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规范、求实
——管窥美国课题申请的路径
2011-11-28皮艺军
王 洁 何 霓 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美国东北大学,波士顿)
透明、规范、求实
——管窥美国课题申请的路径
王 洁 何 霓 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美国东北大学,波士顿)
美国高校在对教师的考评机制中将科研活动放在很重要的位置,要很好地完成科研任务,就要申请研究课题,其课题申请程序中有很多规则对于规范我国的科研活动有参考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就美国申请科研经费的相关程序作些说明,同时提出有必要进行中外学术合作,推动中国学术发展。
课题申请;科研活动;分配规则
在美国诸多高校,特别是在其研究型院系里面,对老师的考核评价机制通常由教学、科研、服务①评价教师的科研活动主要是从获得的科研经费、申请研究课题、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专业学术书籍、参加专业学术会议、从事期刊杂志编辑等几个方面来考评。教学活动的评价则主要是根据所授课程、课时数、学生人数以及同事评价(Peer assessment)、所指导论文、所指导的科研、与教学相关的文章发表和书籍出版(例如教科书类)以及为提高教学而参加的研讨会。服务则主要是指参加学院或者大学的一些服务型机构(譬如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委员会)、专业型机构(譬如学术委员会)或者社区服务(譬如做义工)等等。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方面评价机制和我们国内考评机制大体相同,不过根据美国学术研究领域的实证研究传统,无论是申请研究课题,还是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书籍,通常都需要量化资料(数据)来验证学术观点,而不能仅仅是纯粹的规范解释。于是,如何弄到数据②量化资料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数据。、如何申请经费来支持自己进行课题研究就成为众多美国高校研究人员首要考虑的问题。
一、寻找基金:公共财政和私立基金的区别
研究经费来源渠道有多种,但主要有公共财政与私人基金两个管道:公共财政经费管道主要是来源于纳税人,如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及当地政府的研究基金;私人基金管道主要是指私立基金会或者个人专门支持教学与科研的经费项目。例如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NIJ)经费来源是联邦财政,其项目申报信息通过网上公开,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在上面用自己的电子邮箱注册登记,选择需要NIJ所提供的信息。这样NIJ就和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建立了电子邮件联系,NIJ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研究课题招标、杂志约稿等信息随时发送给研究者,使他们能很方便地知道最新课题申报信息③http://www.ojp.usdoj.gov/nij/funding/current.htm.。
想申请研究项目,首先需要清楚知道该研究机构的侧重点在什么领域,注重什么研究方法以及希望取得什么实践效果。比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比较注重理论研究与学术价值;与之相比,美国司法研究所则更注重所资助项目所得出的政策建议以及这些建议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如何,而麦克阿瑟基金会(MacArthur Foundation)则依其出资人意向关注政治经济民生方面多一点。由于经费的来源不同,不同研究基金使用的程序和支持的研究重点也有不同(详细情况见表1)。本文作者中有成功拿到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和麦克阿瑟基金会的研究课题的,也有正在申请美国国家科学基金的研究经历,以下我们主要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和麦克阿瑟基金来说明美国国家研究基金和私人研究基金的一些区别。
NSF是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基金资助机构。由于联邦政府的经费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的钱,而乱花纳税人的钱是民众绝对不可以接受的事情,所以联邦政府的项目都有具体严格的规则。由于是不同的部门,支持的研究重点会有所不同,但是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共财政支持的项目所使用的基本操作程序不仅非常相似,而且从课题申报通知的发出,到如何撰写报告、如何递交,及至到最后数据的处理等等规则非常详细,全部网上公开。这有利于提高申请和审核的效率(具体流程分析详见本文第二部分)。NIJ与NSF略有区别的是,在报告评审阶段,由于NIJ更注重实践影响,因此要求评审专家中必须有一个来自联邦、州或者当地政府的实践人士(practioner)①评审中有来自学术界、工业界、以及其它机构的专家(technologists),还有的来自联邦、州或者当地政府的实践人士(practioners)组成一个独立的评审团,当他们做出项目评估后,将结果交给项目经理(NIJ program manager),由经理交给NIJ的主任(diretor)最后决定是否同意批准所申报的课题。http://www.ojp.usdoj.gov/nij/funding/proposal-review.htm.。
与此同时,报告数据显示,在2009年,NSF总共收到45181件课题申请计划,最后有14595件课题申报获批,批准率达32%,大大高于此前25%左右的年批准率。不过2009年因为经济危机这一特殊情况,所以并不表明32%的批准率会一直维持下去。NSF主要注重于理工科研究,它的研究基金主要资助物理、生化、工程科学等领域,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仅仅是其极小的部分,虽然从项目个数约占到整年度所批准报告数的10%,但是就其经费而言,仅占该年度经费的5%-6%左右。就这极小的部分而言,其中主要是小额资助博士论文的研究与写作,而大型的、研究经费在30万美元以上的研究课题则不超过10个,所以申请成功的难度让很多研究者望而却步。
麦克阿瑟基金会是私人出资,因此他们经费的使用和联邦政府的资金使用方式不同,申请程序不相同,双方打交道的人员亦不相同。尽管私立基金会办事很灵活,却并不意味着其准入标准很低。为了保证投资的资金真正能用好,私立基金会办事人员通常会询问一些非常具体的问题,要求申请人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答复。其核心考虑三点:一考虑研究人员的综合素质;二考虑申请报告的质量,看所申请项目能否完成;三是看资助的项目能否有利于实现该基金会创立的目标。即使最高水平的研究人员,写出最高水平的申请报告,如果不符合其基金会的宗旨,也不会获得课题资助。
私立基金会主要是先期向一些高校的基金公司办公室(Foundation Corporate Office)发出信息,说明自己这个基金会想做哪些课题研究,然后基金公司办公室的人员会向自己所在学校的老师发出通知,看谁有意向。如果研究人员有兴趣,就先写一个简短的两页纸的研究核心计划(concept Paper)交给基金公司办公室,由其转发给私人研究基金会。如果基金会对这个申请的计划感兴趣,就会通知申请者提交完整的申请报告。
如果申请者打算申请一个关于中国基层刑事辩护制度的研究课题,那么该主管的工作人员就会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来测试申请者的综合素养:
(1)譬如与专业相关的问题会问到,什么是基层,并要求以图例的形式向一个不太懂中国司法构架的人员解释清楚基层法院处在中国司法制度的什么位置。同时会问如何才能接触到实际案件的记录和卷宗,具体有什么方式保证能做到。然后会具体问到研究人员的研究理论假设,了解研究是要探索什么问题还是验证什么理论。此外还可能会根据研究人员的理论假设,询问申请者所期待的改革思路是什么。
(2)与课题运作的问题通常包括:研究所聘请的学术顾问的作用是什么,举办某一个与项目有关的研讨会的具体目的又是什么。如果是中外合作,会问到哪些人会来美国参加研讨会,从中国来参加研讨会的人员是怎么选择的,旅行费用怎么计算,购买办公用品的支出理由等等。
(3)关于研究课题的价值方面:研究项目会对基层刑事司法有什么贡献,对基层法院有什么价值。如果申请者现在是在一个小的地方进行试点研究,那么他们还会问这种试点研究是否是申请者研究计划中更大范围研究的一部分等问题。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没有类似于NSF、CIJ那样组织专家评审,但是私人基金会工作人员所提问题和专家评审所要了解的相差无几,从准备角度而言,都必须先期进行充分的学术储备和相关的运作能力的训练,关键时候才能拿到研究经费。私人基金会的钱更是不好拿。
麦克阿瑟基金会在中国的课题项目比较少,原因之一是福特基金会自1989年始已经在中国开展了很多项目研究①Terry Lautz,China’s Deficit in American Studies,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August 12,2010.。在国内法律改革和刑事司法相关课题资助机构中,福特基金会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基金支持机构,该基金会在北京已经成立了办事处。在2009年和2010年,福特基金会重点支持研究项目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改革民事诉讼与刑事司法制度(reforming civil an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其二,促进透明、有效和负责的政府(promoting transparent,effective and accountable government)②C hina Related Grants from Ford Foundation(2006-2010):Broader Areas Related to Social Justice/Democracy/Legal Reform.根据福特基金会网站上相关材料整理。。这两个项目资助行动都是以人权为主题,其主要措施有:能力培养和技术支持(capacity building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领导能力培养(Leadership development);研究与公共政策分析;辩护、诉讼与改革(advocacy,litigation and reform)③China Related Grants from Ford Foundation(2010):Legal Reform and Criminal Justice.根据福特基金会网站上相关材料整理。。
还有值得一提的就是,福特基金会是与高校和科研人员直接联系,其支持的项目在中国都很分散,很少有将其集中起来的,所以即使是在中国内部,大家彼此也不知道双方在研究什么。或许福特基金会自己对其支持项目的研究成果有据可查,但从公众的角度看,大家并不知道其做了什么研究,获得了哪些数据。不过,现在已有国外机构在将这些不同的研究人员集中起来进行交流。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近几年就在组织刑事诉讼方面的研究人员到哈佛进行短期的关于实证研究方法方面的学术交流④相关信息参见哈佛肯尼迪政府学院网站。http://www.hks.harvard.edu/programs/criminaljustice.。尽管有评论指出福特基金会近年来在中国的投资有所缩减⑤Terry Lautz,China’s Deficit in American Studies,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August 12,2010.,但可以预见,福特至少仍然会在司法改革方面提供研究课题资助。
二、申请程序:规范与高效
(一)写申请报告(Proposal)
申请研究课题关键环节是写申请报告(Proposal)。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报告不符合基金会的形式要求,这些申请不经评审就直接退回。美国不同的研究基金会对申请报告的要求不同。但无论是申请联邦经费还是申请私立基金,申请报告的主体内容要求都基本相同,即首先是对于研究项目的简要介绍,然后详细说明如何进行具体研究。公立基金和私人基金对于研究方法都非常注重,尤其是私立机构,还要求申请者详细说明其为了达到每一个研究目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客观上增加了衡量实际研究结果的标准。至于麦克阿瑟基金会研究报告要求中多出的像项目时间表、预算说明等项目,这些在NSF中同样有要求,但不是写在申请报告中,而是在网上提交文件的时候另外填写在相应的表格中。
(二)申请者简历(Biographical sketches)
申请者简历是说明申请者有资格承担研究课题的一个最重要说明。有的申请者可能著作、学术成就多,因而简历可能会写很长。对此问题,国外有一些应对方法很值得我们参考。比如,NSF就要求学者个人自我介绍不能超过两页纸。申请福特基金填写问询表(grant inquiry)时,其很多表格都要求字数不要超过100个字①http://www.fordfoundation.org/grants/grant- inquiry/china.。下面以NSF举例详细说明②T 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Proposal and Award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Guide,II-9.II-10.电子版见 http://www.nsf.gov/pubs/policydocs/papp/nsf07140.pdf.。
首先是填写学历,要按照毕业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所取得的学位。要求先写学位授予机构,再写所学专业,最后写所获学位及时间。
其次填写个人学术成果。要求首先填五项与申请项目密切相关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者书籍、报告等;然后再填五项其他研究成果,(可以与所申请项目相关,也可以与所申请项目没有关系)。这个要求按照发表时间的顺序倒过来填,即先写最新发表的,然后再写此前发表的。所选文章都必须注明全部作者(按照所发表文章上的排名顺序),文章标题,书名,卷数,页码,发表年份。同时规定如果发表的文章在网站上有相关链接,必须注明网址,方便查阅、审核。对于那些还没有发表的手稿,只有那些已经提交或者已经被接受的可以填。专利、知识产权以及开发的软件系统也相当于所发表文章。除此之外的一些形式,如讲座等,不能看作是发表的学术成果。
接下来就是填写申请者个人的主要学术或社会活动。这同样也不能超过五项。要求填写的活动主要反映申请者在知识整合、传承和创新方面(integration and transfer of knowledge as well as creation)的一些个人专业或学术活动。
最后是要求陈述在申请报告提交之前的48个月内以合作者或共同作者的身份和哪些人共同作过研究项目、或者共同发过文章、论文摘要等。同时要求陈述在申请报告提交之前的24个月内曾经或者正在作为期刊(journal)、纲要(compendium)、会议 (conference)的共同编辑(co-editors),要求按照字母的顺序将所有这些人的名字及其所在单位全部列出。此外,还要求将申请者的导师(graduate advisor(s))或者博士后的主要资助者(principal postdoctoral sponsor(s))及其单位全部列出。最后,还要求列出申请者所有曾经以论文指导老师(thesis advisor)的身份指导的人员,或者在过去5年内以研究生资助者(postgraduate-scholar sponsor)的身份交往的人员。即将与申请者有师生关系的主要指导教授和申请者所指导的所有学生都列出来。
将这些学术或社会交往中的人员详细列出来的目的是方便选择评审专家(reviewer)时了解可能与申请者潜在的(观点/利益)冲突或者(观点/利益)偏见。与申请者共同合作写过文章、共同担任过期刊编辑等等的肯定不会受邀成为评审专家。而值得一提的就是,整个申请阶段并不需要填写申请人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等这样一些“中国特色”的信息。NSF申请指南中明确说“这些个人信息与学术研究没有关系”③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Proposal and Award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Guide, II-9.。的确如此,学术成果没有必要问男女之别,而学术研究也与年龄没有多大关系。或许有的人说NSF虽然要求不填写年龄,但是评审者可以从学术资历上进行初步判断,写和不写有什么区别?区别甚大,至少有二:其一,保护隐私;其二,不要求写就表明年龄绝对不是一个评审标准。署名只要署作者姓名和单位能确认作者身份即可,最多再加上一个职称足矣。
(三)网络提交报告
网络办公不仅简化申请者准备材料的反复劳动,有效地提高研究机构行政服务系统效率,而且有利于申请人所在的申请机构和研究基金机构对研究人员的研究活动监管。在美国,诸多高校都和研究基金授予单位有固定的联系,譬如成为某研究基金会的会员,或者与某机构是长期的合作单位等等。学校与基金组织长时间的合作交往,既方便研究人员和研究基金会的互动,也有利于对研究人员及其研究成果的跟踪考察。
下面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监管情况。NSF要求研究者在提交申请的过程中,申请者必须首先向自己高校提交报告,然后通过学校主管科研的机构将其交至NSF,而不是直接和研究人员进行接触。每个高校的研究者有自己的研究号码以及密码,绝大部分文件都由申请者自己上网提交,这样在提高学校主管部门的办事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申请者在报告截止日期之前随时对所提交材料进行补充或修改。但当申请者通过自己的账号网上提交文件完毕,并不必然就等于向NSF提交成功,这得通过校方最后统一提交。这样就方便学校对研究者的管理(或者说是服务),同时也避免有学者假冒其它学校头衔的事情发生。
问题是,当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研究者进行合作的时候,美国很自然地要求其它国家的研究者和研究机构符合美国的规定。譬如,NSF就规定当以共同合作身份共同申请研究课题的时候,不在美国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通过网络登记成为NSF的会员(免费),然后获取个人研究号码和密码,凭此进行登记。之后所有的经费账目、研究活动都通过这个号码进行网上提交,方便监管。如果我们国内研究者要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这些相关的前期注册准备活动就应该提前弄妥,这有利于研究人员共同进行合作,而实际上也不用花多少时间和成本(有些还可以免费注册)。从另一方面说,研究单位的研究人员都可能是潜在(以后的)申请者,研究机构让所属研究人员拥有自己的研究账号与密码之后,可以依据法律对学者的研究活动进行跟踪管理(服务)。
(四)报告评审事宜
当把申请报告写完,通过网络提交给NSF内部受理机构之后,NSF首先要对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内部的程序性审查,看相关材料是否符合NSF的规定,然后再决定进行何种方式的实质性专业审查。如果提交的报告不符合NSF申请指南中的程序规定,就会直接退回,不进行专业审查;在证明所需要的信息一切都是按照他们的规则提交的以后,才能开始进行专业审查,也就是同行审查(peel reviewer)①NIJ网站上发出聘任评审人的通知,鼓励有着不同背景的研究人员自己报名成为评审人。其要求是下面领域相关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士:犯罪控制与预防;犯罪学、执法或矫正;DNA分析、研究及开发;信息及遥感技术(Information and sensor technologies);执法技术;暴力和受害研究。最后也有工资说明:每评审一个课题申请报告是125美元。见http://www.ojp.usdoj.gov/nij/funding/peer-reviewers.htm.。根据NSF的规定,是否要进行外部专家评审由NSF部门主任或者其他合适的人员决定。像一些小型会议、研讨会或有关初期计划探索性研究(Early-concept Grants for Exploratory Research,EAGER)就不需外部评审。
真正挑选评审专家时候,美国的挑选方式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就以NSF为例,他们一般是根据NSF项目人员自己的知识(大部分项目人员都有博士学位,或者达到同样的水准)、申请报告中所列出的参考书目、或者与这个申请领域相关的期刊、杂志中所引用的情况、申请者自己推荐的评审人员、或者评审人推荐的其他评审人等等。②R eport to the National Science Board on 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s Merit Review Process Fiscal Year 2009.http://www.nsf.gov/nsb/publications/2010//nsb1027.pdf P27.评审的形式主要有三种:通信评审(mail-only);专家小组评审(panel-only);通信评审和专家小组评审(mail-plus-panel)。通过通信评审的没有评审经费,专家小组评审的也仅会报销差旅费用。因为评审也可以看作是学术领域的志愿者活动,学术团体中的每个人都有成为被评审人的可能,也有成为评审人的机会,实际上评审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义务的核心内容就是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
申请者在其所提交的报告中,列出申请者本人所建议的三个专家审议人,这三个人应该是对申请报告所涉及领域有非常深入研究的专家或学者。可以想见,如果申请者推荐的评议人都是名不见经传的一些普通专家、学者,那本身就说明这个报告所写的价值或者意义很小,因而申请遭拒绝就是很正常的结果。NSF要求课题主持人国籍必须是美国人,加上NSF又是美国联邦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英语能力要求较高。从实际数据来看,NSF所邀请的评审人员大部分都是美国本土的,外部评审人员较少。2009年评审中,大约有41911人作为评审专家,其中有大约5900评审人员是美国本土之外的③Report to the National Science Board on 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s Merit Review Process Fiscal Year 2009.http://www.nsf.gov/nsb/publications/2010//nsb1027.pdf P32.。
如果这三个专家对申请课题给出的分都是90分以上,表明该课题不仅值得研究,而且对申请人的研究能力也给与了初步肯定。随后,NSF将会挑选10个专家再次进行评审,正式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以及到底给与该课题多少研究经费(尽管在提交申请报告的时候NSF要求申请者对所需经费要详细列出,但是NSF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如果三个评审专家给出的分均低于90或者有人不表态(中立),那么该申请也就到此为止。但是,非常值得提出来的就是,尽管申请被拒绝,但是NSF会给出评议人拒绝的理由。有的会很详细地说明该项研究所存在的弱点或者不足,指出如何进行修改和继续完善。所以,很多初次向NSF或者向NIJ申请的研究者,本来就没有计划一次成功,之所以申请就是想了解评审专家的意见,从批评或者建议中获益之后为下次申请做准备。
这里也顺便提一下有关评审结果的公布问题。据了解,评审专家不能主动公开或者披露相关的评审信息,如果评审专家自己披露亲自参与评审人员的意见,就违背联邦政府的信息公开法(Public Information Act),会遭到处罚。根据信息公开法,评审专家的姓名及其各自的评审意见在一定年限之后会由该审查报告的机构主动公布;但是,如果课题的申请者对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有疑问或者特别好奇到底是哪些专家在评审,想在评审决定结果出来之前了解专家的名单,他们(PI/Co-PI)是可以向联邦政府资助的基金机构申请公开,在没有特别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情况下这种申请都会获批。除了PI/Co-PI之外,其他人无权申请提前公开,因为其他人无权知道别人的隐私。
(五)注重对人才的培养
做学术也是给别人提供服务——给读者、社会和国家提供服务,譬如刑事司法研究人员服务的内容是有关刑事司法方面的知识。研究者申请研究课题,获取研究经费,首要任务自然是做课题研究,在此之外,还可以利用课题培养学生、提升自己(教职、福利及地位)、购买设备、甚至用来旅行等等。那么,如何培养学生,又怎样资助学生等问题同样在课题申请的规则中体现出来。
首先,就该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使用的助手或人力等预先要做出计划,通过实验室、研究助理等工作形式来培训学生就是一个重要的培养渠道。NSF要求项目申请者在申请报告中应该独立出一个博士后训练岗位或者培养一个博士研究生的资助经费。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每一个项目至少都能培养一个研究人员。这使得政府的钱不会白花。在2009年,直接参与NSF所资助的研究和教育项目的高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其他不同年级的学生估计有24万。除此之外,通过各种研讨会、博物馆、电视台、教育光盘、期刊杂志等等形式,这些项目还间接使数百万的中小学师生、一般公众、研究人员受益。①R eport to the National Science Board on 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s Merit Review Process Fiscal Year 2009.http://www.nsf.gov/nsb/publications/2010//nsb1027.pdf P45.
其次,如果聘用学生兼职完成部分研究劳动,课题主持人必须从课题经费中支付该学生的工资(按照小时或者工作量)、保险以及其它附随的义务。这里特别值得提出来的就是,课题主持人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工资,而实际上也很难做到克扣、剥削工作的情况。因为美国很多高校都有自己的学校手册,里面详细规定什么学位的人拿什么样的薪水,可以高于该要求但是绝对不能低于该规定。或许有的人说,学生愿意低薪为老师工作怎么办呢?那也不行,因为学校有专门审查聘用合同的机构,如果该机构发现相关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合同条款的话,该机构会向相关方提出相关建议,一旦至此,那就必须照章办事了。下面一个例子就能很好说明美国高校是如何保护学生权益的。为了尊重当事方的隐私,这里对一些具体信息模糊处理。
事情经过如下:我们一个国家公派留学生想延长留学时间一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要求国外学校提供高出或者等于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标准才能获得延期批准。就美方而言,美方没有任何义务资助我们这些不给对方学校任何经费的公派留学生,所以,在美方导师的积极协调帮助下,导师愿意从其项目经费中给出高于国家留学基金委标准的经费资助该学生,双方就此已经达成很好的协议。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东部地区的标准是每个月1100美元,该生延长12个月就需要至少13200美元,于是美方导师这边愿意给出14000美元,这已超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待遇。但是,美方学校进行审查时候发现存在瑕疵。因为按照该学校的规定,如果雇用一个博士研究生,一年最少应该支付28000美元(临时工作,不是全职)。该生被雇佣一年应该支付28000美元,所以与此前的14000美元相比翻了一倍。就我们国内情况来看,这是一件极小的事情,如果该机构审查时候不说,大家也就相安无事;但是在美国,如果以后联邦机构或者其它部门审查账目,发现有一个相同情况的印度人被如此对待,再发现一个巴西人也曾被给与不相同待遇,这样就可能构成一种歧视模式(Pattern of discrimination),可能遭到政府起诉。如果发现区别对待,将会被处以千万的罚款。因此,学校宁肯多付点钱,也不愿意背上歧视的标签②针对性别、种族、年龄等等情况都可能导致相同的结果发生。。所以这件小事情当时直接报到该校主管学校科研经费的副校长那里,最后还是依据学校规章办事。
三、课题合作:中外合作对中国学术的价值
中国自80年代初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为了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在经济方面大量引进外资、引进国外的生产技术,从而使中国在近三十年来取得了骄人的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使得中国社会各方面都呈现出一种生气勃勃的气象①不过同时有很多学者指出,经济领域的改革虽然非常成功,但政治领域的改革则比较滞后甚至停滞。也有高层人士指出:“除了金钱的力量,我们还有什么力量?”见《国防大学政委称不政改就没退路》,载《看中国》2010年8月31日第233期。。不过,中国其实本质上还是一个刚刚摆脱贫困的国度,尽管经济一枝独秀,但是其它方面尚需的改革则需要不断深化,否则经济改革的成果也会被其它困扰所淹没。
“当下的学术界早已不是一块净土”②皮艺军:《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论解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第92页。,一是学术行政化和学术官场化的并存,成为中国学术的通病。二是功利化倾向使得学术研究更像快餐,在课题研究上没有详实的调查,急于出手。像沃尔夫岗教授长达一二十年的费城跟踪调查,国内是无人去搞的。三是研究方法的混乱。注释方法也可以用来研究经验事实。思辨研究不讲真话,实证成果又缺乏信服。没有共通的研究方法,学术交流中自然也就没有共通的对话管道。中国学术的现状让人非常担忧③现在中国众多高校、科研机构中决定学校排名、科研项目评审、科研申报、科研人员评介奖励等科研领域中有一个最重要的评价标准就是相关研究人员在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所发的文章数量和质量。SCI的原意是要帮助科研人员有效获取文献信息,但引入到中国之后逐渐演变和异化。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国杰教授曾经很形象地把“科学引文索引”(SCI)称之为“愚蠢的中国式观念”(stupid Chinese idea)。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教授进一步说“考虑到类似的评审制度已经渗透到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教育活动领域,如果各种异化了的官僚化评审制度得不到纠正,长期以往,就会使得中国人变得愚蠢,永远培养不出一流的人才,国家也永远成不了一流的强国。”见郑永年:《中国官僚化教育制度评审的恶果》,联合早报网2009年3月3日。。也许,在学术领域里面,借助中外合作进行课题研究的方式,是当下推动中国学术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其好处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外合作进行课题研究,通常都有一个学术流程,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一方面有利于国内研究人员了解国外的研究方法以及国外的研究成果及其现状,而且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的问题进行一些全新的思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外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了解中国的学术情况,会加深国外对中国学术的体认,这肯定对消除国外一些机构和人员对中国的偏见和歧视有帮助。国际合作中如果此前双方没有过合作经历,彼此都会不信任对方。西方在看到中国目前官员腐败现象、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等方面对中国不信任尤为严重。譬如在研究经费的支出方面,由于担心拿了钱后不做项目或者将钱花在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上,国外研究机构可能要求中方定期到国外合作研究机构去报销,而不是像他们自己一样先拿经费,然后核实报销。如果中外双方通过合作并且顺利完成课题研究,自然就有利于消除偏见,增加信任;即使合作不成功,也能为今后的合作提供沟通与协商的经验,以利于更好地合作。
第二,通过课题合作,有利于培训一些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中外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可以相互取长补短,特别是在研究方法上有时候更可以直接学习。研究方法的更新对理论的推进或有很大的作用。一个课题项目的启动,特别是需要大量样本的调查研究,往往需要调动很多人力资源共同合作才能完成,而参与一些国际课题合作的研究过程本身就是对学术规范的一种学习。譬如,如果要在一个月内进行一个涉及到3000人全国样本的抽样问卷调查,或许至少会需要50个左右的助手进行帮助。而这些助手可能此前没有与调查相关的调查方法而且也不知道数据处理方法,因此,课题组肯定会对其进行相关知识的专门培训,这种培训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技术(知识)引进”,毫无疑问会推动相关研究领域的人才储备和成长。
第三,中外合作进行课题研究,可以亲自体验到一种权利文化。譬如按照美国的IRB学术规范④IRB的重要性,仅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在美国每一所高校,都要求有IRB办公人员。他们主要是对进行人文研究或者与人相关的研究进行审查,如果审查不能通过的话,你就不能进行问卷调查以及其他数据搜集工作。如果你采取规避IRB方法,自己偷偷地进行,那么你用你所取得的数据写的论文或者研究的成果将不会被美国国内任何期刊或者杂志采用。所以IRB的控制方法非常独到且有效。,如果申请者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问卷调查,首先需要取得家长或监护人的签字表明同意让孩子回答问卷,同时要取得学生本人的同意后才可以进行。这样一些小小的细节其实就是一种对权利文化的普及,告诉学生和其监护人他们可以合作,但是也有权拒绝。这样一种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中国学界当然知道,但是实践中未必大家都会据此执行,有一种担心是害怕学生一旦知道自己有拒绝的权利,那么调查就不能进行下去。美国对于这种担心的回答是:宁可不做调查,也不能侵害被调查者的权利。而国内诸多的侵权案例中有部分都是权利人的沉默所导致的放纵。
最后有必要指出,以前国内研究人员常常会囿于经费的限制而很少开展实证研究,于是通常和国外进行合作申请研究经费。但是合作应该是教育方面的合作。如果靠西方的资助,那么出资方肯定要求受资助方对自己负责,因而学术研究必然受制于西方的标准和规则。而中国必须要有自己的标准和规则。中国现在有钱,中国要进步,政府要做的就是应该充分立足于本国,培养自己的人才,解决本国的问题。当然,在中外合作方面还有其它缺点或者不足,譬如有可能引起一些潜在的信息流失导致国家安全问题,数据的擅自公开影响民生的情况等等,此处不展开论述,将会另外撰文研究。
四、总结:求实不务虚
以上结合作者自身的申请经历,择要论述了在美国申请课题中的一些流程与相关规范,这些申请流程很好地规范了美国课题申请活动。无论申请者是什么研究背景,从事什么研究,过程基本都是如此。本文笔者们主要研究领域是犯罪学与刑事司法,如果从专业角度去看这些流程和规范,我们发现美国社会科学中的实证研究方法对整个申请活动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从而又间接地强化了实证研究。
首先,研究课题强调实用性,主要是针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而很少务虚。就本文中所提到的一些课题以及几个基金组织所支持的研究项目而言,无论是推进责任政府还是改革法律制度,研究经费所给予的对象都是针对现实中实际存在的重大问题,均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这些课题的研究成果又通常会惠及很多人的实际生活,而尽量避免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譬如IRB对研究对象的保护)。至于拉关系、走后门这种现象则是很少听闻①清华北大的两位教授施一公和饶毅最近联合撰文,讨论目前中国的科研基金分配体制及科研文化问题。他们指出,中国学术界内每个人都清楚,与个别官员和少数强势科学家搞好关系才最重要,因为他们主宰了经费申请指南制定的全过程。在中国,为了获得重大项目,一个公开的秘密是做好的研究不如与官员和他们赏识的专家拉关系重要。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05/c_12519272.htm.。
其次,美国社会科学讲求实证,不纯搞规范解释。美国的社会科学基本上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之上,大部分理论多基于实证研究得出②实证研究,即提出问题,通过推演、预测先假定一种理论,然后搜集资料进行验证,看该理论是否能被验证,经过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实践积累,在对反馈回来的大量信息加以分析的基础上不断更正理论、修改理论,甚至提出新的理论。参见张晓东:《西方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方法》,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9年7月。。无论是申请联邦财政还是申请私人基金的研究课题,都要求详细阐述申请者准备采用什么研究方法搜集数据、又如何验证哪种理论。在成功拿到研究课题之后,还会请学术同行对申请者的总结报告进行评定③研究者的研究经历通过研究人员的研究号码都能知道,申请新的课题时,此前的同行评审报告都会成为评审的一部分。。只有在评审人认为申请人最后提交的总结报告中所采取的方法是科学的,且已很好地验证其所提出的理论或观点之后,此前的项目单位才同意接受申请者的最后报告,从而项目宣告完结;否则,项目单位不接受最后报告,课题就不能算正式结束。那些不能证伪的项目及其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无法受到学术同行的认可。
最后,求实不仅仅成为美国学术界的一种规范,而且也深入影响到学术之外的社会领域。譬如美国的一些媒体在报道某种可能存在不公正或者歧视的现象时,往往会邀请专家就其准备做报道所采用的数据进行分析,审核其得出结论的方法是否科学以及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否能站得住脚。如果所邀请的专家指出其研究方法存在瑕疵,那么该报道可能就不会公开。这种求实精神,当是科学研究目的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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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3-4145[2011]09-0077-08
2011-06-20
王 洁,中国政法大学与美国东北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何 霓,美国东北大学教授;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表1 公共财政与私人基金在支持科研项目方面的区别
公共财政私人基金美国国家科学基金 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 麦克阿瑟基金会设立基金单位 联邦政府 司法部 私人基金重点支持研究方向 学术价值 政策影响 依出资人意向申请时间和程序 官方网站公布 官方网站公布 比较灵活申请报告的撰写 固定格式 固定格式 比较灵活申请报告的递交 通过研究人员所在高校网上递交(机构对机构)通过研究人员所在高校网上递交(机构对机构)由所在院校递交;或者申请者直接递交(机构对机构或研究人员对机构)报告审核 先程序审查;然后三人专家审查或多个专家评审 先程序审查;然后三人专家审查 没有固定程序,比较灵活考核监督 每季度都要提交报告 每季度都要提交报告 没有具体要求主要资助对象 美国本土;但可以和国外合作 美国本土;但可以和国外合作 美国本土,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苏联获取数据的处理 ICPSR ICPSR 没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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