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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结构调整下的“民工荒”透析

2011-11-07景维民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1年5期
关键词:民工荒劳动力农民工

■ 张 炜 景维民

经济结构调整下的“民工荒”透析

■ 张 炜 景维民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结构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在“转变方式”与“优化结构”的过程中,不断凸显出中国当下转型期存在的经济问题——“民工荒”现象。“民工荒”的问题早在2004年初就已出现,引起了各界的重视与关注。2010年春节后又出现了新一轮的“民工荒”,使得此问题再次成为热门话题。随着2008年金融风暴影响的消退,世界经济逐步走向稳定,中国经济强劲回升,珠三角和闽东南一些沿海地区纷至沓来的订单,再次让企业遭受了更为严峻的“民工荒”困境。

一、“民工荒”的刘易斯悖论

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阿瑟·刘易斯(W·Lews)于 1954年在《曼彻斯特经济和统计研究》上发表了发展经济学的经典之作《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系统地阐述了他的二元经济模型。刘易斯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农村劳动力过剩现象,经济发展是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的过程,只要农村还存在剩余劳动力,城市工业部门总能雇佣到其希望雇佣的任意数量的劳动力,而无需提高工资,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传统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到现代工业部门。至此,二元经济完全消除,劳动力市场从此进入一体化的发展阶段,二元经济转化为一元经济。此转折点也称为“刘易斯拐点”。

当一国出现“刘易斯拐点”时,说明经济存在两点变化:一是劳动力市场不存在大量的剩余农村劳动力;二是二元经济转化为一元经济,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现代工业化与城市化达到很高的发展水平。目前,我国人口基数还很大,劳动力供给仍然相对过剩。此外,虽然我国的城市化步伐在逐渐加快,但还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现代工业化率与城市化率还是相对较低。表面看起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确实出现了“刘易斯拐点”所描述的发展阶段,但所应具备的经济条件却与刘易斯所阐述的“拐点”相距甚远。以上种种都说明,我国的经济结构还远远未达到“刘易斯拐点”的阶段,因此出现了悖论。笔者认为很多学者以“刘易斯拐点”来解释我国当前经济所面临的“民工荒”问题并不恰当。

二、“民工荒”现象的原因分析

出现“民工荒”这一经济现象的真正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的特殊性。这种特殊原因可归结为三方面:结构性因素、供求性因素和体制性因素。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结构性因素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行业分布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农民工分布较为集中的行业为建筑业、制造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而“民工荒”较为普遍的行业为东南沿海的加工贸易制造业。这些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经济结构多为外向型,长期依靠粗放的生产方式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运行发展。由于中国的劳动力十分廉价,企业、厂商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改良设备、更新技术,使得很多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设施陈旧甚至缺乏。在这种情况下,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不愿去东部打工。除了农民工总体供应量在减少外,重要的原因是东部的产业结构没有优化升级,没有发展出相应完整的产业链与产业集群,始终停留在机械化程度较弱的低端加工业。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在“四低一高”(低工资、低教育、低技术、低劳动生产率、高劳工淘汰率)的前提下,企业就极力压低劳动力成本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成本。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红利”接近拐点,在国内的比较优势逐渐弱化。东部的劳动力资源很大一部分是由中部转移过去的,随着东部地区没有发展出更为高级的替代性产业,工资不再具有比较优势,使得劳动力资源逐渐从东部地区迁出,原来的经济结构面临缺乏长远动力的困境。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不断发展,工业部门工资有上升要求,而低端产业本身人力资源水平、行业垄断程度及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的性质又限制工资水平的提高,导致长期内低端产业的比较优势丧失,产生“民工荒”。从而说明相关产业低端化逐渐成为“民工荒”现象产生的原因。

(二)供求性因素

供给方面:第一代农民工出生在20世纪60年代,大多40岁以上。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工年龄的限制,再加上偏向于稳定的生活,这部分农民工纷纷还乡回迁,80后、90后新一代的农民工取而代之成为打工主体。新生代的农民工与第一代的农民工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效用偏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并不以货币收入多少为全部目的,而更多注重的是一种生活质量。在积极方面,他们更追求自身利益、合法权益、社会地位得到认可与保障;在消极方面,新一代农民工缺乏老一辈的吃苦耐劳精神,对劳动密集型工作“高不成低不就”频繁更换工作岗位。同时企业在合法权益、管理体制、工作环境、劳工福利方面都未有大的改善,不能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于是这种劳动市场经济结构的不均衡,造成了“民工荒”现象的出现。

需求方面: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招工时,为了自身利益,将招工的范围限定在18~25岁身体健康又不需要照顾幼老的未婚青年。有些非严格年龄限制的岗位,也要求25岁以下的青壮年劳工,并且很多企业还加上了性别限制,要求年轻且未婚的女性。正是因为这些苛刻的招工条件,导致了企业的需求与劳务者的现状发生了严重的错位,形成了农民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大量短缺。有学者进行过统计分析,认为企业若将招工年龄限制放宽到18~40周岁,民工供给数量会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3倍;若将1∶10或1∶5的男女比例调整为1∶1,符合条件的民工供给数量会增加5倍;若将两年以上经验改为一年以上或不需要经验,符合条件的民工供给量会增加2倍。而在这“民工荒”背后,是企业责任的缺失和发展观念的短视。

(三)体制性因素和政策因素

1.国家惠农政策方面:“民工荒”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三农”问题在不断得到解决。1997年到2004年,中国农民的收入增长一直十分缓慢。外出打工的收益相对较高,农民务农积极性较低,导致粮食减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党和国家认识到这一问题,针对近年来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增长缓慢的情况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2004年后税费改革以来中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不断增长。农产品的扶持如价格补贴等,增加了农民收入。一系列支农、扶农政策对农民产生了很大影响。随着惠农政策继续实施,农业生产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提升使得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村的生产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收入提高使农民外出打工的机会成本增加,这就降低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也吸引部分农民工回流,使得农村劳动力的意愿供给量小于企业实际需要量,结果带来了企业用工短缺问题,出现“民工荒”现象。

2.制度与权益缺陷方面: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迁移成本过高,其中既包括直接成本,如流动人口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办证费用,也包括间接成本,户籍制度的存在人为地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隔,使得暂时性劳动力流动代替长久的劳动力移居。这就造成经济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现象的出现,如子女入学、住房、医疗、养老等问题,这些都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农民工从事着城市中最脏、最累、最危险的职业,往往承受着极高的劳动强度与恶劣的劳动环境,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严重受损。社会保障制度的欠缺使得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合法保障,身心损害无法得到赔偿,工作与休息时间并不能按照劳动法规执行。另一方面,这些农民工绝大多数还保留着土地承包权,在农闲时期出外打工,农忙季节又重新返乡务农,存在亦工亦农的转换。当打工所带来的机会成本过大时,多数农民工就不再选择回流。

三、“民工荒”现象的启示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工荒”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特定阶段经济结构发展失衡所导致的。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分析和对我国二元结构依然存在下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估算可以发现,我国现在还存在着充裕的可供转移的劳动力。因此,我们从“民工荒”现象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人力资源培训方面:此次“民工荒”问题表现为目前劳动力市场的缺工特点呈“哑铃型”,即两头需求大,中间饱和。一方面大量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的岗位需求量很大,但薪酬低,往往非技术工人不愿从事;另一方面有一定经验的高级技术工人缺乏,很多企业即使开出了较高的工酬也找不到合适的工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正处于从传统工业化道路向新型工业化转型的过渡时期,这就意味着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必将走上产业结构调整的道路上来,这也就要求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以跟上经济转型的步伐。同时也就要求我国政府强化农村基础教育及技能培训,着力解决剩余非技术性劳动力多、整体科技文化素质低、人才资源缺乏等问题。

第二,产业结构方面:长久以来我国丰富且廉价的劳动力资源确实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但这种基本且低效的促进作用在逐渐弱化,传统的低成本劳动力优势正在逐渐消失,作为结构性短缺的“民工荒”现象已悄然出现。内地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返乡不回流,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加快产业升级提出了挑战:提高资本、人力资源的利用率和附加值,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满足不同层次劳动力的需求,将传统的粗放型、低水平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农村劳动力富余的内地转移,促进经济结构由外向型向内向型转变,并朝着集约式、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方向发展。只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才能进一步提升沿海发达地区乃至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活力。

第三,户籍制度方面: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户籍制度为农民工打上了特有的烙印,使之无法完全融入到城市生活中,且在各方面的福利待遇都低人一等。当前的户籍改革制度只是重建“本地/外来户口”而非“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基础上,这实际上使农民工获得市民待遇变得更为困难。户籍改革的正确方向应是,一方面逐步放开户籍限制,扩大市民及其福利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要以“居住证”等方式,让尚不稳定的农民工在城市享受有差别的权益。

第四,社会保障方面:由于农民工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强度高、生活艰苦,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现,农民工职业病群规模惊人,由此而导致的劳资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保障项目中工伤保险制度应当确立完善。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可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且成本并不高,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既可以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需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也可实行按个人储存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储存型保险模式,农民工如离开用人单位回居住地,可将其个人账户连同基金转移到居住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政府方面:政府应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特困农民工子女教育也应设立国家专项经费。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支出,用于支持农民工子女入学。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扶持资金为依托,消除因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均等和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等问题。同时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同时,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应当放宽,但应消除卫生、安全等隐患,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对简易学校要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

总之,“民工荒”现象是我国经济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发生的,属于一种不均衡的局部的短期的经济现象。随着楼市的降温、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滞后影响的消减、农村政策的完善、产业结构不断的调整优化,“民工荒”问题会逐渐得到缓解。虽是局部的短期的现象,但也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和避免“民工荒”经常、反复性地出现。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责编/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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