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现状及发展
2011-11-08李蕊
李蕊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学院 山东青岛 266012)
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现状及发展
李蕊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学院 山东青岛 266012)
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工程中的重要一环。当今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其中,“成人法学教育”包含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无论是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均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主渠道之一,加大对成人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教材编写和教学法的研究,将是我国成人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有力保障。
成人;法学;教育;现状;发展
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工程中的重要一环。经过长期努力,当今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其中,“成人法学教育”包含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社会对“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学生的低就业率”与“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之间关系的关注,引起了笔者对成人法学教育的走向的思考。笔者通过对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现状的分析认为,无论是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均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主渠道,加大对成人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教材编写和教学法的研究,将是我国成人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现状
(一)成人高等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专业本、专科学历教育的主力军,且已从无序走向规范
上世纪50年代,我国高校进行了“院系调整”,全国设有法律系的院校仅存六所,其主要职能就是培训在职“政法干部”。在1952年至1954年期间,这六所政法学院完成对全国两万多名县级以上的政法班干部的培训;而这一时期全国招收的政法类学生仅2542名(毕业2380名),建国初期接受政法类培训的学员人数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1]的10倍。
1977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教育还是要两条腿走路。就高等教育来说,大专院校是一条腿,各种半工半读的和业余的大学是一条腿,两条腿走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停滞了十年后,又一次进入蓬勃发展时期。从80年代起,法律从业人员也掀起了学历教育的热潮。例如,当时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业余大学”,[2]中央和地方的19所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各种职业大学,干部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教育的法学专科学校和普通高校附设的函授学院、夜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法学专业。培训目标主要是为了让那些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的法官获得一个与职业相称的“学历”。即:让以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而又担任了法官的人,去获得一份足以证明他接受了法律教育的文凭。1985至1995年期间,大约有110806名法官从法院自己创办的“业余大学”得到了大学“法律专科”文凭或法律(审判)毕业证书。[3]这一数字大大超过了同一时期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人数。
从1998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包括普通和成人)又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时期,我国成人高等教育也开始进入规范化时代。[4]当年,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毕业学生总数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毕业学生总数的比为2:1,[5]招生总数比为1.8:1,在校学生总数比为1.5:1。经过十年扩招,到了2008年,我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法学专业毕业学生总数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毕业学生总数的比为 1.1:1,招生总数比为1.2:1,在校学生总数比为0.95:1。[6]
1998年法学专业学生数
2008年法学专业学生数
通过数据比较可知,1998至2008年期间,接受过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总人数增长了5倍,其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学生人数增长了7倍,接受成人教育培养的学生人数增长了3.9倍。虽然近十年,接受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数增长速度明显落后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数增长,但接受成人高等法学教育者与接受普通高等法学教育者在数量上是持平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不仅过去,而且现在,都是我国提供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渠道之一。
(二)对法律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已成为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主要工作,在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暂行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法官培训条例》、《检察官培训条例》《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做了具体要求,以确保法律队伍总体素质不断提高。1997年,在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基础上,成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到 2010年,国家法官学院已建成了国内一流、面向国际的高级法官培训基地、预备法官培养基地、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和法官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目前,已在18个省建立起国家法官学院分院,[7]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年培训规模达5万人次。除法院系统的培训外,检察系统的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也对检察官进行培训。还有公安部内设的培训机构,对本系统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在职培训。如2009年公安部就对全国三千多位县级公安局局长分6批进行了培训。此外,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执业律师达到17.3万多人,根据律师执业的有关规定,司法部每年都会对律师进行培训。
通过不断发展,作为我国成人法学教育重要组成的法律职业教育,已从最初“为法律从业人员解决学历问题的机构”,转变为“为我国法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培训的场所”,在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特殊性长期被忽视
目前,我国成人法学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未来还要起更重要的作用,但是成人法学教育的特殊性长期被忽视。正是对于成人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教材编写和教学法的漠视,人们才会对成人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产生怀疑。
1.成人法学教育目标无人探讨,仅以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来代替。司法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中虽对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提出要求,[8]但是对于法学教育发展目标的研究成果多局限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极少涉及成人法学教育。例如,由教育部高教司组织、全国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课题组共同完成的《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方案》,其成果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首先,这个课题组织的成员均来自普通高等教育院校的专家学者,而鲜有成人高等教育领域的专家。其次,这个课题组在研究中选取的样本,均选自普通高等教育院校的样本,而无成人高等教育方面的样本。最后,该课题组受教育部委托所设计“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则更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需要。[9]
2.成人法学教育的教材编写一味盲从普通高等教育的框架体系,有削足适履之感。法学教材同一主题的教科书分为本科教材、函授教材、成人教育教材、远程教育教材等若干教材,但实质上并无太大差别。教材的编写或选择是由法学教育本质、目标、理念决定的,什么样的观念决定什么样的教材适用。因为成人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无人探讨,仅以普通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目标来代替,其教材则用普通高校的教材来替代就不足为奇了。这种教材不能体现成人学生与普通高校学生的不同,没有针对性;只一味盲从普通高等教育的框架体系;对于成人法学教育学生来说,就有削足适履之感。
3.成人法学教育的教学法鲜有人问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全国几乎所有法学院系都致力于法学教育的教学法的改革和研究。这些研究和实践改变了传统教学方法模式化、简单化和教学手段单一的弊端。但这些研究成果多限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领域,而面对巨大的成人法学教育群体其研究成果则少之又少。如收录在知网上的涉及法学教学法的论文近千篇,其中关于成人法学教学法的文章只有39篇。
成人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教材编写和教学法长期被忽视,也就难怪人们会对其教学质量产生怀疑,也就难怪有人会呼吁取消成人高等法学学历教育了。
二、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之路
目前,我国成人法学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未来还要起更重要的作用。
(一)成人高等法学教育仍将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主力军
在我国,巨大的法学类人才的缺口,还得依靠成人高等法学教育来补足。不禁有人要问:为什么一边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学生的低就业率”,而另一边却是“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高需求”?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需求群体,就不难回答以上的疑问了。
1.欲成为欠发达地区的律师群体,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需求群体之一。从我国律师队伍的情况来看,预计到2010年我国需要专职律师30万人,[10]截至2009年底,我国执业律师达到17.3万多人,有近13万人的缺口,且这些缺口多集中在欠发达城市。欠发地区的律师与直辖市、省会及副省会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相比,其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相对落后,导致律师的生存相对困难,收入和职业成长的机遇也相对较少。因此,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法学学生则很少选择在这些地区发展他们的律师事业,而在这些地方已发展或将要发展律师事业的群体则是学历条件相对较差的群体,这样的群体将是接受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主力。
2.在经济发达地区,欲从事跨专业法律业务工作的群体,是我国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又一需求群体。在经济发达地区,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高科技开发等法律业务和涉外法律业务日益激增,单一型的律师已很难适应市场需要,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短缺尤为严重,复合型法律人才正成为大势所趋。一些欲从事跨专业法律业务的群体是大城市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需求者之一,他们接受成人高等法学教育是为了取得第二学历。如笔者所教学生中,就有毕业于经济学前十名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就职于国际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的学生,他来学习法学第二学历就是想学习后从事专业的金融律师工作。
3.警察专科学校毕业的、从事警察工作的群体,也是我国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又一需求群体。我国每年有近十万学生从警察中专或专科学校毕业。从2000年开始,他们要加入我国警察队伍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对他们来说,无论从职业发展上,还是从自我需求方面,提高学历都是必要的。
4.复、转军人,也是我国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又一需求群体。2003年以来全国接收安置转业干部36万余名,他们复、转后,从事的工作多与法律相关,其中有三分之一进入警察队伍、安保公司等。因此,这些人也是接受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群体之一。
据以上分析估算,我国将有十万的法律人才缺口,而这些人解决法学学历的路径只有通过成人高等法学教育。
(二)法律职业教育将是我国法学终身教育的发展方向,且不局限于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对公、检、法、司、律等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目前是我国接受法律职业人员的主要群体。随着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远程教育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不断拓展法律职业培训空间,将会有更多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成为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如对农村党员干部的远程法律培训是加强基层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建立健全“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长效机制的有效载体,也是信息化带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对社区居民的普法教育、普法工作是一项春风化雨、教化育人的重要工作,其目的就是要培养出知法懂法的明白人、守法用法的好公民。普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起着前置把关、夯实基础的重要作用。基层工作实践证明,当前,许多社会矛盾体现在社区,普法工作对象居住在社区,法制宣传阵地集中在社区。因此,必须把普法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区,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加大对成人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教材编写和教学法的研究,是我国成人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有力保障
成人高等法学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一直为人们所诟病,而且这种批评仅存在于成人高等法学学历教育方面,很少涉及法律职业教育领域。实际上,不仅是我国成人高等法学学历教育存在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法律职业教育也应提高教学质量,为什么没人关注呢?主要原因是,成人高等法学学历教育的存在正在触动某些人们的“经济利益”,而法律职业教育的存在对这些人的“经济利益”还未构成威胁,或是人们并未太多关注到这个领域。笔者认为,不久的将来,当我国高等教育的进一步普及和出生人口率的进一步下降,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不再能为普通高校带来利益,非学历的终身教育又已经深入人心时,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收入将会成为某些普通高校盈利的下一个目标,先是从专科院校或职业院校开始,逐渐发展到三批次本科院校,最后到重点批次本科院校,都会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职业培训的工作上来,争做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一环。到了那时,人们就会像现在关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一样,开始关注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到了那时,我们才来讨论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问题,似乎将教育功利化了,亵渎了教育工作的神圣性。因此,既然发现了成人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教材编写和教学法存在问题,那么就积极采取行动加大研究,不仅局限于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领域,而且扩展到法律职业教育领域。
注释:
[1]当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教育,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其他业余高等学校教育,以及1960年开始的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招生和夜大学招生,均由招生学校单独举行。其他业余高等学校的招生,实行单独招生或联合招生,广播电视大学招生则由创办广播电视大学的省、市自行办理。此为成人教育的起步期。
[2]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
[3]这个统计还只是从法院自己创办的“业余大学”中毕业的学生数,还未统计上从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各种职业大学,干部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教育的法学专科学校和普通高校附设的函授学院、夜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数。
[4]教育部下发的教学厅[1995]13号文件——《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学历、普教性学校”有关问题的复函》,视为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市场开始规范化的标志。
[5]其中接受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与普通高校毕业的学生比是1:2,专科生是3.5:1。此外,招生总数和在校学生总数中,接受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中的本科生大约是普通高校毕业学生的1/2,专科生则是普通高校毕业生的3倍。本文中的所有数据均来源于教育部官方网站所公布的数据。
[6]其中接受成人法学学历教育毕业的本、专科生与普通高校毕业的学生比均接近1:1。
[7]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先后在北京、天津、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甘肃、青海、新疆等18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同时批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海南、陕西、宁夏等13个高级人民法院筹备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8]调整教育层次、结构,扩大教育培养规模,使法学教育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最大限度缓解法律人才的供求矛盾;到201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实现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法制化、规范化,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和培养质量基本满足社会需要。
[9]课题组设计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方案》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优秀评价标准体系》三套标准。
[10]蒋韡薇.21世纪的法学教育什么样——法制与法学教育国际研讨会细说端详[N]。中国青年报,2002-05-08。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赵相林教授“法制与法学教育国际研讨”上的发言。
[1]王云峰,吴晓蓉.反思我国 20世纪 50年代高校院系调整[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9(1).
[2]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P124.
[3]何家弘,胡锦光.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P37.
[4]陈仁涛.中国共产党关于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考察[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1).
[5]柴荣.论新中国法治思想与法学教育的发展[J/OL]. http://210.34.4.20/news.
[6]曾宪义.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及改革[J/OL]. http://www.Civil law.com.cn.
李蕊(1978-),女,内蒙古包头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青岛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处讲师。
20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