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的思考
2011-11-06贺建华王亚斌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北京102609
贺建华 王亚斌 于 龙 (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 北京 102609)
张 灵 (司法行政学院 北京 100125) ■文
关于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的思考
Reflection on the Incentives Mechanism for New Inmates
贺建华 王亚斌 于 龙 (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 北京 102609)
张 灵 (司法行政学院 北京 100125) ■文
唯物辩证法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原理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 (即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 (即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的原因。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同样罪犯改造工作,也具有这样的属性,罪犯内因起主要作用,监狱机关及民警的工作作为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而激励作为激发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恰恰是外因对内因产生影响的最直接动力。因此,在新入监罪犯管理过程中,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无论是在维护监管安全还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必要性分析
在新入监罪犯这一群体中建立激励机制具有如下作用:
(一)建立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可以培养新入监罪犯良好的改造动机,端正改造态度,消除对服刑的不适应。在罪犯入监之初,他们往往缺乏改造动力,没有明确的改造目的,更多的抱着混刑期、混日子的思想去面对服刑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注意力和主要精力多停留在如何逃避改造,如何混泡刑期,如何应对监狱机关和民警的管理,这势必给监管安全带来隐患,提高改造质量也就无从谈起。在新入监罪犯入监后,我们往往可以利用激励方式培养其改造动机,激发其对劳动、对生活的兴趣,激励其敢于面对自己的过去,正确看待自己的未来,进而也就消除了安全隐患,更为其今后的服刑打下了基础。
(二)建立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可以重塑他们的生活信心。罪犯入监后,由于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悔恨,对家人的愧疚,对刑期的忧虑,以及对监狱服刑生活的不适应,很容易丧失生活信心。通过激励方法的应用,尤其是对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的学习了解,通过社会、家庭和民警对他们的关心、教诲、引导和激励,使新入监罪犯看到做一个守法公民的光明前途,重塑他们走向社会、走向新生的信心。这样能够有效减少他们因丧失信心而做出不理智行为的可能。
(三)建立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可以提高他们的改造热情,变被动服从为主动改造。作为新入监罪犯,可以讲并无改造热情,且常有一种压抑感,甚至对民警的管理产生抵触情绪。这时需要运用奖励、前途等刺激变量,去激励他们按照监狱的改造目标和要求去做。当他们这些符合监狱要求的行为受到表扬后,便会产生肯定性情感,这种情感就是他们积极改造的热情,这种情感在不断激励中愈加强烈而稳定,支配他们积极改造,变被动服从为主动改造,不仅提高了其自身的改造效果,同时也减少了他们抵触管理甚至是对抗管理的可能性。
(四)建立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可以激发罪犯的内在需求,促进和谐改造关系的构建。罪犯入监后,由于刚刚脱离社会不久,与社会家庭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当他们身处大墙之内,需要解决一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只有抓住时机,利用激励方式,激发罪犯的积极需要,开发他们的内在潜能,明确他们的改造方向,提出合理的改造目标,并把这一目标与罪犯个人的合理要求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他们改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其在改造中更加努力,从而收到良好的改造效果。
(五)建立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可以转移新入监罪犯的关注点和对立面。罪犯入监后,往往容易将对管理的不适转化为对民警工作的抵触。我们如果运用激励措施,帮助其分析自身存在的缺点,找到解决途径,以及挑战自我的渠道,就能够将罪犯对管理的对立 (挑战、对抗)转化为对其自身行为 (自我)的挑战上,从而发挥管理的改造功能。例如罪犯王某入监后不认罪,坚称受到司法机关迫害,对政法机关存在着严重的抵触情绪。民警了解情况后,通过对王某犯罪行为的分析,进一步讲解法律和监管政策,并邀请律师来监狱进行法律咨询,逐步的使王某认清自己的犯罪行为,消除了其对监狱的抵触情绪。
二、当前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度的不足
当前,从新入监罪犯的实际管理工作看,对新入监罪犯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一)激励缺乏规范的制度保障。从当前新入监罪犯管理工作来看,适用于新入监罪犯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司法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监狱管理局制定《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犯的惩处规定》。而对这些罪犯进行考核、奖励、处罚,以及相关的处遇措施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对新入监罪犯的考核机制失去了应有的激励效果。同时在具体的新入监罪犯管理实践中,分监区和民警采取的一些诸如:发放水果、冰棍等食品,发放日用品等激励措施,有多数于规无据。这使得实际工作中民警在采用激励措施时往往束手束脚,瞻前顾后。
(二)激励缺乏系统性。从当前新入监罪犯的激励方法、措施上看,各地结合自身的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例如:有的监狱建立了“金点子”机制,让罪犯参与日常管理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结合这些意见建议,针对性的采取管理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的监狱建立“咨询簿”,有的建立“意见薄”,调动罪犯的参与意识,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在执行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并取消了原有的一些措施。从整体上来讲一方面形成了各押犯单位各自为战的局面,缺少整体性,另一方面,导致了措施的临时性,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长效的激励机制。
(三)激励手段的单一性。从当前具体的激励措施的手段上看,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主要集中在物质激励这个层面。无论是监狱教育科组织的改造活动还是分监区组织的改造活动,对罪犯的奖励上主要集中在物质奖励上,对精神方面的奖励较少。
(四)激励措施针对性的浅层次。从当前新入监罪犯激励措施的针对性上看,主要针对的需求均为罪犯较低层次的需求,对较高层次需求或者说最根本的需求都没有涉及。具体表现在,激励方法多是针对罪犯日常所需的日用品,食品,学习用品。而对于罪犯较高层次的需求,例如,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获得行政奖励的需要,减刑的需要等等,都没有得到相应程度的关注。
(五)激励手段措施的单面性。从目前对新入监罪犯采取的激励措施和方法来看,多数措施是正面的奖励措施,对表现较差的罪犯缺乏相应的处罚性措施较少,只能在新入监罪犯严重违纪的时候采取给予行政处分的惩罚,缺少像对长留罪犯考核那样的计分机制。
(六)激励效果的局部性,短期性。一方面,从目前措施的激励对象上,多是措施的激励对象具有普遍性,但因为奖励措施的评选比例有限,例如:在新入监罪犯中评选“改造明星”这一激励措施,因为每个分监区新入监罪犯平均在百人以上,而每月能够被评为改造明星的新入监罪犯仅有2名,评选比例不高于2%。因此,使部分新入监罪犯对获得这样奖励失去信心,并最终导致了激励对少数罪犯效果大,对整体效果小的局面。另一方面,因为现行的制度限制,新入监罪犯激励措施没有长期连续性的考核机制,多数措施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其对新入监罪犯的激励效果上,表现出短时期内效果明显,过一段时间就逐步淡化的情况,形成了激励效果的短期性。
三、建立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的构想
行为科学理论认为,推动人的行为发生的动力因素有三个,即行为者的需要、行为动机、既定的任务和目标,所谓动力,是指一系列促使人做某事的力量,动力是内在的,是存在于人们内心世界的东西,但人们的动力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动力的外界因素称为外在激励。那么外界因素对你内在动力的影响过程也就是激励的过程。假如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便会产生不安和紧张,于是设法消除这些不安和紧张的情绪,然后采取适当的行动去达成目标。如果所取得的报酬与期望一致,就会产生满足感,而先前的紧张情绪亦不翼而飞,当然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需求。激励的过程如下图所示:
通过以上得出,激励是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基础的。因此,在构建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围绕新入监罪犯的需要、行为动机和目标开展。
(一)完善罪犯知情机制
根据亚伯拉罕·马斯洛 (Abraham Maslow)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有以下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为较低层次的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是较高层次的需要”。新入监罪犯,入监时间普遍比较短,多数对监狱机关的监管环境、监管政策不熟悉,常常把道听途说来的信息当作真理。往往误认为监狱里暗无天日,民警对他们非打即骂,牢头狱霸横行。这样他们缺少安全感,势必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采取极端手段,以应付他们想象中的恐怖事件。比如说,个别罪犯入监后,错误的认为只要自己豁的出去,就能够在狱中获得较好的地位,就没有人敢欺侮自己。因此在监狱里对民警管理存在抵触,与罪犯班长等积极力量对抗,并采取诸如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等方式以达到维护自身安全的目的。例如:罪犯宋某,入监后自述有两次自杀史,称自己脑袋有病,行为不受控制。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经常犯病,犯病就大喊大叫,用头撞墙。所以主动申请关禁闭。经民警谈话了解到,该犯对监狱环境恐惧,就是想通过这种办法达到没有人“敢惹”的目的,经过对宋犯进行监管政策宣讲,改造环境的介绍,使宋犯对自身的安全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并进一步满足了自身安全的需求。此后,宋犯表现一直较为稳定,表现也比较积极。罪犯入监后,他们最先关注的就是低层次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从生理需求上看,无论是从衣食住行还是医疗卫生都有保障,而在低层次需求中,他们更关注的是自身安全的需求,因此,要对他们进行激励,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首先必须解决安全需求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罪犯入监之初就要对他们实施服刑指导,让他们及时了解当前监管环境,正确认识监狱机关,消除他们的恐惧心理,同时让他们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明确该遵守的监管纪律,以及相应的处遇内容,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建立罪犯知情机制:一是在新入监罪犯入监当日,通过播放监规纪律、监管环境、生活保障等内容的光盘,使其在第一时间了解监管政策和监管环境。二是通过民警对新入监罪犯的入监教育,加深罪犯对监狱机关和民警的认识,逐步培养他们有问题找民警的行为习惯。通过这样的知情机制的建立,逐步使新入监罪犯消除对安全的担心,解决其思想顾虑,同时也教会他们正确处理问题的方法,从而减少了其采取极端措施,维护自身安全需求的可能。
(二)建立新入监罪犯考核奖励机制
通过我们的新入监罪犯的摸排和调查,在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等低层次需求的同时,他们最大的需求是获得自由的需要,也就是获得行政奖励、减刑、假释的需求。因此,要切实在管理中调动新入监罪犯的内在动力必须在他们最关心的考核、奖励、减刑、假释上做文章。可以建立新入监罪犯考核鉴定机制,以此形成对新入监罪犯的客观评价和有效约束。制定新入监罪犯考核办法,对其日常改造表现予以评定,并进行相应的量化,同时在新入监罪犯被分流到其他监狱时,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对新入监罪犯在入监期间服刑表现进行综合鉴定,并提出下一步管理和奖励的建议。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达到让新入监罪犯能够清楚,当前考核结果和鉴定结论不是完全没有意义,他能够对其今后的改造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使接收监狱在当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新转入罪犯折抵考核结果,折抵入监教育时间、在改造岗位的安排上提供参考依据。
(三)建立新入监罪犯的处遇奖励机制
目前,新入监罪犯相对于常规服刑罪犯在需求上较为突出的两个方面,一个是与家人沟通的情感需求,表现在新入监罪犯按照现行制度,非因特殊事由,经特别批准暂押不能给家人打电话。一个是在生活物质上的需求。由于大多数新入监罪犯离家较远,加之部分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导致了他们中大部分罪犯账上没钱,这就导致了他们在生活必需品甚至是在食品 (肉类、水果)方面的需求。有鉴于此,应该建立新入监罪犯的亲情电话奖励机制,生活必需品奖励机制,以及水果等食品的奖励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对表现相对较好,能够按照民警安排积极参与各项改造活动的罪犯进行较为普遍的奖励,从而调动他们改造积极性,达到激励的效果。
(四)建立改造目标管理机制
根据组织行为学关于目标设置理论,即给管理对象以明确的考核目标往往容易规范他们的行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达到管理者预期的目标。同样对新入监罪犯的管理,也面临着给他们制定改造目标的问题,当我们逐步使他们明确了自己的改造目标的时候,民警通过围绕促使罪犯达到既定的改造目标开展工作,就能够有效引导罪犯向着改造目标而努力。对新入监罪犯实施改造目标管理,可以实现以下三个目的:一是为新入监罪犯设置改造目标,能够使他的注意力集中在改造目标上,减少罪犯因改造的注意力不集中而产生无事生非的行为。二是通过给新入监罪犯制定改造目标,可以提高他们的努力程度。使他们面对自己的目标,能够更明确在服刑中他们要做什么?进而促使他们更加努力的改造,也能够帮助他们在服刑的路上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三是改造目标一旦被罪犯接受,就客观上鼓励罪犯去想方设法的实现他,也就调动了其改造的内驱力。
在目标管理机制中,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1、目标的可实现性,也就是改造目标要适宜。对于新入监罪犯的改造目标设定,必须考虑到新入监罪犯在我监狱服刑时间的长短,服刑期间可以达到的效果,并贴近其改造实际,否则目标无法达成将使其产生挫折感,对今后改造有百害而无一利。
目标设定的难易程度与改造效果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2、促使罪犯接受目标。根据管理学的“不值得定律”:不值得做的事情,就不值得做好。反映出人们的一种心理,就是一个人如果从事的是一份自认为不值得做的事情,往往会保持冷嘲热讽,敷衍了事的态度。因此,对于罪犯改造目标的设定必须罪犯真心接受。要使罪犯能够真心接受和认可目标主要可以从两方面来开展工作,一是深入分析罪犯需求,制定目标贴近其改造;二是在制定目标过程中,充分发挥罪犯主观能动性,调动罪犯参与其中。罪犯参与到对自己改造目标的制定上必将更加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改造。
3、为罪犯实现改造目标提供支持和回馈。在实施目标管理过程中,罪犯向着改造目标方向努力,监狱机关及民警为实现罪犯改造的目标提供必要的支持,并时刻关注罪犯改造进程,并采取认可、评价、奖励、引导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反馈,以实现激励的目的。逐步形成如下良性循环:
(五)建立长效的榜样激励机制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学习、模仿自己心目中的榜样。在监狱改造中的罪犯也不例外。同时任何人也都会自觉不自觉的以反面典型为鉴,排斥反面典型的行为。因此,在管理罪犯过程中,建立正反两方面的长效的“榜样”激励机制十分必要,这里所说的“榜样”包括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一方面通过优秀人物的经历、品德来教育罪犯,通过积极分子的改造表现、改造成绩来激励、感染、影响新入监罪犯,使之从善如流。另一方面通过对违规违纪的反面典型来警示罪犯,使他们认清是非,分清善恶,并以这些反面典型为鉴,警示自身的改造,最终实现民警管理的有效性。在具体方法上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是建立典型人物现身说法机制。典型人物现身说教,能引起罪犯强烈的心理震动和认同效应,能加速其自身的心理转化。这种典型人物可以是正在改造中的正反两方面典型罪犯,也可以是改造表现好的、释放出狱后受到社会欢迎、作出一定贡献的榜样。这种典型人物原有的心理与罪犯的心理接近,能激活罪犯向上的情绪情感,敦促他们暗下决心,浪子回头,改过自新。
二是发挥民警自身的榜样作用。这不仅关系到民警的威信,也关系到管理工作的成效。作为一名人民的警察,要处处、事事体现着党的政策,体现着法律的神圣和民族的尊严。因此,一方面民警要展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举止文明的道德风貌,实事求是、勇挑重担的工作作风,不仅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幸福观和劳动观等方面直接影响罪犯的心灵,而且给罪犯提供了学习和效仿的榜样。这种榜样激励作用潜移默化,意义深远。另一方面,基于民警公正文明的管理,新入监罪犯会感受到公平、公正,同时由于民警公正文明管理,他们被尊重的需求也得到了相应的满足,这样他们对民警的管理将会积极的配合。
上述几种激励措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的。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管理体系中,民警要根据整个工作情况以及每个罪犯的人格特点、思想状况,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激励手段。既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又要关心他们的生活;既要关心他们的现状,又要关心他们的未来。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联之以利,真正使他们在经过一定的管理教育后,能够达到服从管理遵规守纪,并最终重新走向社会,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见习编辑 迟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