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
2011-10-30张长立
张长立 孔 露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8)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
张长立 孔 露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8)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是有关于收入分配领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随之凸显、并不断加剧,具体表现为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贫富差距加大、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及行业间收入分配不均衡。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特别是后者中所包含的差别原则,对于解决收入分配领域中现存的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启示。
罗尔斯;正义原则;收入分配;收入差距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罗尔斯依据原初状态和正义的环境、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无知之幕以及推理的合理性这四个条件,将正义原则一般地表述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P58)这将正义观分为两个层次,即罗尔斯最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一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P56)即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又被简称为自由原则,这是用来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的。总的来说,罗尔斯认为公民基本自由权包括:“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例如,政治活动中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结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物理的和心理的)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最后,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2](P72)这些权利对于正义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P56)该原则可简称为平等原则。也就是说,在经济和社会不能平等分配的状况下,这种不平等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机会的公平平等。就是要求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在形式上是开放的,并且要求所有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达到那种地位和职务,以保证那些拥有同等天资、能力和动机的人们具有相同的生活前景,而不受自身社会地位、经济阶层、环境及运气等因素的影响。其二,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自然禀赋的差异对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所带来的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他并不主张刻意地消除由自然因素所导致的不平等,而是以期将人与人之间实际存在的这种不平等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也就是在维护个人自由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差别原则来纠正这种不公平,使社会中处境最差者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如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但不能因此推论说我们应当消除这些差别。……社会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幸者谋利。”[1](P97)
此外,罗尔斯还对上述原则的先后顺序做出了称之为“优先规则”的排序原则。第一优先规则:正义的第一原则即自由原则“词典式地”优先于第二原则即平等原则,即自由权优先;第二优先规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词典式地”优先于差别原则,即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在笔者看来,罗尔斯虽然坚持自由的优先性,但在此基础上更为强调平等原则,以及期望通过差别原则来实现社会的相对公平。
正义原则集中体现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P5)在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公平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的同时,应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去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通过某种补偿和再分配使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以达到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目的。
二、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我国目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不仅有效调整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还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增长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在不断地暴露出来。
首先,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主要表现在:作为居民收入最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报酬在我国GDP结构中的比重下降。依据中国统计局发布的数据,通过汇总1997年至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入法 GDP值,可得出全国收入法GDP的比例结构。从表1可以看出,自1997年到2007年间,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 GDP的比重从52.8%下降到39.74%,下降了13.6个百分点。而同期内营业盈余即资本所得的比重却有着较快的上升,从20.42%上升到31.30%,上涨了10.88个百分点。
表1 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结构(单位:%)
表2 中国基尼系数
表3 中国城乡人均收入水平
其次,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贫富差距扩大。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基尼系数最大为“1”,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最小为“0”,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但在现实生活中,各国的基尼系数一般只能介于0-1之间。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从表2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基尼系数已高于0.4的水平,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收入透明度差、统计资料不全、统计方法有所不同,因此实际系数可能比表中的统计数据还要大。这也就反映出中国社会总体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现实问题。
再次,城镇与乡村之间人均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从表3中可以看出,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57:1升至3.15:1。这就充分地说明了收入分配明显地向城镇居民倾斜,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的趋势。
最后,行业之间收入分配不均衡。伴随着改革企业体制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各行业间工资水平的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而这些高收入行业多是具有垄断性质的,且其中部分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过分地向个人倾斜。最为重要的是,很多垄断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行政手段形成的。
在处理收入和财富分配问题上,罗尔斯将这种不平等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偶然因素导致的不平等;二是由于社会和制度因素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基于上述观点,可以将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矛盾形成原因概括为以下两点:
一方面,自然禀赋和社会历史禀赋的不均衡。其中包括了由于人的性别、出身、居住地区等的不同所带来的不平等。先天禀赋高的人较之于禀赋低的人能够在现实社会的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和资源。比如区域之间,由于东部地区在区位环境、历史文化、基础条件、人口素质、生产力水平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而在市场化分配的过程中,必然造成资的源配置——其中包括土地资源、人力资源、金融资源等等不断向东部城市而非中、西部城市倾斜,进而加剧了生产条件在区域之间分配的不平衡,而这种不平衡无疑会加剧地区间收入分配的不平衡。但是,罗尔斯认为这种不平等是偶然因素造成的,无所谓正义或不正义。“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3]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制度和相关政策的缺位。首先表现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缺乏完善的限制垄断、加强公平竞争的政策。国家对市场管制的不公正以及缺乏有力的市场竞争,使得这些垄断行业或集团在不被约束的条件下迅速膨胀,获取的巨额利润加大了与其它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其次,在再分配领域,我国的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不健全,在当前并没有起到有效地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以致低收入阶层在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条件的状况下,与高收入阶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第三,缺乏行之有效的打击、制止违法所得及非法收入的政策,并且政府部门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高额的灰色收入,说明现行政府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和漏洞,导致围绕权力产生了大量的贪污腐败、权钱交易和寻租行为,进一步扰乱了分配秩序,加大了体制内外的收入差距。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和制度因素所导致的不平等,才真正关系到了正义或不正义的平等。正如他所指出的:“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1](P97)罗尔斯认为,一些人依托较好的社会条件而得到比其他人更好的分配是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的,并且没有道德依据来为这种不平等的分配进行辩解。
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解决现存问题的若干启示
胡锦涛主席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而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基本条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长远的意义。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罗尔斯看来,现代民主社会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但若是让这种不平等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必然会给社会带来诸如矛盾的激化、秩序的动荡不安等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政策及规则,把这种不平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实现和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第一,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所得税制度,推进地方税制改革及个税制度改革。这一改革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将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既合理又合法的范围内。第二,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这不仅要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每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要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农村的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其次,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第一,应推进垄断部门的改革,促进垄断行业的公平竞争。平等竞争、限制垄断是保证收入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基础。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仍然有部分强势集团凭借自身有利的地位和政府政策的保护,利用不平等的价格垄断市场,以获取超额利润。而其所带来的后果,不仅对处于较低收入状态的社会成员在工作积极性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和消极情绪,还会诱导其他社会成员试图通过非公平手段、非竞争手段达到扩大收入份额的目的,进而导致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恶化。因此,反腐败、反特权是实现机会公平平等的基本要求。第二,要逐步实现教育的公平。正如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而罗尔斯也说过:“必须为所有人建立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不管其家庭收入的多少”。[2](P72)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中,个人的受教育水平对其收入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但目前,我国在实现教育公平上仍存在不足,尤其体现在城乡差距上。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等问题的影响,农民受教育机会少、教学质量低、硬件设施差,进而导致其文化科学素质偏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逐步实现教育公平势在必行,一方面,国家需要加大对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投资;另一方面,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多种形式的受教育途径。
最后,加强对再分配过程中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在再分配过程中,如果没有严厉的制度约束,就很容易引起收入的不合理转移。例如,当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灰色收入,而这些不透明、不公开、来源不明晰的收入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的分配现状。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收入再分配过程——其中包括收入过程和支出过程在制度上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该过程中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察,杜绝政府行政官员利用一己私权贪污腐败,避免寻租行为,进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相统一。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4]〔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5]霍达.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辨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8,(2).
[6]刘晓靖.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当代意义[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张长立(1963-),男,博士,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共治理、行政伦理学研究;孔露(1985-),女,中国矿业大学2009级行政管理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