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如何支持产业创新联盟?
2011-11-07
本刊记者综合报道
国外政府如何支持产业创新联盟?
本刊记者综合报道
国际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最早可上溯至上世纪20年代出现于英国的研究联合体(Research Association),这种模式后来进一步传播至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挪威等欧洲国家。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 日本模仿研究联合体的模式建立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VLSI技术研究组合等组织。这些组织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技术水平,并加速了日本在相关领域的技术跨越步伐。据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国内及跨国性质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每年以25%的增长率快速发展。1996至1999年,在美国最大的1000家企业的收入中,16%来自各种联盟。进入新世纪以来,参与到各种联盟中的企业数量呈现出激增的态势电子、制药、计算机和航天等产业联盟数量每年增长约4倍。2003年全美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共有148家联盟,涉及金额达99 亿美元。
法律、法规、规范等制度不断完善
企业的技术合作联盟行为涉及到参与者各方利益、权力与义务、研究开发的经营管理、竞争的公平性等诸多问题,政府有必要通过相关立法等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并规范其行为。
日本政府自上世纪60年代初起即不断建立和完善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立法与修订状况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为2006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1993年出台《关于合作研究开发涉及反垄断法的指针》,在充分肯定企业合作研究开发行为的必要性的同时,提出该行为可能影响竞争公平性几种情况和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判断标准等;2005年发布《关于标准化活动中形成专利联营团体等涉及反垄断法的意见》,针对“由众多相互竞争的事业者公开活动、共同制定规格,并进行推广普及”的标准化活动有可能涉及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这一方面有利规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亦有利于消除参与企业的顾虑,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健康发展。
此外,始于1896年制定的民法的公益法人制度、1998年出台的《特定非营利利活动促进法》、2001年颁布的《中间法人法》(2008年12月废止),以及2006年伴随公益法人制度改革而推出的《关于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的法律》和《关于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的法律》等一系列关于民间社团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亦有利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多种形式合法生存与发展。
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一直受反垄断法的制约。为了跨越这种法律障碍,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该法案降低了公司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开发的法律门槛,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国家合作研究法案主要有两个意义:一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将不再被自动认定为非法垄断或反竞争行为,只能在权衡其利弊影响后再做结论。这样就改变了过去企业之间只要一合作就构成垄断、就属非法的定式;二是减少了反竞争行为对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反垄断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企业在反垄断诉讼案中败诉,要承担3倍的赔偿责任。国家合作研究法规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要在美国司法部登记备案。凡登记过的创新联盟,如在反垄断诉讼案中败诉,只需承担1倍的赔偿责任。
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规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只能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不能进行合作生产。1993年美国国会对国家合作研究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可以合作生产的内容,并形成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案。该法案允许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汇聚资源进行合作生产,以分摊新产品开发成本,降低失败风险,从而使创新联盟从研究开发阶段扩展到生产制造阶段。
1985~1996年是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立的热潮时期。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该期间共成立了609个创新联盟,平均每年50个,大都集中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化学领域。到2004年8月,已登记注册了942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其实,在1993年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出台前,当时的法律环境已经比较宽松,反垄断法已经不构成严重的法律障碍。因此,在1993年之前就成立了一些生产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因此,可以说1993年新法案的主要意义在于将当时宽松的氛围法制化,以保持商业环境长期稳定。
2006年8月,德国联邦政府史无前例地推出了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以期持续加强创新力量,使德国在最重要的未来市场上位居世界前列。此举立即引起全球的高度关注。德国“高技术战略”的目标就是把科技界和经济界的力量结合起来,开辟主导市场,共同开发未来发展的重要领域,通过公共资金鼓励和吸引其他资金投入到重点领域的研究和开发上来,促进经济界和科学界联合,并为研究人员、创新者和企业家创造自由空间。德国高技术战略的核心是架起科学和经济的桥梁,发现和开发出具有创新潜力的科研结果并快速和成功进入市场。最终目的是使德国成为世界上研究与创新最友好的国家之一,使创意迅速转成有市场的新产品、工艺和服务。通过改进科学界和经济界合作的框架条件,并成功地促成了新的联盟——德国实施“高技术战略”最重要的伙伴“经济——科学研究联盟”。德国联邦政府“高技术战略”的投入总额为150亿欧元;此外,还计划再追加65亿欧元的研究与发展经费。其中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支持。
战略计划扶持紧跟其后
2001年以来,日本政府连续出台与标准化相关的战略、计划。例如:日本经济产业省相继推出“标准化战略及27个分领域标准化战略”(2001)、“国际标准化活动基盘强化行动计划”(2004)、“国际标准化战略目标”(2006),日本政府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推出“国际标准综合战略”(2006)等。2006年4月开始实施的“第三期科技基本计划”,亦强调从研究开发阶段即考虑标准化问题的重要性,提出必须在研究开发计划中明确定位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这一系列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全面推进国际标准战略和行动计划,为技术标准联盟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行动计划中可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支持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1、更新企业经营者意识,如通过举办国际标准化高层研讨会、论坛,经济产业省负担标准化认证高官与企业领导座谈等形式,促使企业高层提高标准化意识,督促产业界自主制定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等。
2、国家研究开发计划项目等采取研究开发、获取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的一体化推进方式,重点支持可能与国际标准提案挂钩的研究开发活动,如在纳米技术、燃料电池等未来支柱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推进研究开发与标准化一体化项目等;在技术战略路线图的制定中融入标准化战略内容,引导产业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
3、通过设立国际标准化支援中心,为日本出任国际标准化组织领导职务者提供培训等支持,制定国际标准化指南、案例集,在大学开设标准化特别讲座,创设标准化能力检定制度等多种手段,培育世界通用型标准人才、专家与领导干部。
4、加强日本国内官方及代表官方的标准化审议机构建设及与民间标准化论坛等的合作,为各类标准化提案提供快捷通道;对于那些经认定符合国际规格基本要求的论坛标准,可简化手续将其先批准为日本工业标准(JIS),并迅速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提交该提案。
对此,美国政府所做的是引导创新联盟成员企业协商制定具体研究开发计划和时间表。这是创新联盟建立和存在的根基。政府的重要任务就是推动成员企业之间加强沟通,协调他们相互之间的不同意见从而达成共识。政府另外还要考虑如何将创新联盟的产业目标与政府所要实现的国家目标协调一致。
在创新联盟组建过程中,政府在提供指导的基础上,尽量注意发展企业的作用,而不是代替企业的作用。
打造信息通畅的平台
为集中展示德国最佳创新联盟、创新领域和创新区域的有关信息,为海内外机构与个人及时了解创新、投资动态及寻求合作提供便捷的信息平台,为创新联盟交流经验提供现代化的网络通讯手段,在德联邦教研部的倡议下,德国于1998年建立了名为能力网的网站(www.kompetenznetze.de)。网站的用户群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加入该网站的创新联盟,它们可以以能力网为依托,建立透明的信息交流渠道,开展灵活、多样、面向需求的技术合作与转让,交流管理经验,实现优势互补;另一部分是海内外投资者、创业者、科研人员、学生、企业建设规划人员、政府官员、媒体和社会公众,他们可以通过能力网了解德国的创新联盟、创新领域和创新区域,开展投资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