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社会阶层结构调查
2011-10-30计亚萍
计亚萍 王 男
(长春工业大学 人文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吉林省农村社会阶层结构调查
计亚萍 王 男
(长春工业大学 人文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本文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以经济收入为主导标准,将吉林省农村社会结构分为五个阶层:上层为乡村主要管理者、私营企业主阶层,中上层为乡村一般管理者、有知识劳动者阶层,中层为兼业农户阶层,中下层为纯农户阶层,最下层为无就业能力阶层。农村社会上层、中上层与中层及中下层之间阶层关系虽没有明显对立与冲突,但彼此间在社会评价方面却负面评价居多,这反映出阶层关系中的隐患。在层化机制方面,权力是农村社会层化最重要的决定性的因素。因此推进乡村社会民主管理,加强对权力及其运作过程的监督,落实农村社会高收入阶层税收政策是调节农村社会层间关系,优化农村社会结构的重要举措。
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层间关系
社会分层是指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层化或差异现象,尤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1](P1)因为社会分层首先关心的是人们的社会地位高低不同,所以分层研究对正确认识社会结构,思考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将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大国。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其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在全国具有典型性。因此,调查、思考吉林省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对了解中国农村社会问题,优化农村社会结构,具有现实意义。
一、吉林省农村社会分层样态
(一)目前国内农村社会分层研究概况
目前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尚未形成独立的研究范式,具体分层研究多移植城市社会分层研究理论和方法。迄今为止,影响较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陆学艺的“10阶层论”、潘会玲的“7阶层论”、马夫的“7阶层论”等。20世纪90年代初,陆学艺先生以“农民所从事的职业类型、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用生产资料的权力者三个因素的组合”为标准,将我国农村社会划分为10个阶层,分别是:农村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智力型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业劳动者、雇工、外聘工人、无职业者。[2](P45)
潘会玲以职业为主导标准,兼顾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及社会地位,将山西省农民分为七个阶层,分别是: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个体或合伙工商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经营者阶层、乡村干部阶层和教科文卫工作者阶层。2003年,马夫等从职业分类的角度,将宁夏固原县农村社会分为7个阶层:农业劳动者、个体工商劳动者、乡村企业工人、农村干部、私营企业主、农村智力劳动者和其他阶层。[3]此外,孟天运对山东农村社会,刘成斌对浙江农村社会也进行了分层研究,观点与陆学艺、潘会玲基本相同。
(二)关于目前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反思
目前农村社会分层研究存在如下一些比较突出的值得反思的问题:
1.社会分层标准和分层单位不当问题。目前农村社会分层基本上以职业为主导标准。职业是目前欧美国家社会分层的主导标准,这是因为欧美国家社会分工明显,个人地位、财富、声望主要由职业决定。但中国农村社会与欧美不同。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农村社会,社会分工不充分,农业依然还是大多数农民最普遍的职业选择,因此,职业并不是他们层化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以职业作为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标准有失科学。社会分层单位方面,目前农村社会分层研究基本上以个人为分层单位,这有违农村社会成员的家庭行动逻辑。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仍然普遍以家庭为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生产资料、财富、地位、声望、社会资源也基本上家庭共享,家庭是基本的,也是最普遍的社会单位。所以,农村社会分层研究应以家庭为单位。
2.阶层划分过多过细问题。不论是陆学艺的10阶层论,还是潘会玲等人的7阶层论,都存在着阶层划分过细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经济不发达、非农就业不充分的吉林省农村社会来说,这种阶层划分不符合实际情况。比如,在调查样本中,私营企业主、集体企业管理者、乡镇企业职工虽然存在,但人数极少,均不具备统计学意义,作为独立阶层也未形成。而农民工,虽然数量众多,但做工并不是他们的完全意义的职业,甚至称不上是主要职业,因为他们仍然以农业为主,打工为辅助职业。所以,吉林省农村社会结构分析,不能移植其他经验。
(三)吉林省农村社会阶层结构样态
2010年10月~11月,课题组对吉林省 Y县进行了调查。Z镇12个行政村,人口32 800人,耕地9230.1公顷,人均拥有耕地0.281公顷;全镇私营企业13家,没有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全镇农民基本忙时务农,闲时外出务工。2010年Z镇人均收入8043元。
调查以户为单位,以经济收入为主导标准,①计划以经济收入为主导标准,以社会地位、声望等为辅助标准,通过分项赋值计算总分,再按分值多少分层的方法对样本进行分层研究;但调查显示,调查样本的经济收入与其社会地位、声望高度正相关,其社会地位、声望对社会成员的阶层归属基本上可以通过其经济收入体现出来,故主要以经济收入为标准。同时,考虑到家庭经济收入的私密性,难以直接观察考量,但考虑到其收入渠道及各渠道平均收益水平,也能反映出其经济收入的基本状貌,故经济收入调查为样本直接回答的数据和根据收入渠道测算得出。对Z镇进行了社会分层研究。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489份,其中有效问卷467份。调查结果见表1。
表1 Z镇阶层划分标准与阶层结构
私营企业者阶层指从事专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群体,是乡村社会收入最高的群体,但其内部收入差距也很大。调查中,年收入最高者达60余万元,最低者也有勉强维持企业运转的,但总的看,其基本生产和生活水准还是在普通农户之上。
乡村主要管理者阶层指在乡村两级管理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的群体。他们大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农民,承包农地,有农业收入;又是管理者,有工资收入;同时,他们还因为掌握着乡村部分公共资源而在资源配置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获得普通农户所难以取得的收入渠道。他们处于农村社会的上层。
乡村一般管理者指乡村一般管理人员。有知识劳动者家庭指家中有教师、技术人员,同时又有承包地的家庭。前者因为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权力而获益;后者因为有工资收入而比普通农户家庭收入高。他们处于农村社会的中上层。
兼业农户指普遍意义上的农户。目前绝大多数农户都兼业,农忙时务农,农闲时外出务工,有时也在村中做临时雇工;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农业种植户、农民工和雇工阶层是不存在的。他们是农村社会的主体,其收入基本上处于平均水平,在社会阶层结构中处于中层。
纯农户家庭只经营承包地或小范围养殖家禽家畜的农户。这类农户大都严重缺乏劳动力,因此,既没有能力转入农地,也无力从事规模养殖或提供劳务;承包地经营收入是他们主要收入渠道。这部分群体收入略低与平均收入水平,为中下层。
其他家庭为鳏寡孤独及失去劳动力的家庭或虽有劳动能力但长期不就业家庭,数量较少,属于社会下层。
二、吉林省农村社会阶层关系描述
阶层之间的关系是不同阶层的人对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评价。阶层关系状态决定社会结构的状态,对社会秩序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了解阶层关系对研究社会结构、预测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阶层关系虽然具有抽象性、内隐性,难以直接观测,但仍可以从阶层之间的评价中反映出来。考虑到乡村管理者阶层和大多数农户阶层是农村社会最重要的两个阶层,因此,本研究从社会评价角度对这两个阶层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查。
评价调查设计了五个问题,包括能力、品质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问题,请调查对象就每个问题在“非常同意”“比较同意”“说不清”“不同意”和“反对”五个等级中作出选择。为分析出总体态度倾向,我们设了“优势比”这一分析项。计算公式为:优势比=(‘非常同意’人数+‘比较同意’人数)/(‘不同意’人数+‘反对’人数),通过比值,能看出或肯定或否定的总体评价。
1.农户对乡村管理者的评价(调查结果见表2)。调查显示,五个问题中,选择“说不清”的人数比例相当高,这表明很多被调查者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或虽然思考过但并没有明确的态度。但从优势比看,认为乡村管理者有能力、有钱和社会背景的占多数,但认为他们擅长搞不正之风和不认为他们是值得尊敬的人也占多数。这说明,农户对乡村管理者的能力、社会背景的评价比较中性,但对其品质评价不高。这反映出农村社会中下层对上层存在一种程度上的抵触情绪。
表2 农户对乡村管理者的评价
2.乡村管理者对农户的评价(调查结果见表3)。调查显示,每个问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说不清”的人最多(仅“农户不富裕主要因为头脑不够用”问题中,选“说不清”位列第二,其余都拍在第一位),说明相当多的上层社会成员不关注社会下层成员的生活。其余四个问题中,对农民持否定态度的人占三项,认为农民没有集体感,没有头脑,斤斤计较;认为农民勤劳的比较多,但认为农民值得同情的仅占微弱多数。这说明,农村上层阶层对下层阶层也存在着疏离感,这与社会下层对上层的评价也一致。
表3 乡村管理者对农户的评价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社会各阶层之间,特别是上层和中下层之间缺少应有的感情联系,彼此间甚至存在戒备和否定的态度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阶层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目前,从样本的情况看,目前吉林省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存在如下比较突出的问题:
(1)社会分化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分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贫富分化。调查显示,乡村管理者和私营企业主经济收入远远高于兼业农户,更高于纯农户。Z镇2010年,人均收入为8043元,以一家三口计算,家庭年收入约为2.4万元;但乡村主要管理者人均年收入达到2.2万,最高的达到11.2万;私营企业主阶层人均年收入达到2.8万;最高的达到77万。差距之大,从3倍到9倍不等。二是社会地位分化严重。乡村管理者和私营企业主社会关系广泛,且交往对象也多为掌握社会资源的社会上层成员,资源共享成为他们最重要的收益要素。而农户们社会网络比较小,且多为街坊邻居等资源匮乏者,社会公共资源缺失是他们难以获得大的发展机会的重要原因。
(2)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过大,市场配置机制尚不充分。调查显示,农地目前仍然是农村社会最重要的资源,农地流转主要有两种机制:一是市场机制,二是权力机制。调查显示,农户之间的的农地流转基本上是遵循市场机制,村集体机动地流转,权力机制则其决定性作用。而农户之间的流转农地,基本上都是细碎化的小块土地,其收益对农户阶层归属与流动影响不大;而来源于村集体机动地则面积很大,且大都大面积转入乡村管理者手中,这导致乡村管理者成为农业大户,其收益远远高于普通农户,使其处于社会上层。如此循环,则有形成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阶层固化效应,不利于社会流动。
(3)收入调节机制不健全,分配不公问题日益凸显。调查显示,农村社会结构中的上层群体因为得益于公共资源配置的优先地位,收入渠道比一般农户多等因素,其收入也很高。调查显示,目前在农村规模经营弄地10—150公顷农地的,基本上都是乡村管理者。其中大部分经营者均采用再次转包的方式,将他们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农户,他们自己只收取地租。因为将经营风险转嫁到农户身上,所以,他们旱涝保收,没有任何风险。而根据当地地租价格,其每公顷收益大约在4000元左右。这样,他们的经营收入在4万—60万之间,平均年收益超过12万。从本质上说,这部分群体的农地转租行为属于商业经营行为,应予课税;至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农村社会,特别是对农村高收入群体还没有任何征收赋税的法规。
三、优化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思考
调查显示,吉林省农村社会结构“两头小、中间大”,样态基本合理。但进一步调查发现,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权力是农村社会层化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二是,乡村管理者、私营企业主和有知识劳动者家庭通过权力运作成为农村社会最富有的阶层;三是,权力运作的对象主要是农村耕地资源和政府提供的政策与机会资源。如果这种权力运作的潜在机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那么,农村社会分化包括贫富分化和阶层分化,有进一步扩大化的风险。
(一)加强权力监督,促进民主管理
权力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人类社会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权力嬗变的历史。社会生活中,没有任何一种因素,能比权力的魔力更大。因此,控制权力,限制权力,监督权力,一直是社会改革的关键点。而完善农村社会权力结构,推进农村社会管理民主化一直是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近年来在权力赋予机制上取得一定突破,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但在权力运作机制上,却鲜有大的进步。其主要体现就是,乡村管理者权力过大,并缺少有效监督。调查显示,乡村管理者之所以能成为农村社会上层,除其知识、智力等因素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权力资本,掌握公共资源的调配权,及可以通过权力优先享有国家提供的政策和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一种体制问题,是乡村社会腐败发生的根源之一。因此,要优化农村社会结构,首先要优化农村社会权力结构。比如:推进农村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民主机制建设,加强村民委员会集体决策制度建设,杜绝暗箱操作等。
(二)规范农地发包制度,强化市场流转机制
乡村管理者成为农村社会富有阶层,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权力运作违规承包农地。调查显示,Z镇12个行政村14宗大宗流转农地中,13宗流入村镇干部手中,其中流转面积最少的和最多的是两位镇干部,分别为7公顷和45公顷,平均流转面积22.9公顷。流入农户手中1宗且面积最小,仅为5.4公顷。
农地来源多为村集体机动地,也有部分农户承包地。乡村管理者之所以成为农地经营大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们利用职权,控制农地发包权力与过程,通过暗箱操作取得村集体机动地经营权;二是他们拥有普通村民不具备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有能力大规模承包农地。
乡村管理者成为规模农业经营者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当下,影响更为深远的是,他们可能成为农业资本家,掌握农地资源,雇佣农业劳动力,而越来越多的普通农民成为失地失业无所凭依者。这会加剧农村社会的分化。因此,遏制农村社会分化的关键是,规范农地发包制度,强化市场流转机制。
(三)落实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差距
调查显示,乡村管理者承包大面积耕地,但自己并不耕种,而是通过转包的方式转租给其他农户经营,而自己收取地租。这样,他们将农地经营风险转嫁到承包户身上,而自己却能旱涝保收。据调查,2010年,Z镇转包流转农地每公顷最低收益4,245元,最高收益4,745元,平均收益4,545元。按平均收益4,545元/公顷计算,2010年其流转经营收益分别为31,815元和204,545元。若按平均流转面积22.9公顷计算,每宗流转平均收益104,080元。其收入远超过当地同年人均收入8043元,也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但目前他们处于税收监管的真空地带,不缴纳任何税赋。税收调节的缺位,无疑加大了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所以,国家应该依法对其征收相应赋税,优化农村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公平。
[1]李强.社会分层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陆学艺.当代中国农村和现当代中国农民[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
[3]马夫.固原市农村社会分层的现状特征及其对贫富分化的影响[J].宁厦社会科学,2007,(2).
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与阶层分化关系研究”(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10]第093号)。
计亚萍(1963—),女,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学研究;王男(1987-),女,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