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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岂能“民不告官不管”

2011-09-25曾志杨

党政论坛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条大队监察

○曾志杨

环境保护岂能“民不告官不管”

○曾志杨

河北省某县一印染厂排放大量污水,连绵流淌近二十公里,就此现象,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称:“从未接到任何举报”。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进程中,每个行业,每个个人都有贯彻落实这一国策的责任,而其中身负主要职责的当然是环境监督部门。河北省某县环保部门不仅对制止污染无所作为,还把不作为的缘由归结为“没人投诉”,简直是荒唐之至!

环境保护的执法部门,本应是环境污染的第一知情人,环境污染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如今居然搬出了“民不告,官不理”的法条,且不说顺不顺乎法理,单论职责二字,便难辞其咎,否则,环保执法部门岂不成了官僚主义的一个摆设?

法条上确有“民不告,官不理”的说法,但那指的是“家事或私事”,能予以私下和解的,法律部门可以不介入。但环境保护是十七大提出的重要国策,怎能够“民不告,官不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我不知道河北省某县环保局监察大队是如何履行检查监督之责的?

污染企业是当地的一家大企业,从事的又是易于产生污染的纺织印染行当,对这样一个可能存在潜在污染的企业,当地环保监察大队居然不愿下去检查,污染多时而一无所知,这岂不是匪夷所思的一件事?

笔者以为,坚持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的经济发展战略,而要做到可持续发展则环境保护是基础。环境保护事关千秋大业,忽视不得,马虎不得,如今该县环保局监察大队自称“从未接到任何举报,从未看到过此现象”,于是泰然以“民不告,官不理”的态度对待,这样的失职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作者单位:福建省总工会)

(责任编辑 李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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