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公民视角下的农民工体育参与研究
2011-12-08张群华
张群华
●研究报道
差异公民视角下的农民工体育参与研究
张群华
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就是差异公民的典型代表。农民工体育参与缺失,存在教育普及程度低导致的农民工体育文化认知上的偏差,经济资本不足影响了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动机与意愿等。以差异公民理论为研究视角,就农民工体育参与缺失的主要原因及发展对策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借鉴成功经验,赋予农民工群体以特殊的群体代表权;代农民工立言,建立农民工体育需求的利益表达机制;重文化差异,着力提升农民工群体自我认同感和城市归宿感等对策和重要举措,以期改善和改变农民工体育参与相对落后的现状。
农民工;体育参与;差异公民
近年来,农民工体育受到高度关注,但学者们更多的是从普适公民的角度进行探讨和研究。然而,多年来普适公民研究视角下的农民工体育参与问题,并没有得到更好的解决,农民工自我定位、社会歧视和社会偏见依然存在[1-5]。
农民工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殊群体,指那些户籍在农村,工作在城市的兼有农民与工人双重身份,亦农亦工而又非农非工的劳动者[6]。在当代中国,正是由于僵化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附带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得差异公民身份对许多社会现象的解释,比普适公民身份更具说服力,所以,本文以差异公民理论为研究视角,就农民工体育参与缺失原因及其解决途径进行探讨和研究,旨在探寻农民工体育参与缺失的真正原因,进而为政府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1 “差异公民理论”内涵
公民资格,作为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古老的一种思想和制度,强调不同种族、性别、阶级和生活方式的所有人,拥有一致的国家认同和政治信念,承担平等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义务——普适公民观[7]。
正因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容回避的,包括普适公民理论本身,也因过于强调整齐划一,过于强调同质性,即普适性超越了暗含其中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所以自20世纪末,这种普适公民观就屡遭多元文化主义者的猛烈批评,因而,为了缓解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张力,多元文化主义者提出了“差异公民”概念。“差异公民理论”的实质就是既要承认其公民身份中的公共价值取向,又要承认其拥有的特殊身份的差异性,即“少数权利”[8]。
当前,对差异公民理论论述最为系统的当属艾瑞斯·马瑞恩·杨,她在著作《政治与群体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一文中指出,普适公民身份虽已深入人心,却并没有消除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她认为正是这样的一种普适性公民观,反而造成了一种对不利群体的排斥……“实现普适性公民理念的企图,即公众被具体化为与特殊性相对立的一般性,与差异性相对立的同质性,将使得一些群体始终被排斥或处于不利之境地,即使他们拥有正式的平等公民身份”[9]。由此,她提出了需要承认一种群体差异的公民身份,并赋予弱势群体以特殊的群体代表权制度(理论)。
2 农民工体育参与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
2.1 农民工体育参与现状
2.1.1 体育参与状况不理想 毋庸致疑,体育在提高人的身体素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体育已逐步成为人们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农民工群体经济压力大、家庭负担重、文化素质低,忙于生计,大多数农民工既缺乏健身意识和手段,又缺乏有效的组织手段和必要的场地,所以,与城市居民相比,其参与全民健身的状况令人担忧。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所调查,上海、武汉、天津、兰州、重庆5城市的城市农民工“平时经常锻炼身体”的比例则为18%、7%、11%、23%、13%;“平时不锻炼身体”的比例则分别高达47%、65%、74%、60%、55%。因而,当前从农民工体育参与活动的现状来看,我国农民工普遍存在健身需求不旺,健身条件不足、社会帮扶不力现象,进而使农民工群体参与全民健身运动遇到了边缘化问题[10]。
2.1.2 体育认知出现偏差 相较于城市居民,我国农民工体育参与现状不理想,除此之外,由于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因而对体育活动概念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赵晓红指出:“农民工对体育健身的理解和认识,明显存在着差别。如有92.19%的小学及以下的农民工认同“劳动等同于体力活动”的观点,他们认为本身从事的体力劳动就是锻炼,用不着再去参加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有41.52%的初中学历的农民工接受这一观点,有16.63%的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这一观点,而大专学历以上的农民工由于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对体育的本质和功能的认识也较高,因此,选择人数最少,只有0.7%。所以,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工群体在体育参与的积极性和认识上也明显要落后许多”[11]。严珍同样也指出:“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农民工群体对体育的目的、作用、意义认识不清,因此出现部分农民工认为“劳动即体育”、“体育是有钱人的事”、“体育与自己无关”现象,也就不足为怪。”[12]由此可见,文化素质影响人们的体育意识、看法,进而影响人们的体育行为,可以说,农民工群体对于体育参与的意识普遍较为模糊,错误地以体力劳动与体力消耗的概念代替体育活动,也是农民工体育参与主动性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2.2 农民工体育参与制约因素分析
2.2.1 制度因素 (1)户籍制度带来的身份差异。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最主要的法律来源是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后,在以此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实践过程中,各地进行过小范围的修改,但捆绑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公民的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13]。
就农民工体育问题而言,农民工长期生活在城市,由于属地管理制度使得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其体育权利滞留于农村,以至于他们的体育权利纠缠于农村与城市社区或单位之间,得不到合法的保障,所以正如洪朝辉提到的“由于身份差异,由于全民的政府事实上已完全异化成了城市居民的代言人,所以制度的供给权完全归城市居民所独占,尽管城市政府代表的只是少数人,但这少数人却是权力的制定者,而且,以法令确定下来的户籍制度还保证了这种权力的强硬有力,从而也使得农民工的歧视问题、农民工的体育问题得以延续,渐行渐远……由于农民工的农民身份无法给他们带来代表权与表达意愿的途径,所以,他们的声音在全国人大的立法过程中很难或几乎没有得到重视,使得他们丧失了在城市参与讨论或制定公共服务内容的话语权,进而也导致了农民工体育参与愿望的无处表达也无法表达”[14]。
总之,身份差异、“内”“外”有别的城市户籍管理政策,则是农民工体育参与缺失的一个重要根源,身份差异带来了那些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出台,也带来了体育资源分配上的倾斜政策。
(2)户籍制度造成的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的缺失。除身份差异外,户籍制度制约农民工体育参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由户籍制度所导致的农民工体育参与责任主体的缺失。
其一,限于目前政府的管理能力,大多数用工单位只重视其自身经济效益,只对本单位的部分职员组织群体性活动或开放文体休闲设施,而对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置之不理,所以,很少有单位像社区委员会对待社区市民那样,把农民工体育工作真正做到有场地、有设施、有制度、有管理[15];其二,诸多社区还明显存在限制农民工体育场馆(场所)使用的若干歧视性“制度壁垒”,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严重影响到了他们的体育观念和参与意识的形成。如一些政府部门忽视农民工的利益保障,当农民工利益受到侵犯时,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经常相互推诿;相反,工商、税务、治安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查抄、罚款却是经常性的[16]。所以,这种不健康的社会限制,也间接地切断了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进而也使得进城务工的农民与社区内的体育场馆设施基本无缘。其三,相对于城市居民较为稳定的居住状况,农民工的社会流动性很大。这给农民工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难,特别是技术层面的巨大困难使得他们不具有享受作为城市公共服务内容组成部分的体育等的福利待遇的资格,被游离于体制之外,缺少参与体育运动必要的物质条件、组织与管理服务等。所以,总的来看,尽管我国政府出台了不少政策,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农民工的生产与生活条件并未出现根本性的改善,作为城市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体育也理应纳入城市体育管理、城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之内,但多年来我国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始终是处于真空状态的。
2.2.2 非制度因素 (1)经济基础、余暇时间严重不足。经济基础是体育参与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人只有在最低的生理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才有可能产生较高层次的需求,而体育活动需求,作为人生存需要基础之上的较高层次的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它必然因农民工经济利益的贫困性和工作状况的严峻性而受到削弱。
所以,正如洪朝辉所言,农民工不但要承担各类管理费用,还要独立完全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剩余的工资,除了要维持生计以外,还要养家糊口,所以,农民工没有多余的钱来参与体育运动也似乎天经地义[14]。另外,除经济基础跟不上之外,农民工参与时间的有限性,也直接制约了农民工体育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作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6.4天,每天工作时间为9.4 h,大部分农民工不仅工作时间长,而且工作强度、工作难度也非常之大。所以,相对于大部分城市居民的8 h工作制与双休日,我国农民工的这种从业状况,也使得农民工参与业余文化活动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均十分有限,因而,逾八成农民工则主要靠睡觉、闲聊打发工余时光[17]。
(2)城乡文化差异制约了农民工体育参与的动机与意愿。农民工来自农村,受小农意识的影响,农村地方传统习惯及其生活方式对农民工的体育参与意识的形成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不同的城乡文化差异也严重制约了农民工体育参与的动机与意愿。
文红梅、张铁雄指出,我国农民日常生活以静为主,有喜静不喜动的国民性格,因而,正是这种国民性格恰恰也使得他们普遍缺乏旺盛的肢体活动欲,在参加体育活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惰性[18];任远金同样也指出,农村的地理状况与农民在我国的长期历史进程中,落后的小农意识和思维方式总这样或那样地影响着人的社会心理,所以,他们总是用保守狭隘的心态和习惯去衡量和评判国内外、城乡间的新人、新事、新风尚,包括对现代体育也总持有一种观望和冷漠的态度,而偏爱富有当地乡土气息的传统体育活动[19]。因而,在城市社会生活当中,因缺乏农民工群体所熟悉并喜爱的传统体育运动项目,进而导致了他们的体育参与性较低和对现代体育活动较为排斥。
总之,如上所述,农民工体育参与的影响要素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责任主体缺失,还是经济因素造成农民工体育参与缺失,还是城乡文化差异阻碍农民工体育参与开展,亦或是心理认同、参与时间等相关因素,其实都或多或少带有户籍制度所造成的阴影,所以,在城市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面前,农民工所享有的体育权责、社会文化、经济能力和心理状态等方面事实上也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因而,与城市公民相比,农民工的差异公民身份显露无疑。
3 从“普适”到“差异”,赋予农民工有限特权可行性
诚如艾瑞斯·马瑞恩·杨所言:“给予任何一个群体特权都是危险的,过度的特权很可能在让一个群体得到实质平等权利的同时,让另外一个群体受到压迫”[20]。所以,这样一种特权应该是受到限制的,即有限特权。当然,即使就有限特权论点,同样也许会有不少人持有不同意见,因为他们有理由怀疑这样的一种“群体代表权”是不是过于“学院化”和“理想化”,或者说,根本就不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
但从事实来看,特别是从宏观角度来看,新中国的政治实践,其实也早已有了这种差异政治实施的成功先例,那就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的一个创举。“一个国家,多民族发展”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不仅没有造成分裂,反而促进了团结和融合;而且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亦有对自治区内其他少数民族的差异性保障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就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二章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21]。
由此可见,差异公民理论(身份)在中国并非不可能实现,差异公民理论在中国的农民工体育问题的救治过程当中,也不缺成功经验可借鉴。
4 农民工体育参与缺失的主要救治方案
4.1 赋予农民工有限特权
当前,就农民工体育参与现状来看,农民工体育参与中的有限特权,则可具体化为:(1)最低人大代表人数上的限制,这是一种制度保证,即保障农民工代表权能真正的进入权力机关;(2)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上的支持,如组成农民工工会等;(3)特殊政策建议权,即当一项政策需要他们的独特背景或者需要他们的特定观点时,农民工能够强有力地表达自己的看法;(4)当农民工群体的成员利益受到某个来自特权阶级明显不平等的政策的特别影响,而群体成员多数表示反对时,则农民工群体拥有决定性的否决权[22]。
4.2 提升农民工群体自我认同感和城市归宿感
自我认同感和城市归宿感的缺失,导致农民工体育边缘化,也阻碍城乡体育统筹发展,更不利于全民健身体系的完善,还影响到了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摆脱边缘化,重视农民工城市社会的融入势在必行。
就农民工体育而言,农民工群体之所以在体育方面处于相对的弱势,与他们潜意识中的自卑感、自我压抑感和性格脆弱及对体育活动缺乏主动的参与意识、缺乏足够的信心与勇气等心理素质也有直接关系。由于农民工对体育健身知识掌握较少,对一些健身器材和设施的使用方法不清楚,存在怕被别人耻笑的心理,所以他们宁愿不锻炼也不愿被别人瞧不起,因此,心理因素也是制约农民工体育锻炼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在现代城市生活中,结合农民工的传统生活习惯及其生活方式,特别是在大多农民工居住的城乡结合部,结合地域特点和乡土特点,多举办一些带有乡土气息的民俗体育活动,或许是解决农民工体育参与问题的一个契机。而且,重视民俗体育带头人的发展和培育,在城市多开展一些民俗体育,不仅可以帮助农民工解决在城市体育参与难的问题,还能更好地激发他们参与城市体育活动的兴趣与热情。
所以,强调多元文化并存,并努力提升民俗文化、民俗体育在城市的地位,能够使得城市更了解农村,农村更加面向城市开放,这对于转变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传统观念,提升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自我认同感、归宿感与城市居民接纳农民工群体都有很大的帮助。
4.3 代农民工立言,建立农民工体育需求的利益表达机制
一般意义上,利益集团是“一个由拥有某些共同目标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体构成的组织实体”。但由于农民工人数庞大,反而影响了他们的集体行动。
按照集体行动理论,较大的有共同利益的阶层在自愿结成团体和形成共同利益的代表方面会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一是团体越大,个人在团体取得的成果中所得份额越小,也越是难于对个人的努力进行适当的奖励;二是因为团体越大,结成团体的组织成本也就越高[23]。因此,在转型期中国利益集团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农民工体育资源配置及其权益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必须要有所作为:(1)要建立农民工公共体育资源供给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使农民在农村公共体育资源的供给过程当中取得“话语权”。如可在居委会和人代会的基础上,由全体农民工代表通过投票,来表达对本辖区内的公共体育资源的投入需求意愿,从而使农民工真正成为城市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和管理者;(2)农民工体育协会也是农民体育活动开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更是农民工主体利益表达的一支重要渠道,所以在组织农民工体育活动时,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既要充分尊重农民工体育协会意见,更要放手让他们去组织,去调动他们的体育积极性;(3)在大众传媒无处不在的今天,媒介拥有强大的话语权,这是勿庸置疑的事实,所以强大的话语权实质上也赋予了媒介关注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责任,因而媒介在关注农民问题、体育问题上,理应承担起更多责任和做出更多的贡献。
5 结语
综上所述,农民工体育参与缺失,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体育问题,但实质上则是一个涉及到农民工身份定位和权益保障的社会政治问题,因而农民工体育参与的桎梏,更多地需要政府和社会来加以清除。上文所论述的观点也可以说是大胆的,因为它跃过了现阶段中国还没有着实进行的一步——即追求普适性公民身份的大胆改革。但是就笔者看来,将差异公民身份转化为一种对普适性公民身份追求的补充,不仅不会造成社会的隔离,反而将是有利于社会融合的一个特别手段,因而这也必将会给中国当前所面临的户籍制度改革,包括农民工问题、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的解决提供很好的借鉴意义。当然,在农民工体育有限特权的具体设计问题上,由于篇幅问题和理论水平的局限性,本文尚未深入探讨甚为遗憾,因而,相关问题的探讨和研究还有待日后再做更进一步地调研、细化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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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s Particip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from Perspective of Different Civic
ZHANG Qunhua
(Dept.of PE,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angsha 410205,China)
In China,huge migrant workers are the typical of different civic.They are in the inadequate supply of existing community sports facilities,less universal education lead to cognitive bias sports culture,lack of economic capital affects the motivation and willingness to participate in sports activities.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differences from perspective of citizens,lack of sports participation for migrant worker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in reasons were also discussed.We should learn from successful experiences,help migrant workers to express their sport needs and attach importance to cultural differences,enhance self-identity of migrant workers and urban sense of belonging,to improve and change the status of sports participation is relatively backward.
migrant workers;sports participation;different civic
G 80-05
A
1005-0000(2011)04-0356-04
2010-11-30;
2011-05-24;录用日期:2011-05-30
张群华(1971-),女,湖南东安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体育部,湖南长沙410205。
由此可见,差异公民理论的出现有其自身的前奏,它首先建立在“多元文化主义”(Plural culture)这样一种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从普适公民观到多元文化主义者的猛烈批评再到艾瑞斯·马瑞恩·杨的特殊群体代表权理论的提出,差异公民理论最终也一步步从发展走向了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