先,布朗族的传统宗教信仰逐渐淡化。随着布朗族地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布朗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呈现出逐渐淡化的趋势。很多年轻人不愿再出家为僧,普洱市澜沧县等地南传上座部佛教呈现出僧人减少以及佛教人员老龄化等问题,有的村寨寺庙已面临“后继无人”的尴尬情况,影响了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云县等地的布朗族由于与其他民族通婚以及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等原因,一些传统的宗教祭祀活动也渐渐减少,很多年轻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宗教文化知之甚少;面对现代化的冲击和影响,临沧市双江县等地布朗族不仅存在“有寺无僧”现象,而且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村民参加佛事活动的积极性也没有以前高了。

其次,宗教信仰与义务教育之间的矛盾时有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宗教在少数民族宗教史上一直扮演着传播文化的角色,佛寺成为布朗族等少数民族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对提高布朗族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勐海布朗山,保留有凡男性儿童都要入寺当和尚的风俗,因此佛寺成为布朗族青年接受教育和学习文化的重要场所。在民国初年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勐海布朗族地区的一些佛寺还举办过短期小学班 (和尚班)。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布朗族地区相继开办了学校代替“和尚班”,并在学校里针对布朗族学生开设了“双语文教学”,以提高布朗族群众整体受教育的水平。但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学生退学入寺当和尚的情况,适龄儿童的入学率一度下降。当地政府于是采取了一方面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另一方面允许宗教界人士在佛寺开办“和尚班”等措施,以保障布朗族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笔者在2008年初调查中发现勐海县布朗族的宗教信仰与义务教育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儿童在佛寺里当和尚期间,晚上主要学习傣文,第二天一般凌晨五点起床,之后还要承担扫地、敲钟等日常事务。由于起床时间过早,小孩子在学校课堂上,经常出现睡眠不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课堂学习;当和尚期间的悠闲生活,使布朗族儿童形成了一种散漫的习惯,学习积极性不高;佛寺相对封闭的环境,使当小和尚的布朗族儿童没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汉语,致使许多儿童回到学校后因感到难度较大而不愿意学习汉语。这些原因导致了勐海县布朗山的布朗族大多小学毕业后就不愿意再继续升入中学学习。在澜沧县,儿童入寺为僧的传统曾严重影响了学校义务教育的开展,后来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通过在学校开办“和尚班”的形式,动员童僧白天上学、晚上入寺学经,才使得布朗族儿童学习汉文化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又引发了另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近年来这些布朗族地区出现了僧人数量越来越少的现象,特别是出家入寺终身为僧者日益减少,导致一些佛寺因僧人太少而无法举行宗教活动。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但是,布朗族地区始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宗教信仰与义务教育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传统佛寺教育与现代学校教育此消彼长带来的各类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

第三,布朗族传统宗教活动的费用不断增加。由于宗教信仰的多元性,布朗族每年都要在不同的传统宗教节庆期间举行一系列相关的仪式活动,其中赕佛是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地区布朗族的一项重要佛事活动。由于深受傣族的影响,布朗族每年的传统宗教节庆主要有泼水节 (俗称“插花节”,布朗语称“桑刊”、“景比迈”等),在节庆期间都要举行赕佛活动。布朗族的赕佛活动有小赕和大赕之分,小赕一般会给佛寺捐献一定数量的饭菜、烟酒、布匹及少量现金等等,而大赕除了给佛寺捐献钱物外,还要请佛爷到家中来念经祈祷,禳灾祈福,届时需杀猪宰牛,准备丰盛的酒席,邀请远亲近邻到家欢聚。布朗族认为,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在有生之年一定要举行一次这样的大赕,来世才能投胎到一个好的人家;而且谁家赕得越多,邀请的宾客越多,越能显出主人家的地位和威望。这样的观念深深影响着布朗族的行为和日常生活。施甸县的布朗族在举行宗教仪式时都需要宰猪、牛、羊、鸡以及香纸等物品,许多活动需要供奉三牲,每套三牲包括鸡、酒、肉、茶、香火以及冥币等,有时也包括猪、牛、羊等。双江县的布朗族在每个重大佛教节庆期间以及举行宗教祭祀活动时,也要到佛寺里举行赕佛活动。从笔者2008年初对勐海县西定乡章朗村布朗族的田野调查情况来看,这里的布朗族赕佛活动时间长、参加人数多、花费金额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每个家庭为了能在有生之年举行一次体面的赕佛活动,即使节衣缩食、省吃俭用,甚至是借钱举债也一定要举行赕佛活动。可以说,布朗族群众每年花费在宗教活动方面的费用少则数百元,多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在产业结构调整带来一定经济收益时,还出现了相互攀比,使得赕佛费用不断增加。这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生活本来就不太富裕的布朗族群众来说,无疑增加了一笔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水平。

第四,境外敌对势力和邪教组织对布朗族地区的宗教渗透从未间断。随着全球一体化体系的进一步推进,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更加密切;同时,西方敌对势力和境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对我民族地区的渗透、分裂、颠覆和破坏活动也从未停止过,随时影响和威胁着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地处云南连接南亚、东南亚国际大通道边境沿线的布朗族地区历来境外敌对势力进行宗教渗透的地区之一。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布朗族聚居地区有寺无僧的情况较为突出,导致一些村寨的信徒私自外请僧人入住,给境外敌对势力提供了可乘之机,外籍僧人常住我国境内布朗族佛寺甚至主持佛寺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一些信徒无视党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勐海、澜沧、镇康边境一带的边民经常以经商、探亲为由擅自出境参与宗教活动,境外信徒也经常到我境内参加宗教活动。由于基督教错综复杂的历史背景,境外敌对势力打着基督教的名义对我国的宗教渗透也从来没有间断过。“神召会”、“浸信会”等基督教组织除了主要在中缅边境怒江傈僳族地区进行较为频繁的宗教活动外,在勐海、澜沧等地布朗族中的宗教活动及宗教渗透也不容小觑,给边防巩固和国家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此外,邪教组织在布朗族地区的活动也不容忽视。临沧地区的“门徒会”、“全范围教会”、“三帮仆人派”等邪教组织在农村活动日益加强,虽经政府和公安机关多次打击整顿,但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并未销声匿迹,而是经常打着宗教旗号,以传授《圣经》为幌子,在布朗族地区秘密恢复组织和发展会员,宣传歪理邪说,大肆收敛钱财,进行危害社会甚至反政府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布朗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有的布朗族村寨甚至出现了因相信“邪教”而致人死亡的情况,给布朗族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从以上例子来看,处于边境沿线的布朗族地区经常成为邪教组织进行渗透的重点区域,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布朗族多分布在山区半山区和国境线,自然环境相对恶劣,通讯设施落后,道路交通闭塞,与外界的接触和交流不多,对于新鲜事物好奇并容易接受;二是布朗族是一个跨境而居的少数民族,与境外布朗族具有相同的宗教信仰,受“宗教无国界”等思潮影响,长期保持着通婚互市和友好交往,边民之间的来往较为频繁;三是农村部分党员信教或参与宗教活动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的基层党组织疏于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给利用宗教“西化”和“分化”我国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四是西方国家对我国实施宗教渗透由来已久,他们不遗余力地利用各种关系和渠道,向我国边境地区进行宗教渗透,争夺信教群众。这些都成为布朗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建设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即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既包含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含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社会。宗教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与社会这个大系统和其它子系统之间都存在一种互动的关系,宗教和睦与否对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影响。作为一个地处西南边疆的跨境民族,布朗族宗教和谐不仅关系到本民族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的边防巩固与长治久安。可以说,宗教信仰和谐是布朗族地区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是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边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国际性和复杂性,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以及布朗族宗教信仰中的几个关系,构建和谐边疆,和谐云南。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宗教信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键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管理,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宗教信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将主要精力放在脱贫致富上,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云县忙怀乡布朗族村民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人均年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充分发掘宗教信仰中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大力发展宗教旅游,以旅游带动经济,推动社会发展。施甸县政府着力打造“金布朗”旅游品牌,充分挖掘布朗族的民族文化、饮食文化以及旅游资源,设计开发“姚关-摆榔-木老元-甸阳-由旺-水长文化旅游圈。”[2]大力发展民俗文化旅游,每年吸引了大批游客前来观光,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经济效益初见成效。在此基础上,引导信众建立正确的消费观也应成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重心。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宗教信仰与义务教育的关系。南传上座部佛教信仰已成为布朗族群众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宗教信仰与义务教育之间的矛盾仍不同程度地在布朗族地区存在。要想切实改变布朗族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真正推动布朗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只有不断提高布朗族群众的整体素质,其根本的途径就是要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目前,南传上座部佛教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佛寺里的僧伽越来越少,且多为年事已高者,已经很难支撑当地的宗教活动。而另一方面,尽管布朗族有男孩到七八岁以后要入寺为僧寺一段时间的风俗,不过由于国家关于适龄儿童必须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习文化知识的法律规定,使得两者不能得到很好的兼顾。我们认为,在处理两者的关系上一是要改变思想观念,提高布朗族对宗教信仰和义务教育利弊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布朗族地区的教育投入和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布朗族的整体受教育水平;三是积极培养宗教人才,改革那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宗教制度和规定,使改革后的宗教制度既适应社会发展也能促进宗教本身的发展,实现双赢或多赢的局面。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布朗族地区宗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关系。布朗族宗教文化是该地区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是宗教旅游的重要内容,离开宗教文化,宗教旅游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宗教旅游是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的载体,是开发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发展方向。所以,其宗教文化保护和传承与宗教旅游关系处理的好坏与否,关系到布朗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如前所述,宗教旅游可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生活的水平,并使宗教文化得以传承和延续。但在发展宗教旅游的同时,应该怎样保护和传承宗教文化呢?一是处理好民族与宗教的关系,充分挖掘布朗族的宗教文化。布朗族周边地区居住着多种其他民族,各自具有不同的宗信仰教,在尊重其他民族宗教信仰的前提下,应充分挖掘和利用布朗族独具特色的宗教文化;二是发展宗教旅游是保护和传承布朗族宗教文化的重要途径,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与传承”的原则,通过最大限度的挖掘布朗族的宗教文化,发展宗教文化旅游,达到保护和传承布朗族宗教文化之目的。施甸县通过打造“金布朗”品牌来发展旅游业,并将此作为保护和传承布朗族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即是最好的例证。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与周边及境外少数民族的关系,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云南自古以来就形成了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以及交错杂居的分布格局。布朗族在国内主要与汉族、傣族、哈尼族、拉祜族、佤族、彝族等民族交错杂居,各民族间在政治、经济、贸易及生活上交往较为频繁,文化上相互影响。由于各民族之间各自不同的宗教信仰,使得布朗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宗教方面的矛盾往往会引起有关民族的强烈反应。此外,布朗族是云南省16个跨境民族之一,与缅甸、老挝和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布朗族宗教上同宗同源,边民之间互耕、互婚、互市,来往较为频繁,关系密切。国外敌对势力和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于是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手段,企图利用宗教达到分裂我国的罪恶目的。比如部分境外僧人以交流为借口到境内传教,并控制寺庙。基督教在边境及少数民族中传播十分活跃,渗透力极强,应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处理与周边民族、境外民族之间的关系过程中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各民族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民族之间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能上升为敌我矛盾,应使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进行解决。在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时,要“把宗教问题还原为社会问题,而不是提升为民族问题、政治问题”[3];二是要加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三是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加强自身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四是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做好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境外宗教渗透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增强布朗族群众的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以消除境外宗教和敌对势力对我的影响。

总之,“宗教不但可以为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和谐和社会稳定服务,还可以为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公民之间的和谐服务,并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主要的作用”[4](P30)。布朗族宗教信仰中蕴含着许多促进社会和谐的传统理念和道德规范,特别是其宗教文化中所包含的核心价值观,大都是以超然的方式来表达对于现世理想社会的诉求,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总目标是协调一致的。这充分说明了宗教文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具有消极的一面,我们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布朗族宗教信仰中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伦理道德精神,发挥其积极功能,扬弃不和谐因素,限制其消极作用,为构建和谐云南,和谐边疆服务,不断促进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1]钱宁.基督教与少数民族社会变迁[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

[2]云南日报 [N].2006-4-21(12).

[3]张桥贵.浅谈宗教工作与反宗教渗透 [J].世界宗教文化,2007,(4).

[4]李利安.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和途径 [J].中国宗教,2006,(9).

Abstract:Religion is often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ife in the border and minority areas.The Bulang nationality,a native minority group living in the mountainous areas in Xishangbanna,Pu-er,Lincang and Baoshan,is relatively backward in term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The Bulang people believe in primitive religion,Theravada,Christianity and Mahayana.Though the core value of their religions agrees with the goal of a harmonious society,there are some negative elements in their religions.Thus,it is necessary to clev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us beliefs and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ns and compulsory education,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us protection and religious inheritanc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ns and the minority groups in the borderlands of China and in other countries,and bring the positive elements in their religions into full play for help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Yunnan.

Key words:Bulang nationality;religion;harmonious society;religious penetration

(责任编辑 伍琼华)

The Major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Bulang’s Religious Belief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HUANG Cai-wen1,LI Jie2
(1.School of Ethnic Cultures,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Kunming 650031,China;2.Office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Kunming 650031,China)

D633

A

1672-867X(2011)02-0016-05

2010-06-21

1.黄彩文 (1970-),男,云南民族大学民族文化学院副教授,民族学博士。

2.李杰 (1976-),男,云南民族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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