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河口起义与中法交涉
2011-12-08陈元惠
陈元惠
(西南林业大学思政部,云南 昆明 650224)
1908年爆发于云南的河口起义,又称戍申河口之役,它是孙中山在西南边境筹划的第六次起义,是辛亥革命史和云南近代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口地处中越边境,与法属越南保胜(今老街)隔河毗邻。河口起义爆发前和爆发后,云贵总督、云南洋务局与法国驻滇领事、清廷外务部与法国驻华公使函照往来,面晤会商,中法双方就查拿镇压革命党人、保护洋人传教士、滇越铁路损失、法商损失等问题进行了交涉,因此河口起义也是近代中法关系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对于河口起义的起因、经过、结果及河口起义的领导人等问题已经作了相应研究,但以往研究缺乏从清廷与法帝国主义关系视角探讨河口起义前后的中法交涉,未能揭示中法联合镇压河口起义、晚清时期中法关系的矛盾与利益协调及清廷腐朽与法国强权。因此,笔者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档案资料和相关文献对河口起义前后清廷与法帝国主义的交涉问题略陈管见。
一
河口起义前夕,晚清云南政府和法方对在滇越的革命党人都有所警觉,法国驻滇总领事电告清廷云贵总督锡良,锡良令按察使沈秉堃面商了法国驻滇总领事,中法对于阻遏、查拿革命党人和滇越铁路停招广工达成一致意见。据 1907年 12月 14日沈秉堃、粮储道增厚向锡良的呈电里称:“革命党首孙汶(文),时在法属之河内海防一带,与粤犯梁兰泉、滇犯关福臣等,招布党羽,暗结逆谋,希图潜入滇境扰乱。”[1]又 1908年 1月 17日,云贵总督兼云南巡抚“锡良为法国驻滇总领事通知有革命党将窜滇边,已电饬沿边防军严防致法国驻滇总领事的复照”中称,据总办洋务局沈秉堃称,“本日晨刻,准贵总领事派苏副领事到该司衙门面谈,接得蒙自来电,访有革命党携带军火,将窜滇省,现在潜伏交界地方,应即告知,请速严防。午时即饬沈臬司亲唔贵总领事,彼此商办。”洋务局沈秉堃与法国驻滇副领事商谈后,达成如下意见:一是法国同意协助清廷阻遏革命党人入滇,“允即电达越南总督,派遣军队警察,于滇越交界,凡可通行之处拦截,不准入滇。”二是帮助清廷查拿革命党人,“设有匪徒窜至,即由滇省驻兵,两相夹击,务期扑灭。复将匪首数人姓名开存,一并电请越南总督代拿交办。”三是关于滇越铁路停招广工,“并允电知雷正领事及驻蒙铁路总公司,停招广工。以后工程,即就滇省内地招募,俾路工不旷,而盗源断绝。”锡良对于法国驻滇领事支持查拿镇压革命党人深表感谢,“种种盛情,本部堂实深感谢,除电饬沿边防军严密巡防,以期与贵国军队、警察声气联络外,相应照会贵总领事,以伸铭感可也。”[2]
河口起义爆发前,清廷与法国交涉主要是云贵总督、云南洋务局与法国驻滇领事函照交涉,对于查缉革命党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事实上,一方面法国对于在越南的革命党人采取的仍然是默许态度。1906年后,晚清廷通过外交手段与英国和日本交涉,两国禁止同盟会革命党人在英国、日本、香港等地公开活动。1907年 3月下旬,孙中山在越南河内甘必达街 62号设立指挥粤桂滇三省起义的领导机关,并将兴中会分会改为同盟会分会,先后加盟者达数百人,如广西三点会的著名将领、河口起义的领导者黄明堂(钦州大寺人)。从此,1907年至 1908年,孙中山以越南河内为中心在桂滇边境先后发动领导了钦州王岗山起义、镇南关起义、钦州马笃山起义和云南河口起义。1908年 2月,清王朝晓谕全国,“再加二十万金”悬赏缉拿孙中山,并向北京法国公使交涉,说明孙文在河内指挥革命党举事,有碍两国邦交,要求法国当局将孙文驱逐出境。孙中山被迫离开越南转移到新加坡,但法国并未驱逐在越南活动的其它同盟会员,孙中山“离河内之际,一面令黄兴筹备再入钦廉,以图集合该地同志;一面令黄明堂窥取河口,以图进取云南,以为吾党根据之地。”另一方面,驻蒙铁路总公司并未停招广工。1908年 2月底,法国招工修筑滇越铁路,孙中山命同盟会员黄明堂、王和顺、关仁甫率领准备在河口起义的士兵潜赴老街,乔装成铁路苦力,在监工的带领下到河口镇做苦力工,直至 4月 30日,约有二百多革命党人乔装成修筑滇越铁路的苦力工,成为发动河口起义的重要力量。[3]
二
河口起义爆发后,为迅速平定革命党人,清廷请求法方协助镇压革命党人。河口起义爆发之初,清廷向法方求助,遭到了法方的拒绝。清廷云南河口对汛副督办王玉藩曾照会河口领事转告保胜越官,“初由王副督办照会杜领转告保胜越官防范,继又函请夹击”,法越方“乃以不能反攻革党为词,自居局外。”[4]黄明堂率起义军进入河口城,王玉藩率两营人据半山炮台死守,并派人密赴老街向法国防营统领求援,借兵两哨平乱。法军统领答复:“此次起事,乃革命党,并非盗贼,不能如命”。[5]5月 2日,云南洋务总局沈秉堃照会法国驻滇总领事宝如华:“设中国匪党将来追捕至边界时,倘其窜入东京,尚希截击,两国会剿,务使此种匪党,悉得捕获。”[6]清廷外务部请求法国帮助,法国则“要求利益,始肯出兵”。[7]
1908年 5月 5日、6日,清廷外务部根据 5月2、3、4、5日云贵总督锡良的电报函照法国驻华公使,交涉请求法国协助镇压革命党人,“所有关于越南一面,仍应由贵国武官接追捕获,以靖乱端。相应函达贵大臣查照,迅即转电贵政府速饬越督,查照会汛章程,严令保胜法官认真接捕,并通饬越属边界官严密稽查,实力奉行,万勿纵容该乱党等潜匿越境,遇便滋扰,庶两国边境可保治安,而中法邦交,得益亲睦。”[8]为便于堵查革命党人及粮食枪械,请法方准中国官兵登滇境火车检查,“现行滇境火车,准有中国官兵随时登车检查。”[9]同时,对法越方纵容革命党人提出外交抗议:“如将来查确,法人有隐助或纵容情事,则云南此次损失,当由贵政府负其责任。”[9]
鉴于河口起义的迅速扩大,法国当局也为之一惊,遂于 5月 6日表示,对清廷“当竭力相助”。[10]之后,法方采取了如下措施支持清廷镇压革命党人:一是法越增兵老街,封锁中越边界,查禁、扣留和驱逐在越南的革命党人。“越南政府曾派越兵两中队,西兵一中队,前往老街,既厚兵力,帮理边一带警务,老街同时曾施严密稽查,凡遇东亚人过境,如未执有合例凭纸或查系并无要情前往中国者,一概禁阻其前进南溪。此法见效,最称简捷。所有革命党匪,欲前往河口者,因此悉被拘囚,不久俱应驱逐出境。”[11]又 “在越文武,百方严加禁查,以致滇乱粗平,现又拘获匪党七百余人。”[12]二是邮政系统严查往来函件,断绝革命党人的信息联络;同时断绝革命党人来自法越的后援。“越南邮务电政局,凡遇有交付革匪函件等等,悉行禁止通过。如此广东、香港与新嘉(加)坡等埠来者,是此外如中国商家有在河口地方设铺营业者,凡与革匪交通,无可遁饰者,是则越政府即于其歇业,有关当地商务,亦不为顾,饬令离此他去,不准逗留。越南政府凡于边务盘查有益之法,无一不施,尽力阻遏,革匪在其属地扩张声势,遇有资助革匪之输送,亦极设法不令投收。”[13]这样,法越殖民当局通过如上措施阻止起义人员及饷械通过越南进入云南,协助清廷缉拿革命党人。河口起义的领导者之一黄兴于 1908年 5月 9日从河口返回越南河内招募人员及筹措饷银, 5月 11日行至老街被越南法国殖民当局扣押驱逐出境。法越封锁中越边关,禁阻起义人员及粮械入滇,河口革命军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锡良得以乘机调清军围攻,5月 26日清军攻陷河口,黄明堂率义军六百余人突围撤入越南,被法国殖民当局勒逼缴械,强行遣散,河口起义失败。[14]
河口起义爆发之初,清廷请求法方协助缉拿镇压革命党人,法国仍然延续之前的政策,对于河口起义持观望态度;随着起义的迅速扩大,法国选择了支持清廷,其本质是中国境内的革命蔓延影响法国在华利益,同时中国革命势必会波及越南的仇法和反法情绪,这是法国殖民者不愿看到的。正如法国驻蒙自代领事拉法埃·罗所言:“尽快结束目前的骚乱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已经给我们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15]因此法国殖民者为了自身利益,选择支持清廷镇压革命是其权衡利弊的最好选择归宿。
三
1908年河口起义爆发后,中法在谋联合镇压革命党人的问题上虽然达成共识,但清廷与法方基于各自国家利益矛盾交织于其中,河口起义被镇压后凸显出来。我们从河口起义被镇压后中法“飞龙事件”、“峙马村事件”、滇越铁路、法商损失赔偿的交涉中可以窥见一二。
根据法越飞龙汛官致电法国驻华公使报称,中国汛兵越界于飞龙枪伤法越汛兵,即飞龙事件:“1908年 6月 3日,法兵哨队梭巡地段,保卫界安时,适合至距芭龙(又名飞龙)相近之处,忽被中国官军越界突攻,将带队之法二圈官(魏镐)及兵丁六名咫尺枪毙,枪伤兵丁四名。”法越又报,“1908年 6月 4日,驻守海油华汛之官兵,越界来圻抢掠峙马村”,[16]即峙马村事件。法驻华公使接报后,于 1908年6月5日、6月 8日函照清廷外务部严辞抗议,“务将行凶之各犯,在于法国特委之员面前,立即重加惩办,是为至要。”[17]“极应严加获罪人员,从重惩治,并予以足满赔偿。”[18]法公使并于 1908年 6月 14日函照清廷提出赔偿具体要求:一是飞龙、峙马的赔偿,二是滇越铁路损失赔偿,三是照顾中国舆论在滇省利权问题上不再索要,代之为中国境内续修铁路以补偿法国对中国的众多帮助等问题。“其所索各款开列于左:一、将在芭龙、峙马等处行恶之各犯从重治罪;二、将滇督锡良调任;三、应赔卹款二十五万法朗,以慰被害员兵之家属;四、所有法人,如隆兴、临安等公司以及铁路在滇省应享利权,务当切实保全。至于铁路一层,因地方官或阻滞为难,或于保护地方治安,素不经心,致有工程延搁,工厂纷纭无章等事,铁路受有亏损,应由中国政府承认赔补之基础,其赔款多寡,一俟彼此会查,再行酌定。在本国政府以贵国人情舆论为重,不在南省有所索要。只当由贵国政府遂愿应允法国将正大铁路展修通至西安,与英德两国承造津浦铁路情形类同便是矣。”[19]
清廷于 1908年 6月14日、6月15日回复法公使函照,“本爵大臣甚愿就案论案,从速和平了结,但必须彼此委员确切查明究竟,法越人因何伤害,并由何人伤害,方可秉公核办。”提出解决办法,双方先派员核实情况,清廷外务部“电委蒙自关道高道而谦前往在案。”并请法方派相应之大员会同核查,“应请贵大臣转达贵国政府迅派品位相当之员,会同高道将滇、桂两案实在情形,详晰查明,以便从速了结可也。”[20]法公使根据法政府指示,于 1908年 6月 17日函照清廷外务部,法方“经本国政府选派驻粤领事官魏武达与贵国所委高道而谦,将芭龙、峙马两案确切会查。”[21]至此,中法双方对于派员核查达成共识。同时,清廷外务部于 1908年 6月 20日致电清驻法刘大臣,以了解法政府对于如上所述事件的态度。6月 22日、6月24日,清驻法刘大臣回电,法方认为:“滇匪两大股窜入越南,已添派缉捕,总因滇督无力,剿匪无队,至贻害邻境,务请贵国速饬剋期平乱,毋任窜扰越南为要。”[22]“边界近事,皆滇督之咎,若不调换,患无已时。务请贵国体会速决。”驻法刘大臣认为,“法外交部词气甚坚,一再申辩,毫不松动(劲)。窃思目前急要,在速平滇乱毋任另生枝节。”[23]
中法交涉两案的同时,法方还向中方提出滇越铁路损失的赔偿。1908年 5月 21日,法国驻昆领事宝如华函照云南布政使沈秉堃,提出中国官兵胁迫路工充营兵,影响铁路进度,使公司受损,责在中方,“自革命党闹事以来,所有第十包工小段雇用之工人日见减少。……有等本地工人逐暂被官招去充勇,以实军队。……此次工人之不足,……故所有因迟延之失于担任及将来之费用,或因此加涨之处,悉不任咎也。”[24]法方的声明其实质是推卸责任,为将来索赔作好准备。5月 31日,沈秉堃抗驳法方,声明中方不应担责,一是革命党人在法越活动初期,中方即已函照法越方查缉相关头目,并声明“倘一旦窃发,扰及铁路治安,滇难认咎。又匪倘由越入滇,窜扰路工,滇省断难担此责任。”[25]二是法方不服从中方要求遣散广工,致使革命党人混入,“铁路公司招募广工,众以万计,……匪首黄和顺、梁兰泉,均为公司从前所用大工头。”三是当地招募的土工农忙时节回家做工,中方并未迫胁路工为营兵之事,“本地土夫,不耐烟瘴,且值农忙,向来于三、四月间皆回家耕种,为舆情习惯,公司亦深悉其情。此等人实不合军队之用,各营断不招募。”[26]
法方在北京亦向清廷提出滇越铁路损失的交涉。1908年 5月 21日,法国驻华公使函照清廷外务部,“滇省路工因乱中止,该省大吏有保护之责,遇有法公司过问之处,应由滇省承担此咎。”同日,清廷外务部饬令云贵总督查滇越铁路因乱停工事,并派蒙自关道高而谦查核。1908年 5月 22日,外务部根据锡良呈报驳法国驻华公使,“滇越路并未停工、停车”,并再次要求锡良“希密饬详查电复,以便因应。”7月 3日,云贵总督锡良呈外务部,根据查实未竣工之路“该公司迄未停工,我营委亦照常保护”,已修通之路“是该火车亦始终未曾停行,纵偶尔停车,系因雨发路崩,非因匪乱所致。”[27]7月 23日,经派员复查,锡良仍坚持原议,认为滇越铁路并未因“滇乱”停车停工亏损之事,“本部复查无异”。[28]
1908年 5月到 7月,中法函照交涉,且中方派蒙自关道高而谦,法方派粤领事魏武达会同核查。中法双方各执一端,法方仍坚持中方应承担滇越铁路受损之责,不再提“飞龙事件”、“峙马村事件”,法方其意在表现出退让的姿态,以便于滇越铁路损失的索赔。1909年 1月 31日,法国驻昆领事宝如华函照云南交涉使司,仅要求赔偿滇越铁路损失,且一再减少索赔额度,并放弃“飞龙事件”的索赔,认为法方已作出最大让步。[29]法方所提赔偿铁路损失费,由 300万佛郎减至 100万佛郎,最后又提出 75万佛郎的索赔。除此之外,法方又于 1909年 1月突然向云南交涉使司提出法商损失索赔成洋 17119元。云南交涉使司对此予以抗驳。1909年 3月 15日,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呈电北京,对于法方索赔铁路及法商损失仍坚持“匪由越至,法有纵匪情形”,责在法方,中方不应赔偿;且云南财穷,断不能承担赔偿,“且处此财穷力尽之地,认赔亦万无可措手。”[30]
河口起义被中法联合镇压之后,关于法方索赔滇越铁路及法商损失两事的中法交涉函照往还,久议未决。对于法方而言,强辞要求中方赔偿;对于中方而言,按理不应赔偿。最终,清廷做出让步。
一是关于法商损失赔偿的让步,系根据云南按察使兼交涉使世增提出的补偿法方意见。1909年 3月,云南交涉使世增与法国驻昆明领事商妥处理法商损失意见。4月 30日,法驻云南总领事同意处理法商损失。6月 19日,世增将致法使的复照呈报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呈报处理法商损失意见,论理中方不应赔偿,但考虑中法交谊酌给法商抚恤之资:洋 10839元。如“法商六家及南乐内两事,敝处虽无应偿之责,惟曲体尊意,不妨酌给银两以为抚恤之资,一俟铁路月费交到,即提拨洋一万零八百三十九元送请分别转给。似此力图交好,自信于该商等体恤备至,此案决不难从速完结。……本兼署司亟愿永久平和,俾两国人民同享无量幸福。”[31]
二是关于法方索赔滇越铁路损失的中法交涉结果。法方于 1909年春夏间,拟一通融速结之法电告法驻京公使:“一、滇省未尽保护铁路之责,现不再提。二、中国偿款二十五万作为抚恤剿匪被难之法员弁及买回军粮城兵房。”根据法方提出的速结之法,清廷驻法大使刘式训亦提出结案之法,根据滇越铁路公司亏损实数,以收回天津军粮城为名,同时附带提出在河内设立领事的交涉条件,补偿法方 20万两,此款由直隶总督代筹。如驻法使臣刘式训函称,“滇路损失,公司必责越督赔偿,越督仍必要求政府取偿中国,久悬不结,究非交际所宜。如愿酌偿,乘机兼议河内等处设领一事,得失相权,尚称合算。……至军粮城为津防要地,法人占据后,经营一切,费款颇多。历经北洋大臣索还未允,亦应及早收回。当查照该公司亏损实数,以收回军粮城兵房为名,统行酌给 20万两。设领一节,亦要以案结后即行议定。”对于刘式训提出的通融办法,“法使均匀照办”。至于 20万款项来源,外务部与直隶总督商妥,由直隶总督代为筹拨,“惟滇省系受协省分,连年叠被匪扰,筹措綦难,该款欠有军粮城兵房赎费在内,莫如由直督悉力代筹,既藉纾滇省财政之困难,亦可避滇路认偿之名目。事关大局,畛域何分,现臣等已与直隶前后任督臣会商妥洽,均愿担任。”1910年 1月 20日,清廷外务部将此处理结果请旨清廷,“相应请旨,饬下直隶总督臣陈夔龙迅即筹拨银二十万两汇交臣部,转给法使照收,作为完案。一面由臣部咨行该督臣收回军粮城兵房,并与新任法使马任理商定河内设领事宜,以符前议。所有议结滇路悬案及收回军粮城兵房缘由,谨恭折具陈,是否有当,伏乞皇上圣鉴训示施行。”同日,外务部“奉朱批依议。钦此。”[32]至此,中法交涉 “飞龙事件”、“峙马村事件”、滇越铁路损失数案并结赔偿法方 20万告结束。清廷于河内设立领事一事,根据中法战争后签订的条约,清廷即有此权,但因法越推延和晚清不明设领对于国家民族的意义,清廷让渡了权益还未自知,滇案议结重提设领,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廷终未完成河内设领一事。另关于法方强烈要求调任云贵总督锡良一案,1909年始由沈秉堃代理云贵总督,锡良调任与法方的关系,还需深入研究。
总之,1908年河口起义前后的中法交涉,是晚清中法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晚清中法呈现出矛盾、斗争和妥协的复杂关系。河口起义爆发前,云贵总督与法国驻滇总领事、云南省洋务局总办与副领事函照往来和面晤会谈,双方就协作查缉镇压革命党人达成一致意见,法方允诺阻遏革命党人入滇、查缉在越革命党人和滇越铁路禁招广工;但事实上,河口起义的爆发说明法国并未严格履行诺言支持清廷缉拿革命党人,对于革命党人暗中支持,对于清廷则虚以委蛇,其实质是想利用革命党人挟制清廷,以便从清廷手中攫取更大的殖民利益,法国对待革命党人与清廷的态度,是其出于自身殖民利益考虑而做出的理性选择;河口起义爆发后,革命党人声势浩大,威震滇局和整个西南边疆,已经远远超出法国殖民者可以接受和控制的局面,革命的扩大影响了法国殖民者的在滇利益,势必会鼓舞越南的抗法民族斗争,颠覆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因此法国权衡利弊最终选择支持清廷镇压革命党人,河口起义在中法当局的联合镇压下以失败告终。河口起义被镇压后,法国以协助镇压革命有功向清廷提出滇越铁路和法商损失的赔偿要求,清廷外务部与法国驻华公使函照往来,面晤会商。清廷虽意识到按理不应赔偿,进行了辩争,但鉴于法国的强势,边疆局势的不稳定,清廷最终妥协认赔,以换得法帝国主义对清廷统治的支持。从河口起义爆发前后,中法交涉的过程和结果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清廷与法方在涉及到双方各自国家的利益问题上存在着矛盾,但在 20世纪初年的民族革命浪潮中,双方都需要彼此的支持,因此在镇压人民起义中双方达成了共识。由于清朝的衰弱与法国的强权,在中法交涉过程中,清廷不得不妥协求全,这也从侧面预示了清廷面临的内外困局,它已经不能带领中国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
[1]云南洋务局为查拿革命党人黄功詠等致云南巡抚锡良呈(1907年 12月 14日) [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第 1页.
[2]锡良为法国驻滇总领事通知有革命党将窜滇边,已电饬沿边防军严防致法国驻滇总领事的复照(1908年1月17日) [J].云南档案史料,第7期,第2页.
[3]吴龙章.黄明堂领导河口起义及失败原因浅析 [J].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
[4]外务部复法国巴思德公使的照会(1908年 6月 27日) [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5]唐启望,翁宽.孙中山西南四次反清起义 [Z].文史春秋.
[6]法驻滇总领事宝如华为查关辅臣事给云南洋务总局沈秉堃的照会(1908年 6月 10日) [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7]马竹髯.河口之役见闻录 [A].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 41辑)[C].
[8]外务部请法政府饬越督追捕保胜党人致法国大使函(1908年 5月 5日)[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9]外务部请在越法官查禁党人活动并准中国官兵登滇境火车检查致法国驻华公使的照会(1908年 5月)[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10]驻法国公使刘武训致外交部电(1908年 5月 6日) [A].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一编《中华民国的创立》上册 [M].中华书局,1981.
[11]法国驻滇总领事宝如华为追究革党活动影响铁路之责任复云南洋务总局三月二十五日的照会(1908年6月 9日)[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12]法国使馆为清官兵开枪伤毙越兵请重加惩办致清外务部函(1908年 6月 5日)[J].云南档案史料,第7期.
[13]法国驻滇总领事宝如华为追究革党活动影响铁路之责任复云南洋务总局三月二十五日的照会(1908年6月 9日)[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14]谢本书.近代云南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斗争 [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1.
[15]1900至 1908年孙中山与法国人 [A].辛亥革命史从刊,第 6辑 [C].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74.
[16]法国驻华公使为清政府官兵击毙越兵给清政府的外务部的照会(1908年 6月 7日) [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17]法国使馆为清官兵开枪伤毙越兵请重加惩办致清外务部函(1908年 6月) [J].云南档案史料,第7期.
[18]法国驻华公使为清政府官兵击毙越兵给清政府的外务部的照会(1908年 6月)[J].云南档案史料,第7期.
[19]法国驻华公使巴思德为中国官军越界击害法人,要挟赔款、调任锡良、保证法人在滇权利致清政府外务部的照会(1908年 6月 13日) [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20]外务部为中国官兵伤及法员越兵一事赴法国公使巴思德的照会(1908年 6月 13日) [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21]法国驻华公使巴思德为派魏武达会查芭龙、峙马两案给清政府外务部的照会(1908年 6月 16日)[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22]清政府驻法刘大臣复外务部五月二十二日电的电(1908年 6月 21日)[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23]清政府驻法刘大臣为法国外交部对滇边伤亡无理要求调换滇督,晋路一节不并入滇案致外务部电(1908年 6月)[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24]法国驻昆领事宝如华为铁路路工被迫充营兵事致云南布政使沈秉堃的照会(1908年) [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25]云南布政使沈秉堃复法国驻昆领事宝如华的照会(1908年)[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26]云南布政使沈秉堃复法国驻昆领事宝如华的照会(1908年)[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27]云贵总督锡良以外务部咨饬查滇越铁路因乱停工事致云南洋务局的札(1908年 7月)[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28]锡良复外务部咨(1908年 7月) [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29]法国驻昆领事宝如华为索赔法商损失致云南交涉使司的照会(1909年 1月 31日)[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30]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为陈明办理因河口之役法人索赔铁路、法商损失情况致北京云贵督部堂电(1909年)[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31]云南按察使兼交涉使世增将处理铁路防兵及法商损失等案致法使的复照呈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1909年)[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
[32]外务部将其议结滇路悬案及收回军粮城兵房的奏摺和硃批抄转云贵总督(1910年 1月 20日) [J].云南档案史料,第 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