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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敦煌文书看唐代“中女”问题

2011-10-24朱斌权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文书敦煌年龄

朱斌权

(西北师范大学 敦煌学研究所,甘肃 兰州 730070)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女性研究历来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研究成果颇丰,李润强从敦煌户籍史料和唐墓志入手,探讨妇女归宗对唐代家庭和户籍政策的影响[1];段塔丽从女性扮演家庭角色不同而发生地位上的差异这一视角出发,运用社会学的“角色”理论,并结合唐代的文献资料,探讨了唐代女性三种角色所处的家庭地位[2]。而对唐代重要的人口群体“中女”,学术界却鲜有涉及。本文根据敦煌文书中有关“中女”的记载,总结敦煌文书中“中女”的记载,以期窥探唐代“中女”年龄出现偏差的原因。

唐代在继承隋制的基础上,根据年龄将人口划分为黄、小、中、丁、老。正如李锦绣所说:“黄、小、中、丁、老,是唐代的基础年龄划分。但在小、中、老的范围内,可伸缩的幅度较大,因而以黄、小、中、丁、老为核心,约定俗成地产生了中小、老小、十八以上中男、七十以上、八十以上、九十以上等多种等极,这些与黄、小、中、丁、老一起,共同构成唐代年龄划分的基本等级。年龄等级,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唐代以黄、小、中、丁、老为核心,以中小、老小、十八以上中男、七十以上、八十以上、九十以上等划分为补充,使年龄划分更为合理、实用。唐代这种年龄划分,成为各项制度运行的保障之一。”[3]“中女”在敦煌户籍文书中出现次数较多,是唐代比较重要的人口群体。

一、对“中女”的界定

罗彤华认为:“所有丁年之女性,已婚者称‘丁妻’,亡夫者称‘寡’,不注明婚姻状态者皆改称为‘中女’”,作者也同时认为“已入丁年的‘中女’是未婚或失婚归宗者的代称。”[4]日本史学家铃木俊指出“女子超过十一岁而未嫁者仍为中女”[5]。但是这些定义都不能对“中女”进行准确定位,如《大历四年手实》,安大中户的亡叔妻张37岁,身份是“中女”,同户另位亡叔钦妻张44岁,身份则注为“寡”,而前人可能误记为“中女”,也正由于这项误记,让人们对敦煌户籍中的“中女”不乏诸多联想。

唐代官方对“中”的年龄范围规定一直是比较明确的,根据史书记载,从唐高祖武德三年至唐代宗广德元年,唐代对黄、小、中、丁、老年龄范围的规定有过五次变动,如表1所示。由表1可见,传统文献中对“中”的年龄大致界定在16~22岁之间,那么“中女”应该是16~22岁之间的女性,可在唐代的现实生活中,“中女”的实际年龄真是这样的吗?以下通过对《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7,p109-189]籍账文书的统计来探讨唐代“中女”的实际年龄范围(见表2)。

表1 唐代黄、小、中、丁、老年龄规定的变动[6]①

表2 敦煌计账文书中有关“中女”的记载统计表②

息女女親辛丑生年兩拾柒(S.613-117-30) 27女客子载贰拾柒嵗(P.2592-161-3) 27姊仙仙载贰拾柒嵗(P.3354-170-44) 27□(妹)无碍载贰拾柒嵗(P.3354-186-253) 27妹妙妃载贰拾捌嵗(P.3354-183-212) 28亡兄女法仙载贰拾捌嵗(P.3354-183-222) 28妹仙云载贰拾玖嵗(P.3354-168-16) 29女阿屯年叁拾壹嵗(P.3877-150-60) 30女尚尚载叁拾嵗(P.3354-166-31) 30妹妙尚载叁拾壹岁(P.2592-162-24) 31女娘娘载叁拾壹岁(P.3354-165-11) 31妹沙门载叁拾壹岁(P.3354-172-73) 31女尚眞载叁拾壹岁(P.3354-174-96) 31女妙果载叁拾壹岁(P.3354-176-124) 31姊妙尚载叁拾壹岁(P.3354-185-252) 31女妙妙载叁拾贰嵗(S.3907-187-273) 32女守河载叁拾叁嵗(P.3354-174-95) 33女法力载叁拾叁嵗(P.3354-176-123) 33户主令狐仙尚载叁拾叁嵗(P.3354-182-211) 33女妙介年叁拾伍嵗(P.3877-150-59) 35妹伏介载叁拾伍嵗(S.4583-160-10) 35女无尚载叁拾陆嵗(P.2592-161-2) 36妹娘娘载叁拾捌嵗(P.2592-162-23) 38女妃尚载叁拾玖嵗(P.163-159-10) 39女无尚载叁拾玖嵗(P.3354-174-94) 39女妙果载肆拾壹嵗(P.3354-176-122) 41姑神戒载肆拾贰嵗(P.3354-184-231) 42妹妙法载肆拾叁嵗(P.3354-165-19) 43女放纯载肆拾叁嵗(P.3354-176-121) 43妹娘娘载肆拾叁嵗(P.3354-181-190) 43姊妃娘载肆拾肆嵗(S.4583-160-9) 44妹戒戒载肆拾肆嵗(P.3354-184-230) 44女勝先载肆拾伍嵗(P.3354-176-120) 45姊法戒载肆拾陸嵗(P.3354-184-229) 46娣進(?)娘载肆拾柒嵗(S.4583-160-8) 47姑羅束载肆拾柒嵗(P.3354-170-47) 47姑錦束载肆拾柒嵗(P.3354-170-48) 47妹迥子载肆拾柒嵗(P.3354-172-72) 47妹胡娘载肆拾捌嵗(P.2592-162-22) 48妹果果载肆拾玖嵗(P.2592-161-7) 49姊尚藥载伍拾嵗(P.3354-181-189) 50女法娘载伍拾叁嵗(P.3354-174-93) 53

从表 2可以看出,在敦煌文书中出现了许多年龄不在16~22岁之间,仍然以“中女”称呼的女性,如S.613《西魏大统十三年(547)瓜州效谷郡(?)籍账》[7,p112-128]上所记“中女”年龄为 10-27岁;唐代敦煌县户籍残卷上所记“中女”年龄最小者18岁,最大者为《唐天宝六载燉煌郡燉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7,p161-189]记载的女法娘子53岁,30-40岁者比比皆是,具体而言,超出 16-22岁仍以“中女”称呼的女性多达50例,约占总数(74例)的68%。因此,不能单纯地以年龄为依据划分是否为“中女”,而应指所有未标明婚姻状态的女性,当然也包括在各年龄段丧夫后归宗的女性。

二、唐代“中女”年龄出现偏差的原因

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发布了《令有司劝庶人婚聘及时诏》,其中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合好。”[8]对于那些穷困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60岁以上的鳏夫、50岁以上的寡妇,以及夫人年轻而有男女,和有志守贞洁者,也任其情愿,不得抑制其嫁娶”,从中可以看出,唐太宗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5岁。白居易也在《赠友五首》里有过结婚年龄的表述,“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归”[9]。《新唐书·李叔明传》曰:“女子十四有为人母之道,四十九绝生育之理”[10],认为女的十四岁就可以结婚了。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11]《唐令拾遗》里记载的法定婚姻年龄为:“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衣裳,并听婚嫁。”[12]将结婚的年龄又降低了。此外,根据毛汉光的研究,全唐女子平均结婚年龄为15.6岁,其中14-18岁结婚者占到83.2%[13],而姚平则认为唐代妇女平均婚龄为17.6岁[14]。从以上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与表述可以看出在这74例中,所有“中女”都是适婚女性,而古代的婚姻又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女”根据唐代的婚姻政策都是允许甚至是鼓励结婚的,况且子女的婚姻大事是一件比较严肃的事,父母、甚至整个家族都会非常重视,到了适婚年龄结婚是理所当然的事,可为什么在敦煌文书中有这么多的适婚女性没有喜结良缘,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这里首先需要了解女性成年未婚的原因,根据根据唐代墓志的一些记载可大体了解。《有唐张氏之女墓志铭》:“但自笄迄今,首尾凡十载,未尝一日能强履而暂离床袵间,然亦能慎親老颜色,奉中外周旋,故家事巨细,与商量而后行,无不克中。又心宗黄老,能以淡泊怡遣,遂自號靈隐。常谓之曰:汝高祖曾祖祖考咸继为臺官,首诸大郡,每治其冤繫而济其窮人,若陰局不昏,当有□汝之苦者。岂谓狂飈忽驚,瓊华自殒,呜呼哀哉!且释氏书必司其因业,虽愈加於藥石,竟不免於沉痼,得非因业乎?故慈上哭之慟而惜其成人未有所歸也,昆仲哭之慟而想其聰明能厚於恩爱也。”[15]“笄”是指年龄为15岁的少女,根据“但自笄迄今,首尾凡十载”可推知女主人目前的年龄大概为25岁,在唐代算适婚女性,但由于女主人生病,“未尝一日能强履而暂离床袵间”,因而耽误了婚姻大事,根据唐代的法律,“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是可以被丈夫合法地休掉的,东汉何休也认为:“恶疾弃,不可事宗庙也”,由此,因病耽误结婚也是唐代妇女未婚的原因之一,即使结婚了也会被丈夫以符合法律程序的手段逐出家门,所以有些女性患病后不敢结婚。又如《唐故陇西李氏女墓誌》的记载:“咸谓必配贤良,极享富贵,由是选择益难其人,前后亲族求者不少,竟无良敵,遂未克從……不幸中疾,享年二十四。”[16]这是因择良婿而蹉跎未婚,“前后亲族求者不少,竟无良敵”,可以看出前来求婚者很多,但由于没有符合女主人要求的,到24岁病故前都没有结婚。因此,在唐代还有一些女性因欲选择自己中意的夫婿而迟迟未婚。

此外,西北地区战争较多,徭役繁重,丁男被征调或伤亡者多,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中女”的婚姻状况或多或少地会受时代的影响,有些丁年女性不能生育或是孤儿也会耽误婚姻大事。

[注释]

① 表中资料来源:i. 唐六典3户部,唐会要85团貌,唐书48食货上,新唐书51;ii. 通典7,食货7丁中;iii. 新唐书51,食货志41;iv. 通典7,唐会要85团貌;v. :唐大诏令集卷 9“广德元年册尊号赫”。唐会要 85,通典 7。旧唐书卷八代宗纪误作“五十入老”,同书卷 48食货上作“天下男子宜23成丁58为老”亦误。

② 表中文书:(1)P.163:十二,唐天宝三载(公元七四四年)燉煌郡燉煌县神沙乡弘远里籍;(2)P.2592:十四,唐天宝六载燉煌郡燉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3)P.3354:同 P.2592;(4)S.3907:同P.2592;(5)P.2684:八,唐开元十年(公元七二二年)沙州燉煌县莫高乡籍;(6)P.3557:四,武则天大足元年(公元七O一年)沙州燉煌县效榖乡籍 ;(7)P.3877:六,唐开元四年(公元七一六年)沙州燉煌县慈惠乡;(8)P.3898:七,唐开元十年(公元七二二年)沙州燉煌县悬泉乡籍;(9)P.3877:同P.3898;(10)S.4583:十三,唐天宝六载(公元七四七年)燉煌郡燉煌县效榖乡□□里籍 ;(11)S.514:十五,唐大暦四年(公元七六九年)沙州燉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 ;(12)S.613:二,西魏大统十三年(公元五四七年)瓜州效榖郡(?)计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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