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堪承受之重——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2011-11-19蔡宗廷
蔡宗廷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一、“宗教”“法律”内涵的合理分析
在《法律与宗教》中“宗教”的含义是什么?伯尔曼在导言中说,“我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谈论法律和宗教,即把法律视为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把宗教视为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纵观全书,他所说的宗教确实是以传统的宗教为主体,但也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不少篇幅对法律与青年文化、法律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探讨,显然是在谈法律与信仰的关系了,但是是宗教还是信仰,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到底“宗教”是什么,这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法律与宗教》中,“法律必须被信仰”所指的“法律”又是什么?伯尔曼说是“涉及社会秩序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的观念以及正义的观念”!我们看到的法律规则本身是不重要的,对规则而信仰更是不好笑的玩笑。法律信仰应该是对法律价值的一种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已经是或者正在是正义之物,法律仅仅是被要求为正义的。当法律人在谈论法律信仰的时候,会不自觉地以为法律当然代表正义的价值。事实上,他们在面对着法律信仰的时候,法律也正在面对着正义以及其他的法律价值。到底“法律”又该是什么,这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破除法律与宗教的隐喻关系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不止一次提到,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离不开宗教而又不完全从基督教而来。在伯尔曼眼中,法律与宗教之间并非只在少数极狭小和特定的方面有关联,具体表现为“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是存在着种种互补的联系,要解决当前社会法律的信任危机,必须借助于宗教模式,建立法律信仰,以信仰成就信任。但是,伯尔曼过分夸大了宗教信仰在法律传统形成中的决定作用,淡化了其他因素如经济、政治的影响,没有把法律传统的发展放进一个完整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来全面研究,这是一个致命的硬伤。伯尔曼之所以有如此观点,是因为他本身就是一位虔诚的基督教徒。我们如果盲目照搬“他以为是”的西方那一套,决不能找到最符合我们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也谈到:在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勾连要做反思,但有一个事实无法否认,在基督教和神法的背景下,法律信仰曾是一个事实并具有意义。《圣经》中“你的法度是我喜乐的”、“我的性命常在危险之中,我却不忘记你的律法”、“我爱你的命令胜过金子”等语句就是明证。但是,我们又是否追溯过其历史发展的根源呢?西方人相信法律不只是因为法律有信仰基础,而是法律能给人世间带来秩序,能够恢复社会的平稳运作。只有让公民看到这些,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一言以蔽之,今日中国法治成功的希望不能理所当然地寄托于宗教等心理因素。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将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相提并论,最重要的依据可能就是他所说的法律与宗教所共享的那四种要素。乍一看,好像挺有道理,可是,用哲学辩证思维来说,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四种要素有点相类似也不足为奇,又何以得出法律与宗教在所谓终极价值上的一定相通性?并且这是如何由此“顺利地”过渡到法律必须被信仰之上?其实是首先期望发生和预设了这么一个结果,按宗教的某些模式来改造我们没有很好体现“人类情感”的法律,然后才将法律与宗教四种要素相类比,必须得出所谓的“信仰”共识。这就是有的学者讨论这个问题的重要目的和逻辑。当下的中国,把法律和宗教相提并论并无意义。法律很平凡,也很普通,解决的就是世俗社会的事。让法律的归法律,宗教的归宗教吧!
三、法律信仰的纯理性批判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谈到的法律信仰本质上就是上帝信仰,我国的法律信仰论者无意识中以人僭越了上帝之位,这是很危险的。法律在由人而不再是上帝所制定后,也就总存在缺陷,因此无法也不应为人们所信仰。有人质疑了,难道正义的法律不应该成为我们的信仰吗?一方面,法律如果具有了正义的品质,它因正义而获得了神圣性,因此可以被人所信仰;另一方面,对于宗教信仰者来说,由于理想法律最终体现了上帝或其他神灵的旨意,它不仅可以而且应当被信仰。听来有理,可实际分析可以看出,他们是根据一大套似是而非的事实,作判断的没有从具体上分析原因、本质上寻找关联,专门从表面现象上找联系,因此,法律至上并不代表法律信仰!
可是,国内有的学者坚持认为,中国法治不健全问题就是根源于我们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要想达到法律被信仰的程度,就必须把一种神圣性引入到法律中去,而这种神圣性不能在西方宗教意义上去建立,必须要构建我们中华民族的神圣性因素,在我们的民族精神之中寻找途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看起来很美好实际却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势必遭遇实践对理论的批判。其实,法律信仰论作为一种神圣论述,与中国源远流长的缺乏神圣性的思想文化不相协调,也与当今世界文化已进人“祛魅的时代”的现实不相一致,当代的我们只能回到现世的生活世界,以理性的方式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观点之所以被提出来,是学者看到了法律信仰的必要性,但绝非正确性和绝对性。
四、法律不堪承受之重的意义和价值
为什么要提“法律不能承受之重”的命题?皆为批判“法律信仰”这一伪命题。说法律不能承受之重,其实更是希望“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且不说法律信仰论如今在中国表述混乱,法律似乎既是神圣的,又是理性的,还是情感的,仿佛什么都是,集中了一切美好的东西。再说法律与宗教,一为治国安邦之器,一为人立于世的精神需要,在各自的范畴内遵循着不同的规则,难道就不能“让宗教的归宗教,法律的归法律”!
强调法律的不能承受之重,是针对现下所谓法律信仰的喧嚣讨论做的一个澄清。法律是一个世俗的事物,法律不能解决精神和心灵方面的问题,把法律拔高到信仰高度,将会伤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内在信仰。我们的法律是要求遵守,不要求献身,只有宗教才要求献身。法律就是经世致用的显学。老百姓关心的是法律以及法律的运行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求,能为他们带来一种切实的利益。再说以一种工具性体现的法律有什么不好呢?须知道,从出现国家和公民契约开始,我们需要的就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期待法律背后一种稳定的和可预测的秩序。
[1]连增.《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兼评魏敦友教授的一篇文章》,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4567 .
[2]魏敦友.再评“法律信仰”——向许章润先生汉语法学的进言[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