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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的冲突及其协调

2011-10-09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刘淑媛

财经界(学术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现行税法公允

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刘淑媛

浅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的冲突及其协调

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刘淑媛

本文从实际出发,首先从资产负债表观、利润表观两个角度对现存的会税差异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利润等指标的差异及影响等,然后从三个方面对下一步会税之间如何实现协调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以期可供参考或借鉴。

新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协调

一、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存在的主要差异

1、资产负债表观

从资产的会计定义上看,其是指企业在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从负债的会计定义上看,其是指企业在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截至目前,税法对资产和负债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但依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其对于这两者的确认计量与会计准则相比的确存在较大差异,而随着新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运用力度的加大,以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为代表的会税差异会逐渐增大。

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会税差异的最大体现应在后续计量方面,前者规定企业在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应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而不论被投资方是否决定进行利润分配。而根据现行税法,企业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应按照被投资方所给予的利润分配时间确认其收入的实现,这实质是与成本法下收益的确认时间相吻合,但肯定要晚于权益法下收益的确认时间,由此可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再如,新准则对于企业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定了禁止性转回规定,即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但就现行税法而言,资产减值损失不应作为企业的应纳所得扣除项,新旧税法对此所持态度也是一致的。

2、利润表观

从目前来看,由新准则和现行税法所产生的会税差异对企业的主要影响表现在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上,并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以及所得税资产与所得税负债这一概念。以收入的确认为例,新准则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通过收入定义的变更充分估测了企业收入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有效的提高了收入核算或计量过程中的准确性,但对此现行税法中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后者仍以企业与购货方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为准,对收入确认过程中的风险不予考虑。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新准则规定企业在领用其库存商品或原材料时,应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征税额计入其相关成本;而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基建、福利等方面领用本企业产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作为应税收入,其收入的确认也应参考所领用产品的公允价值,但标准较模糊。

除收入的确认之外,新准则与现行税法所表现出的差异还体现在费用、成本的确认与计量方面。例如在借款费用的处理上,新准则较之于旧准则扩大了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种类,需要较长时间才可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一般存款也可归属此类。而在现行税法中,其可予以资本化的范围应以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支出为界,否则不予以扣除。再如,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对于债权人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税法却对其不予认同,规定该损失应计入应纳所得而不得予以扣除,由此会形成一定的永久性差异。最后,由于新准则与现行税法规定不同所导致的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方法或期限的差异,也会形成一定的时间性差异,在此过程中企业相当于付出了时间性价值成本,并形成了所得税资产。

二、对新准则与现行税法所存在差异的协调

1、管理目标上的协调

从目前来看,虽然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立法层级有区别,且在制定上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但终归都是由政府制定的,主要由企业实施的,为此两者间存在极大的沟通协调空间,但首先需对其目标进行局部统一。在我国,会计的主要目标应为整个宏观经济服务,这同税法为国家服务基本上是一致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过程也即为国家利益的实现过程,因此会计的定位不应仅仅为作为微观主体的广大投资者服务,而应上升至国家高度,会计信息不但应保持客观、真实、公允,还应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社会价值乃至在整个宏观经济体系中的地位。

2、与国际准则的对接

与会计准则相比,虽然税法更为严谨、立法层次较高,但其完善与革新的步伐却无法与会计准则相比拟,后者充分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理念,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或惯例的初步协同。但截至目前,税法依然主要是以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为依据,虽然在某些方面也承认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合法性,但其定位却依然比较模糊,依赖于后期有关补充规定的出台才可予以弥补。为此,税法下一步的改革仍需以会计准则的发展为标杆,加大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危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实现与会计准则的协同,减少会税差异。

3、实务操作上的协调

从实质上看,新会计准则的出台虽然广泛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理念,但在某些规定上过于模糊,其可行性较低,许多规定的第一指导原则为公允价值,但需参照的如公允市场等无从谈起,或根本不存在,因此被迫再回归至历史成本计量。在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也基本属于一部过渡性准则,其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并非是刚性的。另外,为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或出于对某些产业的保护,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实质上也加大了会税之间的差异,下一步税法调整的重点也需以此为据,尤其是对于新兴业务的规定首先要实现会税充分协同。

[1]张炜.新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差异比较及应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2]田原.我国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04)

[3]李冰煜.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湖南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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