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份额的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2011-11-08彭必源章书俊
彭必源,章书俊
(1.孝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孝感 432000;2.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宜昌 443002)
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份额的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彭必源1,章书俊2
(1.孝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孝感 432000;2.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宜昌 443002)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份额的多种关系进行过论述,提出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报酬份额在一般情况下是趋于下降的,并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工人的组织程度等是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在不断提高。因此,要缩小社会成员之间不断扩大的收入差别,防止劳动报酬份额的下降,实行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的目标,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份额的理论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 劳动生产率; 劳动报酬; 利润
劳动报酬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的内容之一。正确理解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把握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影响劳动报酬份额的因素,是制定保证劳动报酬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的相关政策的前提。而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份额的理论,对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实现这一重大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关系的理论
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的关系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对在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情况下,劳动报酬份额变化的多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一)劳动生产率不变,实际工资与剩余价值是反方向变动的。劳动生产率不变,实际工资的提高,必然有剩余价值的减少;相反,剩余价值的提高只能由工人实际工资的降低才能获得。这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马克思指出:“把工资(在劳动生产率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压低到它的平均水平以下来增加剩余价值,这就是把工人的生活条件降低到正常水平以下来增加利润。另一方面,工资(同样在假定劳动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到它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上,这就意味着工人也分享、占有他自身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在第一种情况下,资本家侵占了工人的生活条件和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在第二种情况下,工人取走了他自己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在这两种情况下,一个人的所失就是另一个人的所得。”[1]226
(二)劳动生产率增长,实际工资不变,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利润份额上升。马克思在分析相对剩余价值产生的情况时,多次对这种情况进行过论述,他指出:“现在假定,工业的生产效率日益提高。这时可能出现下列情况:工人得到与过去同样数量的使用价值。在这种场合,他的劳动力的或他的工资的价值下降,因为这些数量未变的使用价值的价值下降了。工人只须用较少量的劳动时间进行劳动,就能支付自己工资的等价物。因此,工作日的更大部分归资本所有。工人在他工作日产品的价值中所取得的那部分减少了,而无酬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归资本所有的那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增加了。因此,相对工资即工资占的份额减少了。”[1]607
(三)实际工资上升的幅度小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利润份额上升。在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条件下,只要实际工资的增长幅度小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则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利润份额上升。马克思指出:“相对剩余价值甚至可以不断增长,因而劳动能力的价值,也就是平均工资的价值可以不断下降,但生活资料范围、从而工人的生活享受仍然可以不断扩大”[1]279。“我们假定,生活资料量,它们的数量,从而平均工资增加了,但是它并不是按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同一比例增加。……虽然他的实际工资(如果它实际表现在使用价值上)增加了,但它的价值,从而工人的相对工资——他的产品的价值在他与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比例——却减少了。”[1]607对此,马克思还进行了具体举例分析。“剩余价值量变化的界限是由劳动力价值的新的界限决定的。但是,即使在情况允许这个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下,也会发生各种中间的变动。例如,由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劳动力价值由4先令降低到3先令,或者必要劳动时间由8小时降低到6小时,而劳动力的价格还是可以只降低到3先令8便士,3先令6便士,3先令2便士等等,因而剩余价值只提高到3先令4便士,3 先令 6 便士,3 先令 10 便士等等。”[2]570-571
这也为分析国别工资差别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说明。马克思发现,在资本主义越发达的国家中,工人的实际工资就越高,而剥削程度也越强。即:“也常常可以发现,日工资、周工资等等在前一种国家比在后一种国家高,而相对的劳动价格,即同剩余价值和产品价值相比较的劳动价格,在后一种国家却比在前一种国家高。”[2]614-615但莱博维奇认为,马克思对这种现象没有做出解释[3]159。其实,马克思关于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工资上升的幅度小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利润份额上升的理论,就能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因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劳动生产率高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生产商品的国别价值低于国际价值,仍按国际价值来销售,这样就可以获得一部分高于国内利润水平的超额利润;同时如果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在一定的时期内也快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那么,只要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资本家不是将国别价值低于国际价值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全部占有,而将其中的一部分也分配给工人,并将工人实际工资增长幅度控制在超额利润增长的幅度以下,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累积,在比较国别工资水平时,就一定会出现工人的实际工资越高,其所受的剥削程度也越强。
(四)实际工资上升的幅度等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劳动报酬份额不变。在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条件下,只要实际工资上升的幅度等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则工资与剩余价值之间的比例,从而相对工资也始终不变。虽然劳动报酬的份额和利润的份额未变,代表劳动报酬和代表利润的使用价值量却增加了。对此,马克思指出:“假定劳动生产率增长了,因而体现这个价值的商品量也增加了,但工资按其价值仍然不变,在这一关系中,剩余价值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虽然它与工资一样,代表比过去更多的使用价值量。因而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它们两者,即工资和剩余价值,作为使用价值,作为它们二者所表示的商品量来看,可能以同一比例增长。”[1]608
(五)实际工资上升的幅度大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劳动报酬份额上升,利润份额下降。马克思还分析过实际工资上升的幅度大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出现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报酬份额上升,利润份额下降。马克思指出:“在工人自己所生产的日益增加的并且越来越多地转化为追加资本的剩余产品中,会有较大的份额以支付手段的形式流回到工人手中,使他们能够扩大自己的享受范围,有较多的衣服、家具等消费基金,并且积蓄一小笔货币准备金”[2]677。马克思还指出:“如果工人阶级提供的并由资本家阶级所积累的无酬劳动量增长得十分迅速,以致只有大大追加有酬劳动才能转化为资本,那么,工资就会提高,而在其他一切情况不变时,无酬劳动就会相应地减少。”[2]681
但这一现象发展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即不能威胁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和不能长期削弱资本主义的扩大再生产。首先是不能威胁到资本主义制度生存。实际工资上升必须以保证提供一定的剩余价值为前提。马克思指出:“工资按其本性来说,要求工人不断地提供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即使完全撇开工资提高而劳动价格同时下降等情况不说,工资的增大至多也不过说明工人必须提供的无酬劳动量的减少。这种减少永远也不会达到威胁制度本身的程度。”[2]679其次是不能长期削弱资本主义的扩大再生产。如果实际工资上升的幅度大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虽然利润的份额降低了,但代表利润份额的使用价值量却没有减少,而是也在增加,实际工资“因为它的提高不会妨碍积累的进展;……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无酬劳动的减少决不会妨碍资本统治的扩大。”[2]679显然这种情况在短期内是能够出现的。如果在实际工资上升的幅度大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不仅利润的份额降低了,而且代表利润份额的使用价值量也在减少,则会受到相反的力量的限制。马克思指出:“一旦这种减少达到一定点,滋养资本的剩余劳动不再有正常数量的供应时,反作用就会发生:收入中资本化的部分减少,积累削弱,工资的上升运动受到反击。可见,劳动价格的提高被限制在这样的界限内,这个界限不仅使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不受侵犯,而且还保证资本主义制度的规模扩大的再生产。”[2]681
二、马克思对劳动报酬份额的一般状态及影响因素的分析
马克思不仅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的关系进行论述,还对资本主义劳动报酬的一般状态和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1.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份额一般状态的分析
一是劳动报酬份额趋于下降。这是因为“工人之变得便宜,从而剩余价值率的增加,是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携手并进的,即使在实际工资提高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实际工资从来不会和劳动生产率按同一比例增加。”[2]663其理由是:首先,实际工资的增长幅度小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是资本家获取相对剩余价值的需要。资本家不可能让工人的实际工资同时按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同比例增加,否则,资本家就会在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过程中,无法获得任何好处。其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的买卖方式,决定工人无法根据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来要求增加实际工资。由于资本家可以无偿地利用自然生产力、科学技术生产力、资本生产力等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尽管工人可以在出卖劳动力时对自身努力所导致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增加实际工资的要求。但工人无法对由自身努力之外的其它因素所导致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出增加实际工资的要求。对此,马克思指出:“协作所产生的社会生产力是无偿的。单个工人,或者确切些说,单个劳动能力是得到报酬的,而且只是作为孤立的劳动能力得到的。他们的协作和由此产生的生产力并没有得到报酬。”[1]297其三,难以建立劳动生产率提高与实际工资增长数量上的联系。因为,不同因素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中的作用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在不同的部门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因素不完全相同,即使相同的因素在不同部门影响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和效果也不尽相同。要准确计算劳动生产率是十分困难的。同时,由于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是不同的,不同部门的产品进入工人消费品的比例也是不同的。对此,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在这些不同的劳动部门的发展,既不是均衡的,也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会受到各种程度不等、互有差别而且经常是互相对立的条件的影响。”[1]275不同部门的产品进入工人消费品的比例也是不同的,“对于每个个别生产部门(也许农产品是例外)来说,生活资料的便宜对劳动能力的价值所发生的上述影响,是不可能确切地计算的。”[1]276因此,即使组织起来的工人(工会)也不可能根据事先计算一个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来决定实际工资增长的幅度。
二是实际工资的具体水平取决于工人与资本家斗争的力量对比。首先,在劳动生产率条件下劳动力价值下降幅度取决于工人与资本家斗争的力量对比。因为前面已经分析过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时,劳动力的价值可以不按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同比例下降,工人可以在劳动力价值下降的情况下,使实际工资得到提高,但实际工资提高的具体幅度在小于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的范围内,还存在一定可供选择的空间,而实际工资提高的具体幅度就“要取决于资本的压力同工人的反抗这二者的力量对比”[2]570-571。其次,劳动力价值构成包含有历史和道德的因素,同时也有生理上的最低界限。工人工资具体水平也是由工人与资本家斗争的力量对比来确定。马克思指出:“利润率的实际水平只是通过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不断斗争来确定,资本家经常力图把工资降低到生理上所能容许的最低限度,把工作日延长到生理上所能容许的最高限度,而工人则经常在相反的方向上进行抵抗。归根到底,这是斗争双方力量对比的问题。”[4]166
三是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或高于劳动力价值都不是常态。首先,工资不能长期低于劳动力的价值。把工资降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是资本家所希望并力图实施的,但这会加速劳动力消耗,从整体上是不利于资本的。马克思指出:“劳动力的价值包含再生产工人或延续工人阶级所必需的商品的价值。既然资本无限度地追逐自行增殖,必然使工作日延长到违反自然的程度,从而缩短工人的寿命,缩短他们的劳动力发挥作用的时间,因此,已经消费掉的劳动力就必须更加迅速地补偿,这样,在劳动力的再生产上就要花更多的费用,正像一台机器磨损得越快,每天要再生产的那一部分机器价值也就越大。因此,资本为了自身的利益,看来也需要规定一种正常工作日。”[2]295其次,工资也不能长期高于劳动力价值。由于工资长期高于劳动力价值,这样剩余价值就会减少,而剩余价值是积累的源泉,“积累由于劳动价格的提高而削弱,因为利润的刺激变得迟钝了,积累减少了。但是随着积累的减少,使积累减少的原因,即资本和可供剥削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衡,也就消失了。所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机构会自行排除它暂时造成的障碍。劳动价格重新降到适合资本增殖需要的水平,而不管这个水平现在是低于、高于还是等于工资提高前的正常水平。”[2]680
2.马克思对影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份额因素的分析
一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设L为劳动报酬在产品价值中的份额,C、V和M分别表示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则有
二是劳动者的组织程度。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的力量的增强,可以有效地延缓劳动报酬份额的下降。正如恩格斯指出:“随着工人组织性的加强,他们的反抗力量也在增长,所以工人的一般状况,平均说来,有所改善;任何危机也不能重新使这种状况长期降到低于或者回到原来的出发点,即前次危机所造成的最低水平。”[5]513如果工人组织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实力强大到足以与资本家在劳动力市场上讨价还价地程度,那么,工人就有可能分享到自己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对此,马克思指出:“如果竞争使工人能直接同资本家讨价还价和争执,工人就要按资本家的利润来衡量自己的要求,并且要求在他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中得到一定的份额。”[6]96
三是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私有制范围内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条件下,劳动者在争取提高劳动报酬上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第一,是产权安排上的弱势地位。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的特点,是工人在资本家的指挥下从事劳动,劳动过程所生产的产品归资本家占有。这样由于生产中所产生的规模报酬、技术扩散和外在经济等因素所产生的经济剩余,就被资本家无偿所有。而劳动者则不能享有这方面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带来的经济剩余。
第二,信息占有上的弱势地位。在私有制范围内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条件下,劳动者只是劳动力出卖者,他们被雇主安排在企业内从事某一生产环节的具体劳动,其精力与视野都被局限在所从事的工作之中,不可能对企业因规模报酬、技术扩散和外在经济等因素所无偿获得经济剩余有确切的了解。
第三,劳动力供求关系上弱势地位。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使可变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例不断下降,从而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出现了相对过剩人口,大量的失业人口的存在,使工人的工资不仅难以提高,反而有利于资本家压低在业工人的工资。
第四,劳动者组织程度受到机器大工业不断分化的削弱。机器大工业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就会引起社会分工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的不断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职业变化和社会阶层的变化,并且使劳动力跨部门跨区域流动经常化,从而必然造成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分化与组织程度的下降。
第五,生存环境上的弱势地位。由于劳动者是通过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存的,劳动者除了劳动力以外是一无所有,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力没有出卖出去,劳动者没有就业,劳动者的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劳动力如果没有出卖出去,“它既不能直接用来为它的所有者生产使用价值,也不能用来生产商品,使它的所有者能够依靠这种商品的出售而维持生活。”[7]38而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则是生产剩余价值的需要,是经营的需要。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一定财富,他对劳动力的需求与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其相对紧迫性是完全不同的。
第六,在生产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自主性完全丧失,劳动者是服从于机器体系的需要,从属于机器生产体系,“不是工人使用劳动条件,相反的,而是劳动条件使用工人”[2]463。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劳动者在争取提高劳动报酬份额的力量。总之,“资本在其纯粹经济的行动上是比较强有力的一方”[4]166。
三、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份额理论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随着国有经济实行战略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非公有制经济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它本身所固有的在收入分配上的一些特征,即劳动报酬的份额不断下降的趋势也会显现出来,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 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所以,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份额理论,对分析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格局有重要的指导意义[8]。
在我国现阶段,造成劳动报酬份额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有:
(1)非公有制经济的本质所决定。非公有制经济虽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非公有制经济追逐利润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不断提高利润的份额,降低劳动报酬的份额,不仅是它发展生产的内在动力,同时也是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和扩大自己再生产规模的需要。
(2)工会组织不健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从传统二元经济结构向工业化发展的转型时期,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同时由于县级以下国有经济基本上实行了民营化,城市的集体经济也进行改制,而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并没有及时地建立起来,使劳动者在工资谈判中处于完全分散的状态。
(3)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农民在农村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收入水平低下,从而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的机会成本极低。只要外出打工的收入高于在农村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收入,就可以吸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从而使劳动报酬的份额难以提高。
(4)没有相应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目前,在劳动力市场,是分散的劳动者与企业主一对一的谈判。而在当前存在着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再加上大量的农民工处于“离土不离乡”的“候鸟”式的就业状态,使得在劳动力市场博弈大多数为一次性博弈,从而使劳动者无法获得重复博弈的好处。对此类现象,马克思指出:“农业工人在广大土地上的分散,同时破坏了他们的反抗力量,而城市工人的集中却增强了他们的反抗力量。”[2]552
(5)地方政府社会目标的缺失。由于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方面存在着“唯GDP”的现象,GDP的增长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对在经济生活中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断延长劳动时间等降低劳动报酬份额和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是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要防止收入分配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实现包容式发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就必须遏制劳动报酬份额下降的趋势,为此,党中央和国家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实行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以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9]。而要实现上述目标,根据马克思关于影响劳动报酬份额的理论,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必须创造相应的条件。
第一,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马克思认为劳动者的组织程度的强弱是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谈判能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要实行劳动报酬的份额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就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特别是要根据现在农民工就业的特点,将非公有制经济分别组建地区性或行业性的工会组织,并将全体劳动者纳入工会组织之内,提高劳动者在决定工资水平谈判中的能力。
第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政府要尽快出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具体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任何企业在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时,必须采取集体协商的办法,对凡是没有通过集体协商办法来决定劳动报酬的企业,只要劳动者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就应予以查处,防止企业利用在工资谈判中的优势地位压低劳动者的收入。
第三,建立与劳动生产率相联系的工资增长机制。首先探索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实现形式。应积极推行利润分享、工资分成和员工参股制等多种分享经济的形式,建立起有效的与劳动生产率相联系的工资增长机制。其次,在政策上积极扶持和推进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同步的实施,可以采取税收优惠、信用扶持等政策,引导企业建立与劳动生产率相联系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四,健全最低工资立法的调节机制。政府应根据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执行,对于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或雇主实行罚款等经济处罚,并鼓励社会成员进行监督。保证劳动报酬的份额不至于下降得过低。
第五,实行劳动收入的指数化。在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仅仅有货币工资的增长并不等于实际工资的增长,要根据物价上涨的指数,特别是要根据CPI即消费者物价上涨指数,来确定工资上涨的幅度,消除通货膨胀对劳动报酬份额的影响。也就是要在建立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的机制的同时,还要建立劳动收入与物价上涨指数相联系同步增长机制。
第六,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会组织的支持,帮助组织各行业和本地区的工会组织,支持它们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定期公布本地区各行业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鼓励企业实行各种类型的分享经济,加大对违反劳动法、最低工资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的实现。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迈克尔·A·莱博维奇.超越资本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彭必源,程 芳.是走完全程,还是误入歧路?——对投入产出同时生产价格化转型理论的分析[J].孝感学院学报,2011(5).
[9]刘百超.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与当代分配制度的构建[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5).
A 8
A
1672-6219(2011)06-0040-05
2011-10-08
彭必源,男,孝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马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