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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大案:预算处长3年挪用4个亿

2011-10-30阿宁

检察风云 2011年11期
关键词:梁某总社挪用公款

文·图/阿宁

小官大案:预算处长3年挪用4个亿

文·图/阿宁

在官员众多的北京,刘林祥不过是小小的处长而已。但利用职务之便,他竟采用多种隐蔽、虚假的手段侵吞公款,在2001年至2004年间,私自将3.96亿元巨额公款分27次借给企业老总开发房地产。近4亿元的涉案数字成为北京市近年来官员挪用公款的数目之最。

此案是由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侦破的,这一基层检察院,在侦破卞中案后,曾一度使“小官大贪”现象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反思。此次披露的刘林祥一案为“小官大贪”现象提供新例证的同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自作主张,挪用公款3.96亿

刘林祥,男,江苏省盐城市人,1967年出生。大学毕业后曾在《商业杂志》社做财会工作。1999年,刘林祥出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副处长。2001年,34岁的刘林祥升迁为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会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手中掌握着大量资金。

就在刘林祥出任预算处长的当年,北京丰银企业集团负责人、北京金玉大厦总经理梁某通过《商业杂志》杂志社的王某结识了刘林祥,称自己在给银行拉一些存款,帮银行完成存款任务,希望刘林祥能帮助自己完成银行给他的存款指标,刘林祥当时一口答应。

几日后,刘林祥就将2000万元存入到了梁某指定的银行。为了感谢刘林祥帮忙,梁某专门请刘林祥吃饭,商量以后的合作事宜。事实上,北京丰银企业集团旗下有多家关联企业投资经营酒店和房地产,梁某希望能直接向刘林祥借款。

那时的刘林祥也许不曾想到,正是这样一场看似偶尔的结识拉开了他走上挪用公款道路的序幕。

梁某一直想投资房地产及酒店,酒店要改建地产项目需求资金,苦于手头周转资金紧张。和刘林祥首度成功合作后,让梁某看到了梦想实现的可能。于是,他再次找到刘林祥,希望他能借自己一笔资金用于商业投资,并承诺,他给出的利息比银行要高。

而按照供销总社规定,投资十万元以上的情况,财务需要上报给领导审批。为此,面对梁某给出的高利息的承诺,刘林祥没有明确地答复。但此后,他留心地核实了梁某的身份,证实梁某的生意确实做得很大,旗下有酒店、饭店、写字楼,还有3个地产项目,刘林祥觉得他的生意做得不错,所以决定借款。不日,刘林祥对梁某表示,自己单位的账户资金有四五个亿,合作创收之事存在可能性。但同时提出要求:保证资金的安全,借出方如有需求,要保证资金回笼,保证收益。为了保险起见,刘林祥提出以财务处结算中心的名义与梁某签署协议。

2001年12月10日,在没有跟上级领导汇报的情况下,刘林祥就自作主张,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随后,刘林祥还不放心,梁某遂将他投资的金玉大厦作价6个亿作为抵押担保,向刘林祥借款3亿,规定的借款利息是银行两年定期存款利息的一倍。而在借款中,最为重要的借款限额和还款时间,双方都没有约定,只提到限定不从事违法事宜。

从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通过支票或者直汇的方式,刘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余元借给梁某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此期间,刘林祥借给梁某这些钱并没有让梁打借条。

巨额借款,无账可查

中华全国供销协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协作社的结合组织,承受国务院指导。依照供销总社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一笔经预算处预算、拨付的款项,都会由财会部、供销总社,乃至比供销总社级别更高的机构审批,并承受财政部与供销总社里面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

刘林祥任职的供销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只担任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管理,并不具体接触资金。那么,刘林祥是怎么腾挪这近4亿元的资金呢?

按照单位规定,预算处的公章、印鉴、支票等应交由不同的人管理,各项财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然而,刘林祥单位的公章、印鉴、支票都存放在一个柜子中,他具有财会部财务处的印章。由于财会部一共有3个人,刘林祥、出纳、副处长,出纳管支票印章,他和副处长都有钥匙,能随意取用。同时,结算中心的财务工作存在管理缺位,无人监管具体工作。各笔款项的往来记账不及时,有时一年才记一次。就这样,刘林祥把这笔巨额借贷的账了压下来。遇到上级领导查账,他就委托外边的人伪造银行对账单和财务报表,再将这些假对账单和报表呈报给领导。

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刘林祥辩解,他跟梁某一直都有业务上的往来,加之所有的账都是银行账,有入款凭证、有支票,可以核对。要跟梁某要钱,凭着支票、入款凭证就可以了,无需用借条。而这却恰恰反映出,刘林祥挪用公款存在一定风险,这也是其后司法机关对其加重处理的一个原因。

不图经济回报,“面子”工程?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借给梁某近4亿元的公款,刘林祥并没得到金钱上的回报。对此,刘林祥的回答是,自己为了追求政绩和出人头地,同时,“办这些事,能够体现我的能力”。此外,刘林祥也坦言,自己还希望与借款的企业老总保持良好关系,一方面是希望能够借助梁某的海外关系和社会关系办些事;另一方面希望能利于自己的孩子将来出国留学。

刘林祥说,在一次工作会议上,总社的领导曾要求财会部创收,要求他们利用手头资金,创造每年不低于300万——500万元的利润。他计算了梁某许诺给他的高于银行利率一倍的利息,觉得这是一个自己出政绩的好机会。至于为什么不向领导汇报,他的解释是,一开始他只想做短期借款,总想着“做完再汇报”,一直拖着没报;另一方面,自己没想到有这么大的风险,觉得“凭自己在单位说话的分量,做完了汇报一下,领导不会追究”。

供销总社财会部负责人的证言证实了“创收”一事,但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虽然单位对员工提出了创收要求,但均须经过领导审批,个人不允许私自借款。

2003年,刘林祥等到了一个让自己露脸的机会。一位领导的孩子要上实验二小,通过梁某,刘林祥帮领导办成了此事,在单位“很有面儿”。从2003年到2007年,因为自己没有配车,刘林祥还“借”用了梁某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左右的尼桑轿车。他开着这辆车上下班、接送孩子上学、追讨单位借款。汽车保险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由梁某企业支付。

刘林祥不过小小的处长,近4亿元的涉案数字却成为北京市近年来官员挪用公款的数目之最。

贷款悉数追回,罪行难脱

梁某与刘林祥的借款交易一直持续到2004年。此前,梁某一直用资金循环还款,因为刘林祥提出最后一起结算,利息一直没有给付过。2004年初,刘林祥的上司李某发现他能一个人拿到办财会事项的全部公章,感觉刘的权力过于集中,于是计划对该部门工作人员重新分工,要求刘林祥把手中的具体业务转交给副处长,收回公款,并要刘林祥把近几年来单位与银行往来的对账单呈交给他过目。担心出事的刘林祥迟迟不肯上交对账单,并多次扣押其手下从银行调取的对账单,这些行为引起了李某的怀疑,于是亲自前往银行调取对账单。

在得知领导可能会前往银行查账的消息后,刘林祥于2004年9月14日找到主管领导李某,详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庭出示的供销总社财务部李某的证言称,刘林祥向其交代了挪用近4亿元公款借给梁某使用后,其当天晚上就让刘林祥把梁某叫到供销总社详细询问了情况。经询问,截至刘林祥坦白时,外借的近4亿元公款还有两亿多元被梁某的公司使用没有归还。

李某称,害怕梁某被逼债外逃,并没有过分声张此事,也没有将刘林祥挪用巨额公款案立即移交检察院,而是要求梁某补足了借款手续并要求梁某在尽短时间内还款。

在随后的一个多月里,梁某的企业偿还了1个多亿借款。到2007年8月,梁某的项目收回投资后,陆续还清了供销总社的3.96亿元借款并按当初协议约定,给付了供销总社下属企业5000多万元利息。

至此,刘林祥私自出借给梁某的近4亿元公款被全部追回。钱被追回后,供销总社纪检部门展开调查,随后对刘林祥做出了“双开”的处理决定。

2009年4月13日,海淀区检察院对刘林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随后将其批捕。

2010年3月16日,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一分检”)报送审查起诉。刘林祥案移交一分检审查起诉,主要是因为该案件性质的恶劣性。就本案案情而言,刘林祥挪用国有资产数额巨大,使国有资产处于危险的状态,犯罪情节严重。刘林祥在借给梁某钱时没有做账。他不做账,就没人知道梁某在最后要付给供销总社多少的利息钱数。可以说,这个案件的性质恶劣。

2010年9月6日上午10时40分,刘林祥挪用公款案开庭审理。2010年9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林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巨额公款供他人长期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林祥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林祥在单位领导发现其管理的账户有巨额资金支出并找其谈话、核实前,向单位领导交代了问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鉴于其所挪用公款已全部被追还,故对其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刘林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刘林祥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调查期间,梁某交代,自己对于刘林祥私自挪用公款一事毫不知情。他说,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上落款是供销总社,就以为刘林祥上级同意了借钱一事。自然,办案还是以事实证据认定,调查期间,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梁某是跟刘林祥合谋挪用公款的,所以在该案中,梁某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冷思考 小官重权催生新型腐败

是否存在贪污未遂

检察机关认为刘林祥利用职务便利,将3.96亿元巨款借给朋友公司,从中赚取私利,故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责。根据法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对刘林祥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没有问题,但是否考虑过挪用如此巨额公款私自外借,一旦无法归还时,国家损失的将是几个亿,而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否存在罪行与处罚严重不相当的问题?是否会被人钻法律空子?

目前,当贪贿、挪用数字成几何级数字不断攀升时,法律量刑是否跟上了形势发展?也许今天的挪用巨额的惊天数字绝非当初法律制订者所能想象得到的?法律量刑是否应该与时俱进?

既然司法机关也认为刘林祥将巨款借给朋友公司,从中赚取私利,那么,那已发生的3100万元利息是否应追加贪污罪(贪污未遂)?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法律追究不是等于“放大抓小”了吗?

梁某公司一价值30万元尼桑轿车“借”给刘林祥,为什么不借给利益无关联的人?司法机关对此莫非真的就大意地定性为“借”了吗?

人们更应清楚,刘林祥与借款企业老总保持良好关系,希望能利于自己孩子将来出国留学。这一切都是一种贪贿预期或者叫期权腐败,这是新形势下新特点。我们的司法人员明白吧?

监管不力,致使近4亿国有资产处于险些流失的境地,是否存在官员的渎职问题?假如没有严厉追究渎职,假如没有官员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就不会有制度完善?

何谓政绩?政绩何出?

“刘林祥案”和其他挪用公款案的最大不同,不在于其金额巨大,而在于当事人“不拿一分钱”。一个官员私自动用近4亿元,居然没有从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这是何等的与“众”不同?一个官员甘冒锒铛入狱的风险,非要去做一件别人不肯做、不愿做的事情,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精神?其实,说穿了也没有什么奥秘,“不拿一分钱”下面,按照刘林祥的解释——真正的原因是“只求出政绩”。

在刘林祥眼里,政绩不一定需要真抓实干干出来,还可以用违法违纪手段“求”出来。他的这一想法以及随之而来的“身体力行”,无疑暴露了政绩评价的巨大缺陷。刘林祥借出将近4亿元资金,目的是让单位收获高于银行的利息,假如他真的干成了,得到的政绩无非是获得领导的满意而已。这样的“满意”足以让他为之疯狂;至于这种用违法违纪手段获取的所谓政绩,是否能让同事心服,是否过得了群众眼中、心中的关卡,那是不必考虑的。

关于领导干部施政业绩的评价体系早已有之。然而,评价体系中的“民意含量”不足,却是其中的一个大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刻意追求GDP,不惜伤害青山绿水,地方官“政绩突出”升官走人,却留下满目疮痍的环境,“天灾”屡借人祸肆虐,癌症村不断出现,相关官员的“政绩”何尝经过了民意这一关?同样的,野蛮拆迁导致百姓流离失所,“创建文明城”下令沿街铺面集体关门迎检,城管和商贩屡生暴力冲突……个中原因,都是“政绩”重“官意”轻民意、媚上欺下惹的祸。

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中。正确政绩观需要制度引导,而政绩终归需要过民意这一关,那么,何不在政绩评价这一层面早些、足额引入民意分量?当民意分量足够大的时候,许多官员在追求政绩时,自然会少走弯路、不走邪路,像“刘林祥案”那样“不拿一分钱,只求出政绩”的官场奇闻,也就不会出现了。

刘林祥一案虽已尘埃落定,作为时下‘小官大案’现象的新案例,这一牵涉近4亿元的大案却引发业内外人士的多重反思。

小官重权:催生新型腐败多发群体

3.96亿元,这是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刘林祥的涉案数额。刘林祥也创下了小官犯大案的新纪录。在此之前,“纪录”保持者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他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是2亿余元。

刘林祥和卞中颇有相似之处。后者的作案时间是2002年和2003年,当时卞中多次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账单,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先后8次将公款共计19993.3万元挪出,转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女友柴某家人开办的公司账内,用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营利活动。

据检方指控,刘林祥的作案时间是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他利用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财务处、结算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元借给北京丰银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上述公司经营。

如此“小官大案”的案例在我国并不是只有这两例。而现实中一定也不止一个像刘林祥这样的人。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3年来,21件“小官员大腐败案”涉及26名被告人,已超过该院所审理的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这26名被告人中,处级干部11人,占42.3%,处级以下15人,占57.7%。可以说这些被告的级别都不高,但犯案数额却高得惊人。

处级、科级干部,在许多人眼里是个小官,但个别小官,家财少则千万元,多则数亿元,“小官大贪”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些掌握实权的“小官”,权力被数倍、数十倍数地放大,成为一个新型的腐败多发群体。

反观“小官大案”的案例,无一例外都存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责、权、利缺乏相应的制约、监督。加之他们大多熟知本单位工作运行程序,正如刘林祥可以清晰地一一指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一样,对单位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也清清楚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很容易迷失方向,身陷不法之境。

纵观刘林祥的作案过程,权力集中、侥幸心理、缺乏监管贯穿始末,“刚开始拆借挪钱的时候只是想做小一些,资金量并不是很大,想着补上就可以。后来资金量越来越大,一时补不上”。说到案发,刘林祥并没有叹息,也没有追悔莫及。他心平气和,仿佛一切都已看透,“当时有一定的权力,领导也比较信任,所以过分自大”,“连自己也没料到最后会挪这么多”。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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