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控制策略
2011-11-03林群珠
□陈 麟,林群珠
(中共舟山市委政法委员会,浙江 舟山 316000)
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控制策略
□陈 麟,林群珠
(中共舟山市委政法委员会,浙江 舟山 316000)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因网络炒作诱发的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并呈现出突发性、互动性、扩散性、复杂性以及公众参与度高、社会影响广、管控难度大等特点。坚持快速反应、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三项原则,建立信息沟通、网络管理、应急联动三项机制,强化法制、技术、教育三项保障,是防范和控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办法。
网络群体性事件;防范控制;策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网民数量的成倍增长,我国已步入瞬息万变的信息社会,互联网也逐渐成为党委政府发布信息、倾听民意、关注民生的重要渠道。但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其本身的即时性、匿名性、互动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往往使互联网的管理处于被动、滞后状态,若工作不主动、处理不妥当,一些苗头性的问题往往易演变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综观各地发生的越来越多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从“华南虎”事件到“躲猫猫”事件,从温州戴海静事件到湖北邓玉娇事件,从“考察门”到“周至尊”,从福建厦门 “PX”项目事件到2009年杭州“5.7”飙车案,呈现出周期短、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且在规模上声势越来越大。如何防范和控制网络群体性事件,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政法机关在新形势下必须重视和解决的课题。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及其特点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情况下,网络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主张,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某一方面信息,以发泄不满,制造舆论,由此引发的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集群行为。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基于庞大的网民群体,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互动性、扩散性,使之成为民意表达的集散地,通过网络传递信息的 “一点发信,多点感知;交互传递,滚动扩展”特点,使它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聚合能量的倍增器。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分成三个阶段,各个阶段也呈现相应的特点。
(一)形成网络舆论热点阶段,特点是突发性强,扩散迅速。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任意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或暴露所谓的内幕,呼吁其他网民的支持和响应。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前身通常是网上舆论热点、焦点,其过程表现在:首先,一有突发事件发生,网民或媒体即在第一时间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其次,各大网络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捕捉最新动态,迅速吸引网民的眼球。紧接着,网民通过网上各大论坛发帖或跟帖,就热点或重大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展开激烈的讨论,形成了一个言论的“自由市场”。最后,一些有代表性的帖子得到大家的认同引起共鸣后,迅速被网民转贴到各种论坛、博客,或者通过其它网络通信工具进行传播。通过反复转贴、跟帖,迅速扩散开来,形成一个主导性意见,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和舆论焦点。如邓玉娇事件的相关网帖和点击率,累积高达400万次,她的遭遇引起了数百万网民的共鸣,引发了网络风暴,网民在同情之余也要求政府和法院对她的案子予以公正审理。此类事件在舆论焦点的形成过程中,往往事实被夸大,甚至一些煽动性的言论、谣言也同时大行其道,误导舆论方向,激发不明真相群众对社会、对政府发泄不满情绪,有时也不排除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插手介入,使得个别问题社会化、局部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威胁国家安全的问题。
(二)网上网下交错互动阶段,特点是互动性强,情绪累积。当前,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管理等各个领域,正日益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所以也有人将其称为“虚拟社会”。其实,这个“虚拟社会”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现实社会无时不交错、交融在一起的。网络群体其实就是现实群体在网上的体现,只不过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使现实的人际交往转移到了网络空间,群体间的互动,相互间的影响、呼应比现实社会中要迅速、广泛得多。
当网络舆论热点形成后,网络群体已不再满足于在“虚拟社会”中发表言论,便通过QQ等即时通信工具、聊天网站、电子邮件、网站论坛等形式,讨论策划现实活动计划。通过网络,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将活动的地点、时间、方式等具体信息传递到群体中的每一个人,产生“滚雪球”效应,使网络成为群体性事件聚合能量的倍增器,大大降低了发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的成本。如福建厦门“PX”项目事件中,当初就是网民在网络上发帖提出反对意见,在福建省、厦门市的相关网站上形成舆论热点后,网络群体便通过网络,在极短时间内把信息发往四面八方,号召市民们去市政府 “散步”,迫使厦门市政府顺应民意,将“PX”项目迁址。从网上舆论到网下集体“散步”,“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呼应联动,仅用了短短几天时间,充分显示了网络在群体性事件形成中所产生的巨大能量,以及对现实社会的强大影响力。
(三)形成群体性事件阶段,特点是参与度高,影响深远。当网络舆情与现实社会交融汇合之后,诉求相同的群体便会采取共同行动,集体行动的群体达到一定规模后,事态往往会难以控制,对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即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2005年4月16日上海涉日大游行(以下简称“4.16”反日游行),虽然绝大多数网民的出发点是好的,游行也是理性的,但还是有少数闲杂人员趁乱对一些商铺实施打、砸、抢,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后,不仅会对当时当地的社会治安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广大网民的思想认知、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处事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一定要慎重,要以人为本,顺应民意。一旦处理不当,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亚于现实社会中大的冲突,甚至会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二、当前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中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在社会信息化的条件下,我国现阶段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可能会更多地反映、折射在互联网上。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信息一旦上网,就会通过网络迅速扩散、放大,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影响,从而大大增加维护稳定工作的难度。
(一)从当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表现为环境复杂化、活动隐蔽化、言论过激化等趋势。
1.环境复杂化。网络舆论是各种现实社会问题的折射,网络环境是社会环境的缩影,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造就了复杂的网络环境。当前,“虚拟社会”涉及的领域日趋宽泛,反映出来的矛盾问题日趋复杂,既要看到这是网民参政议政民主意识增强的表现,但其中也有部分群众发泄的“仇官”、“仇富”心理;既有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问题探讨,又有对党员干部中不正之风、社会不公、管理不善等问题的不满;既反映了群众对政策措施、就业保障、征地搬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又不时有境内外敌对分子利用网络舆论进行煽动破坏的影子。正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签发《保护信息国家计划》的总统咨文中所讲:“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信息革命以及电脑进入我们社会每一领域,……过去我们的敌人毫无例外地使用炸弹和子弹,而现在敌对力量和恐怖分子可以把手提电脑变成有效的武器,可以造成非常巨大的伤害。”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境内外敌对势力会更加积极争夺信息资源、舆论阵地,利用互联网平台,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事件、司法领域的事件和案件、腐败问题以及一些敏感事件等进行恶意炒作,借机制造事端,引发群体性事件。
2.活动隐蔽化。一是主体身份的隐蔽性。在网络论坛及新闻跟帖中,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身份、不同职业、不同年龄层的网民均可对某一主题表达不同的看法,由于网民身份是隐蔽的、网名是虚拟的,没有传统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责任,发表观点随意性大,既有理性的合理的,也有非理智的个人情感宣泄,甚至有部分缺乏自律意识的网民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发表比较偏激和煽动性的言论,无端谩骂攻击党和政府。二是活动方式的隐蔽性。网络具有特殊的“匿名性”,网民在网上往往匿去身份,属于“无名的大多数”,通常不需要对其在网络上的非理性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风险趋近于零。网络群体事件往往是有组织而难以找到组织者、带头人。同时,随着网民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网络群体间的联系会更加隐蔽,部分网民还会运用一些技术手段来保护自己。三是社会影响的隐蔽性。网络群体性事件直接通过网络在广大的地域和空间传播,其影响力往往难以估计,一些过激的、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视频会对人们的道德和心灵产生更深远的危害。
3.言论过激化。心理学研究表明,群体中的个体通过群体的影响而使他的心理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常常表现在他的情感倾向会变得格外强烈,而他的智力则显著地降低。古斯塔夫·勒邦指出,因时间、空间、人的流动、人流的滞留等要素构成群体心态的场景性,这种场景性致使群体不是不会推理,而是进行错误的推理。在网络环境中,不利的境遇、不满的情绪往往最能感染周围的人,唤醒其消极的情绪,从而削弱个体判断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如果旁边刚好有人煽风点火,人们就会变得盲目而偏激,形成群体极化效应,群体情绪中极端的意见往往会占据上风。据此,网民在网络上“有主张、少论据”的表述和言语偏激、反应过度等现象,就容易理解了。同时,网民中有一部分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背负了社会转型与结构变迁的代价,却没有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成为一个沉默无助的群体。网络在一定程度上给了这些人表达自己利益诉求乃至怨愤和不满情绪的场所,由于现实生活中共同的遭遇、境况和情绪淤积,只要网络上出现相同或相似境况的事件发生,虽然与自己没有本质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也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共振。因此网络上不时出现强烈、单一甚至不理性的舆论现象,实际上并非是民众失去理性,而是对社会不公和自保深感无力的一种反应。许多参与者便以正义、道德的名义予以响应,推波助澜,当然,这其中也不乏怀着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群体性事件的混乱发展中取乐。
(二)从政府对网络管理控制能力和水平来看,在日常监管、舆论引导、法制建设、网民素质教育等方面尚存在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改善。
1.政府监管薄弱。“虚拟社会”虽然表现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矛盾争论和政治斗争,但往往涉及现实社会的各个方面,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直接的互动关系。但当前一些管理部门普遍表现出对网络管理的不适应,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一是对民意新的表达方式不适应。针对网络舆情,不少政府部门目前还缺乏相应的应对手段和途径。对于网络,有基层干部概括为“三个进不去”,即基层党团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二是对新的工作定位不适应。历来政府机构和官员都处于主动的地位,公众对于他们的监督向来是薄弱的、被动的。如今,网络环境的形成使政府机构和官员处在了被监督的地位,按理讲这是好事,但如不适应,工作就会由主动变为被动。三是对新的管理手段不适应。互联网系统网站服务器和网站管理者、信息上传者“人机分离”现象非常突出,一些大中型城市上网场所、联网单位安全防范技术跟不上的情况相当普遍,如上网实名登记不落实、上网日志留存不规范以及网站有人建、无人管、漏洞多等问题,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对新的工作要求不适应。当前,一些干部处理网上负面信息大多采用“堵”的战术,这对于小范围的群体性事件也许有效,但事实证明,如今网络群体性事件动辄有数以万计的网民参与,范围遍及全国各地甚至境外国外,且具有极强的隐匿性,再用传统方式去处理,只会使得事件激化乃至升级。任何现实中处理类似事件的传统方法和手段在网络群体性事件面前都显得无力和幼稚。这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2.信息反应迟钝。面对不断激增的网上群体性事件,一些部门往往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对舆情动态不敏感,那些原本较小的问题如果被忽视乃至搪塞,往往会“长”成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大问题,造成被动局面。如温州戴海静事件,2006年8月18日凌晨,温州瑞安市第三中学女教师戴海静在家中坠楼身亡,第三天互联网上就出现了多个帖子,以当地学生名义发表题为《冤比窦娥,八月飘雪——我们的老师就这样走了吗》的文章,并迅速流传,累计跟帖者达1.9万人次,216万多人次点击。而在此事发生半个多月时间里,当地相关部门未有任何反应,也未对戴的死因作出结论,直到9月6日才作出“高坠落地身亡,排除他杀,不予立案”的简单通报,错失了舆论引导和控制的最佳时机。期间,网民们对戴的死因妄加猜测,以讹传讹,罗列种种“疑点”,谣言纷起,出现舆论一边倒的“民间定案”,进而引发大规模游行,发生了聚众打、砸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
3.法制建设滞后。当前,我国对网络上群体行为的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一个与此相关的相对完备的、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法律体系。我国1994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着眼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仅限于保障信息的安全,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而对网络群体言论的规范,则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同时,在信息化迅猛发展的时代,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求。另外,我国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虽然对危害网络安全犯罪作了相应规定,但仅限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其他犯罪”,将此犯罪归于刑法第6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显然对网络群体的相关行为缺乏针对性和有效制约性,而且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过疏过轻。
4.网民教育缺失。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4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上半年,中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3.38亿人,较2008年底增长13.4%,上网普及率达到25.5%(图1所示)。网民规模持续扩大,互联网普及率平稳上升。其中84.3%的网民认为互联网是其最重要的信息渠道。
从年龄层次看,30岁以下的网民占了绝大多数(图2所示),其中青少年网民规模为1.75亿人,在总体网民中占比51.8%。
从学历结构看,目前网民重心仍在逐渐向低学历倾斜,学历程度在小学及以下和高中的网民占比有所上升(图3所示)。在当前的教育体系中,往往侧重于互联网应用技术的教育普及,而忽视了对网民健康、规范的网络行为的培养。许多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网民价值判断能力、自制力相对有限,往往易受网络舆论左右,青年人又具有“指点江山”的激情,社会参与意识强、热情高,往往易成为网络事件的推手和主力军。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层出不穷及其影响力的日趋扩大,政府不应消极对待,而应积极应对。根据2007年4月5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至今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已建立了门户网站。同时,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亦在中央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建立起来,但公民知情权的真正落实,政府要真正实现政治透明、行政公开,仍需多方努力。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通过坚持三项原则,建立三项机制,落实三项保障,逐步提高防范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一)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坚持快速反应原则。针对网民的质问、质疑,官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对事件作出处理,对问题作出答复,对是非分明的事件“刀下见菜”,使责任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置,方能有效防止事态的蔓延。二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网络是一个信息高度透明的场所,凡已在网络上热议问题,事件的前因后果大多被详细公布,是是非非基本清楚,人肉搜索的触角也无所不在,故对事件处理时各种信息必须透明清晰,不能语焉不详,否则只能引发更多的猜测,制造更多的民间版本,使事件变得更为复杂。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网络不同于现实的重要特点是不允许遮掩问题,也从不给强权留情面,凡热炒起来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涉事各方的个人信息、背景等已经无一例外地被搜索“晾晒”出来,所以有关方面对事件的处理必须客观、公正,方能让网民真正心服口服。
(二)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建立快速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民意在某一社会问题上的凝聚和爆发,宜疏不宜堵。《国语》早有此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让以前积压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矛盾拿到网上形成碰撞,反而有利于促进问题的广泛解决,变堵为疏的方式也恰恰是顺应民意的表现。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分析群体性事件时,总会发现一些民众“不明真相”卷入群体性事件,导致事态失控。针对这一特点,地方政府及时就民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突发性事件及时发布准确翔实的信息,把握舆论引导的有利时机,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发现有相关的苗头性、倾向性舆论,应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在官方与社会各界之间搭建起信息沟通的桥梁,通过官方及民间渠道加强与群众交流,尽可能早地对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作出回应,“让群众知道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用阳光和透明来说服民众,阐释法理、解惑释疑,才能赢得公众的支持和信任,有利于掌握工作主动权,从源头上清理掉谣言产生的土壤,消除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消除公众非理性民主、情绪式民主带来的消极后果。
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市长信箱、市长博客、网民对话等网民容易认可的手段,并通过积极搭建民情传递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全方位服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在网络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网民中,绝大多数并不是事件亲历者,但对事件表示出了高度关切,他们从不同途径获取信息后,很快通过网络传递出去,使得事件的参与人数滚雪球般增加,信息量快速膨胀,最后形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针对这一特点,官方及时就民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突发性事件发布准确翔实的信息,把握舆论引导的时机,显得尤为重要,这有利于消除公众非理性民主、情绪式民主带来的消极后果,在双方之间搭建起信息沟通的桥梁;有利于掌握工作主动权,有效控制事态。
二是建立规范有效的网络管理应用机制。新闻报道应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层次,对突发事件问题的纯客观反应、现场实录,重在反映事件问题的形势状态信息;第二层次是不光报道已经发生的事件,还报道地方上处理的态度、方式和效果;第三层次是重点反映地方解决问题、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探索、新经验。在遭遇突发群体性事件时,一定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即时性、互动性、扩散性来引导舆论,尽可能化解热点,化险为夷,努力利用媒体,树立党委政府临危不乱、果断处理的正面形象。善用媒体,可以使资讯以更加透明的方式流动,堵塞了“小道消息”的传播途径,从而使民众得到更准确、更充足的信息,为民众正确判断并作出理性反应提供可能,给民众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
相关职能部门要时刻关注重点网站、论坛、BBS等网民集聚点的网上舆论动态,建立一支专、兼职的网络工作队伍,对网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及时跟帖、回复,在第一时间把客观的、真实的信息发出去,澄清事实真相并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及时纠正错误、虚假的网络信息,通过客观及时的信息发布对网络舆情作出适当引导,防止事态复杂化、扩大化。相关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对于网络要十分熟悉,能够见微知著,尤其是对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涉腐”、“涉富”、“涉权”等极易成为网络炒作焦点的问题,要予以高度关注,发现苗头,立刻以网民的身份靠上去做工作,引导舆论,疏导情绪,防止其蔓延扩散。要用心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对于哪些论题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做到心中有数,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控制,把工作重心由被动应付转移到主动化解上,严防对社会矛盾的“迟钝”。
同时,网络作为社会交流的一个互动平台,政府部门不妨将公共决策机制引入网络,让公众通过网络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意见,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从而开辟一条直接民主、程序民主的通道,使公共决策最大程度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
三是建立快速反应的应急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要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对于参与的网民,要以宣传解释、合理引导为主要的说服手段。要用足够的耐心和适当的技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他们明辨是非,提高觉悟,自觉约束自己。对于一些涉及社会稳定的事件,要从行政方式、技术手段和依法处置三个方面加以控制,包括做好传统媒体的管理工作,切断网络与传统媒体的联系,以防网络群体性事件被盲目放大,扩散蔓延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对不听教育劝阻,利用网络故意煽动闹事的和将网络事件扩展成现实暴力的人员,要果断依法处置,坚决打击。同时,要由政府权威网络门户迅速澄清事件真相,平息网民情绪,防止事态反复。
(三)强化三项保障。一是强化网络法制保障。网络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达方式,但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的,网络绝不是随心所欲的泄愤场。当前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立法工作,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尽快建立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防止极少数人借题发挥攻击国家的政治制度,防止网络间谍利用群体性事件实施渗透破坏活动。同时应不断提高网络法制管理的水平,设立网络警察,在防控不健康网页的同时,对网络上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进行疏导,对故意挑拨事端、散布谎言、煽动闹事的网民予以制裁,将网络言论控制在合法、有序的范围之内。相关网站也应做好自我管理,对博客和版主实行实名注册制,对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的网民进行适当处罚等,以此确保网络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强化信息技术保障。1.提高网络监测能力。网络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人员空间分布广、数据来源复杂、现实对象不确定,从海量信息中迅速筛选有价值的、有逻辑关联的信息日显重要,这就需要运用信息处理技术建立完善互联网监测和分析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快速反应、准确评估,预测潜在的风险、参与人数及规模,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2.建立网络实名制。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互联网上兴风作浪,恶意炒作、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实施网络实名制是对网民进行法律制约的前提条件。3.完善网站管理制度。网站是网络信息的集散地,政府部门应整合公安、安全信息产业、电信等单位,运用信息资源和监控技术,逐步建立健全网站档案,规范网站管理,维护网络的安全稳定。
三是强化网民素质保障。早在2000年,胡锦涛同志就针对互联网对青少年教育的重要影响指出:“互联网迅速发展,逐步进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愈来愈多的青少年和互联网交上了朋友,这是一件可喜的事情。但同时也加重了我们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建设,努力使互联网成为青少年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一个新窗口;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趋利避害,积极防范互联网给青少年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观念。要使广大网民提高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识,加强确立是非标准,培养个人自制力,不参与网络群体性活动。
网络时代,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应成为各级党政机关的必修课。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络生态,面对日益汹涌的权利诉求,如何消除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导网络有效开展社会监督、推动民主法治进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我们不断探索研究。
[1][法]古斯塔夫·勒邦.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2]鲍洪俊.善待、善用、用好媒体[J].浙江领导参考,2009,(22).
631.4
A
1674-3040(2011)01-0033-06
2010-02-05
陈麟,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林群珠,该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尤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