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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恶意欠薪”需要法规“给力”

2011-09-07杨明生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1年3期
关键词:清欠工资农民工

◎ 本刊特约记者 杨明生

工棚里的锅灶是冷的,床上的被褥是冰的,桶里的水是冻的,农民工的心是凉的。离允诺付工钱的日子已经过去一个星期,但工钱依然没有一点动静,十几名农民工窝在零下十几度的乌鲁木齐一处建筑工地的工棚里,不知如何是好。

(据12月7日《都市消费晨报》)

2010年年末岁终,正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年终工作会议上,部长尹蔚民面对全国几十名厅局长严词质问:“打工挣钱,天经地义!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拖欠工资就没有良心,良心何在!我希望今年不要再出现这个问题”(1月3日中国广播网)。

虽然尹部长的“发飙”很“给力”,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出“戏”几乎年年在上演。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几乎成了一个年年出现的顽疾,年年治理,年年悲剧重演,为了讨薪,农民工“跳楼秀”、“跳塔秀”、“堵路秀”……样样做遍,欠薪依然我行我素。虽然每年春节前对欠薪问题的集中清理,媒体、政府纷纷参与其中,但恶意欠薪现象远未根绝。显然,因工资被拖欠的农民工最需要的不是部长的声援,而是有关部门帮助他们讨回血汗钱的实际行动。

记得2003年,温总理路过重庆市龙泉村,村民熊德明向总理说了被欠薪的实话,仅仅6小时熊德明就拿到了被拖欠的工钱。此次“总理讨薪”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农民工欠薪”就象一个幽灵,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们的视线。但熊德明毕竟只有一个,其它千千万万个“被欠薪者”,哪能轻易获得他的幸运?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确实发不起员工的工资,而有些则纯属恶意欠薪,明明有能力给农民工发工资,却故意不发、长时间拖欠。有些无良的老板甚至逃之夭夭,与农民工玩起“猫抓老鼠”的游戏。

之所以存在恶意欠薪行为,其症结就是:一是法规缺失。现行法律对欠薪并没有恶意与非恶意之分,不足以震慑“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关于欠薪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但是在实际中,很少有职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是通过“支付令”这种手段来解决的。《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但没有一项罪名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不法经营者熟知法律的惩戒底线,对拖欠工资满不在乎,甚至转移财产,想方设法逃避和阻挠执法行为。二是机制失灵。尽管建设内部等相关部门曾经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方式,试图破解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难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制度并没发挥其应有效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工根本无法摆脱指望建设单位有良心的命运。建设单位一旦违约,农民工立即成为受害者。三是管理缺位。建设部门、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个个都有责任,但个个都没有责任,人人都在管,但人人都没管。农民工工资一旦出现拖欠,各个部门之间,难免会出现踢皮球式的相互推责。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农民工除了消极等待之外,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以表达诉求也就在所难免。

在文明社会中,劳动者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是“天赋权利”,而雇佣者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则是不言而喻的公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和劳资矛盾,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阻断了农民工赖以生存的物质来源,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

要让讨薪悲剧不再重演,显然不是部长“发飙”就能解决的。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修订相关规定,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降低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另一方面也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将“恶意欠薪”入罪,将短期的行政主导型治理欠薪,转变成法律强制型的治理方式,对企业主的法律追究,其效率要高于每年节前严格、节后松懈的运动式讨薪。

【链接】

江西清欠农民工工资5000多万元

春节前夕,江西省各地大力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行动,最近一个多月来执法部门共查出987户用人单位拖欠2.39万名农民工工资5021.1万元。目前执法部门已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及赔偿金5000多万元。

去年11月底以来,江西省启动联合清欠机制,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对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不订用工合同、恶意拖欠工资、携款逃匿等各种不良行为,江西各职能部门实行联合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江西省各地还制定了周密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成立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所辖县区日常举报投诉较多的建筑企业、制造加工业和住宿餐饮业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山东加大清欠力度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山东省济宁、泰安等地建立重大欠薪警示、限制欠薪企业投标承揽新工程项目等制度,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自己辛苦赚来的工资。

济宁市规定,自去年12月起,企业必须使用工资发放表发放工资,经农民工本人签名或盖章,禁止代发、代领;启用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通过银行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泰安市成立10个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处理小组,保障案件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建立重大欠薪警示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下达欠薪预警通知书,限期半月内补发。实施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制度,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包工头”不得代领代发。

德州市自去年11月至春节前,每隔15天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限制其参加投标承揽新工程项目。临沭县实施“三次约谈问责制”,对首次出现问题的总承包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出现二次的,视情节轻重加收1-2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取消其年度参加诚信企业评比资格,原取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予以注销;对出现三次的,属本地企业的停止招投标资格3-6个月,视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南宁“清欠”维稳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南宁市城乡建委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企业抓紧抓好节前各项清欠维稳工作。同时,启动问责机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访围堵等恶劣社会影响的外地进邕施工企业,将给予勒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两个月的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清出南宁建筑市场,并上报相关部门的处罚。

为此,南宁市城乡建委组织召开两批共43家全市重大项目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清欠维稳会议,对各建设工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1月16日上午,南宁市城乡建委组织列入重点监控排查的28个项目施工企业召开紧急清欠维稳会议,要求各企业无论如何要尽快兑现农民工工资,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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