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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呼唤道德约束与保障

2011-11-02西南大学法学院赵学刚

食品工业科技 2011年12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食品行业生产者

■西南大学法学院 赵学刚

食品安全呼唤道德约束与保障

■西南大学法学院 赵学刚

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的呼声高涨。或许我们已经习惯性地认为法制可以对人形成有效约束,现今社会的很多问题是法制不健全而导致的。然而,在关注食品安全立法的时候,可能我们忽略了一个问题:食品安全仅仅依靠法制监管是不行的,还需要重视道德约束的力量。

近年来,虽然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严重。我们不得不承认,食品的不安全因素存在于人类食物链从原料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直到消费的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其中可能小部分是因农业、工业发展带来的各种污染,而更多的则是因为道德水平低下甚至缺失或对食品安全性了解不够等人为因素。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公德意识缺失。部分食品经营者因自身道德素质低下或者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只顾一己之利,导致农产品领域种植、养殖环节的源头污染问题严重,农畜牧生产者违规使用违禁药物现象令人堪优;工业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超量使用添加剂等投入品、加工过程二次污染;餐饮消费领域的餐饮业经营者不符合健康要求等资格要件、食品卫生条件较差、缺乏对食品原料的科学检查措施的现象存在。食品安全领域诚信意识淡薄。相当多的食品经营者没有完全了解诚信品质对其事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或是虽已了解,但却为了非法利益仍不愿遵守,从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生。食品安全领域部分经营者严重背离社会责任。无商不言利,但食品行业的企业、商贩个人若只强烈关注自我利益,则会引发相当严重的安全事故,小则一省,大则一国。他们考虑问题和做事都从“我的利益”出发,过分追求个人(企业)的利润,从而引发社会性的食品安全事故。

某些食品产品在被曝光之前总是能轻易地市场上堂而皇之地销售,当今的中国社会食品经营领域似乎部分经营者已经丧失了必要的道德约束,不择手段地赚钱似乎已经成了少部分人的价值取向。成文法的局限性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注定了法律可能存有空白地带。面对法律的空白地带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道德选择。法律法规等外部制裁虽然可以弥补道德约束的不足,但其并不足以涵盖整个领域,同时,即使完备的法律对人们的约束也只能是外在的,法律监督经常表现为一种被动的防范和消极的监督。事实证明,大量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存在甚至根本无法查出,也在相当程度上暴露出执法者和守法者的道德水准尚待改进。

在食品安全领域,道德约束的覆盖领域方面极其广泛,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以群体的力量指引和迫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自律,实现在生产者自我内心反思下进行的主动约束。在现今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真正完善的进程中,道德应当发挥作用先行一步。如果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有违法违规操作,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社会舆论必然对该生产者口诛笔伐。从道德规范、个体的社会荣辱方面来讲,该生产者难以在社会立足,颜面扫地。鉴于此,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面对违不违规、符不符合相应标准的选择的时候,必然会考虑到可能面临社会对其的道德惩戒。如果食品生产者经过长时期的道德修养过程、他律和自律的相互作用,在达到一定阶段后,他就能将道德规范内化为一种自我的价值观。其直接作用就是除考虑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有毒有害之外,还会不断担心并检验自己生产的食品是否能够使消费者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而不断地改进、改良自己的生产、加工流程,甚至在发现其他食品生产者有违法违规操作时也会主动积极地制止并改善其作法。

因此,我国现阶段在食品安全领域道德建设中必须充分重视他律的作用,利用他律来发挥道德约束的作用。首先,笔者建议制定食品生产领域道德规范的目标、体系与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行为模式。笔者认为,食品经营者行业组织制订出《食品行业生产者道德基本规范》,通过此来引导和规制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形成一个良性的道德规范行为模式。食品生产者能否按道德基本规范来约束自身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其自身的兴盛与衰败。因此,生产者在生产经营中除了应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要严格履行生产者与社会层面、生产者与生产者层面的道德基本规范,把生产者的行为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联系起来,使其行为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次,建立食品生产者的信用系统。食品安全信用系统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基本的构成部分,信息的采集应该科学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充分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更多的消费者所知悉,企业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担全部责任,消费者有权利通过适当的途径获得相关的充分信息并做出独立决策。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共建所有食品生产者的质量档案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建立和实施食品违法“黑名单”制度,并及时提供给消费者作为对经营者进行“货币选票”的投票依据。再次,强化食品经营者的道德规范教育,塑造道德楷模发挥在行业中模范的作用。笔者建议,对食品行业经营者进行定期的道德培训,由食品行业的监管机构和部门统一组织并实施,并作为监管的重要措施,重塑道德素养,开启和提高其道德认知能力。在食品安全道德教育中,可以树立优秀的道德楷模,大力宣传道德楷模的高尚品质,由此产生对培训对象的强大感染力和巨大说服力。同时,督促食品生产者自我监督检验,在信用系统的基础上实施诚信道德奖惩机制。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企业的自我监督检验是最有效的监督。食品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的行为如此猖獗,关键是因为守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肯定和奖励,失信者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谴责和惩罚,从而助长了一些人和企业的失信心理。因此,我国可以吸取国外诚信道德奖惩制度的优点,在信用系统的基础上尽快建立食品行业生产者的诚信道德奖惩机制。笔者建议,可以建立一个相应的监督机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共同监督,建立诚信道德奖惩机制就要加大对失信个人、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对诚信企业和个人实施减税政策,支持和鼓励诚信食品企业进行改善、引进技术,降低企业质量改善的成本。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关系社会和谐、国家形象的重大政治问题。我国现在正在经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对于一个拥有众多人口的泱泱大国来讲,食品工业永远是重要产业和生命产业。在这其中,道德与法律,政府与企业,消费者与经营者等都是食品安全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只有环环紧密相扣,坚持“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才能将食品安全的牢固长城筑建牢固,才能进一步规范和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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