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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2011-10-21郑凯

卷宗 2011年6期
关键词:合同管理投标招标

郑凯

摘要:GB50501-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2007年7月1日发布实施,规范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为此,对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运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我国自2003年起,在建筑工程领域就推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由于水利工程受到當地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环境的影响较大,人工工资和材料价格水平受国家政策法规、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和交通运输条件影响而有所差异,不宜直接套用该计价规范。因此2007年7月1日,适应水利工程专业的《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以下简称《水利计价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利计价规范》为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提供了适用的方法和标准。规范了适用范围为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确定了适用阶段是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初步设计以后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价款支付。通过几年实践,本文拟从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3方面,探讨对《水利计价规范》的实践体会。

1、招标管理

《水利计价规范》中首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做了严格规定,即“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强调了编制人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强调了以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执行本规范。为什么提出如此严格的条件呢?因为工程量清单是招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在招投标活动中约束招标人、投标人的主要文件。其编制质量的优劣和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投资控制管理的成败。

1.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

《水利计价规范》明确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具体规则,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工程项目名称、统一项目编码、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主要表格形式,不允许任意变动和删改。它不仅从形式上统一作了统一,而且统一了各投标人的报价基础和口径.在招标阶段预防了因投标人对清单项目理解的不同而可能引发的合同变更和索赔要素。其二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体现了合理分配业主与施工企业风险的思想。规范强调“量价分离,风险分担”的原则,把“量”变化的风险分配给了业主。通过业主与设计单位的协调来控制这部分风险。通过设置按总价结算的措施项目清单,把业主难以控制的措施项目费用风险分配给了施工企业.企业适度承担了“价”的风险;其三,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合理低价中标,防止了暗箱操作,行政干预。招标人统一提供工程量清单,不仅减少了不必要的工程量重复计算,而且,有效保证了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一致性,减少了投标人偶然工程量计算误差,造成的投标失败。工程量清单计价有效改变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加大工程量高套定额的行为,减少结算争议。从而真正形成“用水平决定报价,用报价决定竞争”的竞争局面。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1.2 标底编制

《水利计价规范》规定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结合施工方案,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按市场价格编制。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项目如设标底,标底的作用首先是按标底的上下限(如上5%、下10%)作为确定投标商的入围条件,并规定取标底和入围投标平均报价的适当比例组成复合标底,按入围的投标报价与复合标底相比的偏离值对总报价进行打分。标底在评标中只起参考作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底价仅作为市场参考价或业主的拦标价,在评标中只起参考作用。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各参与方都从标底价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招标单位不再为标底保密费尽心机,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将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另外,《水利计价规范》的标底包括主要单价分析、措施项目价格构成、人工材料预算价格、统供材料消耗量水平等.它们为评标工作建立了一个参考坐标。作为评标商务打分的重要参数,可制约投标人不平衡报价和套取低价统供材料等行为。

《水利计价规范》明确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结合施工方案,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按市场价格编制标底。标底价格水平的确定应详细地进行大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行情调查,并掌握较多的该地区条件相近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认真地研究、分析、比较计算,尽量将工程标底控制于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目前水利工程标底的编制基本常用做法是根据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同时参考水利行业工程预算定额,并根据水利行业施工企业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进行调整。

虽然标底在评标时只起参考作用,但并不是可有可无。标底仍然是进行评价投标人所投单价和总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对生产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估值,是核算成本价的参考依据,是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和额外工程的费率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因此正确计算标底对工程造价管理有重要的意义。

2、 投标管理

《水利计价规范》规定,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情况,以及拟定的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内部定额,按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为各投标人规范了项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规则、施工质量技术标准等,投标人的起点和目标都非常明确.统一了投标报价的基础和口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人的报价,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按照企业的施工技术、生产管理水平和效率水平,确定人工、机械效率、材料消耗量和管理费用水平。根据市场竞争形势确定合理的利润水平。独立自主报价:①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项目上,各投标人结合工程实际和自身经验,选择合理、经济的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报价。这种计价方式有利于施工企业编制自己的定额.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积极大胆创新,推行新工艺、新方法,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和企业人工、机械的效率水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②在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上,由各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方案,进行竞争报价。另外,《水利计价规范》规定,凡投标金额小于投标总报价万分之五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可不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这项规定,可大大减少编制工程单价的工作量,使投标人能够把有限的时间用在主要工程项目的单价研究分析上,提高投标报价的整体质量。

3、 合同管理

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价更接近工程实际价值。首先,确定合同价的两个重要因素——投标报价和标底价都以工程量清单编制,采用的消耗量、价格、费率都是市场波动值,因此使合同价能更好地反映工程造价性质和特点,更接近市场价值。其次,易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在新的计价模式下,水利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是基于工程量清单上所列量值,招标人为避免由于对图纸理解不同而引起的问题,一般不要求报价人对工程量提出意见或作出判断。但是工程量变化会改变施工组织、改变施工现场情况,从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润率、管理费率变化,因此带来项目单价的变化。新的计价模式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水利计价规范》的推出,统一规范了施工合同的结算管理。根据《水利计价规范》,水利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签订单价承包合同的结算工程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施工详图所标明的已经实际完成并质量验收合格的有效工程量进行计算。由于水利分类分项工程项目繁杂,如何合理界定有效工程量,长期以来在水利行业没用得以规范和统一,现在《水利计价规范》附录A和附录B作了统一规定。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到合同结算都提出一个“有效工程量”的概念。即规定了以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条款说明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作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非有效工程量发生的费用,均应摊入有效工程量单价中,杜绝和防止以往工程价款结算由于工程量计量不规范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和索赔纠纷。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招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清单计价明确界定了各清单项目的内涵和界面.为合同结算明确了计量口径和规则。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量变更需要变更工程单价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质量标准改变及位置改变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工程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②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的增减量.属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内的部分,应执行原有的合同工程单价;属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外的部分,由承包人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违约,实际发生了除水利计价规范4.0.11条规定及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时,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予以补偿。

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计量单位是统一的。这简化了业主合同管理中的分析统计工作,便于合同之间同类项目的统计、对比,从而可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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