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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垄断程度的判断与充分竞争的对策

2011-10-29陆岷峰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竞争商业银行银行

张 惠,陆岷峰

1.2.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一、中国商业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分析

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两种相互交织的机制,商业银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经济中核心产业,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竞争力量逐渐渗透到银行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但传统经济体制下银行垄断结构的惯性尚未根除,垄断与竞争并存已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的基本形态,商业银行市场结构出现错综复杂的垄断与竞争格局。

(一)关于垄断与竞争关系的一般界定

市场结构规定构成市场的卖者相互之间、买者相互之间以及买者和卖者集团之间等诸多关系的因素及其特征;从本质上看,市场结构是一个反映市场竞争和垄断关系的概念。根据程度不同垄断结构又可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多个层次。与垄断相对应,竞争(competition)则是经济主体在产品开发、定价、促销及扩张等行为决策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角逐,而非针对交易对方与客户设定不利的交易条件或索取高额价格的行为。从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而言,垄断最初从自由竞争中形成,但并不排除垄断结构产生后,垄断者仍然面临各种不同程度的竞争,总之垄断不必然要抑制和排斥竞争。

金融市场中的各商业银行以货币资金为经营对象,并提供各类金融产品服务。根据一般行业垄断的定义商业银行垄断则是少数银行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力为达到特定目的,利用经济或其他手段对金融产品创新、产品定价以及资金的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限制竞争,操纵和控制目标市场形成强势卖方市场格局,以换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杨大光,2004)。而当前商业银行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资金运作形式、新组织模式之间的竞争直接决定着自身的利润,部分基本竞争力甚至危及其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商业银行市场结构中包含垄断特征又要具有相对的竞争因素,这主要是来自数量较少的大型商业银行机构垄断市场的结构以及规模较小但数量较多的商业银行竞争结构。而商业银行之间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只是单方面的改变金融机构运行的外部竞争环境,而不是商业银行竞争的实质,根据成本-收益理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只有降低成本的经济行为才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中国商业银行市场结构的演变特点

从过程论的视角看,商业银行市场结构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也契合着经济、金融转型的历史轨迹;按照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见表1)。

二、中国商业银行垄断集中程度的判断

一直以来银行业的效率与稳定都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大局;随着我国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也表现出中国商业银行数量规模扩大而系统稳定性下降、业务渗透面拓展而经济效率低下的双重驳论。中国商业银行垄断集中程度与竞争机制也越发突出的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国内外学者研究指出,合理调和商业银行间垄断与竞争关系是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以及推进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前提。

(一)关于商业银行垄断性的争论

当前,银行业占据金融市场主导地位,在商业银行体系中各类商业银行发展定位不一,整体内部竞争机制并不完善,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商业界对于中国银行业是否存在垄断的现象、垄断程度的高低、判断垄断的标准等方面尚存在分歧。

以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陈佐夫为代表的一方不赞同银行处于垄断地位,尽管不能说竞争非常充分,但也不能说是垄断的。这主要是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航空、铁路等行业相比而言:首先,上述行业很少有外资可以进入,基本不存在竞争关系,而银行业除了四大银行以外,还有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大批外资银行①;其次,消费者可以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供金融服务,而对于其他垄断行业的选择余地非常有限,而银行靠垄断地位收取服务费只是一种错觉,从行业来看,银行还算不上是一个垄断的行业,只能算是一个持牌经营的行业,银行业不存在垄断。再者,抛开外部行政垄断环境,从单个的银行以及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来看,各家银行的管理和技术创新力度大,竞争激烈,不存在某个银行能够垄断的局面。无论是从上市银行的净利润还是从每股收益率增长率看,部分股份制银行已赶超大型商业银行,如图1(上市银行净利润与每股收益增长率)所示:

图1 上市银行净利润与每股收益增长率

表1 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与商业银行市场结构特点

对于银行业不存在垄断的观点也有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反驳意见。按照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规定,具有联合限制竞争、滥用经济优势、价格歧视、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合并、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任一行为都构成垄断,就中国银行业利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看垄断是存在的。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战略性地位,历来受到政府的特殊保护,再加上具有自然垄断和规模收益等特点,因此较之其他行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垄断性和较低的竞争性(谭建春,2006)。按照郭田勇的理论,我国并没有完全放开银行业市场准入,整个银行体系实质上仍由政府主导②。就中国目前商业银行体系而言,商业银行处于相对垄断阶段,一方面,从商业银行数量上看,相对于国内银行外资银行仅36家③,国内银行对于外资银行“绝对”垄断④;从近年来外资银行与大型国内商业银行总资产的对比看,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还较低,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在总资产规模上占据绝对优势,如图2(外资银行与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总资产占比)所示:虽然大体呈上升趋势,但金融危机之后有明显的回落,总体而言,外资银行对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总资产占比小,垄断性明显。

图2 外资银行与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总资产占比

另一方面,尽管大型商业银行只有有限的几家,但工农中建几大国有银行在市场上所占的比例非常高,达到70%—80%,对于股份制银行“相对”垄断。

从以上争论看,对于中国商业银行是否垄断不能光看商业银行数量,也不能光看是否有竞争对手,关键还是要结合特定的金融与经济体制对银行市场垄断集中度与竞争程度进行长期有效的测试。

(二)对商业银行垄断集中度的测定

一般而言,对市场集中率测定是描述该市场结构常见的方法之一,主要是通过对某一特定市场中少数几个最大的企业所占的份额的测定判断市场集中度;而集中度越高对市场支配力越大,竞争程度越低。如要对中国商业银行垄断集中程度有一个准确

i,n代表银行的数量,ai代表第i家银行所占的市场份额,A代表市场总额。

数值介于0和1之间,这一指标数值越大,表明该行业的垄断性就越高,其中所选的企业数n不同,集中率也会发生变化,通常根据计算的需要进行n的取值,本文CR4选取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4家大型银行,测试我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存款、贷款、总资产与利润总额的垄断集中度。如图3(中国商业银行部分指标的CR4)所示:从以上指标的CR4变化趋势表明几项指标的市场份额占比均向前四家银行高度集中,但我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利润总额、总资产集中度的下降趋势,其中贷款、总资产、利润总额均低于存款集中度。判断,就需要通过对CRn和HHI这两个操作性较强的市场集中率衡量指标进行测定。

1.商业银行市场各类指标的CRn测定

CRn是指某行业中前几家最大企业的有关数值的行业比重,

图3 中国商业银行部分指标的CR4

CR8选取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测试我国前八家商业银行存款、贷款、总资产与利润总额的垄断集中度。如图4(中国商业银行部分指标的CR8)

图4 中国商业银行部分指标的CR8

而指标的CR8变化趋势图显示:至2006年我国前八家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已超出贷款、总资产以及存款的集中度,但市场主要垄断力量仍然是4家大型银行,而市场份额排名前八家银行的集中度已在90%以上。这也是30年金融规制变迁以及金融业的改革作用于产权模式分散化和打破垄断格局上的成效。

2.商业银行市场各类指标的HHI测定

赫希曼-赫芬达尔指数(HHI)通过对所有企业在一个给定的市场中所占市场份额的平方值总和进行测定,综合反映所有企业的规模分布。对商业银行市场指标的HHI测定,一定程度上克服了CRn存在的弱点与缺陷,可以说明几家大银行在市场上所占份额内部的分布,余额在多家银行的分布,一般HHI指数位于0和1之间,越接近1表示市场垄断程度越高,HHI值越接近于0表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

i,n代表银行的数量,ai代表第i家银行所占的市场份额,A代表市场总额。

如图5(中国商业银行部分指标HHI指数)所示:

图5 中国商业银行部分指标HHI指数

从以上图表的分析看,2000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的HHI指数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明确显示出商业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在上升,并且依照国际衡量标准看,尚且处于适度竞争的范围,只是与我国金融改革与利率市场化的目标与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三)商业银行垄断集中的成因分析

商业银行垄断集中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来自市场外部性规制与约束,也有来自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的制约,总而言之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准入与退出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整个金融业都受到严格的政府管制,准入与退出机制欠佳,政策性屏障成为我国银行业的主要进入与退出壁垒:政府以严格的准入资本和投资入股比例、营运资金限制、业务准入范围等条件限制银行准入;以托管、合并等障碍制约商业银行的退出;而进入与退出机制也维护了部分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

2.政府的垄断规制机制

按照公共利益理论,面对市场竞争中所存在的不完全缺陷,政府有职责以维护公众的利益为目的进行规制,抑制不完全竞争下的过度垄断行为。但目前,商业银行利用超经济优势的垄断行为并未完全消除,针对商业银行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实施依然存在很大的阻碍,政府对商业银行垄断的规制不到位。虽然已确立的政府机制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企业内部效率为经济性规制目标,但实际立法机关或政府规制部门往往仅代表某一特定集团的特殊利益,在整个市场竞争的实践中并没有真正起到纠正资源配置的非效率和分配的不公平、不公正性作用。同时,对于《反垄断法》的曲解将发展规模经济、产业扩张的思维相对立,起到负面的制约作用,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

3.固定利差与利率定价机制

在完全的利率市场化阶段尚未形成的环境中,商业银行在投资与消费领域都坚持着一种垄断性的运营理念与方式。一方面,依靠固定利差的政策性盈利模式,享受利差保护带来的超额垄断利润;按照市场原则最大程度追逐利益,进行利润竞争而不是服务竞争。另一方面,从长期来看,银行之间存在价格竞争,这种价格竞争最终必须奠定在企业品牌、信誉、安全性和服务质量竞争的基础上,但在以成本价成为主导的价格机制下,金融产品或服务价格普遍较高,消费者被动支付较高的价格换取相应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四)商业银行垄断集中的影响

1.规模垄断并未引起经济效益的提高

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形成一定的垄断规模但经济效益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差距明显。一方面,银行业存在“垄断福利”现象,社会分配的效率低,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收入偏高,银行业职工的平均收入大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由统计年鉴公布数据看,金融业2009年城镇金融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合计达到60398元,其中国有控股单位为56719元,位于其他行业平均工资之首⑤;而从业员工的高薪酬不受经济利益、劳动强度、劳动复杂程度的约束,也并不完全取决于其经营管理的高效率,而是由其垄断地位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留在行业内部的资金大部分被消耗或者转变为职工的暴利,而非全民所有,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占GDP比重较高;但商业银行一旦亏损或破产,其经济损失最终却是要由国家和全民来承担。另一方面,原本金融资产相对规模不大,人均指标低,垄断优势地位又使得部分商业银行丧失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的发展原动力。虽然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营业利润率、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并不低,如图6(2010年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盈利指标),但与国外同等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性弊端严重,突出表现依附行政序列设置机构网点,管理层次过多,运作效率低,其人均资产、人均创利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及地区商业银行。

图6 2010年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盈利指标

2.行业垄断加大金融创新的阻力

商业银行之间因业务分工已初步形成各自的专业优势与垄断利润,不仅削弱其参与竞争经营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创新的效率。银行业垄断行为下的不适度竞争、不规范经营现象普遍,银行间竞争处于一种比较低的水平,无论是负债业、资产业务、表外业务还是服务方式都缺少创新力,即便是存在也是一般的效仿和移植;并不排除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程度商业银行之间存在高息揽存、以贷引存、绕规模放款、非法提高或降低存贷利率、乱设网点、违规拆借等不正当竞争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商业银行集中度高,市场中的垄断力量较强,竞争活力不足,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也制约了银行业的创新能力。

3.行业垄断极易引起金融风险的积聚

在行政保护下垄断集中的商业银行并无破产倒闭之说,随着商业银行规模的扩大,其内在积聚的风险也大大增加。首先,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8%,而我国商业银行虽然集中度较高但从资本总量上来看普遍不足,资本充足率比较低下,2010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⑥,清偿能力相对不足;从结构上看不够合理,且来源渠道单一,自补能力弱。另一方面,尽管部分不良资产已通过债转股消化,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总数额以及比例仍然较高,2010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14%,不良贷款余额4293亿元⑦,同时又有新的不良资产不断生成,目前我们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高达32万亿,大于美国加上欧元区国家所有的储蓄存款⑧;如将高储蓄额与银行低流动性联系起来,而无有效的防范措施,金融风险就会爆发,并进一步引发全面的金融危机。

三、优化商业银行垄断结构与保持充分竞争的措施

就中国商业银行的垄断与竞争的市场环境而言,商业银行垄断集中度高,缺乏充分有效的内部竞争,也缺少长期有效的竞争激励。而优化商业银行垄断性市场结构,保持充分竞争,既要体现商业银行适度集中的特点,又要保证行业内部的有效竞争,将是深入改革的主线。

(一)保障准入常态化完善退出机制

在中国经济与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类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都以不同的方式不断扩张,并借以超经济的优势地位谋取垄断利润,甚至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所以对于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还需要加以严格,构建一整套常态化的准入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结构。第一,取消严格的银行市场准入,放宽商业银行市场参与权、参与地域范围、参与程度的政策限制,对于已进入行业市场的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已专门的金融监督机构负责连续的跟踪与督察以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监管有效性。第二,适时根据经济与金融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的长远发展规划,从政策层面引导商业银行横向上按照区域特点、纵向上按照部门结构特点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形成各有市场定位,各具特色优势、各有业务领域的市场结构体系,打破高度垄断格局,保持适度竞争。第三,参照发达国家经验明确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启动权,排他性的赋予银行许可机构或监管机构依法提出破产的权利与义务,引入严格的竞争与淘汰机制,以市场竞争与约束力量加快使无法继续经营的银行尽快退出市场;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金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避免一旦出现破产倒闭之后一味的对政府依赖,减少风险的持续积累的速率,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二)推进利率市场化放开价格管制

以各种隐性形式出现的高额掠夺性定价是造成中国商业银行垄断集中,市场竞争不足又有失公平局面的重要原因;而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放开价格管制是打破商业银行垄断定价,规范市场竞争的必要措施之一。一方面,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坚持将利率市场化作为金融改革的核心,结合宏观经济状况适时对相关利率管理权进行上收或下放,确保在平稳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在竞争和利益双重机制驱动下,保证企业有权选择服务银行,并给予企业客户参与产品定价。另一方面,逐步放开资金价格管制推动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不断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价格竞争作为商业银行之间最主要的竞争手段。配合以针对金融中介的合理税收制度,在法定准备金与机会成本之间权衡,提高税收控制分配比例,以垄断利润回报社会,发展民生金融。

(三)严控数量规模化防范金融风险

突破垄断集中发展的障碍,保持适度商业银行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重在严格控制商业银行数量规模,防范金融风险。第一,打破区城性的封闭与垄断,逐步改变三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模式实现专业银行的分散化经营,变管理型商业银行运营模式为服务型运营模式,鼓励所辖区域内的相对垄断集中下的竞争。第二,面对世界商业银行强强联合、规模巨型化的趋势,中国更应结合自身经济发展阶段特点,从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方面入手,金融管理当局应以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为契机,按照优势互补、扩大收入、降低经营成本等市场原则进行金融机构改组,大范围内“以大化小”,区域内“小小联合”形成规模相当的商业银行机构。第三,以金融杠杆率约束银行规模,控制因为数量规模垄断下银行杠杆率的积累,避免去杠杆化过程中的不稳定以及给金融体系造成的风险,建立总风险敞口,强化资本金融风险的监管,避免银行业因为规模过度而引发风险扩张。

结语

中国目前已逐步形成多种类型银行参与市场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商业银行体系,不同的判断指标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垄断集中度与竞争程度的测评也就有所不同。针对银行业自身的运营规则看,在超经济势力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垄断集中度相对较高而竞争程度不足,并与效率和效益呈现较大的负相关;从总体上看,更要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设定合理利差与资金价格,在保持适度规模下防范金融风险。

注释:

①资料来源:建行副行长:中国银行业不存在垄断现象,网易新闻,2010-08-07.http://news.163.com/10/0807/17/6DGJ85Q3000146BD.html

②资料来源:郭田勇:中国银行业属于相对垄断,消费者被绑架,2010-08-19http://www.cnstock.com/index/gdbb/201008/785589.htm

③资料来源:笔者由银监会网站有关资料整理http://www.cbrc.gov.cn/chinese/info/xglj/index_jrjg.jsp

④资料来源:郭田勇:中国银行业属于相对垄断,消费者被绑架,2010-08-19http://www.cnstock.com/index/gdbb/201008/785589.htm

⑤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2010年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0/indexch.htm

⑥资料来源:中国商业银行2010年末资本充足率升至12.2%.中国新闻网,2011-02-18http://news.sohu.com/20110218/n279413903.shtml

⑦资料来源:银监会:2010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14%.搜房网,2011-01-25http://news.jx.soufun.com/2011-01-25/4432199.htm

⑧资料来源:王国刚:用货币政策控制当前物价上涨不是对症下药.和讯评论,2011-07-06http://opinion.hexun.com/2011-07-06/131188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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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余丽鹏.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结构现状及对策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03,(4):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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