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构建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2011-10-27
付子堂:构建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是‘行为-过程’范式下的法治;第二,法治型社会管理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实践中的法,而并非‘纸上的法’;第三,法治型社会管理应当关注法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2011年元月,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出炉,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以对法治理想与“经世致用”的执著追寻成功当选。这位老牌高校的年轻校长载誉归渝后,应本刊之邀,将其负责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形成文字,以飨读者。
法治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
2010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注了“三个问题”,即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三项重点”,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并设定了“三个环境”目标,即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这三个“三”,既是创新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基调,也宣示了法治秩序与有效社会管理的依托关系。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是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我国许多制度变革的关键词。
早在20世纪初,公共行政学创始人马克斯·韦伯,按照正当性原则,将支配或统治划分为三种类型:魅力型或称卡里斯玛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三分法”的积极意义在于,以对救世主、先知或英雄的崇拜,或对传统的敬畏而奠定统治正当性的做法,彻底从理性的制定法体系中构筑合法性的统治区分开来,从而为现代理论的延伸拓展了空间。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模式,其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所谓“善治”,就是多种管理方式的有机统一,是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援助组织的研究认为,实现“善治”将最终有助于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
如何经由“法治”达至“善治”?一方面,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明确不同国家机关的权限,“赋权”即是一种权力形式的保障,也是一种权力限制。最终强调的是通过国家权力设立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义务,以塑造一种社会共同体的主人翁意识,从而实现国家、社会、政府、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与社会管理的和谐有序。
从人类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来看,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无疑是一种较高形式的社会管理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是“行为-过程”范式下的法治;第二,法治型社会管理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实践中的法,而并非“纸上的法”;第三,法治型社会管理应当关注法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五大要素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之所以是当前中国社会管理的最优模式,主要在于,这种模式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通过法治对权力进行界定、规范、约束和控制,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权力本身的保障。将权力纳入法治,这既是社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又是现代政治生态文明的基本特质。另一方面,公共服务能够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的需要,达到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统一。公共产品的提供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的需要也是政府存在的正当性基础。通过法治把政府的基本职能确立下来,达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统一。“政府与公民”、差异化主体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从本质上区别于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也是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必然方向。
二,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社会依法管理与民众参与治理的有机统一。
法律既是主体利益协调的基础和最好的调节器,也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标准。法治的精髓在于对公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即所谓“治吏不治民”;“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作为各行政主体而言,应该而且必须以法律作为行事的准则,这既是法治的内在需求,也是建设文明政治主体的基本依据。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民众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而非社会管理的对象。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通过民主机制彰显差异化社会主体的平等参与性与利益共享性,有效地凝聚社会主体对公共治理的热情,使不同社会群体能够相互融入,提高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水平。
三,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民生法治导向性与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有机统一。
当前,我国正在由政权建设转向社会建设,并着力于建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民生法治,这就要求社会管理模式不断创新,以适应民生法治的需求,即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要逐步转向建构以民生为理念、以法治为依托的新模式。社会管理不仅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还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原则。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就在于能够发挥差异化社会主体的主体性地位,推动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社会管理,通过法律保障民众的权利,实现社会管理的长效化。
四,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利益诉求渠道畅通与各种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机统一。
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和利益诉求多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利益表达机制的畅通是动态掌握社会民生的基本方式,也是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基础。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完善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方面,法治可以为不同阶层的利益表达和实现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制度、程序的设置,将这种利益表达和实现控制在社会秩序稳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在这一过程中,特别是要重视网络舆论。在互联网时代,管理的方式发生变化。变则通,通则久。
五,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社会维稳和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
既能维稳也能维权,通过法治来解决各种矛盾,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是必然的发展方向。所谓法治,其核心就在于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则化配置,通过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定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权利,包括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序、方式、方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通过宪法确立民主法治,才能彰显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当然,法治也并非是社会管理的唯一模式。法治并非十全十美,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与其他的管理方式相比,法治是透明度最高、社会成本最低,最容易让人接受的方式。法治也是解决执政正当性的一个有力论证。只有通过法治化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才能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和谐,才能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目前中国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世界格局变化的大势,从本国实际发展情况出发,进一步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的各领域、全过程,最终实现一个人与自然和谐有序、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个人权利与自由得到公平保障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文观点系作者负责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10AFX001)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06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