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011-11-01田雪峰宋佳
田雪峰 宋佳
【摘要】 把EVA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联系起来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二者都是近期国家推出的针对央企考核评价的政策,其功效如同两把利剑;另外,站在股东的立场,两者都与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那么,双剑并施存在哪些问题?文章在对二者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它们的联系和矛盾,以期寻求最佳方案。
【关键词】 EVA;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关系
一、EVA简介
EVA即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的简称,它是由美国著名的思腾思特公司(Stern Stewart & Co.)创始人于1990年首先公开提出的,并于1991年创立了EVA绩效评价系统。按照思腾思特公司的定义,EVA是指企业税后净经营利润减去投入的全部资本(主要包括有息债务资本和股东投入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国内外企事业对EVA应用的案例不胜枚举,这里就不细说了。国资委从2010年开始对其管理的120多家央企同步开展实质性EVA业绩考核。
国资委目前规定的EVA推导公式如下: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其中,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对EVA的计算可能设置不同的调整项目,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EVA不仅仅是一个核心考核指标,它更是一种管理理念,是一个价值管理体系。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概述
1994年之前,中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制度,即财政同时掌管国企财务,企业所有的利润都要上缴财政,然后,再由财政向企业追加投资或弥补亏损。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则全部归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这种财政预算制度,是在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合二为一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以来,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没有单独编列预算和进行管理,而是与经常性预算收支一起,存在混收、混用和混管的现象。这种做法混淆了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界限,无法体现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及其两类收支活动的运行特征,也就意味着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一样纳税,却没有像非国有企业一样有股利政策;更严重的后果是,国家想扶持的国有企业保不了,该退的还退不出。
可喜的是,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交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交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3年内暂不上交;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交红利。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007年开始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8年起正式实施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这意味着国家重新审视国有企业本质定位和调整收入分配格局。中央要求的“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更容易做到。在此导向下,《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规定,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可见国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三、二者关系及利弊透析
(一)适用范围问题
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从经济作用上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提供自然垄断产品的,如石油;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般工业、建筑、贸易。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属于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上述纳入EVA考核的企业是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而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的2010年仅限于受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试行。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二)上交基数问题
2010年国家针对央企将EVA考核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时全面推出执行是具有一定意义的。首先执行EVA考核的目的在于要求企业认识到国家投入的资本不是免费的,也是要像负债一样承担利息成本的。另外,通过例如研究开发费用调整、战略性投资调整以及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旨在要求企业重视可持续发展以及持久竞争力的培养。这对央企提升价值管理水平无疑可以起到推动的作用。通过大量的实证数据表明,大部分公司的净利润高于EVA,也就是说EVA更注重企业的价值管理,更注重股东的资本回报。而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关于央企上交一部分利润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股东资本回报观的体现,即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体现。其计算方法是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这一比例在本文也有提及。
那么就有理由提出一个问题,既然EVA才是企业真正的价值体现,那么央企上交利润为什么不是按照EVA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基础呢?通过研究发现有的企业利润是正的,但是EVA却是负的,也就说明当年企业并没有为股东赚到钱,既然没有赚到钱,那么为什么还要上交利润呢?哪有“利润”可言啊?退一步讲,即便利润与EVA同时是正数,大部分情况下净利润是高于EVA的,也就是说净利润当中有一定的泡沫,拿泡沫的一定比例作为股利分红,对企业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当然,此道理也适用非国有企业。
那么是不是以EVA的一定比例作为上交利润的依据就对了呢?回答也不尽然。因为现行的计算公式在实际操作中也遭遇了种种问题,比如研发费用的认定,无息负债的调整、在建工程的确认等口径上均存在大量的主观性。尽管利润指标也存在着种种盈余管理的空间,但EVA却是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又作出的一系列调整,所以难免出现更多纰漏。
(三)上交比例问题
退一步讲,同样是国有企业,央企也好,地方性国企也好,规定近乎统一的利润上交比例(不管这个比例是象征性的小还是大)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即便不考虑EVA因素,企业的发展阶段,发展战略,经营特点的不同决定了对留存收益的客观需求是不一样的。私营企业的分红政策是股东大会通过的,央企的分红是国家规定的,显然前者更能代表股东的价值需求。因此,不论是以净利润为基数,还是以EVA为基数,然后去规定一个上交比例都是值得商榷的。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问题
既然国家是股东,国家就有分红的权利,这一点无可厚非。如果企业是国家的全资子公司,那么既然整个企业都是国家的,分多少和怎么分都不是问题,关键是国家怎样看待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关系问题。但是如果企业不是国家全资控股公司,那么这个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就有问题了。目前国资委直属的100多家央企,全部是国资委100%控股;当然央企下面可能有很多股权比较分散的子公司,比如中移动、中石油等都是海外上市,有外国资本。国企可能已经不是纯正的国企,那么分红就应该站在所有股东的视角,即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如上所述,举个例子来说,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那么这一类企业的非国有股东是不是也有权参与分配呢?
四、应对措施
以上对EVA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尽管正确的发现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加重要,但是,问题终究应该得到妥善的解决。那么,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该如何履行呢?
本文认为,首先要将EVA管理与评价模式完善起来,使得它真正发挥评价企业创造价值能力的作用,这样才有助于判断股东的价值是否得到真正的创造。这个问题用于解决能不能分配的问题。其实,真正赚钱的企业才是应该分红的企业。接下来,在对未来EVA进行有效预测的基础上,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再决定股东的增值部分有多少需要分配,当然要兼顾所有股东的利益。这样做还可以避免杀鸡取卵方式伤害企业的发展。
当然,以上想法很不成熟,仅仅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学者专家多多批评指正,共同找出最佳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S].2009.
[2] 财政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S].2007.
[3]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S].2007.
[4]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S].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