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泄露我们的个人隐私
2011-11-14高高
高 高
谁在泄露我们的个人隐私
高 高
当今社会,身份信息被泄露的案例俯拾皆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成非法分子牟取不当利益的一种“新兴产业”。那么公民的个人信息究竟是如何泄露出去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的背后又暴露出怎样的问题?怎样才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这些都是值得方方面面亟须研究探讨的问题。
个人信息成了一些人发财的“金矿”
三协警盗卖车主信息大发横财
2009年3月,陈某找到当时在某派出所上班的协警毛某,对其谎称自己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需要一些车主信息,若肯帮忙,将给予一定报酬。最终,毛某答应帮忙。
到2009年8月,毛某共非法获取140多万条车主信息,并出售给陈某。之后,毛某因害怕事情败露而辞去协警工作。
辞职后,毛某想通过发展“下线”,达到既有利可图又置身事外的目的。他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四川省某交警大队协警郑某,并向其传授作案方法。之后,毛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联系上了浙江某地交警大队协警苏某。
郑、苏二人将非法获取的车主信息卖给毛某,毛某再转卖给陈某。201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发现有人频繁查询和下载车主车辆信息,遂着手调查。苏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毛某、郑某抓获。至被查获时,毛某已获利13万余元,郑某获利22万余元,苏某获利3.5万余元。
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毛某、郑某、苏某非法获取并出售车主车辆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故于2010年2月11日对其批准逮捕。 陈某另案处理。
家族式团伙作案,3000多万公民信息成商品
2005年2月,30岁的武汉人周某注册了上海泰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网上出售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资料。生意日渐“红火”后,周某又找来自己丈夫的哥哥李某和外甥张某,负责房产业主、车主、银行卡用户等方面的信息交易,周某自己则负责企业名录、经理人名录信息的销售。据周某交代,买家通过QQ、MSN、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后,周某便将买家所需的信息资料刻成光盘,然后由招来的胡某、余某等4名员工为公司送货、收取货款。
2010年8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3月至案发,周某通过互联网共计交易他人信息98万余条;自2005年至案发时止,公司盈利近200万元,其个人获利高达100余万元。
法院还查明,李某自2008年6月起离开泰梦公司开始“单干”,伙同张某在网上买卖股民信息、车主信息、房产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扣缴的移动硬盘内的公民信息几乎囊括了房产、IT、医疗、教育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所有领域。统计显示,2009年3月至案发,李某共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247万余条。
法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10名被告人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或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另有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八达通公司集体贩卖240万香港人隐私
香港在1997年9月1日开始使用八达通卡,最初只应用于巴士、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后来陆续扩展至其他行业,现在香港的商店、饭馆、停车场收费等业务都可以使用八达通卡,甚至连深圳、澳门的大型连锁快餐店也接受八达通付款。目前约有2000多万张八达通卡在市面流通,平均每个香港人拥有3张。
就在八达通业务发展突飞猛进的时候,2010年6月中旬,香港私隐专员接到投诉,指有公司将市民的八达通个人资料用作商业用途,分析八达通卡持有人的购物爱好等。爆料人士是参与八达通公司“日日赏计划”的信诺环球保险公司的一名前员工。他向媒体表示,该保险公司曾向八达通公司“买了240万客户的个人资料”,其中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等个人资料。所谓“八达通日日赏计划”,是2005年由八达通公司推出的一项优惠计划。八达通卡使用者只要登记并在指定商店购物消费满一定金额,便可换取积分。日前,约有240万香港市民自愿登记“八达通日日赏计划”。他们所持有的八达通卡内有一块芯片,里面存有用户的交易、余额记录,还包括用户在登记时填写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登记区域等资料。而参与“八达通日日赏”优惠计划的指定商户有20多家。
2010年7月26日,香港八达通公司行政总裁陈碧铧在出席聆讯时承认,八达通公司自2002年起出售客户资料给6家公司,自2006年至2010年6月出售客户资料的收益达4400万港元。陈碧铧本人在庭外宣读声明,首次就该事件公开向客户及公众道歉。
2010年8月4日,陈碧铧提出辞职。而因出售客户个人资料而备受指责的香港八达通公司随后宣布,将出售资料所得的4400万港元全数捐赠给香港公益金作慈善用途。
银行出售60万客户资料
香港金管局2010年8月12日公布,在香港25家零售银行中,有6家银行在过去五年内,将逾60万名的客户资料包括姓名、部分身份证号码、联络方法及地址等,“转移”至非关联第三者作推广用途,涉及四至五家保险公司。这其中更有5家银行收取报酬,变相出售客户资料,资料来源包括信用卡及储蓄户口等申请信息。
电信“内鬼”倒卖用户隐私
本应被严格保密的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竟也沦为电信企业“内鬼”牟利的商品。通过修改手机密码获取个人信息,甚至通过手机定位锁定使用者位置,这些在电影大片中才会看到的情节如今已成为现实: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0年8月下旬审理了一起“私家侦探”敲诈勒索案,根据检方指控,这些“私家侦探”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竟然源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的员工。
张荣浩、张荣涛兄弟于2004年至2007年间在北京注册成立了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5家调查公司,他们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从事讨债业务和婚姻调查等活动。在此期间,一名受害人因手机通话记录和基本信息被泄露,最终被仇家杀害于家门口。
据张氏兄弟交代,他们获取的许多个人信息,都来源于电信运营企业的员工,从而使电信“内鬼”首次暴露出来。
28岁的张宁事发前系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亦庄区域中心员工。2008年10月被捕,张宁曾帮助一个叫林涛的男子修改过100多个全球通手机号的客服密码,并提供了几十名机主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
据张宁透露,通过内部系统进行用户客服密码修改不需要知道原密码。而有了客服密码就可随意查询机主的通话记录。
张宁修改密码后的信息由林涛转给一名叫李磊的男子,再转到张荣涛手中,并在调查公司之间流转。林涛和李磊均曾在中国移动工作。
另一名“内鬼”唐纳宇事发前在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工作,主要从事网络设备维护。2008年6月,一个叫卢哲新的朋友问其能否调阅手机用户的详细通话单,唐纳宇就到公司机房调出卢需要的手机通话详单,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卢。卢哲新供述,他把这些个人信息都卖给了“调查公司”。
认识张荣涛后,吴晓晨一边为其提供原中国网通用户的个人信息,一边从张荣涛那里购买中国移动用户的个人信息,每条信息价格从800元到1000元不等。然后他再以每个信息加价50元到100元,卖给另一个经营“调查公司”的戴某。吴晓晨从张荣涛处购买的中国移动通话记录正是林涛、李磊提供的,这两人通过向张荣涛出售移动用户信息分别获利2万余元。
吴晓晨还曾经从卢哲新那里买过联通用户的信息,每条信息平均500元左右,然后再转卖给一个叫“王姐”的人。通过倒卖这些个人信息,吴晓晨共获利四五万元。2008年10月初,尝到“甜头”的吴晓晨甚至自己在北京朝阳区开了一家“调查公司”。
就这样,为了获得不义之财,电信企业的“内鬼”和“私家侦探”相互勾结,并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条。在这个链条上,原本是应该被严格保密的公民个人信息却成了一种“特殊商品”,变成不法分子敛财的工具。
公民身份信息是怎样被泄露的
第三名“内鬼”吴晓晨是原中国网通公司员工,曾任客户代表。2005年4月他结识了张荣浩,后者让其帮助查网通座机电话的信息。
这些电信员工明知用户个人信息会被用于不法的事情,为什么还铤而走险倒卖用户信息呢?
据唐纳宇交代,卢哲新每次找他帮忙调阅手机用户的详细通话单时,就明确表示会给他一笔100元到200元的辛苦费。唐纳宇总共向卢哲新提供了100多个电话的信息清单,获利2万余元。卢哲新又把这些电话信息以每个300元到400元的价格卖给“调查公司”。
吴晓晨从2007年4月开始帮张荣浩查网通电话信息,按照每单100元卖给对方。一直到2008年6月,吴晓晨共获利1万多元。
央视作过一个调查显示,74%的公民有过信息被泄露的遭遇。那么,公民个人信息是怎样被泄漏的呢?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广泛
恰如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所说,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很广泛:商家或个人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及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出售;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搜索或链接;名片代印机构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物业泄露业主信息;废旧电脑磁盘恢复数据等。
为了查找论文所需的经济数据,北京一所高校金融专业的学生小张在一家小型经济网站注册会员,网站要求必须要提供手机号码。小张看到网页上有“对会员信息严格保密”的声明,便填写了真实的手机号码。没想到,自己的隐私就这样被网络泄露出去,经常接到某投资机构莫名其妙的电话。
更为严重的是,不仅一些公司、企业泄露个人信息,而且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也参与其中,至少是有人员参与,动机当然都是为了获取私利。
小秦几年前曾参加过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在某市司法局报名后,关于培训、教材、资料的电话、短信就不断骚扰、不胜其烦。可以想见,这些个人信息应该是从司法局报名机构流出的,因为他人根本无法掌握如此完整的资料。除了在报名时填报资料之外,小秦没有泄露过个人信息,而且,当时一同报名的同学朋友也都有着相同遭遇。
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十分普遍
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曾专门组成课题组,在北京、成都、青岛、西安4个城市进行调研,结果却让课题组成员颇为“惊心”。他们将我国个人信息滥用情况归纳为如下类别:
第一种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有关机构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一些银行申办信用卡,不仅要求提供个人所在单位的电话、地址、邮箱号码,自己的详细家庭住址、包括房子是否按揭购买,月供是多少、有无汽车、目前的税前收入等信息,还要求提供个人党派信息、配偶资料乃至联系人资料等;网上购物必须填写各种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名字、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二种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他人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地方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有些银行通过网站、有关媒体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证件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有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师生缺勤的原因,或者擅自公布贫困生的详细情况;有些企业将应聘人员信息随意公开。
第三种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
更为恶劣的还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比如,个人在办理购房、购车、住院等手续之后,相关信息就被有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等。
有些房地产公司、医院、网吧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次复印后卖给信息公司谋利,而信息公司拿到这些材料后,又到处出卖给需要它的人,再次从中谋利,充当“二道贩子”的角色。
据《深圳商报》2010年2月3日报道,该报记者花500元从一位神秘女人手中买了几份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了深圳400多个小区、数百万名业主的信息,涉及深圳各大楼盘,其中在一份名称为福田的文件中发现,包含七个工作表,涵盖了数十个小区,逾十万业主住户的详细信息,这些资料不仅清晰地记载了业主的房号、多个联系方式,有的还反映了业主的部分资产状况。
此事件中的一些细节引人关注。一是这个信息非常精准。它完全是经过专业化的加工、处理的,它可能是一个很精密的产业链。二是这么多业主的信息在深圳才卖500块。在浙江,170多万业主的信息也才卖了6000块,而在其他一些地方,一个小区的信息甚至只卖80块。这些信息贩子以这么便宜的价钱卖给他人,他是怎么赚钱的呢?其实,业主的信息已经被贩卖了多次,这个信息并不是只卖给一家,而是卖给无数家,他卖得越多越赚钱。从深圳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个人信息被出售、泄露的现象在全国是何等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危害
当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膜被层层剥离后,每个人都成了玻璃缸里的金鱼,任人玩赏。由此必然带来严重危害。
首先是危及公民生活安宁
山东的戚女士和丈夫赵先生曾经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头疼不已。
戚女士怀孕3个月时,总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和电话。午休手机关机,还有电话打到家里的座机上。后来,丈夫赵先生把座机电话线拔了。“无处不在!”赵先生说,“我们家信箱里满满的全是广告!”“干什么的都有。前一阵多是孕妇学校问我参不参加学习班和胎教班,家政公司问我要不要家政服务员和保姆。现在,推销胎毛笔、胎儿手足印的也不停地来电话,昨天我老公甚至还接到起名公司打来的电话,问要不要给孩子取个顺风顺水的名字!”
有时只要在一家房产中介咨询过,全市的中介恨不得都要找你;刚买了房子,装修公司的电话就会让你不得安宁……从白天到深夜,卖房卖车、投资炒股、商场打折,甚至信用卡套现、色情交友的信息,会铺天盖地地塞满了我们的手机、邮箱,搅得你心神不宁。
其次是危及公民财产和国家金融安全
个人信息如果被泄露与不当利用,会危及公民财产和国家金融安全。
一是诈骗。
当你购买新车后,就会有获知你信息的人打电话给你,说是车管所,要退汽车购置税,以此行骗。
二是复制银行卡套取现金。
广东东莞市民小吕去年底去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震惊地发现,自己卡上的几千元钱一分都没有了。他打电话到银行询问,得知有人用同一张银行卡将他的钱全部取走了。经查,小吕在“网上银行”交易时,个人网上银行的账号及密码被不法分子的“木马程序”盗取,复制成“山寨版”的银行卡套取了他卡中的现金。
银行账户等信息由于直接和财产权利有关,成为个人信息泄露中的重灾区。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银行卡特约商户147万家,POS机227万台,ATM机近20万台,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例近34.7%。与此同时,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一些高科技犯罪手段的出现,通过盗取公民个人信息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手段实施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也严重危害着国家的金融安全。
再次是危及公民人身安全
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后,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引发绑架、抢劫等严重的刑事犯罪,危及公民生命安全。
市民王女士说,个人信息被别人知道得一清二楚,会让自己产生不安全感,那种感觉就好像被人剥光了衣服在街上行走一样,你总会感到有人在窥视,随时都可能有什么不可预料的灾祸降临。
公民个人信息为何屡被侵害
经济利益驱动
常见的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无疑是利益的驱使。
还有,近年来大家都在谈要保护个人信息,很多部门也想了很多办法,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还是被源源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被泄露出去。这是因为公民个人信息后面潜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商业情报,谁占有了它,谁就能以此牟利。
例如垃圾短信,里边有很大的利益存在。比如说广告商,发短信宣传它的广告,然后还有运营商在里面也有利益,所以从利益角度考虑,都不愿意放弃和查禁。
更有甚者,有些机构专门组织技术攻关,搜集目标人群的隐私信息,供其商业或其他用途。这种以组织化的形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背后也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公众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不强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意识”课题组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说,公众在自己个人信息被收集时是拥有知情权的,包括要求告知收集了哪些信息、收集与使用目的等,但从调查结果看,仔细了解有关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相关规定的人相当少,仅占9.7%;有一部分接受调查的公众甚至认为,自己无权拒绝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
相关机构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存在缺陷
一些掌握个人信息的企业和单位保护不力,使得公民隐私权受侵害现象越来越常见。
一些电信员工充当“内鬼”盗卖手机个人信息,就折射出电信运营企业内部的一些监管漏洞。
据了解,几大电信运营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签署相关协议,严禁员工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但电信企业显然没有严格执行监管措施,也没有充分重视对员工的教育,从而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有关人士表示,电信营业大厅和维护室的电脑竟可被用来调取信息,说明电信内部一些环节监管失控;用户个人信息轻易被盗卖,则暴露出部分员工法律意识十分淡薄。
电信运营企业在用户信息保密方面的设置也不完善,比如修改手机密码即可调取电话清单,就容易为泄露信息提供条件。
其他一些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不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用途;很多信息与所要办理的业务无相关性;有关机构超出原有的目的使用个人信息;有关机构的个人信息保管机制不健全,存在信息被泄露的可能等。这种情况在政府机关的一些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法律缺位
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是公民个人信息屡屡被侵犯和利用的根源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9年2月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研报告》显示,在个人信息曾被滥用的被调查者中,仅有4%左右的人进行过投诉或提起过诉讼。导致公众在进行投诉、诉讼时遇到困难或不愿意投诉、提起诉讼的因素有:无法确定哪些机构应承担责任、无法确定向什么机构投诉或者以谁为对象提起诉讼、无法获得有力的证据、投诉或者诉讼成本过高等。
即便采取了投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手段,也仅有8.1%的人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其他的或者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为预料到无法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救济而中途放弃。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课题组认为,这种结果和现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存在缺陷关系很大。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尚缺乏专门性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滥用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如何予以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都存在着诸多疑问。
另外,现行的各类规定一般仅限于禁止泄露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主体在信息收集、保存、利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请求更正错误信息和删除不必要信息乃至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几乎都没有得到确认。
早在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就已受原国务院信息办委托,领衔课题组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据了解,专家建议稿已提交给原国务院信息办。对于立法进展,周汉华表示,原国务院信息办与原信息产业部合并后,新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如何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尚需观察。
打击难
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案件很难侦破,因为不知道是在哪个环节泄露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取证非常困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就算是电信运营商出卖了用户信息,也几乎没人能告赢,运营商可以将责任推给其他机构,如房产中介、汽车行等,因为很多用户也在那里留下了相关信息。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措施
今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批量处理、传递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和篡改的隐患也随之增多。那么,我们应该采取哪些对策措施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呢?
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国目前已建立起初步的制度和法律框架。
针对“垃圾短信”骚扰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认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群发广告短信,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009年 6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对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作出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根据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短信平台,向用户发送法律、条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内容。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
此外,该《规范》也强化了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按照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用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需从其规定之外,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查询服务或提供给第三方,不得泄露、删除、篡改用户信息。
针对公民个人真实信息泄露问题,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通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10月16日施行)已经作出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打击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涉银行卡犯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并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规定。“《解释》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包括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按照《解释》,用盗取的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将面临刑法追究。“《解释》还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这些《规范》、《修正案》、《解释》等文件,在加强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方面,无疑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面对目前愈演愈烈的侵犯个人隐私的现状,无论是一个案例还是一条律令,都不可能达到完美的治理效果。所以,在刑事司法的助推之下,当前最紧要的任务是在我国《刑法》“兜底性”保护的基础上,及早出台更为全面、细致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彻底厘清个人信息的范畴和保护、监管职责,以带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确定与恒久。
公民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除了加强立法与司法保护,公民个人也需加强自我保护。这是“第一道防线”。
首先,公民要意识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非法利用的可能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轻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在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要仔细判断是否必需,对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重要个人信息更需格外慎重。
身份证一定要妥善保存避免丢失。在外办事如果需要复印身份证的,复印好后一定要把复印件要过来,在骑角(斜对角线)写明身份证用途,如,“仅供办理借记卡用”,“仅供电话公司办理业务使用”等,写的时候,要用这行字将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各个项目覆盖住,并在旁边签名,这样别人就无法二次复印后用作他途。到证券交易所、银行、电话营业厅等单位办理开户或存取钱款等业务,切忌办完事后将身份证复印件随地扔掉。去复印店复印身份证时,要将复印得不好的废件带走。
在上网时,不要将聊天、论坛的密码与自己的银行、证券账户密码作相同设置。网上各种账号最好不要设置简单密码,如生日或顺序数字等,防止不法分子猜到密码,然后通过网上支付等手段盗取账户资金;网民不要随便打开不知名的邮件附件,不要回复或者点击不明邮件的链接;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登录网上银行等重要网站,防止个人重要信息被盗。
其次,当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要争取查明泄露个人信息的主体,注意保留证据。如果因此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浦东法院院长丁寿兴提醒说,公民在某些消费过程中应该留心,比如有人向你兜售银行、商店、超市等相关卡片过程中,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
再次,在接受各类街头、网络问卷调查时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不要轻信电话或短信等途径的广告,抵制那些通过获得个人信息来牟利的不法行为。
除了以上两条根本措施外,各类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有所约束,健全管理机制,妥善保管他人的个人信息;政府机关应以身作则,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为个人查阅政府机关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便利,因滥用个人信息给个人造成损害的,要进行赔偿;对那些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和单位,需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他们的违法犯罪代价及成本,使其不敢再侵犯公民隐私;相关执法部门也应健全投诉反映渠道,同时应该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保护效应。
栏目主持:吕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