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实习生意外伤害事故现状调查
2011-09-24许曙青
许曙青
现今,全国各类职业院校正全面开展和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然而,在此过程中,种种主客观原因造成了实习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但是,从我国《劳动法》《合同法》或《工伤保险条例》等现行法规条例来看,都没有明文确定实习生为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这一空白给实习生在现实中的具体维权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为此,本文围绕“职校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展开了调查。参与调查的350名职校实习生中,有161人认为实习期间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问题最普遍,占总人数的46%。其中,有89人(占55%)认为在实习期间企业无故延长实习时间是问题的关键;还有27人(占16%)认为在实习期间存在的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不符的现象也是事故率高的原因。
实习生意外伤害事故问题现状
实习是职业院校学生完成学业、走向工作岗位的必经阶段,但学生实习期间遭遇劳动风险,身心健康遭遇损害,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案例层出不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实习生意外事故率高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职业院校的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无故延长实习时间、实习生遭遇严重超时加班、实习的内容与所学专业不符等。绝大多数实习生工作在生产的第一线,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健全,一线职工还处在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下,生产中的职业危害因素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劳动权利,最终导致疾病、伤害和死亡。
实习生难以得到合理赔偿当校外实习生遭遇意外事故,受到身体伤害后,只有56%的学生得到了合理的赔偿,而另外44%的学生的赔偿并未到位。这也就意味着,有将近一半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保护。而当学生遇到实习上的权益纠纷时,有32%的学生选择私了,33%的学生选择自认倒霉,只有8%的学生选择法律诉讼。这样的处理方式直接导致实习生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实习生对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认识匮乏对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内涵,绝大部分学生并不清楚,不少学生认为只有就业后,职业健康与安全才和自己有关系;不少学生对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尽管学校开设了相关课程,但是仍有不少学生没有予以重视。
另据调查,接近80%的学生对于一些生活中的基本急救知识能够基本掌握,并作出正确的选择。然而,对于一些生活中的突发事故,学生的自我救护能力有所下降。
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调查结果表明,65%的学生对中国目前针对学生实习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太清楚,只有8%的学生表示明确知道,这个比例相当悬殊。
对于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受到意外伤害时,实习单位不予赔偿或只部分赔偿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应该进行赔偿这一问题,有292名学生选择应该进行赔偿,占总人数的83%。只有17%的学生表示不应该进行赔偿。
由此可见,学生普遍认为学校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学校应该联合企业单位一起保护校外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但有33%的学生在发生纠纷后选择自认倒霉,选择其他维权途径的只有67%。这意味着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有相当比例的职业院校学生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知行脱节,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校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对策
转变教育观念,加大教育投入长期以来,我国在发展职业教育的思想观念上始终存在着误区,认为职业教育只是学习相关的职业技能,培养面向生产第一线所需要的技术型人才,而往往忽略了对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的重视。各地方应该加大财政投入支持高职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各高职院校也需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益,切实加大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教学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可采取政府多投一点、学生缴费一点、企业赞助一点的办法,以解决经费短缺问题。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高职学生,特别是实习生,要主动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护条例》《民法通则》等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自觉学习并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熟悉岗位工作程序,掌握岗位工作方法,严格按章操作。严禁不进行岗前培训、不掌握有关规定、不签订实习协议就直接上岗。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要学会主动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严格岗前培训制度与宣传教育制度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学生的岗前培训和宣传力度,在签订实习协议的时候,就要事先对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进行告知和约定。
一方面,学校要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护条例》《民法通则》等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知识作为实习生的必修课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校外实习生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坚决执行政府关于强制实习生的保险制度规定。另一方面,实习单位要严格执行实习生岗前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的教育制度,加强实习生在企业内部的组织与管理,定人、定位、定岗、定职。为保障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的三方利益,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并对实习报酬、安全工作、事故责任、投保等事项作出书面约定,特别是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用全面完善的制度管理来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明确在校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完善《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首先,相关部门要明确学校校外实习生的劳动者主体地位。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劳动者资格需要两个条件:应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具备劳动行为。而我们的实习生一般都能满足这两个条件。实习生在实习岗位上履行了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的同等职责,在用人单位实习的过程中,参加了用人单位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企业单位接收实习生实习也是他们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其次,要明确各行政部门在维护实习生权益中应尽的职责。建议在《劳动法》中增设一条文:到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等,可以参照本法处理。这样,这些问题就能得到妥善解决,既有利于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企业加强岗位技能训练及安全教育培训;既有利于实习生调动积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又有利于企业发现人才、挖掘人才、增强活力。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应承担的责任。
加大立法保证,出台相关保障制度,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管理调查中,笔者也发现了可喜的一面,部分地区和部门已对校外实习生的人身安全高度重视:如《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辽宁新华保险为大学生提供见习期意外保险,河南开封的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实行了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保险”等等。这些地方性规定无疑对解决这一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建议出台相关保障制度来保障校外实习生的权益,推出一种适合于实习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险种,可参照交通法规中的“交强险”规定对校外实习生意外事故进行强制保险,从而维护实习学生、学校、企业的各方利益,保险费用分别由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
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款或作出解释,明确“倘若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从而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投保费用由实习单位、学校各自承担一部分。同时,对接收实习生实习的单位,政府要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鼓励,以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实习单位的合理利益。建议劳动监察部门、教育部门加大对实习单位和学校的管理力度,保证按规定落实政府的文件要求。
总之,在国家政策支持、法律法规健全的不远的将来,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中发生意外事故的问题将最终得到妥善解决,而这一问题的突破,也必将有利于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形成良性循环,推动职业教育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