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及其管理对策研究课题报告
2011-10-30贵州省司法厅理论研究课题组贵州贵阳550003
贵州省司法厅理论研究课题组 (贵州贵阳 550003) ■文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及其管理对策研究课题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理论研究课题组 (贵州贵阳 550003) ■文
Research Report on Re-offending of Persons Released from Reform-through-labour and Their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引言
为进一步加强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掌握贵州省近五年来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和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找准并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提供科学的决策和立法依据,贵州省司法厅组建了以刘伟厅长为组长,王学军副厅长、杨静副厅长为副组长的 21人“贵州省司法厅理论研究课题组”。课题组共设计 8份调查问卷涉及 146个问题。从2010年 8月 6日至 9月 30日,向贵州省 22所监狱、9个劳教所、1333名重新犯罪服刑人员、309名重新违法在教人员、117个司法所、647名刑释解教人员,500个刑释解教人员所在地村 (居)委会,544名刑释解教人员的近亲属发放调查问卷 10910份,抽样统计问卷 3481份。从 2010年 10月13日至 2010年 11月 5日,课题组深入各调研点实地调查,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完成课题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一、近五年贵州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状况
为课题研究需要,重新违法特指行为人在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后再次违法并被劳动教养。重新违法率是指重新违法的人数占全部在教人员的比率。重新犯罪特指行为人在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后再次犯罪并被监禁①该定义不同于我国监狱系统以往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重新犯罪率是指重新犯罪的人数占全部在押犯的比率②该定义不同于我国监狱系统以往关于重新犯罪率的概念 (即已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一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概率)。。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
1、重新违法人数减少但重新违法率极高。2005年至2009年,重新违法人员的绝对数总体呈递减趋势,重新违法率呈先增后减再增再减的波状。尽管重新违法的绝对数从 2005年的 ×名减少到 2009年的 ×名,但重新违法率却一直很高,在 2008年甚至达到 56.4% (见表一)。
2、重新犯罪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递增。2005年至2009年,无论是重新犯罪人员的绝对数,还是重新犯罪率,总体呈逐年递增趋势。重新犯罪率自 2006年开始突破两位数,随后几年一直居高不下 (见表二)。
表一 劳教所重新违法人员占全部在教人员的比例 (%)
表二 监狱重新犯罪人员占全部在押犯的比例 (%)
(二)重新违法犯罪的主体特征
1、中青年人占绝大多数:重新违法的在教人员,年龄集中在 19~45岁,占 80.5%;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年龄在 19~45岁,占 76.66%。
2、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重新违法的在教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 90.74%;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 92.01%。
3、多次违法犯罪人员占有相当比例:3次以上进劳教所接受教育矫治的占 31.23%;3次以上进监狱服刑的占23.52%。
4、重新违法者与重新犯罪者的主要来源地不同:重新违法者以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居民为主,占全部重新违法者的61.4%;重新犯罪者以农村居民为主,占全部重新犯罪服刑人员的 58.54%。
5、未婚离异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比例较高:在重新犯罪人员中,未婚人员占到一半以上,为 52.78%;在重新违法人员中,未婚人员占到三分之一以上。离异人员占到四分之一以上,分别为 38.02%和 25.56%。
(三)重新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
侵财性违法和侵财性犯罪类型分别占重新违法和重新犯罪的 42.63%和 51.12%。在罪名上,主要涉及盗窃、抢劫犯罪。
(四)重新违法犯罪的高发时段
刑释解教后的第一年是重新违法犯罪的高发期,解教后一年内重新违法入所者占 42.86%,两年内违法入所者则高达 68.83% (见表三)。
表三 重新违法人员解教时间与再次违法间隔时间
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重新犯罪入狱者占 31.55%,两年内犯罪入狱者则高达 62.93% (见表四)。
表四 重新犯罪人员刑释时间与再犯间隔时间
二、贵州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之所以近年来呈上升趋势,除刑释解教人员主观原因外,可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所的教育改造工作无法适应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二是政府的安置帮教无法满足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三是巨大的生存压力撕破了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梦想;四是社会的排斥歧视阻碍了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步伐。
(一)监所的教育改造无法适应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
1、多数监所未对服刑在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调查显示,有 61.54%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78.63%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表示上次出监所前未接受过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
2、监所的职业技能培训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调查显示,有 48.73%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55.23%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认为监所的技能培训不实用和很不实用;56.27%的重新违法人员和 48.64%的重新犯罪人员认为在监所学习的技术不能作为出监所后的谋生手段;有 74.53%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86.92%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在上次出监后,没有凭在监所学到的技术找到工作。
3、监所的文化教育和心理矫治质量不高。调查显示,有 26.20%的重新违法人员和 43.13%的重新犯罪人员认为监所文化教育时间少;有 40.5%的重新违法人员和 37.6%的重新犯罪人员认为监所文化教育能学到的知识很少,对以后的生活帮助不大。
调查显示,有 55.5%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71%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认为心理健康教育老师水平一般和较低,有56.61%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63.06%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认为心理健康教育效果不好。
4、过低的假释适用率不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从对全省的假释适用情况看,假释适用率过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全省被假释人数 2006年为 139名,2007年为 165名,2008年为 87名,2009年为 60名,分别占当年在押犯的0.24%、0.28%、0.15%、0.1%。
调研发现,很多监狱多年来对服刑罪犯的假释适用率极低,有的监狱甚至没有一例适用假释的。例如,自 2005年至 2009年,遵义监狱共办理假释 3人,桐州监狱假释 13人,安顺监狱五年内未办理过假释。
(二)政府的安置帮教无法满足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
虽然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安帮办”这一机构,但是由于受人、财、物的制约,加上没有建立起一个制度化的安置帮教长效机制,“安帮办”有名无实,安置帮教工作大多流于形式,很难真正落实到位。
据对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在上次出监后依靠什么维持生活的问题中,仅有 3.56%的人回答是依靠政府的支助。
(三)巨大的生存压力撕破了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梦想
调查显示,有 56.87%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58.56%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在上次出监所后没有工作;有 33.12%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40.74%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在上次出监所后无固定住所;在出监所后,没有经济收入和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刑释解教人员的近一半,分别为 26.89%和22.87%。谋求一份职业和提高自身的收入成为 76.6%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最迫切需求。
如果缺乏生存的正当来源和基本保障,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满足必然会成为他们的一种选择。
这从调研组与王武监狱部分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的座谈中也得到印证,在问及“如果出狱后得不到妥善安置、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你是否还会选择重新犯罪”时,有相当比例的人员表示“不敢保证”、“不好说”。
(四)社会的排斥歧视阻碍了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步伐
主流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常常 “另眼相看”,持一种排斥心理和疏远态度,认为他们“一日为贼,终身为盗”。
调查显示:有 53.48%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68.07%的重新犯罪服刑在教人员在上次出监所后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隔离和排斥;有 32.77%的刑释解教人员感到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有 40.65%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对现实社会不满的原因即在于社会的歧视。
据一些司法所反映,由于司法所的帮教活动暴露了被帮教对象曾经犯罪服刑的经历,有的导致被帮教对象丢掉工作,有的造成没有人愿意与其谈恋爱。
三、贵州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管理对策
重新违法犯罪问题是多种原因导致的结果,因此预防和控制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必须多措并举,根据前述的违法犯罪原因采取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防控措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重新违法犯罪长效机制。
(一)出台一部法规,形成规范的管理机制
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还停留在政策贯彻的层面,导致实践中安置帮教无法可依、各地自行其是的局面。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之前,贵州省可以先行一步,将其列入地方立法规划,通过进一步的调研和试点,积累探索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贵州省安置帮教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安置帮教的性质、内容、原则、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各有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责任追究等等。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次轻微犯罪的人实行前科消灭,在升学、招工、就业等方面不得披露其曾因犯罪被判刑的事实。消除“一日为贼,终生为盗”的社会偏见。
(二)实现二个转变,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
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上要实现“二个转变”:一是管理目标从单一向双重的转变。即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单一目标向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管理并重的转变,实现抓经济与抓创新社会管理“两手都要硬”。二是管理主体从单一向多元的转变。改变现在的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不仅政府其他部门要参与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中来,还要积极创设公众参与管理平台,提高公众参与管理的程度和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作用。
(三)抓好三个阶段,提高监所的教育改造质量
1、在对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前,政府根据社会的需要,将所需项目向监所公开招投标,由监所根据招投标结果来组织生产。一方面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由监所自己找生产项目、五花八门的状况,解决监所 “找米下锅”的困境。另一方面,可以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监所的教育改造与生产之间的矛盾,改变 “重生产轻教育改造”的状况。
2、对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中,将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纳入我省总体规划,将心理矫治贯穿教育改造 (矫治)的始终。在提高假释率和干警素质的同时,发挥社会、家庭的帮教作用,认真做好出监 (所)教育。
(1)将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我省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建立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保证监所与社会办学机构的教学开支。省司法厅要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监所要拓宽工作思路,加强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着眼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选择那些实用性强、社会需要量大的职业技术作为服刑在教人员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的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扩大培训规模,减少对培训对象的限制条件,使各种层次、不同需求的服刑人员都能选择到适合自己回归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监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建立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会议,解决培训各环节中的问题。监所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推介委员会,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邀请企业参加招聘。同时,监所可以加强与社会企业的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使刑释解教人员一回归社会就有业可就,避免因其就业无门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以普通 (国民)教育为抓手,将服刑在教人员文化教育融入社会教育发展进程。监所要落实《义务教育法》,对没有初中毕业的服刑在教人员,实行义务教育。从长期来看,必须将服刑在教人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地方义务教育整体规划。监所要以体制改革为契机,配备适当的教学场所。向司法部建议,尽快修订出版全国统一的服刑在教人员教材,或者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写我省统一的服刑在教人员教材。当地学校要协助监所共同组织好服刑在教人员的教学工作。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做到丰富多样。同时,充分保证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时间,不能以生产任务重等为借口任意剥夺服刑在教人员受教育的权利。
(3)将服刑在教人员心理矫治贯穿教育改造 (矫治)的全过程。我省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工作还刚起步,面临着专业心理矫治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硬件设施缺乏的问题。省司法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监管场所心理矫治队伍建设方案,对服刑在教人员与心理矫治人员的配备比率、心理矫治人员的培养模式、培养期限、培养质量等作出详细规定。省监狱局、省劳教局要逐步加大监所心理矫治硬件设施建设投入。当前,要充分发挥监所现有的心理咨询队伍的作用,对重点对象――顽固犯、危险犯,在重点时期――入监所教育期间、服刑在教中期、出监所教育期间进行重点心理矫治。此外,注重挖掘和整合社会资源,聘请专家组成一个社会救援机构,定期对监所筛选出的具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干预。在我省心理矫治队伍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可以探索分类矫治教育模式。
(4)提高假释的适用率,实现行刑的社会化。监狱和法院要转变执法理念,对那些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服刑人员,监狱要大胆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法院要依法进行裁定。
(5)提高监所教育改造干警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从问卷调查看,认为监狱从事文化教育的老师水平一般和较低的占 74.79%;在对监狱文化教育效果的评价中,认为没学到知识和学到知识很少的占 38.29%;认为对以后的新生活没有帮助和帮助不大的占 59.05%;认为缺乏实际效果、只是走走过场的占 55.47%。认为心理健康教育老师水平一般和较低的占 70.92%;认为心理健康教育效果一般和差的占63.06%。因此,应当加强对监狱干警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工作经验和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造工作和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
(6)认真做好出监 (所)教育。监所要进行专门的出监 (所)前教育,使该项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3、在对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后,建立健全衔接机制,落实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措施。以信息化建设助推社会管理创新,通过信息系统的联动应用和网络管理,构建省内外全覆盖,多部门联动、多警种协作的刑释解教人员管控新机制,使刑释解教人员出监 (所)接茬无缝对接、安置帮教无一遗漏、异地流动有效管控。
(四)搭建四方平台,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党委、政府、社会、家庭应当一起发力,从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面临的就业困难和生活压力入手,积极创造条件,广开就业安置渠道,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保障力度。
1、各级党委政府要设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一站式”服务工作机构,切实承担起扶持、援助和救助的强制性义务。综治办、司法行政、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地税、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在机构的办公地点常驻工作人员,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 “一站式”服务,解决其回归社会后的生存、就业、就学、社会保障、创业等实际困难,让刑释解教人员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实现由防范、控制性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
2、理顺政府职能,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阳光中途之家”。可考虑由政府投资,设在县一级,用于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其职能定位主要是为重点帮教对象提供法制教育、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心理辅导、临时救助等一整套服务。
3、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政府引导舆论宣传,逐渐消除公众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歧视心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帮教工作专业化。采取优惠和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一定数量的刑释解教人员。发挥村(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搭建公众参与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平台。
4、发挥家庭的帮教作用。刑释解教人员家庭成员在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帮扶、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要加强与其沟通,给予刑释解教人员尊重、信任和帮助,通过亲情的感化,使刑释解教人员不愿再次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结语
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遭遇挑战的今天,必须改革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不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上,也必须做到管理理念更新、管理主体多元,管理方式多样,才能增强管理效果,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才能为我省积极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机遇,实现工业强省战略,推动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