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2011-11-17陈静媛
陈静媛
[摘要] 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完善劳动立法,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以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成为保护农民工生存权和工资报酬权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 工资 支付 欠薪 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0年12月13日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努力做到“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据部长尹蔚民介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和劳动纠纷查处力度,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仍处于高位。[1]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探索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一个重要命题。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制度原因
近年来,国家、政府、社会极大地关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通过法律政策保证工资支付,通过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分析,提出了很多解决方案,可是年终欠薪事件屡发不止。因而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导致欠薪不断的根本原因,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计划经济和二元制户籍制度的影响
农民工并不是一个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它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夹杂着户籍制度的因素。从劳动法的角度上来说,农民工是与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作为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义务。然而,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因户籍存在歧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层面去理解,部分地区和政策文件仍对农民工就业准入和社会保障方面有所限制,实行区别对待。这些认识导致农民工权利被侵害,使用人单位忽视自己应有的义务,忽视违法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欠缺
虽然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和工资支付的规定,但法律规定的滞后和欠缺也是影响农民工权益和造成欠薪的重要原因。
1.《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由此看到,法律通过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到,法律通过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是法律没有进一步确定什么是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造成了实际运行的困难,形式上合法,但内容出现显失公平和无效的条款,使用人单位钻了空子,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2.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职权规定过于灵活,不利于严格执法,不能有效地制裁、扼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2]《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出现“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规定中的“可以” 弹性非常大,影响了执法的严肃与公正,也导致用人单位工资拖欠的蔓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在现实的操作中,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很少为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而且法律对拖欠工资的处罚只限于经济处罚,而没有规定刑事责任,不足以制止不法用人单位向农民工的血汗钱伸手。[3]
3.现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允许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件、程序规定得过松,容易助长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4]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只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即可暂时延长支付农民工工资。目前很多企业工会不具有独立性和坚定性,无法发挥工会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很难真正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三)社会诚信制度和信用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和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少企业在支付工资方面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后,并未被列入社会诚信的“黑名单”,也没给企业 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社会对企业的这些行为不重视,没有给予道德和公德的谴责,造成了企业拖欠工资现象的频频发生,给劳动者造成伤害。
(四)行政监督的缺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多地囿于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在劳动者不了解维权正常渠道的情况下,不能全面主动履行劳动法律规范赋予的职责,致使法院的案件骤增。很多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严重不足,缺乏经费。有的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部分地区还处于无编制、无人员的状态。这种状况制约着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严重影响了执法面的扩大和执法效率的提高,一些企业由此肆意违法用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完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关系到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建立,也是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支付要靠政府、企业、社会的力量以及各种措施。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是保证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途径。
(一)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1.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制度
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在日常巡视检查基础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加大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覆盖面,进行统一规范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在指定的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保证金缴纳和使用情况实施管理监督。如未发生拖欠的,一定期限内可以返还给原缴纳单位。我国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机制受到很多地区的重视,但是讓人失望的是其覆盖面不宽及法律效力不高。
国家将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统一规范,对于提取比例,专门账户的使用、管理和资金支取情况统一进行明确。施工企业要按规定在指定专户中存储一定比例或限额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信用,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违反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等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经核准可少交或免交保证金。对拖欠工资确无能为力按时支付的,启动工资保证金向农民工支付。实践中,浙江、上海、安徽、河北等地都对“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已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各地关于工资保证金的规定多数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面,并不是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因此在推广经验做法的同时,条件成熟后要适时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立法进程,为该项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5]
3.推行工资支付诚信制度
建立工资支付的社会诚信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可将企业纳入当地信用体系名单中,根据各个企业平时在工资支付等劳动关系问题上的记录给予相应的评级,对平时能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支付工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到五星的评价,作为可信任企业;对经常违规的企业,则将其列入黑名单,作为不可信任企业。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诚信,使劳动者能够有真实了解,作出明确选择。
(二)完善立法,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对工资拖欠的惩罚力度。
要全面清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限制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抛弃身份等级观念,对农民工实行“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从保障民生的高度、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提高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特别是对恶意欠薪企业,确定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要在加大企业违法经济成本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通过严惩恶意欠薪、欠薪逃匿,有力有效地打击、遏制这种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强化劳动行政执法
首先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预防和查出用人单位违规支付工资的问题。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企业情况进行备案。其次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应该权责相称,既要赋予执法时应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如查封权、扣押权、拍卖权和调查取证权等),也要明确规定这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予以认真落实。[6]为了能够真正发挥劳动执法检查的威慑力,对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欠薪支付行为且情节较严重的应该在资讯网上公布其“黑点”,对于严重违规者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甚至限制其再次开业的资格。只有这样,才能逐步遏制欠薪问题。[6]
(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7]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既能缩小市场经济中一些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异,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劳动者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又可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地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指导、推动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机制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要在小型企业和农民工较集中的地区、行业,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使农民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目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有1000亿元左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建立合理的工资支付机制及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证农民工的工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网,2010年12月15日.
[2]方海艇.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9,4.
[3]郭卫华,李福成.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M].北京:西苑出版社,2001.
[4]季海林.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的思考[J].城乡建设, 2008,9.
[5]李浩总裁出席中国第三届劳动论坛纪实,浅析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6]郭锦航.中国工资支付立法管窥[J].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
[7]HR管理世界,2008年5月6日.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研室 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