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中应收帐款管理实务探讨
2011-10-09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宫小明
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宫小明
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面临着风险与机遇的抉择——要增加效益必须做大规模却又难以控制应收帐款的风险。一方面,为争取客户,企业需要越来越多地赊销和宽松的销售政策;另一方面,客户拖欠帐款,占用企业大量流动资金,存在坏帐的可能进而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 怎样积极而有效的进行应收帐款管理,就要求我们要能够掌握并运用企业内部控制的各种手段和技巧全面提高销售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管理水平。企业内部控制在应收帐款管理的环节需要我们建立起评估体系,识别和分析应收帐款各环节的风险,研究和确定风险应对的策略。需要我们建立控制系统,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应收帐款从起源到形成直至跟踪管理及法律诉讼坏帐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使应收帐款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优质资产而不是难以控制的脱缰野马。本文就如何加强应收帐款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进行探讨。
一、应收帐款形成前的管理
对于财务来说发货即形成应收帐款,除了极个别单位能够做到所有货款现金结清不存在风险外我们必须对应收帐款在发生前就做好风险的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手段,根据企业的目标客户和市场竞争情况选择赊销对象设立自己的赊销政策,选择性争取目标市场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建立健全内外信用体系,对客户和销售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一方面设定专职资信管理人员负责依据本企业调查报告、客户的历史往来资信、行业内评价、营业执照、财务报告中净资产、偿债能力等相关信息评价拟赊销客户,审查设定信用等级、设定资信额度和信用期限并按一定周期进行滚动管理。另一方面依据本企业内部销售人员的年度销售指标、所管理客户的历史销售业绩结合本人工作经验、能力等评估其最大允许赊销限额。以双重资信孰低为限额架构应收帐款的信用体系。
(二)加强销售合同管理
对超出规定限额和非现金结清的业务必须逐笔签订完整的销售合同,重大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合同的登记管理。
(三)加强发货环节管理
在信用体系和合同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发货的审批。有条件最好做到依靠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严格控制发货与资信额度和合同执行数量的对应关系。严格控制超信用额度的发货和做好例外审批的跟踪管理。为发展业务的需要对信用不足客户可以以现款保证以及提供抵押等形式审批发货。
(四)强化发货签收和发票签收
由信用管理人员定期收集整理从合同到发货和发票的签收记录,查证清收手续的有效性,形成逐笔业务的完整书证档案。
二、应收帐款形成后的管理
应收帐款形成后就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由于这项资产游离于企业控制范围之外,稍不留神就会形成损失。我们更应该加强定期清查和严格按合同清收,防止形成不良资产出现不应有的损失。财务部门要定期分析应收帐款的结构和帐龄,一方面指导营销部门清欠工作的重点,另一方面反馈信用管理人员下一步信用审核和授信作为依据。
(一)催收部门与清收部门分离,特别注重现金或票据等方式回笼货款的管理
防范内部舞弊挪用。财务部门进行应收款的定期梳理,督促营销部门按帐期进行催收。催收必须形成对方接待部门或人员签字的催收工作记录交企业信用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二)建立定期对帐和人员交接对帐制度
根据各企业的特点设定半年或一年的对帐周期,在本企业责任销售员交接工作及客户发生破产清算、控股股东变更、更名以及法律诉讼两年届满等特定时效时应采取临时对帐或清收措施。对帐应核对清楚差异原因将对帐结果以书证形式由对方盖章后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三)建立对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清收应收帐款情况的考评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并认真考核奖惩。
(四)遭遇客户长期拖欠可以采取的措施
(1)评估对方资信现状进行债务清偿谈判,达成书面清偿或债务重组协议
(2)凭据财务部门和信用管理人员所保管的销售合同、对方签字的发货单据、发票、催款记录、对帐单等书证寻求诉讼解决。
以上管理措施形成的结果应当反馈到内部信用管理人员以便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动态调整。
三、坏帐的管理与涉税处理
健全的内部控制只能合理防范重大的风险,任何一家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再好也不能完全避免坏帐的产生,企业应当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按照符合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实时动态的管理。
(一)注重诉讼时效和证据的收集,结合成本效益原则灵活处理诉讼与协商妥协的关系
形成逾期货款后应当首先按照成本效益的原则评估损失和追欠成本,抓大放小积极与债务单位形成对双方有利的最佳妥协处理办法或积极采取应收帐款的保理,资产置换等办法转移或减少企业的风险。
(二)其次进行坏帐责任追究
分析是因信用管理人员还是销售人员还是财务部门责任,只要造成企业实质性损失必须进行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业绩评价和经济奖惩。检讨相应风险防范机制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三)最后要注重研究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将资产损失审批改为企业自主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在五年内追补确认。应当注意到原税务机关审批风险转移至纳税人自主申报风险。
(1)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人员、销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当配合协作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如法院破产公告、公安报案立案证明相关证据材料.
(2)主动学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税收规定,严格对照文件的要求准备、报送各项申报资料;
(3)对难以确定是否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一方面可以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听取税务机关的意见,另一方面可以请信誉好、业务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避免税前扣除无法成功造成损失的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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