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做法及对策
2011-11-22聂莉
聂莉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审计地位的提高,国家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级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的现象逐渐增多。借助社会审计,共同来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已成为垦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种发展趋势。
关键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做法;对策
所谓委托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完成审计机关指定的工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即行政机关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一、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做法和主要程序
一是每年年初,监审处根据当年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需要委托审计的人数以及所需经费,报审计联席会议和领导办公会审批;二是监审处根据批准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拟定委托审计事项,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拟定审计委托书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二是由监审处向被审计单位和個人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签订审计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个人需提交述职报告并经现任领导签字认可;三是监审处与中介机构派出审计组(以下简称审计组)的工作人员共同召开审计进点会,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介绍;四是监审处适时与审计组联系,敦促被审计单位、个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了解审计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组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五是监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认真研究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负责任地提出反馈意见。对涉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方面的问题,要求审计组提交管理建议书;六是监审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报经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执行。
二、主要经验和体会
1.规范委托管理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制度保障
过去,垦区的委托审计工作,尤其是独立核算的农场、有独立账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由这些单位即将离任的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给中介机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离任同志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中介机构,很难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二是由于中介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难以用同“一把尺子”衡量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造成离任干部之间事实上的不公平;三是垦区领导、组织和监审部门以及农场职工不能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审计结果,不能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使委托审计失去了意义和价值。
2.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适时介入审计组的工作是确保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必要手段
刚开始时,我们只是把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给一家中介机构,后来发现,一家中介机构常年做垦区的委托审计项目,很难满足垦区多层次的需要,由于缺乏竞争机制,所完成审计项目的质量无法达到垦区的要求。目前,与数家中介机构建立了联系。在开展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初期,有的同志认为,把项目委托给中介机构,只要他们把最终的审计结果给单位即可,至于中介机构怎么做,做出来的质量如何就不用管了。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客观上讲,中介机构更多的是关注时间和人力资源成本,特别是中介机构中有的从业人员,同时承接了几个项目,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只有以牺牲质量为代价,个别从业人员甚至与被审计人串通一气。垦区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为了把好委托审计质量关,一是有针对性地选择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二是对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从执业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对审计应重点关注什么,哪些是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资产的抽查率应该达到的百分比等均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对审计程序提出要求,防止审计组为节省时间省去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三、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目前,垦区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内审工作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以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1.在保证委托审计质量、防止社会审计舞弊行为方面,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措施还不够有力。
2.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由于较少考虑时间因素,一般查得深,查得细,而社会中介机构由于时间和效率的要求,一般查得粗,查得浅,如何使两者的工作协调起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个离任干部,存在一定的难度。针对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认真总结分析委托审计结果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研究探索,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五项主要措施:
首先,选择资质高、信誉好,能够承担一定审计风险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次,垦区应与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与受托方的审计人员签订廉政合同,作为确立业务关系,检查工作纪律和审计质量的依据;其三,对事务所审计人员的执业水平、职业道德、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预期效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四,要求事务所提供审计实施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批后执行;如因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审计方案,应报委托方批准;其五,应制定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措施。如发现没有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实际工作与方案存在较大偏差,没有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和效果,则相应减少应支付的委托审计费用。一旦发现事务所存在舞弊行为或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拒付委托审计费用,并要求受托方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