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衡南县“12·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几点思考
2011-09-25熊军源湖南省安监局协调处副调研员
文/熊军源 湖南省安监局协调处副调研员
对衡南县“12·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几点思考
文/熊军源 湖南省安监局协调处副调研员
2010年12月27日上午8时许,衡阳市衡南县松江镇陈XX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非法搭载20名小学生,在急转弯上桥时违规操作,车辆翻入桥下2.3米深的河水中,导致14名小学生死亡,6人受伤。这起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充分暴露出农村教育资源调整与学生接送安全的两难、农村交通安全监管机制的缺失和农村通畅工程配套安全设施建设的差距。这起事故的发生虽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偶然后面潜伏着一定的必然性,而且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查找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对于解决当前农村交通安全问题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
衡南县“12·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孕育发展过程
事故的苗头和隐患经历了一个发展孕育的过程:
一是2008年下半年开始,肇事驾驶人陈XX在衡南县松江镇村道上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非法载客收费接送小学生,其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事故发生在连接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和东塘村的村道,该路段的路面和桥面铺装了水泥,但交通标志不完善,桥面没有设置有效的安全护栏,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存在安全隐患;在此路段上,陈XX长期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非法载客收费接送小学生,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查处。
三是2010年12月27日清晨,驾驶人陈XX忽视安全,遇有雾天气,仍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非法载客接送小学生,在转弯时违规操作,速度过快,致车辆侧翻落水,最终导致14名小学生死亡的重大事故。
三个层面的思考
一是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层面。
肇事驾驶人陈XX没有守法意识,违反了机动车的装载规定,长期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在事故发生时违反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操作的规定,在遇有雾和转弯时,不减速慢行,速度过快导致翻车,驾驶人陈XX是该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具体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驾驶人陈XX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非法搭载小学生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非法载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根据相关证据证实(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该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转弯时车速在40-42km/h之间,且该村道设计限速为20km/h),陈XX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遇有雾天气转弯时不按规定减速慢行,速度过快,系违规操作。
可见,驾驶人作为机动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意识、守法意识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对驾驶人的安全培训教育仍然是社会及相关部门值得重视的一个长期工作。
二是农村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后的学生接送安全层面。
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局出台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中对学校的“校车”和驾驶人进行了规范,同时,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校车”行业技术标准。然而其管理机制仍不尽完善,例如:对学校在什么条件下应该组织“校车”没有作出规定。一方面一些中小学幼儿园确实没有条件和资金组织“校车”,另一方面一些中小学幼儿园担心组织“校车”会带来更多的安全责任而不愿组织“校车”,从而使得学生的上下学交通被推向了社会。近年来,随着农村教育资源布局的调整,跨村并校使得就读学生上下学的交通距离加大,许多学生只能搭乘交通工具上下学,而社会公共交通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客运市场并不成熟,导致这一个潜在的学生客运市场于无奈中处于“黑校车”泛滥的无序状态,并且,其安全隐患没有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
目前,我国的“校车”管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值得重视并上升到更高层次上的积极的协同管理机制上来,同时还可以参考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管理模式。
三是部门和地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层面。
对于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交通安全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是应该依法负起责任的。一是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和排查安全隐患,并由学校负责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整治到位;二是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工作要求,加强属地安全管理,落实责任,组织职能部门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三是公安交警部门应该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黑校车”,并通过联合排查和其他积极方式发现和纠正农村道路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然而现实是公安交警部门现有警力和管理机制并不适应全面监管“黑校车”和广大农村道路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客观上造成了对农村交通安全监管的缺失;四是交通运输部门应该依照公路建设及客货运输的相关规定加强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和监管,发展和规范客货运输,协助公安部门打击摩托车、货车及报废拼装车非法载客收费运输等违法行为。近年来,为了解决农民出行难国家实施了农村通畅工程,但经济条件的制约使得农村道路配套安全设施建设与道路安全技术标准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差距。
由此可见,“校车”的安全管理,不是哪一个部门或一个局部地区就可以解决所有安全隐患的,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安全管理课题。
几点建议
▲警察在勘察“12.27”衡南校车坠河事故现场
一是建立更为完善的“校车”管理机制。建议政府认真牵头调研,进一步完善“校车”使用和管理机制,同时,完善覆盖农村地区的“农村巴士”,重点解决接送学生上下学,并同步解决部分农村的出行问题。要对应该组织“校车”的学校提出具体要求,把“校车”作为办校办学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把安全隐患交给学生和家长;要引导专业客运企业参与“校车”和“农村巴士”经营,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专业的安全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此类企业和车辆的扶持力度和必要的税费支持。
二是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建立交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乡镇交管站的规范化建设。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加强当地对摩托车、农用车、货车、拼装报废车非法载客的日常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打击,建立适应广大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交警中队和覆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网络。
三是加强道路隐患的排查治理。建议各级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建设等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尤其是农村公路,对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缺失严重,易发生事故的弯道、坡道和临水临崖等路段,要实施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及时进行整治,消除一批涉及道路设施的安全隐患。
四是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建议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安监、质检等相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对接送学生以及春节、中秋、国庆等长假及村民婚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且举一反三,消灭一批涉及非法违法经营的安全生产隐患。
五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要以“12·27”事故为警示,以电视、报纸、网络为宣传载体,面向单位、企业、学校、社区、农村、家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摩托车、微型客货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和中小学生等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宣传。同时要建立健全宣传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