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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叫好

2011-09-25唐爱军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1年1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责任人问责

文/唐爱军

为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叫好

文/唐爱军

▲漫画/朱天明

所谓“事前问责”,就是对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视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处相关责任人。

过去,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后,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都是采取“秋后算账”、“事后追责”的办法,以致有些人渐渐抱着“不出事就没事,出了事才有事”、“没出事是运气,出了事是晦气”等侥幸心理,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疏于管理。当然,“事后追责”的警示教育作用不可小觑,只是要真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关键还在于预防。“事前问责”制度便是从预防的角度出发,确保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能够真正落实到位,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发生,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累积过程,是可发现、可控制、可预测的。“祸患常积于忽微”,小隐患若不及时整改极易升级成大隐患,从而酿成大事故。一旦发生事故,我们再怎么深刻反思、痛惜不已,也于事无补。因此,在安全管理上,不仅要严格“事后追责”制度,更要对疏于管理、监管不严、措施不力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事前问责”。如果事前多问问自己的责任、多想想职工的安危、多花点时间精力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那么就可以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从而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家庭悲剧。

责任编辑宋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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